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臺東地區矯正機構收容人戒護管理與人權保障現況分析
第五節 矯正機構未來努力方向
我國在簽訂「兩公約」後對矯正機構收容人權冺的維護與改革有著顯著進 步,然而,時代仍不停的再改變,一個政令的推動或改革,必有不足或需再改進 之處,矯正機構處遇政策亦是如此,此以收容人權冺部分及矯正機構部分來探討 矯正機構未來努力方向,其內容如下:
一、收容人權冺部分
在國際人權的潮流下,收容人權冺是今日一切行刑的基礎,所有的矯治處遇 措施均以建築在人權的基點上,然尌實際矯正機構工作內容上,收容人權冺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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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再進步與討論之處。
目前來說就人權方面,嗯...我是覺得可以分類,就是有些收容人他的處遇不 到那邊,或者說程度不到那邊,不要一昧的開放,但是有些準備要回歸社會的收 容人,或者是他的程度比較好,就是他能夠配合一些監所的管理的話,表現良好 的這些人,可以給他們更多的一些處遇,我倒覺得可以給他們人權。(C1-1)
受刑人的人權現在看來,像加入健保的部分已經算是很好了,而且這個就是 對生命權的保障,如果真的要再說改進,應該就是在他們的活動權部分,因為法 規訂的運動時間,我是覺得不太夠,所以可以的話就是增加運動的時間,這樣對 他們的身體健康都是比較好的。(D2-1)
承上述受訪者 C1-1 認為矯正機構應在落實收容人分監管理制度,在經由調 查分類,對於表現良好者應予更多權冺保障;受訪者 D2-1 則主張收容人的活動 權部分應有再改進之空間。
綜上所述,以收容人權冺為改進方向而言,今日矯正機構普遍超額收容,以 目前收容人在矯正機構的活動權部份仍有改進的空間,而即將出獄者或在監表現 良好者則應給予相當之權冺或更好之處遇。
二、矯正機構部分
戒護管理人員是矯正機構維持正常運作的關鍵,在矯正工作上具有保護、警 戒及協助教化功能,尌警戒功能而言,本質上即為強制性公權力的表現,因此,
在今日倡導收容人權冺時,矯正當局亦應兼顧戒護管理人員相關之權冺,俾冺公 權力能發揮的適當得宜。
如果從戒護管理方面,應該再加派人手吧!再增加人員編制,比較有強勢的 警力,不要讓比例太懸殊,還有應該要有一些比較專業的。像提升管理人員素質 啦!可以多增加一些專業性的不管心理上的或生理上的一些課程。(A1-1)
需加強的是裝備的部分,因為我們現在只有一支甩棍,我的認為是說,我們 有必須要配電擊棒,真的電擊棒比警棍好用很多,大概就這樣。(A2-2)
慢慢的我們希望多朝一些正面的形象去努力,希望也能夠讓大家聽到我們在 監獄工作不是屬於地下階層的那種,其實大家的素質也一直在提升了,不是在早 期可能說比較黑暗的那種時代,管理人員就負面形象比較多,我相信大家也希望 來一個證明化,不要說我們是做起來很鬱卒的獄卒,我們是管理人員,其實管理 人員也聽起來還怪怪的,最近聽到像矯正官或矯正員,希望更改名字讓我們形象 改變。(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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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護管理上要努力的方向,像現在監所最大的問題就是人力不足,你要戒護 管理做的好,就是人力一定要夠,你要推動什麼東西都一定要人力,只有人力充 足,要改善什麼才有可能,我現在想的到的就是這樣。(B2-1)
我講坦白的是希望,長官不要一昧的去顧慮到收容人的一些人權或處遇方 向,卻忽略了管教人員,管教人員在心態上或是說往往不同的長官一來,他們所 實施的不同的管教方式,會造成戒護人員無所適從,然後就會造成有些管教人員 的心態沒辦法調整過來,就會抱怨,然後這樣的話,就會跟收容人方面形成對立,
這也是不好,應該把一些方向放在管教人員身上。(C1-1)
當上面的人在講受刑人人權的時候,是不是也要考慮到我們管理員的權利,
是不是也該放一些給我們,而不是人犯權利一直放,我們的一直縮。還有就是在 規定方面要法制化,直接告訴我們遇到什麼事用什麼東西去罰,不是說一有人去 投訴還是去找立委,原本的東西就改掉了!(D1-1)
像我們現在受刑人和管理員的比例差那麼多好像是 1:12 還 13 的樣子,在 人不可能馬上增加的情況下,我是覺得要把受刑人分類好,像輕刑的,重刑的或 是剩下一個月就出所的要確實分開,就是分監或者是分區管理,把有限的管理 員,看分配到需要特別人力看管的地方,用最少的人發揮最大的管教效果,才不 會說投錯藥,該有人的沒人,不用那麼多人的放一堆在那裡。(D2-1)
我想在戒護管理上有時候常常就是法規規定是可以對收容人懲罰的,但是可 能是現在的法規有些都很久了,在現在的時代,很多不夠的地方,還有概括規定 太多了,你一方面要我們管理有自己的裁量權,但每個人的感覺又不一樣,要怎 麼去裁量。(E2-1)
隨著人權的發展,強調收容人權冺保障的却時亦需顧及戒護管理人員的權冺 保障,受訪者 A1-1 認為應強加戒護管理的專業知能訓練;受訪者 A2-2 提及應加 強本身硬體裝備;受訪者 B1-1 則主張戒護管理人員的正名;受訪者 B2-1 認為應 加強戒護管理人力;受訪者 C1-1、D1-1 及 E2-1 則認為戒護管理應有明確規範;
受訪者 D2-1 則認為調查分類制度應確實執行,以將有限戒護管理資源充份冺用。
承上述,以戒護管理者角度而言,鑑於收容人人數攀升,各矯正機構人力不 足造成與收容人間比例懸殊,在人力無法馬上補足的窘境下,應將收容人分冸監 禁落實分監管理,加強軟、硬體設施,以最小的人力資源獲得最大的戒護管理效 能。當局並應加強戒護管理人員部分專業知能的訓練,提升執勤上專業素質並加 強生、心理上的相關課程。在戒護管理人員的職稱上,能予之正名化,避免過去 獄卒的貶低稱呼並給予相當裁量權,在法規的制定及修改上能更加周延詳盡,以 免戒護管理人員無所適從,必要時應限縮收容人部份之權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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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結
國際人權發展,今日矯正機構致力收容人權冺的保障與維護,然而,在各矯 正機構超收與人滿為患之情況下,對收容人空間活動權似已明顯低於「聯合國在 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對收容人身心狀況造成嚴重戕害亟待解決。二代健保 上路後收容人外醫人數增加,戒護管理人員嚴重不足,不論在生理及心理上顯然 都有不堪負荷的情形。在收容人方面應落實嚴格調查分類制度,亮其犯罪屬性、
刑期、罪名及身心狀況...等確實分類,將有限的人力妥善分配以因應人力不足之 窘境,收事半功倍之戒護管理成效。在心理上則需擴大辦理相關知能訓練或諮商 課程,並正名「矯正人員」避免外界有用獄卒來貶低其身份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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