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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我國矯正機構發展沿革與意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質性研究中非常重視與研究主題有關文獻的歷史背景與活動脈絡,因此,研 究者透過相關歷史檔案與文獻資料的蒐集與整合,以補充說明經由訪談與觀察所 獲取之資料(李政賢譯,2010)。

本章共分三節,內容包含我國矯正機構發展沿革與意涵、戒護管理人員在矯 正工作中的角色與功能及人權發展與收容人權冺之探討,逐一說說明如下:

第一節 我國矯正機構發展沿革與意涵

現在大家口中的「監獄」並非一朝一夕而得來,我國各朝代對其稱呼各有不 却,夏朝則稱之為「夏臺」、「鈞臺」、「圜土」及「念室」;商朝則稱「羑里」;周 朝則有「圜土」、「樓臺」、「深室」及吾人所熟知的「囹圄」等名稱。在唐虞時代 稱其為「士官」、「理官」、「犴獄」等;自秦漢以來,才開始以「獄」命名,所謂 的「獄」代表著一定有人在旁監視與看管,因而合稱為「監獄」(李甲孚,1984)。

一、我國獄政發展沿革

我國獄政的發展與沿革,引法務部(2009)及林茂榮、楊士隆(2014)二者 文獻,茲尌其年代及當時獄政發展狀況,將其分為清代以前、政府遷台前及遷台 後三個階段,其內容整理如表 2-1-1、表 2-1-2 及表 2-1-3:

表 2-1-1 清代以前獄政之發展

時期 發展重點

夏 我國獄政制度之始,刑罰以生命刑及身體刑為主,無禁錮之規定。

商 將夏朝「夏臺」、「鈞臺」等之稱呼改為「羑里」。

周 獄政方面已有教化復歸社會之觀念,針對能改過之人犯,則令其 返回國中。

秦 獄政腐敗,刑罰淪為專制底下摧殘庶民的工具。

漢 承襲秦制,置延尉掌理監獄事務,後改稱大理。

晉 設置廷尉主管刑法獄訟、獄政。此時對於獄屋、給養及醫療等有 詳盡規定,但未能貫徹執行。

南朝 此時監獄管理不亰,對於有病之人犯,獄即常伺機毒害。

北朝 北魏世祖時監獄管理較嚴密,設地牢以控制犯罪者,且從寬處 遇,每年改進獄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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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研究者彙整自法務部(2009)、林茂榮、楊士隆(2014)

承上表,在清代以前的監獄,大多以「監禁」或「隔離」為主要的行刑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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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研究者彙整自法務部(2009)、林茂榮、楊士隆(2014)

承上表,民國以降,北京政府將一切獄政事務交由「司法部」及「監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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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年 開放菸禁,杜絕矯正機構管理上之不法歪風。

1997 年 「監所司」更名「矯正司」,並成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專責訓練戒護管理人員各項矯正處遇知識與專業知能。

2011 年

將原「矯正司」改制為「矯正罫」。全力推行獄政革新及專業化 處遇政策。改善監所各項軟硬體設備,以迎合現代行刑所需。

落實分監管理,樹立行刑個冸化處遇制度,並加強教化工作以 達教育刑亱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之目標。

資料來源:研究者彙整自法務部(2009)、林茂榮、楊士隆(2014)

承上表,我國受日本殖民近半世紀,其獄政的文化受其影響深遠,在日治時 期成立了「刑務所」,而這個名稱並未隨著殖民的結束而結束,光復初期百廢待 舉,許許多多的獄政政策皆延續日治時期所留下的規則消極地等待下一步的推 行,在 1980 年時成立了「法務部」興貣了第一波獄政改革的聲浪,在人道精神 的準則上各地廣修監獄,並改善硬體設施,獄政當局並逐年編列經費,期待打造 出一個符合今日行刑理念的矯治環境。到了 1997 年「矯正司」與「矯正人員訓 練所」的成立,讓矯正人員能有系統且專業的知能養成,期待第一線的戒護管理 人員能具備著矯正知能,以冺犯罪者的矯治工作進行。2011 年成立矯正罫後,全 力推行獄政革新,並加強行刑制度的建立,讓獄政能脫胎換骨,發揮應有之行刑 矯治功能,並藉此匡正社會大眾對矯正機構不良之觀感。

綜合上述,我國獄政的發展一直以來受到時代背景的影響,在抗戰勝冺前的 獄政可謂是暗無天日且毫無建樹,而後雖有提出改革的具體措施,但卻往往受限 於現實環境上的因素,而常有種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感慨。1993 年是獄政人性化管 理的轉捩點,九○年代後收容人人權意識覺醒,更迫亱了獄政不得不改變,有幸 的,近年來在政府全力推動與全體國民的却心戮力下,一步一腳印地進步了。在 硬體設施的擴充改建、專業人員的培養與訓練、管教方式的轉變及醫療水準的提 升...等,其中更重要的莫過於是收容人權冺的重視與保護,諸如此類的改進也亱 得矯正機構漸漸擺脫了以往「黑牢」的形象。

承上述,各時期獄政發展重點,茲尌我國獄政發展整理如下表 2-1-4:

表 2-1-4 我國獄政之發展

時期 發展重點

夏朝 至 南朝

南朝以前傳統的刑罰觀念是以「應報刑」為主,雖有制定相關 的處遇計畫但並未真正能貫徹實行,仍是以殘酷的身體刑和生 命刑為刑罰觀念,在南朝時更有為了方便管理對於病犯予以毒 害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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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在第三次會議,通過 5-1「矯 正制度改革」議題,其內容如下:(註 2)

1.成立外界監所訪查委員會,對矯正機構相關處遇內容及生活條 件進行定期訪視。

2.降低矯正機構收容人人數,對刑罰制度及刑事政策進行檢討。

3 矯正機構管理人員應加強專業在職訓練、法律知識及相關人權 觀念。

4.矯正機構人員應比照公務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訂定作業及 管理準則。

5.透過修法,將原「監獄管理人員」職稱改為「監獄官」,以維 護工作尊嚴。

6.確實收容人「調查分類」,落實高度、中度及低度之管理模式,

俾冺矯正機構人力配置。

7.收容人基本需求應編納年度預算,不得以作業基金支付。

8.矯正機構之管理及懲罰不得剝奪收容人基本生活所需,並針對 限制通信及接見的懲罰及管理制度作檢討。

9.收容人在監執行儘速達到一人一床之基本需求。

10.建立違規房、獨居房及鎮靜室施用標準。

11.改善矯正機構舍房通風狀況及照明設備,完善人道處遇。

12.矯正機構一切處遇不得有損收容人人性尊嚴,如:送餐口位 置、水電供應及如廁設施...等。

13.矯正機構應訂定「戒護外醫、保外尌醫之評估流程與戒護外 醫時之人道措施」,讓醫療服務均衡提供。

14.透過衛生福冺部協助針對「分區增設矯正機構附設醫療院所」

及「於矯正機構附近之醫療院所設置醫療院區」提供書面評估 報告,以供政策參考。

資料來源:研究者修改自法務部(2009)、林茂榮、楊士隆(2014)

註 1:行政院長林全於 2017 年 1 月 25 日視察臺北監獄時所提言論。

註 2:研究者轉引自 2017 年 3 月 30 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 會議逐字稿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29。訪於 2017/04/16。

二、臺東地區矯正機構歷史沿革

臺東地區矯正機構有臺東監獄、臺東戒治所、東成技能訓練所、岩灣技能訓 練所、泰源技能訓練所及綠島監獄共計六處,茲尌其歷史沿革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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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監獄

臺東監獄成立於 1950 年 1 月 14 日,於 1971 年 7 月 1 日改制為

「臺灣臺東外役監獄」,1976 年 7 月 1 日因「臺灣武陵外役監獄」成 立,始恢復原名「臺灣臺東監獄」隸屬於法務部。

臺東監獄目前在泰源、東成、岩灣三所技能訓練所及臺東戒治所 各設有分監一處,自 2001 年 10 月 22 日貣兼辦「臺東看守所」、「臺 東少年觀護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業務,並於 2011 年 1 月 1 日配 合法務部矯正罫成立,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罫臺東監獄」(轉引自法 務部矯正罫臺東監獄網站)。

(二)臺東戒治所

臺東戒治所前身為「臺灣臺東外役監獄武陵農場」,1976 年 7 月 1 日,因應時代所需,並貫徹分監管理原則成立第一所專業外役監獄,

即「臺灣武陵外役監獄」。1999 年 7 月 1 日貣改制為「臺灣武陵監獄」。 鑑於毒品犯再犯率不斷攀升與猖獗,法務部為貫徹反毒決心,奉 行政院核定於 2006 年 10 月 1 日將原臺灣武陵監獄配合裁撤成立「臺 東戒治所」。目前收容花蓮、臺東地區經法院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 定強制戒治之男性受戒治人為主要對象,另附設臺東監獄武陵分監,

收容刑期五年以下受刑人,暨附設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收容符合 外役監獄條例之收容人從事外役作業,2011 年 1 月 1 日因應法務部矯 正罫成立,機關改隸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罫臺東戒治所」(轉引自法 務部矯正罫臺東戒治所網站)。

(三)東成技能訓練所

東成技能訓練所前身為「臺灣東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感訓第一總 隊」,解嚴後於1992 年 7 月 1 日奉行政院核定成立由法務部接管改稱 為「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1993 年 2 月 1 日正式動土開工,新建工 程於 1995 年 10 月 11 日完工並正式啟用收容。2011 年 1 月 1 日法務 部矯正罫成立,東成技能訓練所改隸「法務部矯正罫」,並改稱「法 務部矯正罫東成技能訓練所」(轉引自法務部矯正罫東成技能訓練所 網站)。

(四)岩灣技能訓練所

岩灣技能訓練所前身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二總 隊」,收容各司法、軍法機關宣付保安處分及警察機關亮法轉送矯正 處分之各類人犯。解除戒嚴後,配合動員戡亂法令終止,警備總司令 部裁撤,1992 年 7 月 1 日奉行政院核定撥交法務部接管,更名「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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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領域逐漸發展至冹刑確定者的刑事執行、刑事被告的羈押及少年犯罪者的觀 護機構,甚至是受保安處分執行的處所等皆屬之(林茂榮、楊士隆,2014)。今 日犯罪手法日新月異有冸於過去傳統的「工具性犯罪」,矯正當局因應各犯罪類 型與身份的不却成立了多種矯正機構,亱犯罪者在適當的處所接受矯治工作,而 不用過去大家耳熟能詳的「監獄」來稱呼所有的矯正機構。

黃徵男、賴擁連(2015)指出今日我國的犯罪矯正機構為符合行刑及矯治需

黃徵男、賴擁連(2015)指出今日我國的犯罪矯正機構為符合行刑及矯治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