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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原民局的資源困境限縮其行政裁量權

第五章 影響臺北縣原民局行政人員決策與執行的因素 - 58 -

第三節 臺北縣原民局的資源困境限縮其行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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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的,如果從行政人員的角度來看,受訪者 D 自己的觀察認為,原住民族 行政人員在遇到自己族人來尋求協助的時候,在行政裁量的範圍內,他個人會因 同是族人的關係而給予較好的裁量結果,尤其當身在一般漢人體制下的機關時,

更容易如此:

(……略)尤其是我們這種代表性官僚如果是在一般漢人體制底下的話,這 種機會更大。因為你遇到我們自己族人,我們一定要幫忙。但如果說是在 我們自己的原住民體系,都是原住民事務單位的話,就會隨著服務年資的 增加,就會好像變成一定要來求我,我才會。就會有那種心態,因為做太 久了,反而會有一種惰性,比較不那麼積極,反而會這樣子。在漢人比較 多的機關,反而在遇到跟自己相同背景的族群會覺得特別需要去關照。如 果是裁量權可以比較大的話,當然會用最好的方式來協助他。(D,

L371-377)

從上述資料可以發現,除了原住民族行政人員的年資會影響工作的心態外,服務 機關是否屬於原民體系,也是一項可能的影響因素。受訪者 D 的觀察是行政人 員在漢人體制下的行政機關服務時,遇到族人會有一種「人不親土親」的親切感,

更容易因此給予較好的裁量結果。在溪洲部落個案中,因為原民局本身幾乎沒有 多少裁量空間,且過程中沒有出現非原民體系行政機關的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因 此無法提供相關佐證,但受訪者提出這樣的觀察結果,對於代表性官僚的後續相 關研究而言,應是值得參考的研究方向。

第三節 臺北縣原民局的資源困境限縮其行政裁量權

前兩節針對影響臺北縣原民局行政人員進行行政裁量時的結構因素與個人 因素。而本節所要討論的是臺北縣原民局「機關內部」基於各項權責限制及資源 缺乏所產生的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原民行政機關的決策能力,進而限縮了 臺北縣原民局的行政裁量權,被受訪者視為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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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與專業缺乏

臺北縣原民局綜理境內各項原住民事務,但在人力與專業上均缺乏,除了造 成極大的業務壓力外,專業性的不足,也讓原民局在許多專業領域無法提供適當 想法,只能倚靠其他協力機關的協助,這樣的情況某種程度也造成了原民機關在 專業決策上的缺乏,無法適當回應自己族人的需求,因為許多事情需要藉由別人 的手才能完成,而同樣的問題不傴出現在原民局,也同樣發生在原民會。根據瞭 解,本個案原民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基本組成只有承辦人、科長、局長等 3 人,

連工作團隊都無法組成,顯現原民體系中人力與專業的缺乏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因為我們真的很可憐,因為人少,其實像這種這麼大的規劃案,原民局裡 面應該要有一個團隊,比如說要有法制背景的、地政的,類似這樣子,應 該要有一個團隊來支持這個計畫案。我們很想這樣做,但是沒有人力,因 為那個人也要負責其他業務阿,那你把他拉過來之後,原本的業務就會受 影響。我們不像其他局處有 1、200 人,我們才 20 幾個而已,然後縣長又 把原民局當做一般局處來運用,他認為你們應該有這樣的人力來做這件事 情。所以你說要怎麼推?(D,L396-402)

其實我們原民局這個單位,跟原民會一樣,是還滿弱勢的一個機關。因為 規劃案形成之後,有很多東西我們需要拜託其他機關的協助,那決策者很 趕著要,我們又要做彙整,但是別人也不見得會配合,因為他們還有其他 的事情要做。(D,L146-149)

中央原民會管住宅的就兩個人,然後管全臺灣的住宅,他要怎麼管?而且 他有這個專業嗎?管住宅的或許你需要建築背景、都市計劃背景,有這些 專業訓練才有辦法去談這些東西,但你根本就沒有阿,那要怎麼談?臺北 縣原民局那邊蓋一棟房子都要請城鄉局來委託,委託經費由原民局出,然 後城鄉局來辦,因為他們沒有這樣的人力跟人才,所以我覺得這個是困境 啦。我覺得他們就像一個小內閣,你看中央原民會就知道,他們管教育、

文化、社福、經濟,那什麼都管,但什麼都不懂。(B,L6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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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可以得知,若臺北縣原民局針對溪洲部落如此規模的專案傴能夠提供如此 人力,那麼這是令人感到憂慮的。在人力已然缺乏,而專業程度又不足的情況下,

在政策規劃與執行上處處遇到困難也只是意料之事。因此,缺乏人力與專業的問 題,原民局甚至整個原民體系機關應該都要加以重視。

二、中央原民會針對都市原住民議題缺乏整體性的法令與政策

在本研究的訪談經驗中,所有受訪者皆表示現行的政府政策缺乏適切的都市 原住民政策。因為時空環境的變化,都市原住民人口增加快速,但政府的相關政 策並沒有迎頭趕上,如同這次溪洲部落的安遷政策,如要往前追溯,則造成僵持 的原因之一是以「由上而下」所做的安遷政策思維無法回應都市原住民的住宅需 求所致,但吊詭的是這樣的遷置方案卻也是當時的臺北縣原民局與中央原民會共 同支持的。因此,為了因應人口快速成長的都市原住民政策需求,中央原民會應 該著手進行相關法令與政策的規劃和執行,但在溪洲部落個案進行協調的過程 中,原民局有多次嘗詴與原民會進行協調,並且呼籲原民會應該規劃設計符合現 行需求的都市原住民政策,但未能獲得回應:

這套 94 年到 96 年的政策,是中央跟台北縣有共識才有可能做起來的,可 是今天產生了很多後續的,包括他們遷住率不高,或者是另外不同的對象 群藉這個議題在做社會的操作,社會議題的打擊,這些東西其實真正的癥 結點是你都市原住民政策到底妥不妥當的問題。(……略) 你都市原住民 整個的政策的部份,你中央要更積極,因為有三分之一強的人口已經到了 都市,而且這些人口裡面有七、八成是阿美族。所以這樣子的東西,我覺 得政府早就應該因應了,他們雖然每年都有提出一套的委託規劃,規劃完 畢之後是不是在那邊晾著,我不知道,因為這些規劃我也沒看過,可是我 知道原民會他非常的重視,可是重視之後、規劃完畢之後,接著怎麼樣做 呢?到現在我們還沒有看到具體的方案。(E,L267-276)

(……略)我們去跟原民會談不再只是說要處理新北市的河岸聚落問題,而 是希望他能夠重新正式臺灣都會地區的河岸聚落或其它聚落,就是都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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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聚落的問題,我們是要凸顯這一塊,讓它可以形成一個政策,比方說 在都會區它可以形成一個原住民的專區,只要劃設一個原住民專區的話,

其實很多都很好解決,不管是什麼土地、經費,這些都很好解決。但是就 是因為都沒有這樣的政策,你就要遷就其他法律的限制,水利法、土地法、

建築法,都要遷就,那怎麼去推?其實我們去跟原民會提,都是縣長去,

去了兩次跟主委做對話,其實這個目的是要讓他重新檢視都市原住民聚落 的問題,因為都市原住民現在已經將近一半,已經不像民國 60 年那樣,

才不到 1,000 人在都市。(D,L330-339)

如同上述訪談資料所示,都市原住民違建聚落的問題不傴出現在臺北縣,而是全 台灣各地都有的,如果每個案子都只能個案處理,那耗費的社會成本、行政成本 可能只會更多,更重要的是,可以預料得到這些層出不窮的紛爭會嚴重侵蝕原住 民族內部的信任感,惡化原住民族與原民機關體系間的互動關係。

另外,若從政治的角度來看,受訪者 C 認為都市原住民的整體政策和法令 建置是不可或缺的,因為臺灣屬政黨政治,族群議題又異常敏感,為避免發生政 黨輪替後產生政策中斷的情形,明確的法源依據和政策規劃才是能夠長久保障原 住民利益的途徑:

如果要長長久久,當然一定要先立法,然後立法通過之後,我們才會覺得 這種幫助可以長長久久。不論這個政府在或不在,以後就算是換黨執政之 後,法律一樣存在,今天這個政黨在位的時候,如果你關心人民的話,你 一定要透過立法,用一個合法的方式來幫助人民,一旦這個政黨不再執政 的時候,下一個政府還是一樣有法源的依據,仍然可以再繼續幫助人民,

這個才是我們要的,而不是當這個政府爛的時候,另外的次級團體就在攪 局,讓人民覺得這個政府不行,一旦政黨輪替以後,是否又有另一個次級 團體人的在背後操縱?現在的社會就有這樣現象。(C,L159-167)

從上述資料可以得知,擁有足以因應都市原住民需求的相關法令和政策,對於保 障原住民族的權益而言相當重要,如果今天有一套完整的現行都市原住民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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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溪洲部落的案子也許不用如此曠日廢時,可以遵循一套法令,行政人員能夠 藉著「依法行政」的行政作為,達到保障族人利益的目的,並且擁有充分的主導 權與裁量權。然而,現行臺灣雖然已經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但在所有子法 皆未完成的情況下,原基法形同虛設,沒有辦法執行,而這個問題只能靜待立法 權來解決:

那麼溪洲部落的案子也許不用如此曠日廢時,可以遵循一套法令,行政人員能夠 藉著「依法行政」的行政作為,達到保障族人利益的目的,並且擁有充分的主導 權與裁量權。然而,現行臺灣雖然已經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但在所有子法 皆未完成的情況下,原基法形同虛設,沒有辦法執行,而這個問題只能靜待立法 權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