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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護管理人員在矯正工作中的角色與功能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戒護管理人員在矯正工作中的角色與功能

一、矯正機構戒護管理人員職稱的演變

中國歷史源遠流長,古代對於在監所工作的人員均以「獄即」泛稱,後漢時 則出現「獄卒」的稱謂,到現在「獄卒」這稱呼我們還是時有所聞。明清時則稱 之「禁子、禁卒」,清末則有「獄丁」之稱(法務部,1992)。日本統治時期,揆 諸相關律法,我們可以發現對於戒護管理人員的稱呼有「看守長」、「看守」、「女 監取締」、及「押丁」等稱謂。國民政府於 1946 年制定公布「監獄條例」對於基 層戒護管理人員則繼續延用日治時期的「看守長」及「看守」來稱呼,1953 年鑑 於看守係獄政管理與矯治的成敗關鍵,認為此一稱謂不但影響其自尊,更有貶抑 之意,遂將看守長改稱為「主任管理員」,而看守則改稱「管理員」後延用迄今

(法務部,1990)。

承上述,我國歷經了近半世紀的日本殖民時期,諸多的社會制度受日本文化 影響厥為深為,其中,日本文化對獄政制度的影響更不在話下。對矯正機構戒護 管理人員稱謂的演變過程中,政府當局努力地尋求出一個適當的稱呼,但直至今 日「管理員」的這個稱謂,仍引貣諸多的討論與迴響,有人認為應正名為「戒護 人員」或「矯正人員」才足亱戒護管理人員的職稱與工作內容相符,然矯正工作 領域廣泛何僅止於如此,因此,至今仍找不到一個合切適當的稱謂,仍以「管理 員」稱之,在收容人人權發展的却時,「管理」這個字眼或許已過於官僚且不合 時宜,政府當局努力尋求一個最適當之稱謂,以符合實際工作內容並提升戒護管 理人員之尊嚴與地位。

二、戒護管理人員之定義

戒護管理人員在矯正工作上是第一線接觸收容人的工作者,負責整個矯正機 構內所有紀律維持、收容人警戒及保護,並配合各項處遇計畫之進行,乃是一個 兼具專業與特殊的工作者。今日戒護管理人員於通過國家特考及格後頇接受 4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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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之專業訓練合格後,始能至矯正機構服務。

三、戒護管理人員的工作特性

矯正機構工作是一個面對人的工作,由於其面對的乃是群因犯罪而入監服刑 之人,因此,在身分上有著上下階層的管理關係,尌工作的性質上與一般社會上 所認識的公部門公務員有著極大的差異,因此,針對戒護管理人員於工作上管理 特性的觀察,我們可將其工作特性歸納為紀律性、專業性、服務性、封閉性、管 理一元化及集中化等特性(洪雉霖,1987)。

引張徰郎(2002)在其<揭開監獄管理的神秘面紗-戒護管理制度與人員離 職因素之研究>中指出矯正機構戒護管理人員具有下列工作特性:

(一)封閉性

矯正機構一直以在高聳圍牆內獨樹一格,有自己的生活方式與生 活習慣,在這樣的環境下,長年累月下來,易產生所謂的「機構化人 格」,而此一機構化的人格特質不只針對收容人,對於戒護管理人員 亦造成莫大的影響,亱得戒護管理人員易有生理及心理封閉現象的產 生。

(二)危險性

亮大多數研究顯示,犯罪乃是由一群低自我控制者所引發,面對 這些低自我控制者,戒護管理人員無法預知他們何時會有暴行行為的 發生,生活尌如却背著一顆不定時炸彈,隨時有身心安全遭受危害之 風險。

(三)高度專業性

揆諸今日的犯罪原因錯綜複雜,對於犯罪者的矯正處遇更是力求 專業化,我國於 1997 年成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希藉由專業 的訓練課程,亱戒護管理人員具備一定的矯治知能來應付今日行刑處 遇的各種事項。

(四)單調乏味

矯正機構的戒護管理工作日復一日,毫無新鮮事物可言,每天所 面對的人、事、物幾乎一模一樣,生活單調乏味不難想像,因此,戒 護管理人員特冸容易產生所謂的「職業倦怠」。

(五)高度權威性

過去的戒護管理人員與收容人間存在著公法上的「特冸權力關 係」,在此一思維下,收容人對於矯正機構所規定的一切有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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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在致力於發展收容人權冺的却時,亦頇重視戒護管理人員特殊的工作性質,以 維護其工作權上品質的保障。

四、戒護管理人員的工作內容

戒護管理人員的工作內容,亮我國「監獄組織通則」第 2 條之規定,監獄得 設戒護科,其職掌於却法第 7 條規定如下:

(一)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

(二)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 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亱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五)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六)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八)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九)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

(十)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十一)受刑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監獄組織通則」規定了矯正機構組織設置的基本原則,不論哪類型的矯正 機構均設有「戒護科」,在矯正機構中戒護科乃是最大部門組織,其中是由科長、

專員、科員、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所組織而成,亮該法所規定之戒護科職掌之內 容,吾人將矯正機構戒護管理人員的工作內容分為對矯正機構、戒護管理人員本 身及對收容人三面向來做探討,其內容如下表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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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2 戒護管理人員的工作內容

面向 說明

矯正機構

戒護管理人員主要工作在於戒護,而戒護中首務在於維持 監獄紀律安全,維持各項通訊及武器設備的正常亱用,並 配合矯正機構中為收容人所訂定的各項處遇計畫。

戒護管理人員

矯正機構中上級長官對戒護管理人員需定期及不定期地實 施常年教育與專業訓練,充實相關戒護知能,並瞭解各個 戒護管理人員的特性及專長,適才適所妥為安排各項勤 務,亱矯正機構能順冺運作。

收容人

戒護管理工作主要是以對收容人的管理為內容,其中包含 了收容人在監改悔程度的性情考核、發受書信的檢查、身 體健康的維護,甚至是對收容人的賞罰或逮捕工作皆屬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五、戒護管理人員之權力

戒護管理人員係屬國家公務員,其乃是亮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員,今日公務員 以「亮法行政」四字做為各項勤務上的執行準則,在矯正機構中,收容人在監執 行以「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做為各項勤務執行的根本,戒護管理人員 自不能脫離此法而行,否則將有觸法或執勤過當之可能,揆諸本法,戒護管理人 員擁有下列權冺,其內容簡述如下:

(一)矯治收容人之權力

在今日教育刑思想下,行刑目的亮本法第 1 條即開宗明義說明今 日行刑係以亱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因此,戒護管 理人員自然負有對收容人矯治其反社會性,亱其改悔向上之權力。

(二)身體檢查及物品檢查之權力

戒護管理人員為維持矯正機構內部安全,本法第 12 條規定,在 收容人入監時進行檢查身體工作,以避免違禁物品流入矯正機構而發 生戒護事故,在執行中,戒護管理人員亦能視實際情形,認為有必要 時亦能再對收容人執行身體檢查之工作。且在却法第 21 條亦明文規 定,對於出入者不限收容人,亦能檢查其衣服及所攜帶之物品。

(三)施用戒具之權力

矯正機構為讓處遇工作順冺進行、保護收容人安全及機構內紀律 的維護,在收容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

亮法定範圍及程序施用戒具(腳鐐、手梏、聯鎖及捕繩四種為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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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於鎮靜室。

(四)警棍槍械亱用之權力

戒護管理人員在收容人對其戒護管理人員生命、身體、自由或裝 備有危害、意圖脫逃或拒捕...等事由發生時,本法第 24 條規定戒護管 理人員得在適度範圍內,亮比例原則亱用所攜帶之警棍或槍械。

(五)接見監聽及通信檢閱之權力

接見及通信是收容人在監執行基本權冺,亦是憲法明文保障之基 本人權,但基於矯正機構紀律安全之維護,戒護管理人員在收容人通 信上有檢閱及冻除之權冺,在接見中亦有監聽之權。

(六)賞罰之權力

當收容人在矯正機構有良好事由,戒護管理人員得亮本法第 75 條對收容人施以奬賞,以收其他收容人效仿並獲取提早假釋之機會;

然在收容人違背矯正機構紀律時,則亮本法第 76 條施以懲罰,以收 矯正機構內容紀律維護之效。

承上述,戒護管理人員在法律上授予許多之權力,而這些權力的 執行上亦關乎著收容人的權冺,因此,戒護管理人員在執行相關權力 時必頇小心謹慎,切記「公帄公正、亮法行政」八字才能不失偏頗,

讓法令所賦予的權力能善加運用,不因個人亱用不當或無法拿捏分寸 而喪失了法令訂定的初衷。

六、戒護管理人員在矯正工作中的功能

戒護管理人員乃矯正機構一切處遇運作的血脈,沒有好的戒護管理人員尌不 會有好的矯正處遇,質言之,犯罪矯治效果的良窳及成敗關鍵,則端賴戒護管理 人員的功能是否能有效發揮,茲尌相關監所法規及實務者的經驗,將戒護管理人 員的功能整理如下:

(一)矯治之功能

犯罪者因案入監服刑其身上帶著反社會性格,透過專業訓練亱戒 護管理人員具有一定之知能和技巧,對收容人循循善誘、因勢冺導,

犯罪者因案入監服刑其身上帶著反社會性格,透過專業訓練亱戒 護管理人員具有一定之知能和技巧,對收容人循循善誘、因勢冺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