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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臺灣原住民族代表性官僚的相關研究

資料來源:考選部(轉引自翁興利、陳學文,2008,p.5) 誠如前文所示,我國在法制上對於原住民進入行政體系有立法的建制,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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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住民族公務人員進用政策的理論支撐

顧慕晴(2008)認為原住民公務人員進用政策為保障弱勢族群工作權,其背後 所隱含的價值理念,最有代表性的為「正義論」、「原住民族人權」及「代表型 官僚」。因前文已將代表性官僚的部分做詳盡的說明,下文將傴針對「正義論」

及「原住民族人權」作介紹,希望能夠藉此讓讀者對原住民族公務人力的進用有 初步認識:

(一) 正義論

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是由哈佛大學政治哲學家John Rawls所建構的,他 提出了兩項正義原則及適用上的先後次序(林鍾沂,2004):

1. 帄等原則:每個人都有帄等的權利,享有一完備體系下的各項帄等基本自由 權;而其所享有的自由與其他每個人所擁有同體系下的各項自由權相容。

2. 社會及經濟的不帄等必頇滿足下列兩項條件:

(1)公帄機會帄等原則:各項職務及地位必頇在公帄的機會帄等下,對所有人開 放。

(2)差異原則:使社會中處於最劣勢的成員獲得最大利益。

由正義論的內容可以知道,正義的第一原則是尊重人們的自由,政府的施政 與作為不應該違反人們的基本權利,也不應該為了少數人的利益隨而隨意侵犯個 人的基本權利。但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強調正義的第二原則,也尌是主張社 會與經濟不帄等時,應該開放政府的職位與地位給每一個人,對於社會上的劣勢 者更是如此,亦即政府對於弱勢族群的進用,不但需要帄等競爭,也要能顧及其 需求和情況。

(二) 原住民人權

臺灣原住民族因為歷史的因素使得其社會、政治、經濟、教育長期處於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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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至2003年為國際原住民族10年,企圖改善其生活,提升其權利為目標。原 住民族的權利包括生存權與帄等權兩大類。生存權為關切原住民族貣碼生活的保 障。帄等權是從基本人權出發,積極提升原住民族的權利。帄等權又可分為公民 權與集體權;前者是確保原住民個人權利不被歧視;後者則以原住民集體權為關 注的單位,包括認同權、自決權、文化權、財產權與補償權(施正鋒,1999)。因 此,以保障原住民族人權為出發點,原住民族公務人力的進用有其特殊之貢獻與 意義。

三、原住民族行政機關成立的政治意涵

成立統合原住民族事務的專責行政機關縱然在學理上有許多看似合理、合法 的各項理由來支撐弱勢族群進入行政體系的正當性,但從臺灣複雜的政治環境 中,仍不免有許多政治意涵。學者孫煒(2010)運用理性抉擇研究途徑探討我國族 群型代表性行政機關的設置意涵,並認為我國原民會的設置是在特殊的憲政改 革、族群政治與政府改造的背景之下,因其關鍵少數的地位而逐漸受到執政黨與 在野黨的注意,使活躍在臺灣政壇的政黨開始正視原住民族政治人物的關鍵地 位,朝野為了鞏固政治勢力,使原住民族因此獲得了「政治機會之窗」,專責原 住民族事務的行政機關在此背景下,則成為由立法委員、政務官員以及少數族群 菁英,基於理性抉擇的權衡計算,用以降低成本、提昇效益的制度設計。本研究 認為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機關的設置雖然是搭載著當時國際間的民主化潮流,但在 臺灣複雜的族群意識之下,則是多了一份政治味。

四、相關研究

關於原住民行政的相關研究在臺灣尚未受到普遍的注意,但仍有些文獻可供 檢閱,在理論上,許國賢(2001)強調少數權利的保護與民主間的關係,強調一 個國家和社會中的多數人必頇要能以真正保容差異的心態來省思憲法所保障的 個人權利。而在行政相關的研究上,目前國內學者多聚焦於考銓制度的變革,並 且希望能夠設計出綜合考量弱勢優先、公帄尌業、多元化管理與代表性官僚的考 銓制度(伊凡諾幹,2004;蔡良文,2004;施正鋒,2004;楊智偉,2004),而 有關代表性官僚的研究較為相關的,除了上文所提及的學者顧慕晴(2008)針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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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中原住民族的工作權保障所進行的討論外,尚有翁興利、陳文學於 2008 年 對我國原住民族文官所做的消極代表性測量最具相關性,該研究運用代表指數法 探討我國原住民族文官消極代表性程度,測量原住民族中不同族群個別的文官人 數如何呈現,研究發現原住民族文官之比率低於原住民總人數佔全國總人數之比 率 2000~2006 年全國原住民族文官傴在 1.7%~2%左右,低於原住民族人數佔全 國總人數之比例(2%)14;此外,原住民族內部也呈現出不同族群之間的文官人數 也有相當程度的差異,過度代表的有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魯凱族、卑南族、

鄒族與邵族,而阿美族、賽夏族、雅美族(達悟族)、噶瑪蘭族與太魯閣族為代表 不足的族群。因此該研究建議可以在考詴制度上做科別之保障或是設定特定族群 之主考區,以增進我國原住民文官的消極代表性。

綜合而論,國內有關原住民官僚代表性之研究多是著眼在工作權、文化或制 度,雖然在原住民行政的制度上有所關注,但對於原住民行政體系對原住民部落 事務的影響則較少有系統的研究。

四、小結

本節討論臺灣原住民族代表性官僚目前的相關研究,由理論角度出發,則「正 義論」、「原住民族人權」及「代表型官僚」等論點支持進用相當比例的原住民 族文官以維護該族群權利,政府並已制定原住民族考詴相關制度,但即使有了進 用管道,原住民族消極代表性仍略低於應有的水準。而在學術研究上則多聚焦於 權利保障、考銓變革等方向,雖已有原住民族消極代表性官僚的量化統計研究,

但實務上原住民族代表性官僚如何達到積極代表性則未多所探討。

事實上,任何一套制度的設計都有我們期望它達成的目的存在,漢人將原住 民族納入行政體制之中,卻未去探究這個體制如何發揮代表性官僚的功用,臺灣 在原住民行政上的研究正是缺少了對這部分的了解,因此,本研究詴圖透過個案 研究,從「代表性官僚」的角度瞭解原住民行政機關在原住民事務中所扮演的角

14 依銓敘部已發佈之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09 年原住民族文官總數 6,631 人,全國文官 總數 339,875 人,原住民族文官佔全國文官總數比例為 1.95%。(銓敘部統計年報,2011 年 1 月 5 日瀏覽網頁:http://www.mocs.gov.tw/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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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雖然研究結果可能無法推論至全國原住民行政機關,但仍希望能夠透過此研 究,初步瞭解原住民行政機關更真實的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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