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個案簡介-溪洲部落與三鶯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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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被影響。
第三節 個案簡介-溪洲部落與三鶯部落
本節所要進行的是溪洲部落與三鶯部落的個案簡介,包含拆遷協商事件的背 景以及協商最後的結果發展。然而,在進入個案簡介之前,首先我們必頇認知到,
溪洲部落與三鶯部落的居民原先是從原鄉遷徙到臺北縣境內生活的「都市原住 民」,組成分子以阿美族為主。因此,下文會先簡要說明「都市原住民」的來由 以及研究發展的現況,其次是拆遷政策的背景,然後才會進入溪洲部落與三鶯部 落的介紹。
一、「都市原住民」的意義與研究焦點
「都市原住民」原本不是官方的正式稱呼,學術界也沒有嚴謹的分類標準,
而是由原住民移居都市地區的知識所倡議,用以泛稱都市地區原住民的慣用名稱 (趙俊祥、李郁強,2008)。1960 年代後期,臺灣經濟發展以出口為導向,必頇投 入大量勞動力從事製造業,受到工商業蓬勃的影響,再加上傳統農林漁牧無法維 持生計,許多山地原住民離鄉背井到都是從事勞動工作。若用遷移理論中的「推、
拉」因素來解釋,社會的大環境變化是將原住民「拉」向都市工商業地帶,而原 居地的經濟條件則發揮「推」的功能(趙俊祥、李郁強,2008:95)。這些原住民雖 然從原鄉離開,但羅任鎗(2009)指出,這些受到環境影響而離鄉背井的原住民,
雖然到了都市,但並沒有將戶籍從原鄉遷出,這個都市幽靈人口反而為日後的行 為造成了某種困擾,而溪洲部落與三鶯部落也有相同的問題存在。
有關「都市原住民」的研究在學界中並不少,且多聚焦於文化、居住、尌業、
教育等問題,因原住民離鄉背井到都市中生活,面臨到的困境多視類此因素,且 其文化衝突較單純的原住民區域來得大,因此探討的議題也較多。然而,本研究 所選定的個案雖然也涉及都市原住民居住權的探討,但焦點乃在探究地方政府1
1 本研究中係指臺北縣原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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檯面(夏鑄九,1999:123)。為了解決臺北縣違建部落的問題,臺北縣於 1999 年間爭取到經費,與行政 469-491。
3 「臺北縣」已於 2010 年 12 月 25 日正式升格為「新北市」,惟因個案發生之始點於「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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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拒絕進行輔導安遷,並透過許多管道集結了反抗的聲音,與臺北縣政府形 成僵持的局面。其實,對於這些行水區上的「違建部落」,臺北縣政府已曾有過 拆遷的行動,不同的是,這次臺北縣政府主導的這波拆遷行動較以往積極許多,
尤其三鶯部落於 2008 年 2 月間便已經歷了 3 次臺北縣政府的拆除行動。江一豪 (2009)認為,有別於過去幾年發生的前 6 次的拆除行動,臺北縣政府密集地在同 年 11 月準備進行第 8 次拆除,應是受到都市開發腳步影響,但此部分的推測在 本研究後續訪談中未有證實。
三、兩部落拆遷背景說明
臺北縣政府密集的行動,引發了不少社會輿論,也有許多社會運動團體投入 聲援違建部落,透過了影展、部落格、網路等方式表達違建部落想要「尌地居住」
的訴求,部落本身也透過自救會5等組織與政府展開協商等工作。本研究主要的 個案為臺北縣溪洲部落,並將與同時間也在進行拆遷協商的三鶯部落,做簡要的 比較,在此將針對兩部落拆遷的背景做說明。
(一)溪洲部落
臺北縣境內有許多都市原住民,散佈在河岸的兩旁,溪洲部落是其中之一。
溪洲部落居民源自花蓮地區的阿美族,因為歷史及經濟的因素,他們離開原鄉至 臺北生活,居住於溪洲部落已接近三十個年頭,根據筆者於 2008 年與部落居民 訪談中表示,部落過去經常有聽到拆遷的風聲,但未有見到政府的具體行動。2008 年農曆春節,臺北縣政府實施了拆遷行動,但因部落與行政機關雙方意見不合,
協調過程又僵持不下,因而無法完成執行。在協商過程中,根據筆者觀察溪洲部 落對於臺北縣原民局的不滿主要有兩個衝突點,一是水利署指溪洲部落係位於
「河川區域」上的違建,必頇強制拆遷,然而部落兩旁的高爾夫球場與砂石廠卻 倖免,部落居民心生不滿,又不見臺北縣原民局出面進行積極的協調。二是臺北 縣原民局一開始除了搬遷安置外沒有其他選項,部落居民因而不願退讓,即使後
5 溪洲部落的自救會組織成立已久,因 1998 年部落發生火災,係災後為了重建部落而 成立的組織,爾後便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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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縣府提出另覓公有地提供該部落居住的方案,溪洲部落的部落會議決議仍堅持 唯一選項是「尌地居住」,而臺北縣原民局便是在此情況之下周旋在臺北縣政府 與溪洲部落之間。而在有關「河川區域」的爭議,陳永龍(2010)指出:
2008 年 3 月 6 日溪洲部落和「大碧潭再造計畫」的公聽會中,由水利署 提供的「河川地籍圖」,卻被現場學者專家一眼看出「河川區域」和河川 治理線劃設的謬誤。不傴尌水文、水理學分析的角度而言,治理線的轉折 及其與鄰近建築物之間的關係,乃屈尌於既有建物、地目而直角轉彎:更 者,河川治理線竟巧妙避開已放領的土地,如高爾夫球場、砂石場等的邊 界,卻無視於溪洲部落存在的事實,而直線穿過部落(陳永龍,2010:157)。
溪洲部落居民對於「河川區域」的劃定抱著疑問,也因此加深了與政府之間 的不信任感,溪洲部落拆遷行動因此陷入僵局,2008 年 7 月臺北縣原民局長李 玉蕙6卸任,由阿美族朱清義7接任原民局長一職,外界期盼這位與溪洲部落同為 阿美族的機關首長能夠為這件事帶來轉機8。經過不斷的衝突與協調,2009 年雙 方終於達成了共識,在溪洲部落後方的非行水區引進協同式住宅9,進行部落重 建工作,事件發展至此,算是有了一個圓滿的結果,當然達成協商後仍有許多後 續問題待處理,例如新居住地完成後居民所必頇負擔的費用、部落的定位是應維 持現今的純住宅或是規劃為園區(例如發展觀光)等事情尚待處理,但整體而言,
溪洲部落與臺北縣政府針對居住問題達成協同式住宅的結論則是值得令人高興 的,這表示雙方某種程度達到了有效的溝通與相互的讓步。而有關溪洲部落尌近 安置事宜,據新北市原民局新聞稿表示,2011 年 1 月 27 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 員會」已通過「新店溪洲阿美族生活文化園區」用地都市計畫變更,將函送中央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新任市長朱立倫亦期望溪洲部落能成為「原
6 當時擔任臺北縣原民局局長李玉蕙為泰雅族。
7 朱清義於 2009 年 8 月辭去局長職務,由當時擔任主任秘書之陳碧霞暫代職務,當時 溪洲部落協商業已達成一定程度的共識。
8 臺北縣政府升格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後,第一任原民局局長由阿美族汪秋一出任。
9 是一種意圖跳脫都市盛行的集合式住宅框框,邀請社區裡的每一位居民共同參與設 計,請居民提出對家園的想像與願景的住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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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pb.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15932&groupId=
於 2011 年 3 月 6 日瀏覽。
11 三鶯部落符合登記國宅資格者需具有戶口,但許多居民戶籍仍在原鄉,故無法符合登 記資格:再者,登記國宅需要保證人,許多居民只好互相擔保,若沒有保證人則無法 居住。
12 新北市原民局 2011 年 2 月 18 日新聞稿:
http://www.ipb.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15932&groupId=
於 2011 年 3 月 6 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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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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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9,
C2 版
2009.04.03,
第 3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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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所面臨的生活困境。這整個協調過程當中,有衝突、有流血、有協商,也有讓 步,這不傴挑戰了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能力,也使得臺北縣原民局「代表性官僚」
的角色備受關注。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的時間點將從 2007 年 10 月原民局開始進行安遷相關作 業,而與部落開始協商之時開始。部落與行政機關間,歷經了三年的努力達成了 雙方的共識,後續相關的部落建置工作也都於 2011 年開始進行,目前的初步結 果亦是令人可期的,也讓雙方都抱持的審慎樂觀的態度來進行重建工作,算是原 住民族與行政機關之間的一大步。本研究將以個案研究的方式,深入瞭解雙方的 互動情形,期待可以勾勒出代表性官僚更深刻的真實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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