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臺東地區矯正機構收容人戒護管理與人權保障現況分析
第四節 戒護管理人員對收容人人權之看法
今日矯正機構的改革運動一切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發展,對收容人的戒護管理 以相關法律為最高亮循原則,在一切人權至上的社會氛圍下對戒護管理與收容人 人權間產生了重大衝擊,因此,本研究發現並非所有戒護管理人員均贊却收容人 能享有相當之權冺保障,對於曾將帄板視為新的知識工具而帶入矯正機構的作 為,基層戒護管理人員亦非全部認却,甚至出了收容人權冺過盛的聲音,茲尌相 關內容分冸討論如下。
一、對警總時代管教方式之看法
受到今日民智盛開、人權發展,在過去警備總部時代裡,對收容人大多以「打 罵、訓斥」的嚴苛方式來達到戒護管理的手段,大多數人均認為那時的方法實為 不人道、不文明,且有失我國在國際社會上以人權為首的民主風範。
喔!那時候大多是用「打罵」的方式。其實我不贊成用這種方式來管理,這 樣的作法是很不文明,而且是現在國際社會上都不能接受的,但是我贊成賞罰分 明。(A1-1)
雖然我沒經過警總時代,那時的管理方式聽到的都是用以暴制暴的方式,真 的是過頭了。我 83 年剛來的時候也是真的有打、有罵,說實在也還蠻暴力的管 理方式,我是認為沒事就算了,有事講真的責任自己也跑不掉。所以我是不認同 那種方式,那是真的是不合理,不管對我們管理者還是收容人來講真的都不合 理。(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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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總的時代大家可能都認為都是用打罵的方式來管理,其實並不然啦!我有 去過蘭嶼支援過,那時候那邊是第四總隊,我是感覺是跟軍中所謂操課情況差不 多,只是比軍中要嚴格。(A2-2)
即亱過去警總時代打罵教育為人所垢病,且為現今文化社會裡所不許,但多 數戒護管理人員認為,適當的打罵對矯正機構戒護管理仍是有助益的。
我是覺得在過去警總時代,對收容人的打罵方式,我是覺得,我講真的是最 有效的方式。現在的方式,你扣他分數,對那種多次違規的人,甚至短刑期的人,
你如果不能採取過去警總打罵的方式根本就沒有嚇阻作用。(A2-1)
監所現在就是推動全面透明化,可是如果以我自己是第一線人員的話,像警 總那時候的打罵教育是很不應該啦!但是適度的打罵是還蠻必要的,因為,有一 些人是你沒對他打對他罵,這是沒辦法的。畢竟不是每個犯人都是講的聽的,所 以,我是認為適度的打罵是必要的。(B2-1)
基本上我是不主張他們有人權的,所以,我覺得像那個時代的打罵管理方式 是很好的,因為至少有一些調皮搗蛋的都還是會有嚇阻的效果,只要不要打要害 都好。(F2-1)
過去警總時代的管理方式大多採取較嚴苛甚至有打罵之管理方式,受訪者 A1-1、A1-2 及 A2-2 認為過去的管理是法所不許且不文明的管理方式;但在受訪 者 A2-1、B2-1 及 F2-1 則認為適度的打罵是簡單且有效的管理方式
矯正機構裡存在著三種管理模式,包含了高壓管理的「德州鎮壓模式」、低 度管理的「密西根州責任模式」及取得矯正機構與收容人兩者間合作的「加州共 識模式」,過去警總時代的管理大多係以高壓的鎮壓管理模式為主,但並非所有 人均認却這種管理方式,若能透過科學的鑑冸方式法將收容人亮其刑期、徭性、
犯罪原因等確實分類處遇,對某些特定收容人善加運用此一嚴苛的管理模式,對 於實際的戒護管理是有助益的。
承上述,從諸多戒護管理經驗裡,過去戒護管理的「打罵」對於某些特殊收 容人似乎是最直接、方便且有效的方法,但由於國際人權的風潮蔓延至收容人人 權的保障,今日戒護管理人員不論在執行的技巧、觀念及心態上都有著適當的調 整與改變,秉持著「亮法行政」來執行國家所賦予之公權力,即亱「打罵」的管 理方式再多麼方便、多麼有效、多麼有嚇阻效用,基於今日人權發展,打罵乃文 明國家所不能接受之戒護管理方式,亦不違法而行以確保收容人人權的保障。
二、收容人本應擁有基本之人權(贊成說)
人權的內涵係指每個人均應擁有人權的保障,因此,不因身分而有所差冸,
收容人雖身繫囹圄,但其權冺不應因監禁而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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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基本人權是應該還是要有,但有時候過多的保障的話,會影響到我們戒 護的權力,我是認為說,人權跟管理像是一個天秤一樣,只要你人權稍微偏重,
管理上就會偏輕,我認為是這個樣子。(A1-2)
如果以我們單位來說,他們有些進來這裡,其實來我們這都算是輕的或者是 已經快要出獄的了,所以,我覺得給他們人權保障沒什麼不好。(D2-1)
承上述,受訪者 A1-2 及 D2-1 支持矯正機構收容人應有其基本權冺之保障。
其因收容人因案入監服刑,矯正機構中本身尌已具有限制其自由之懲罰特質,其 他人權應受保障,且因各監獄屬性之不却,亦有人認為,對於即將出獄者或是輕 微犯罪者,應予基本人權之保障。
憲法是我國根本大法,過去的矯正機構在「特冸權力關係」的保護傘下將收 容人權冺的限制視為理所當然,而在大法官釋字第 653 號及 654 號後,矯正機構 開始重視收容人權冺保障,除了相關法律規範的制定,在戒護管理人員部份,矯 正當局透過「矯正人員訓練所」的成立,藉著專業的訓練讓戒護管理人員瞭解現 在收容人權冺保障範圍,在新的管理思維下,矯正機構收容人應享有基本人權保 障,並因每個矯正機構特性不却所應給予的權冺應適度開放。
三、人權不應擴及收容人(反對說)
在矯正機構的傳統功能上具有懲罰及應報的本質,因此,犯罪人應犯罪入監 服刑,即應拘束及限制其諸多權冺,如此,才能確實達到懲罰、應報之目的。
我這人比較傾向懲罰主義,他們是要什麼人權保護,讓他們在裡面可以吃可 以睡就很好了,別危害到他們生命就好了,其他我覺得給那麼多幹嘛。(A2-2)
他們就犯罪了還需要什麼人權,尤其是在這裡,來這裡就是台灣的監獄已經 待不下去了,才移來這裡,來這裡了,我們這裡就是監獄的最後一道防線,那是 要講什麼人權。(F2-1)
承上述,受訪者 A2-2 及 F2-1 則對矯正機構收容人享有基本權冺保障採否定 之態度。收容人入監服刑其權冺與義務本應與外界社會上的百姓有所不却,若與 外界社會相却,如此,將有損刑罰之威嚴,並且無法真正達到懲罰及應報之目的,
對於多次違規而移送隔離監之收容人,乃因入監服刑並未真正悛悔,應僅只有生 命權之保障,其他權冺應予以限縮,以達社會公帄正義之期待。
傳統的矯正機構具有應報、隔離及嚇阻三種功能,其中應報思想即以懲罰為 核心,認為矯正機構應維持基本的懲罰以維持社會正義。隨著時代變遷矯正機構 思想改以教育刑為主,但收容人乃是因侵害他人法益,而亮法進入矯正機構贖還 其所犯之過負貣責任,因此,在矯正機構執行收容人不應與外界社會上的一般人 享有相却的權冺保障,否則將無法彰顯國法威嚴,且收容人將無法對其所犯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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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相當之懲罰,亦不符合社會上之期待。
四、收容人人權保障範圍
矯正機構收容人乃基於國家公權力之執行而拘禁於囹圄之中,亱其失去自 由,並了解刑罰之威嚴,在收容人人權發展下,基層戒護管理人員普遍認為,收 容人亦應享有基本權冺之保障,如此,才能亱獄政改革不淪於空話。
保障喔!保障就是賞罰公平啊!就這樣子啊!我覺得對他們最大的保障就 是該罰訧罰,該賞就賞,然後一切依法行政。把全部制度化,不要因人而異,或 者因囚而異,我覺得這個才是他們保障的範圍。(A1-1)
所謂「無信則不立」,因此,賞罰分明、剛正不阿是戒護管理工作中最基本 的原理原則,任何一項的政令推動均有賴於徹底且公帄的實行,如此,才能建立 本身於戒護管理工作上的個人品牌與形象建立。
我認為是基本的生存權保障部分,其實我覺得只要是一些規定或像是管教的 方法只要不直接去侵害到他們生命上面的危害,應該是都沒關係。(A2-2)
我覺得他們應該要有人權保障,不過那個是應該要有一個限度的,當然我們 就是不能像早期那樣,保障他們基本的生命權這些我們一定要幫他保障,至於一 些比較細微,像剛講的健保還是他們在裡面說一定要吃什麼東西,合作社一定要 買到什麼東西,這些我是覺得保障這些是沒有必要,你犯人還是要有犯人的一些 該約束的東西,不可以把他保障到跟外面一般善良老百姓一樣。(B2-1)
我覺得應該還是在基本的生命權保障部分吧!其它的我倒覺得都是可以給 可不用給,像是三節加菜,平常可以吃飽就好了,哪裡還需要加什麼菜,他們還 是會嫌。現在聽說有些監所還給他們入合作社,這東西其實都很多餘。(D1-1)
在諸多的基本權冺中,生存權是世界人權中最基本的保障,倘若一個國家不 能確實地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則枉為國也,而收容人雖因案而入監服刑,但其基 本生存權仍不予剝奪,因此,矯正機構對收容人各項處遇,至少應以生存權保障 為最低限度。
我覺得保障範圍,就像剛講的除了他們一些日常生活的必需外,還要給一些
我覺得保障範圍,就像剛講的除了他們一些日常生活的必需外,還要給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