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影響臺北縣原民局行政人員決策與執行的因素 - 58 -
第四節 代表性官僚的省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人員經判斷後雖會在現場進行意見交換或說明,但是仍會將全部的意見帶回,而 非傴帶回篩選過後的意見,這顯示原民局連這部分的裁量權都無法發揮。受訪者 D 更進一步表示,部落代表會參加每次的專案會議,因此如果會議上遺漏了部落 曾經提出來的意見,部落代表會在會議上直接補充:
我們都會把他們的意見全部帶回來,因為我們的會議都有一些部落幹部來 參加,所以我們漏了一、兩點,他們都會知道,他們也都會補充,所以到 時候開會也還會問族人說是不是還有其他想要的方式,他們也會在那個時 候提出來,所以不可能漏掉。(D,L177-180)
我覺得最需要的應該是決策的權力吧!現在都只能協調,只有協調的角 色,但決策的權力沒有下放,就很難去推動(……略)。(D,L532-533)
從上述資料可以瞭解,溪洲部落與臺北縣政府高層之間的溝通管道是透過會議的 舉行,有機會進行直接而正式的溝通,因此協調管道並非只能透過原民局,這樣 的情形也讓原民局在其間握有決策的機會變小。
第四節 代表性官僚的省思
從前述的溪洲部落政策轉變的過程,以及臺北縣原民局在各項影響政策的因 素中自處的情形,不難發現其實「代表性官僚」的功能有其限制,在一定層級以 上的決策沒有實權,但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仍可彰顯其族群身分所帶來的功能,
以下將提出幾項研究結果說明「代表性官僚」所呈現出來的樣貌:
一、代表性官僚的功能發揮─溝通環節的串連與不可或缺的親近感
即使「代表性官僚」的身分在溪洲部落個案中難以在政策結果上有顯著影 響,但是在執行層面的影響卻是顯著的。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做為串連溪洲部落和 臺北縣政府之間的一環,除了能夠溝通兩者之間的落差外,也能夠以提供相關的 行政經驗給予部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如說原住民的一些文化條件,我們會詴著在會議裡面提出我們處理公部門 或是處理文化傳承這一塊的經驗,還有包括一些技藝的傳承等這方面的想 法,因為可能他們在聚落接觸的一些想法有限,那我們可以透過新北市看 到的一些可以提升聚落發展的想法,提供給他們做參考,也都有,我們也 有一個功能存在。(D,L189-193)
另一個重要的功能在於確保部落代表帶回部落的訊息是正確無誤解的,確保部落 族人接收到的訊息與政府部門給予的訊息具有一致性,避免因為資訊不全的問題 發生衝突:
我們下到部落有一個好處是說,他們派出來的代表傳遞回去的訊息是跟我 們下到部落傳達的訊息是一致性,有這樣的一個功能。因為據我互動的過 程中,有一些住民會擔心說他們派出的幹部去做討論,那回來傳遞給他們 的訊息是有落差的,所以他們也希望說我們有這樣的互動模式,讓他們知 道說他們的代表跟我們之間的溝通都是很公開的,資訊是沒有斷落的。
(D,L181-186)
而另外,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尌是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對於族人來說還是具有難以 取代的親近感,除了原住民族已經習慣向自己的行政系統尋求協助外,原住民族 行政人員擁有與族人相同的文化背景和語言,則是另一個難以取代的特殊條件:
其實,在我認為,在都市原住民地方,你就算是在營建署底下城鄉局的住 宅方案裡面,他也有一些是有關原住民住宅的一些措施在那裡面,可是原 住民他就習慣往原民局去鑽,他就是習慣找到屬於自己的行政系統來反應 (……略)(E,L372-375)。
包括我們去做一些施政作為的過程當中,我會特別交代我們阿美族的同 仁,就是說,可能他在生氣我們也聽不出來,只有他們知道他們在說的那 個語言,所以我們會請阿美族同仁去多加注意他們。包括我們在水災期間 要去安撫,沒有阿美族同仁是不可能的。(E,L231-23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另外,如果行政人員同為原住民族的情況下,受訪者 D 認為原住民族的行政人 員較容易理解族人所面臨的困境,因此,如果基層的服務窗口是由原住民族行政 人員擔任的話,較能夠避免族人在求助時遭遇到不同形式的歧視:
從最基層的區公所、鄉鎮市公所,它是受理原住民各項福利項目最基層的 窗口,這些人幾乎都是漢人在擔任,我去訪談的過程中,也聽到漢人的服 務人員在處理原住民的事務上,都還是有一些言語或是其他方面的歧視存 在,所以我認為應該還是要由原住民的族人來擔任服務的窗口,畢竟他也 比較瞭解族人的狀況,一方面也讓原住民有更多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不 管是文官體系也好,或是一般職場也好,我認為這都還是有它的存在價 值。(D,L221-226)
二、避免成為自我限縮的行政官僚
在前文的討論中可以得知溪洲部落案情複雜,牽涉權責單位眾多,但部落居 民對於原民體系的行政機關有著期盼,希望原民局或原民會雖然受限權責,但仍 應該要善盡爭取較多主導權的義務,來幫助族人想其他的方案解套,而不能夠只 站在政府的立場思考事情:
你原本權力就不夠了,那你要去要這個權力。你要去爭取,對不對?爭取 你為這些族人處理事務的權力跟主導權,對不對?(A1,L454-456)
我沒有要原民局或原民會一定要旁門左道去把它通過,但是你們應該要提 阿,人民已經抗議了,原住民族抗爭了多少,我參與就幾年了,抗爭了那 麼多次,那你怎麼會站在摸頭的角色?這樣怎麼會正確,你不應該站在那 個摸頭的角色,你應該是面對我的,人民抗議,你接受我的議題之後,應 該反過來跟中央講、跟上級講,這件事情要真正能夠被討論,是連你裡面 都想討論才有用啊,連你裡面都不想討論的時候,怎麼可能成就任何原住 民的事?(A2,L113-119)
而在溪洲部落的安遷從舊模式(國宅安置)轉變到新模式(尌近安置)之前,居民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為原民局在這期間應該是有轉圜餘地可以想別的方案來進行溝通,或是減緩拆遷 行動的強度,以兼顧族人的生活尊嚴,但是並沒有見到原民局有相關的行動,例 如有關於鄰近溪洲部落附近有一塊公有地,可討論是否可以使用的相關事宜,部 落居民認為周錫瑋縣長既然當時已經釋出可能「覓地重建」的想法,臺北縣政府 高層或是原民局尌應該採取主動提貣討論,但最終並沒有:
我是想說既然你有誠意覓地重建,那有這塊地為什麼不能用?為什麼不提 出來說?對不對?結果這個是立法委員阿,然後其他人去把它講出來的 (……略)。(A1,L139-141)
關於這樣子的看法,受訪者 E 認為政策處在轉變的過程,在還沒有具體化前,
行政機關是無法介入的,應該等事情聚焦後再針對提案來討論:
施政的過程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腳色,因為我們有他們自己的民意代 表、議員,那你如果有什麼具體的案件,就可以透過立委來提案,可是沒 有任何的提案,就是說在我任內沒有看到任何說要去做這樣的一個規劃 案,是沒有。(E,L344-347)
不是說這中間原民局的角色就不見了,不是這樣子的,是因為他有一個發 展的歷程,你沒有聚焦的時候,你原民局怎麼去做介入?你是一個政府單 位你怎麼去做介入?(E,L366-368)
從上述資料可以得知,在權責這個部份,溪洲部落與原民局之間的認知有些許差 異,站在行政部門的角色,偏向有確定政策後才開始實行,但溪洲部落認為原民 局應該要在事件的前端尌積極做到爭取或提案的動作。事實上,筆者認為當溪洲 部落安遷政策有轉圜空間,在高層的協商底線已經出現的時候,原民局尌應該著 手進行相關資料蒐集、提供、意見徵詢或是資源尋找的動作,加強自己的提案能 力,加速議題聚焦,並非一定要倚靠機關外部人士提案,如果原民局對自己的定 位是只能等政策出現後再實行,某種程度上等於原民局自我限縮了行政機關的專 業與權力,也連帶賠上了族人對自己的期待與信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三、加強原民意識的培養
溪洲部落個案最基層的承辦人員不是原住民族,雖然缺少了許多先天的溝通 優勢,但是受訪者皆頗肯定該員在協調上的嫻熟度,以及對原住民族的認同程度 尚足,與部落、國宅間的關係也處得相當不錯,顯見如果要妥善處理好原住民族 事務,是否具有「原民意識」是一個關鍵點。當行政人員本身認同民族,尌會想 辦法去理解族人的想法、習慣、生活困境等等問題,即使未必能有跟一般族人相 同的親切感,但是能夠獲得族人對於行政人員「認同感」,對於推動原住民族事 務來說具有正面效果。
四、原民體系頇重新檢視原住民族政策是否符合現況需求
從前文的討論可以發現,不論是官方受訪者或是溪洲部落居民,一致認為現 行的都市原住民政策已經不符合需求,應該要重新全盤檢視,因應急速成長的都 市原住民人口所產生的政策困境。其中,受訪者提及原民局的原民政策偏向社會 福利的補助,欠缺專業能力進行政策規劃;其次,原民體系的對於都市原住民政 策應該要更加主動積極;此外,都市原住民的整體政策在法制上一定要有嚴謹的
從前文的討論可以發現,不論是官方受訪者或是溪洲部落居民,一致認為現 行的都市原住民政策已經不符合需求,應該要重新全盤檢視,因應急速成長的都 市原住民人口所產生的政策困境。其中,受訪者提及原民局的原民政策偏向社會 福利的補助,欠缺專業能力進行政策規劃;其次,原民體系的對於都市原住民政 策應該要更加主動積極;此外,都市原住民的整體政策在法制上一定要有嚴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