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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人權的起源與發展

一、人權的意義

人權當是指每一個個人(或一群人)享有或應該享有的若干權利與自由(黃 默,1997)。這意謂著人權是不管在法律保障下已經享有的,或尚未由國家立法機 關立法加以保障者,只要一個人生而為人,人權是不管其性別、種族、年齡、國 籍、階級、語言、信仰、受教育程度的差異,理應享有的權利與自由。也可說人 權是是一種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主張或要求,而不是一種在位者或強勢族群的恩 賜,它用來實現每一個人的尊嚴,而每個國家應該盡力去保障這些權利,除非萬 不得已,不能任意限制,否則即構成侵害人權。以下就學者分析的觀念來說明何 謂人權的意義:

1. Wiseberg 認為「人權就是所有的人由於他們是人,所被賦與的那些權利」

(引自 Patrick,1989)。

2. 「人之應有者」的意涵,無法出讓的權利(張佛泉,1995)

3. 人權是以人的資格而享受的基本權利(張京育,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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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權就是文明社會公認一個人應享有的權利(呂亞力,1978)

5. 人權指人身自由、居住自由等人類的基本權利,民主政治倡導者認為在 法律範圍內,人權絕對不受任何人或團體非法侵犯,保障人權為施政的 重要措施(梁實秋,1984)。

6. 人權是指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有完整的人格而不被扭曲、壓抑與剝奪;

也就是每個人都能充分展現「人之所以為人」的尊嚴(柏楊,1998)

7. 人權正如人所享有的其他權利一樣,是源於人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和創 造,是在認識和改造客觀世界的過程中,所取得的一種自由、一種能力、

一種獨立性或一種主動權(柴松林,2003)

儘管各學者說法未盡完全相同,但都離不開一個核心概念就是:人權是因「人」

這個要素而享有「權利」。從上述人權的意義可知,人權應該是社會正義彰顯的重 要因素,也是人們生活中的一部份,而不應該被視為一種學說或政治性名詞而已。

人權是一種無國界的社會價值,即使在語言、文化認知上有差距,但它都可成為 所有的人普遍接受的共同價值和原則,因為這些全都是基於尊重人權、基本自由,

和關懷個人尊嚴。即使今天已經有許多國際性、區域性的人權保護協定,但是並 非所有的國家都簽署並批准願意遵守尊重人權,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對於人權概 念的認知不同,這對於實現全人類皆能享受人權的目標,可能有待世界各國人民 一起努力。

二、人權的起源與發展

人權的起源與發展分為西方人權演進與發展及中國人權演進與發展來做說 明:

(一) 國外的演進與發展

十八世紀以來,西方學者就開始倡導天賦人權的思想,人人不分宗教、種族、

性別、階級等差異都享有這種與生俱來的權力,如果喪失了這些基本權力,就無 法像人一樣生活。這種享有人的權力就是自由的觀念,不僅主導了歐美政治思想,

更影響到社會、經濟、教育等各個層面(湯梅英,1999)。歷史顯示人類幾百年來 一直在思考人權,人權的根源可以在大部分世界宗教和哲學中發現(黃默,1997), 可知人權並不是一個新的名詞,人權最早是一種「自然權」的觀念,起源於「自 然法」理論,具有宏揚神說、擁護君權的理念(李鴻禧,1995)。中世紀的歐洲社

會由希臘、羅馬以及基督宗教的文化互相形成的一個體系演進而得,此發展是很 慢的而且也不是那麼明顯。英國 1215 年時,約翰王簽訂了第一個公約---大憲章

(Magna Carta):國王答應尊敬教會、貴族和城市的權利(此時自由與權力是相通 的)國王徵收新稅或特別捐錢須獲得議會的通過;英國大憲章常被看作人權的一 個肇始,它基本是反對一個非常暴力獨裁的國王所設立的,此時的議會是制衡專 制王權的機構,也是貴族及教會為保護傳統地位而簽訂的,不是對所有的人。到 了宗教改革時,個人價值重新被強調與信仰自由運動興起,人權才算真正發展,

這時已有平等權力觀念的提出。西元 1689 年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的制定 更具時代意義,因為它不僅代表著人民的權利不是出於國王的恩賜,而是來自於 人民議會的宣示,並對國王具有約束力量,透過法律來保障人權。

現代人權概念是在近代歐洲才出現的,此所謂的近代是指從十七世紀算起(張 佛泉,1993)。十七世紀英國洛克(John Locks)的自然權利說,他倡言人生而具 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洛克(John Locks)「社會契約說」理論的提出,

也奠定了人權的理論基礎,認為人類本來生活在一種無國家組織的自然狀態,由 自然法支配一切。那時候人類已享有生命、身體和財產之自由與權利,但是在那 種自然狀態之下,並無法保障這些自由與權利,於是人類約定讓出部分權利與自 由,進而訂定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並組成國家來保護每個人的人權。在盧 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的「民約論(Social Contract)」和孟德斯鳩(Montesquieu)

的「法意」(Spirit of Laws)等著作紛紛出現之際,洛克的「社會契約說」思想也 形成了一股風潮。(引自陳建宏,2008)

美國獨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是在人權不受尊重時,人民不服從或抵抗國家統 治者,產生抵抗權的思想。因此後來美國和法國在制定國家基本規範時,都規定 了「關於基本人權之典章」,來保障人類之生命安全、政治自由及幸福追求等基本 自由與權利,使得人權的發展從哲學、理想、價值轉變為法律型態。廖飛筆(1999)

的研究指出,二十世紀人類歷經兩次重大戰禍的洗禮,目睹了許多迫害人權的事 實,各國代表均覺得人權保障有國際化的需要,於是在聯合國憲章中多次提到人 權一語,並接連草擬了許多國際化的人權保障文件,獲得許多國家的認同與簽署,

將人權從過去的國家內政問題,提升到國際問題。西元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 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中明示,凡是一個人就應享有不可剝奪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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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這種將人權普及每個人的觀念,不僅充實近代人權的觀念,更證明人權是一 個國際性的普遍標準。

人權不只是「觀念」而已,它也是一種政治運動,是一種將基本權利普及至 人人的政治運動(張佛泉,1993)。人權概念是發展性的,由神權發展到君權到平 等權、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財產權、社會權;進而強調人類尊嚴和價值。

並且人權是不可缺少的權利,若人權得不到保障,則必生存在恐懼之中。現在人 權已經擴張到人的生活各個層面,並演變到超越國界的階段,為使人人能了解、

進而享受基本權利,人們對於人權意義的了解則顯得相當重要。

(二)中國人權演進與發展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有尊重他人人權之意(楊洲松,2003),儒家的哲 學思想以孔子的「仁」為出發點;孟子也指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 人權觀念;道家也說無為而治;法家強調法律的重要,認為執法者必須以法廢私,

這是有利於人權的保障的;佛家則是強調眾生平等,均涉及仁與愛人的思想。雖 然在中國古代找不到「人權」兩個字,卻找到尊敬人的哲學(孫哲,1995)。從清 末康有為的「大同」之道「天下歸公,無有階級,一切平等」;「無貴賤之分,無 貧富之等,無人神之殊,無男女之異」。到鄒容(1855-1905)與陳天華(1875-1905)

利用人權概念來反對滿清政府,宣導「權利」是自然而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 一切利益以及語言、思想和出版權。康有為、嚴復、孫中山、蔡元培、胡適等人 都認為中國傳統封建思想對個性束縛影響很大,所以他們試圖以西方的民主及人 權來挽救中華民族的命運及推動革命(雷敦龢,1998)。「人權」這個名詞對中國 社會可能是新的,也是翻譯的外來語,但是人權的概念是絕對不缺的,也不是外 來的(蔡明殿,2004)。

民國後,在 1946 年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人權」,但大陸 淪陷後轉至台灣時即開始實施戒嚴;在此之前台灣民眾一直受外族(荷蘭、西班 牙、日本)統治,所以人權並未落實在台灣,接著二二八事件發生人民連最基本 的生命權都沒有、白色恐怖事件,也是對人民自由權的侵害。對台灣人民而言,

戒嚴時期根本沒有言論、思想和信仰的自由,甚至連「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公 平審判權、免於恐懼的自由等等,都是奢侈的。

1996 年的總統直選和 2000 年的政權輪替,人民已獲得參政權改變了政治狀 況,從威權時代進入民主時代,台灣人民終於獲得免於恐懼的自由,2000 年前總 統陳水扁提出的「人權立國」理念,是要讓人權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所以要 使人權落實生活一定要實施人權教育,讓大家正確懂得人權及維護人權。

馬英九總統在 2009 年簽署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並落實公約「國內法 化」,不僅向國際宣示台灣人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台灣民主內涵得到進一步 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這項歷史紀錄讓台灣的人權治 國理想,邁出關鍵一步。馬總統簽署兩項人權公約後,發揮了國內法化的效力。

根據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報導:依據 3 月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4 月經馬總統批准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 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項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完成制 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 權。(2009.5)

要完全落實人權保障,台灣仍面對挑戰,內部分歧意見仍待更多的誠意與溝 通,建立共識。從消極的修法面向切入,國內法律就有刑法、赦免法、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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