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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兒童人權的發展與內涵

兒童是一個完整、獨立自主的個體,應該受到應有的權利與尊嚴,不因 其無法行使權利而與以剝奪(Freeman,1996)。以下研究者將透過兒童人權發展與內 涵的探討來說明研究立論之依據。

一、兒童人權的發展

(一)國外兒童人權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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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園會(1976)認為在古代與中世紀歐洲的普遍觀念裡,兒童往往被視為是 非 理 性 的 具 有 慾 望 的 動 物 , 也 不 具 有 獨 立 的 人 格 。 但 古 羅 馬 教 育 家 坤 體 良

(Quintilianus)卻提倡施行合乎兒童本性的教育。根據賈裕昌(1999)的研究,

文藝復興運動時期的人權鬥士伊拉斯穆斯(Erasmus)強調兒童和成人一樣,是自 由的個體,其人格的尊嚴亦應受到尊重。李園會(1976)曾指出,十八世紀盧梭

(Rousseau)提倡「天賦人權」,主張不分身份和階級,所有的兒童都應受到平等 待 遇 的 思 想 , 要 給 予 兒 童 充 分 的 自 主 性 , 並 尊 重 兒 童 的 人 格 。 斐 斯 泰 洛 齊

(Pestalozzi)與福祿貝爾(Froebel)均強調尊重學習主體的兒童的人性尊嚴。

根據賈裕昌(1999)的研究,人的權利,以概括而抽象的語句描述,則是個 人的生存、發展、平等和自由的權利。做為一個人就享有其做人的權利、能展現 其做人的價值與地位,並且保有其生活的尊嚴。Freeden(1991)認為:「人權應 比其他價值優先考慮,這不僅是因為人乃是一個道德的存在,也因為實現了此一 權利,才可能實現其他價值」。Osler 和Starkey(1996)認為兒童對於關係他們生 活和未來的決定有權參與,並表達意見和看法。二十世紀初,E.Key(1900)出版 了「兒童世紀」一書。歐美各國掀起「兒童中心」與「兒童為主」的改善兒童福 利與兒童本位教育的旋風。1914大戰爆發,造成許多人命的喪失,其中尤以在社 會上處於弱勢的兒童和女性受害最大。E.Jebb認為在第一次大戰中,多數身心受到 創傷的兒童,在身體上、心理上與道德上都沒有獲得適當的成長與發展,這些缺 陷會阻礙人類的進步和幸福。E.Jebb在1919年成立兒童救濟基金會,推展兒童救濟 基金會的運動逐漸擴展到世界各地,由此可看出基於人道主義,大人們逐漸體認 對於不同於成人的兒童成長,大人所應擔負的使命是多麼重要。1922年制定世界 兒童憲章,就曾強調「世界各國必須確實遵守照顧兒童的最低標準」。

「日內瓦宣言」是在1924年國際聯盟第五屆大會中通過的,宣示「全世界所 有國家的男人與女人,都應承認人類負有提供兒童最好的東西的義務,不分國籍、

種族或信仰對兒童各種事情提出保障,並承認自己的義務」,這是國際兒童保護 規範化的第一步。「日內瓦宣言」界定了各項兒童權利後,兒童福利工作有了顯 著的發展,但是,在此宣言中,兒童是被視為被保護的對象,還未被視為人權的 主體。美國在1930年通過兒童憲章:該憲章對所有兒童而言,人權是最需要受重 視和保護的權利。1942年又通過提供兒童機會的宣言。這個宣言強調要讓所有的

兒童都能在充滿親情與愛心的環境中獲得成長。

聯合國大會在 1948 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有關生活的保障,及第 二十六條有關教育權利的規定,這些基本人權成為兒童人權的基礎。「世界人權 宣言」並非一個強制性的國際公約;但是它為以後的兩份強制性的聯合國人權公 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奠定 了基礎;1959 年第十四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宣言」,將兒童定位為人權 的主體;1966 年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國際人權規約」,將原來不具法律 效力的「兒童權利宣言」提升為具有強制效力的公約;1968 年,國際議會要求聯 合國及特殊組織成員國,維持兒童之受教權,並將此受教權納入人權宣言中;1972 年國際議會闡述兒童在許多地方扮演重要的角色,如世界和平及安全,社會及經 濟發展,兒童人權的重視;1973 年,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已建立國際大學間研究及教育人權的中心,此委員會並要求其他大學教授及研究 人權;1976 年聯合國大會決定將 1979 年(兒童權利宣言二十週年)訂為國際兒童 年;1989 年 11 月 20 日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此公約將兒童的權利由 目的上的宣言變為有約束的立法條文(共計 54 條),「兒童權利公約」第 41 項條文 保障每一位兒童的權利,必須受到重視和保護,並根據公約原則實踐;第 42 至 45 條,闡述政府的義務,包括如何推廣和實踐公約等,要求締約國定期提交報告,

檢討公約的實施情況。此外,並訂定每年的 11 月 20 日為「國際兒童人權日」,

以聯合國的地位持續呼籲並號召世界各國重視兒童權利。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UNICEF)將兒童人權公約的發展過程整理如表 2-2。

表 2-2

兒童人權公約的發展過程

年代 兒童人權重要事紀 發展過程

1924 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 第五屆國際聯盟大會,討論結果共有五項宣言。

宣言中規定所有國家的男女不分種族、國籍都應 承認人類負有提供兒童最好的福利之義務。

1948 1.世界人權宣言 2. 第 二 次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第三屆聯合國大會, 討論結果共有三十項人權宣 言,這些基本人權成為兒童人權的基礎。同時在 第二次兒童權利宣言發表後,加速草擬兒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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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兒童人權重要事紀 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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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兒童人權的發展

根據表 2-2 歸納整理發現,兒童是一完整而獨特的個體,但他們卻是自我權力 爭取的弱者(李園會,1996)。由於他們沒有足夠的能力及社會地位,當有限的社 會資源需分配予無數的社會人口群時,兒童很容易會成為受忽視的一群。

國內兒童人權的發展早在二千五百年前,孔子在禮運大同篇上說:「人不獨親 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 所養。」可見當時中國就有兒童保護的思想。

民國成立後,我國剛步上法治的規定,大多參考外國的法制,制定我國的法 律。當時歐美等先進國家的法律,已注意到兒童福利的問題,因此我國的法律規 定,在這一方面也給兒童各種保障。不過當時對有關保護兒童權益的規定,重點 都置於受教育的規定上。兒童人權的發展多半也是受到歐美影響,首先在 1917 年,

在北京有慈幼局的成立,主要工作在收容因災難而流離失所的兒童。1942 年各省 先後設立社會處,積極規劃並推展兒童福利工作,從此兒童福利和兒童保護的工 作,正式進入我國政府的行政體系(丁碧雲,1989)。

1947 年制定的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從 此受教育不但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除了兒童的受教權以外,新訂憲法乃首 先注意兒童福利政策方面。因此憲法第一五六條還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 展的基礎,應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奠定我國日後推行兒童福利措施的基礎。

1919 年~1945 年的台灣正值日據時代,日本人以殖民手段治理台灣,在衛生 及教育方面的政策對兒童是有利的,可以教導孩子養成良好衛生習慣免於疾病之 苦,1920 年就學兒童占學齡兒童比率不到 25%,但到了 1943 年義務教育正式實 施,直至日本殖民統治結束台灣學齡兒童入學率達 80%,雖然日本殖民者在台灣 實施的教育,脫離不了愚民政策,但透過初等教育的普及,降低文盲對台灣社會 經濟有幫助,對台灣兒童也是一大福音(楊蓮福,2005)。

遷台後,1965 年行政院訂頒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規定政府應在都市、

鄉村及工礦地區,應廣設托兒所及兒童福利中心。並鼓勵公私立企業及民間團體 設立各種兒童福利措施。1973 年兒童福利法完成立法程序,經總統公佈明令實施,

這是我國推展兒童福利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自聯合國於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開始,維護並促進兒童人權即成為各簽約國的共識,在「兒童是人」、「兒 童與成人平等享有人權」的基本價值理念下,簽約國卻也充分認知兒童不具備完 全行使權利之能力的事實,因此乃依兒童知能與智能的發展程度,賦予兒童享有 優先權與特別保護權,以促進兒童之健全成長發展(施慧玲,2003)。我國礙於政 治因素而無法成為「公約」的簽約國,但在 1993 年修正兒童福利法時,即已將該 公約裡的一些條文的精神與內容落實於修正條文中,1995 年公佈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治條例,藉此解決兒童淪為雛妓的問題,以避免兒童及少年成為性交易的對 象,並確保兒童身心健全的發展,期許大家不但要重視推展兒童福利的工作,也 要加強保護兒童的措施,給兒童一個快樂、安全而幸福的成長環境。

其後在民間團體與立法委員的致力推動下,外交部並於 1995 年正式向國際社 會宣示我國遵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決心。近年來隨著台灣各種特殊人權意識 的覺醒,兒童發展權之維護亦成為政府與民間共同關注的議題。1998 年,家庭暴 力防治法增加了對受虐待兒童之保護。1998 年 11 月 20 日兒童局正式成立,成為 我國第一個中央兒童福利專職機關。雖然我國並不是聯合國之會員國,但是兒童 權利公約中對於兒童權益保障,仍是我國推動兒童福利工作所奉行的準據。 1999 年,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號召民間二十七個社團,發起成立「台灣加入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聯盟」,開始推動提升兒童人權之相關活動,以改善國內兒童人 權狀況,並制定符合國際標準之兒童政策。2003 年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以

其後在民間團體與立法委員的致力推動下,外交部並於 1995 年正式向國際社 會宣示我國遵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決心。近年來隨著台灣各種特殊人權意識 的覺醒,兒童發展權之維護亦成為政府與民間共同關注的議題。1998 年,家庭暴 力防治法增加了對受虐待兒童之保護。1998 年 11 月 20 日兒童局正式成立,成為 我國第一個中央兒童福利專職機關。雖然我國並不是聯合國之會員國,但是兒童 權利公約中對於兒童權益保障,仍是我國推動兒童福利工作所奉行的準據。 1999 年,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號召民間二十七個社團,發起成立「台灣加入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聯盟」,開始推動提升兒童人權之相關活動,以改善國內兒童人 權狀況,並制定符合國際標準之兒童政策。2003 年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