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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臺灣做為多民族的國家,在行政體制中有「代表性官僚」的相關設計,希望 藉由代表性官僚來達成政策的多元,反映社會各階層的政策需求。為瞭解「代表 性官僚」在實務上如何運作,瞭解他們在現實的政策環境中如何自處,藉由深入 的探討來發掘「代表性官僚」的更多可能,讓他們發揮應有的功能。因此,本研 究以溪洲部落安遷政策為過案,希望瞭解臺灣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在面臨與自身團 體相關的政策時,如何影響決策及其如何被影響、其在政策執行時所面臨的阻力 與助力等。本章將針對相關研究發現、研究建議與研究限制提出幾點說明。

一、研究發現

本研究以溪洲部落安遷政策變遷為個案研究,研究方法以深度訪談為主,

在不足處再佐以官方新聞稿及國內報紙新聞資料,總計訪談 5 位受訪者,共計 6 次訪談,研究範圍自 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5 月止,本研究結果發現,雖因個案 牽涉層級太高,臺北縣原民局的行政決策空間有限,但代表性官僚的決策與執行 在某種程度上仍受這些因素左右。在 6 項個人因素中,「代表性官僚與代表團體 間擁有共享的價值觀與信念」、「代表性官僚改變政策標的之行為」、「代表性官僚 本身對其代表性的認同程度」等對於代表性官僚的決策與執行有影響;而在 3 項結構因素中,「行政裁量權的多寡」、「外在政治環境」對代表性官僚的決策與 執行有影響。此外,本研究亦發現不同行政人員的信仰、生活經歷、工作經歷等 亦會影響行政人員處理相關事務的態度,以下將以個人因素、組織內部因素、組 織外部因素等三個構面簡要說明本研究發現:

(一)個人因素

1.代表性官僚與代表團體間擁有共享的價值觀與信念

代表性官僚的的共享價值與信念能夠讓他認同政策轉變後的新模式,進而推 動政策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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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性官僚改變政策標的之行為

在溪洲部落個案的協商過程中,雖然溪洲部落「自主性」的轉變訴求與抗爭 模式是政策得以持續的主要原因,但後續執行細節所遭遇到的衝突和困難,則是 透過不斷的協商讓雙方各自退讓,因此,原民局仍有能力改變溪洲部落意向,儘 管對於政策方向沒有關鍵影響,但對於溪洲部落安遷新模式的推動有正面影響,

加速了執行的進度。

3.代表性官僚本身對其代表性的認同程度

行政人員如對自己代表性的認同程度愈高,在協商的過程中較不易因為受挫 而半途而廢,因為行政人員的內在認同可以提供他持續努力的動力。

(二)組織內部因素

臺北縣原民局的組織內部問題主要係在人力、專業部分。首先在人力方面,

該機關只有 20 多人的編制,在業務量上有所負擔;此外,在溪洲部落個案中涉 及住宅規劃專業,原民局無法克服專業問題,雖說政策本是多方專業協調,但如 原民局能夠從原住民族的角度切入,提供非屬一般制式的遷住計畫,兼顧住宅專 業與原民需求,或許能夠解決都市原住民住宅政策的根本問題。

(三)外部環境因素

本個案中,影響最大的外部因素即是政治因素,如同前文所述,決策層級已 拉高至副縣長以上,而非臺北縣原民局可以主導,除了政治因素之外,尚有下列 幾項外部環境因素:

1.媒體或社會大眾的影響

溪洲部落之所以有機會扭轉命運,搭載著主流政治人物的競選活動,媒體大 肆的報導溪洲部落議題,加以社會輿論及社會運動的影響,形成協商的契機,媒 體及社會大眾的影響可說是本案的重要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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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影響

本個案較重要兩個利害關係人有兩個團體,一是臺大城鄉所,二是三鶯部 落。前者因為能夠提供專業的知識和規劃設計能力,作為臺北縣政府和溪洲部落 雙方的溝通橋樑,協助將抽象的想法轉成具體的規劃設計案。後者是因拆遷風波 初期與溪洲部落一同參與社會運動,其嫻熟的社會運動操作,也間接讓溪洲部落 較快的獲得協商機會,即便後來雙方的合作因理念未盡相同而分流,但仍是一重 要影響因素。

3.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影響

在本案中,服務機關的影響較小,主要是臺北縣政府高層的意向主導了政策 發展;此外,上級機關原民會對於溪洲部落個案的支持程度較低也影響決策。

4.行政裁量權的多寡

本個案中,因為諸多法令限制,且決策層級主要是臺北縣政府副縣長以上層 級,加以臺北縣原民局本身缺乏資源,因此原民局的行政裁量權遭到限縮,無法 對政策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5.法律的影響

個案因違反水利法而必頇遷離行水區居民,可謂是之所以有溪洲部落安遷政 策的源頭之一。而行政人員依法行政乃是無法免除的義務,即便安遷政策的新模 式已經具體化,但仍被諸多法律所規範,如水利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

除了上述幾項影響因素外,受訪者普遍認為原住民族身分的行政人員如與

政策標的屬於同一族群,則較能發揮文化、語言等優勢進行溝通協調工作,而原 民住族在有困難時,也會習慣向自己的原民行政體系尋求協助,顯見「代表性官 僚」的存在有其功能。但值得一提的是,非原住民族的行政人員也能夠過與族人 的長期互動來獲得族人的認同,因此,從處理原住民族事務的觀點來看,不論行 政人員是否屬於原住民族,培養「原民意識」皆是必頇的。而從原民機關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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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因為原民體系的人力、專業等資源不足,在政策推動上無法爭取主導權,

此外,受訪者普遍認為現今都市原住民政策無法因應需求現況,原民會應主動進 行全盤的政策規劃和立法相關準備工作,讓原住民族的利益能夠獲得立法保障,

減少政黨輪替所帶來的影響。

二、代表性官僚─理想與現實的省思

原住民族進入政府部門工作,甚至成立相關行政體制專責處理原住民事務,

這都是代表性官僚的一部份,然而,從溪洲部落個案的發展來看,不難理解原住 民族行政機關的原住民族代表性官僚對於政策的決策與執行仍然受到許多外部 及內部的因素影響,傴有心中的意念是不足以讓這群代表性官僚替族人發聲的;

另一方面,即使假設今日的一切都能使代表性官僚無後顧之憂的替族人發聲,他 們又該為哪一群族人發聲呢?究竟代表了誰的利益才是積極的代表性呢?本研 究認為如要提升國內原住民族行政機關在原住民政策的能見度,有以下幾個方向 可思考:

(一) 都市原住民族政策角度的重新檢視

近年來,從原鄉來到都市謀生活的原住民族愈來愈多,本研究受訪者一致認 為現行的都市原住民政策已經不符合需求,在社會變遷下所遇到的問題也並非只 有社會福利,應該從根本的教育、尌業、家庭等面向努力,避免讓政策偏重在社 會福利補助,進入惡性循環,因此認為都市原住民政策應該要重新全盤檢視,以 因應急速成長的都市原住民人口所產生的政策困境。其中,受訪者提及原民局的 原民政策偏向社會福利的補助,欠缺專業能力進行政策規劃,則應該提升政策規 劃能力。

(二)增加專業能力,避免成為自我限縮的行政官僚

不論是中央原民會或是臺北縣原民局,人力與專業的缺乏都難以讓其有足夠 的資源去進行決策,以溪洲部落個案為例,臺北縣原民局站在行政部門的角色,

對自己的定位則是偏向政策執行,而非加強政策主導的權力,如原民局有足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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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著手進行相關資料蒐集、提供、意見徵詢或是資源尋找的動作,則可以加速 議題聚焦,並非一定要倚靠機關外部人士提案。以本研究個案為例,臺大城鄉所 的介入是個案得以轉折的關鍵之一,並且在後續的協商上與溪洲部落成為親密的 夥伴關係,如果原民局在衝突未擴大之前能與部落積極研商對策,或許雙方能在 彼此信任的氛圍之下重新進行討論,但如果原民局將自己定位在單純的執行角 色,某種程度上等於自我限縮了行政機關的專業與決策權力,也連帶損失了族人 對自己的期待與信任。

(三)原民意識的培養

溪洲部落個案最基層的承辦人員雖非原住民族,但受訪者皆頗肯定該員在協 調上的嫻熟度,也認為該員對原住民族的認同程度尚足,與部落、國宅間的關係 也處得相當不錯,顯見如果要妥善處理好原住民族事務,是否具有「原民意識」

是一個關鍵點。當行政人員本身認同民族,尌會想辦法去理解族人的想法、習慣、

生活困境等等問題,即使未必能有跟一般族人相同的親切感,但是能夠獲得族人 對於行政人員「認同感」,對於推動原住民族事務來說具有正面效果。同樣的議 題,在性別議題的領域中,學者彭渰雯(2007)曾提出「在場的政治」(politics of presence) 和「意見的政治」(politics of ideas)的爭論,在此亦是同樣的思考邏輯,

生理上的「原住民族」不一定具有原民意識,而非原住民族也可能對於原住民族

生理上的「原住民族」不一定具有原民意識,而非原住民族也可能對於原住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