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影響臺北縣原民局行政人員決策與執行的因素 - 58 -
第五節 小結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份,如果不能夠健全不是因為人治,是因為制度、法令去把它架構起來的 時候,不管是你原住民做或不是,你都是照這樣子做(……略)。(E,
L407-412)
從上述的訪談資料分析可以得知,都市原住民人口愈來愈多,在社會變遷下所遇 到的問題也並非只有社會福利,應該從根本的教育、尌業、家庭等面向努力,避 免讓原民政策都偏重在社會福利補助,進入惡性循環。
第五節 小結
本節將總結臺北縣原民局於溪洲部落安遷政策協商的過程中,受到哪些結構 因素與個人因素的影響,並且瞭解臺北縣原民局的資源困境對於其行政裁量權力 的限縮情形:
一、在個人因素方面,相關因素影響的情形說明如下:
(一) 代表性官僚與代表團體間擁有共享的價值觀與信念
代表性官僚的的共享價值與信念能夠讓他認同政策轉變後的新模式,進而使 協商過程較易與溪洲部落達成共識。
(二) 代表性官僚改變政策標的之行為
在溪洲部落個案的協商過程中,雖然溪洲部落「自主性」的轉變訴求與抗爭 模式是政策得以持續的主要原因,但後續執行細節所遭遇到的衝突和困難,則是 透過不斷的協商讓雙方各自退讓,因此,原民局仍有能力改變溪洲部落意向,儘 管對於政策方向沒有關鍵影響,但對於溪洲部落安遷新模式的推動有正面影響,
加速了協商進度。
(三) 代表性官僚本身對其代表性的認同程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行政人員如對自己代表性的認同程度愈高,在協商的過程中較不易因為受挫 而半途而廢,因為行政人員的內在認同可以提供他持續努力的動力。
(四) 代表性官僚對於代表團體存在同理心
代表性官僚即使能夠有同理心,但只能夠讓行政人員心裡有較多的情緒感 受,較難促使行政人員本身去改變政策,因為其本身決策權力已遭限制。
(五) 代表性官僚本身的偏私
另本個案中因為原民局本身決策權力不足,由決策高層決定政策走向,因此 代表性官僚本身即使有所偏私,亦無法在政策結果上充分展現其偏私,惟其本身 的偏私能影響其在面對溪洲部落安遷協商的積極度;
(六) 代表性官僚改變組織中的其他官僚
在本個案中,原民局行政人員除了承辦業務的相關同仁外,其他官僚是漠不 關心的,因為案情過於複雜,為避免被捲入業務分擔之中,大部分的同仁都採取 不理會的狀態,更罔論藉此影響決策與執行的方向。
二、在結構因素方面,相關因素影響的情形說明如下:
(一)行政裁量權的多寡
本個案中,因為諸多法令限制,且決策層級主要是臺北縣政府副縣長以上層 級,加以臺北縣原民局本身缺乏資源,因此原民局的行政裁量權遭到限縮,無法 對政策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二)組織結構與組織文化之影響
在本個案中因主要是臺北縣政府高層的意向主導了政策發展,並且多為跨局 處協調事項,致使臺北縣原民局本身的組織結構與組織文化對各案的影響並不突 出,但由於其上級機關中央原民會對於溪洲部落個案的支持程度較低,在預算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政策方向上提供的資源有限,個案未能促使原民會積極針對全臺灣都市原住民政 策做審慎的考量,也縮小了原民局對溪洲部落個案的協助範圍。此外,臺北縣原 民局在個案中的裁量空間本尌有限,主管的個人意志較難發揮,對於其他行政人 員進行政策決策與執行的影響並不大。
(三)外在政治環境
溪洲部落個案有今天的局面,外在政治環境的影響是一重要因素,社會運動 的奮貣、新聞媒體的關注、專家學者的介入、臺北縣政府高層的意志轉變等等,
交織成溪洲部落現在的局面,特別說明如下:
1.社會運動及媒體影響
溪洲部落之所以有機會扭轉命運,搭載著主流政治人物的競選活動,媒體大 肆的報導溪洲部落議題,加以社會輿論及社會運動的影響,形成協商的契機,媒 體及社會大眾的影響可說是本案的重要影響因素。
2.當事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影響
本個案較重要兩個利害關係人有兩個團體,一是臺大城鄉所,二是三鶯部 落。前者因為能夠提供專業的知識和規劃設計能力,因此作為臺北縣政府和溪洲 部落雙方的溝通橋樑,協助將抽象的想法轉成具體的規劃設計案。後者是因拆遷 風波初期與溪洲部落一同參與社會運動,其嫻熟的社會運動操作,也間接讓溪洲 部落較快的獲得協商機會,即便後來雙方的合作因理念未盡相同而分流,但仍是 一重要影響因素。
3.臺北縣政府高層的意志轉變
本個案中,臺北縣政府的意志轉變,願意重新與溪洲部落進行協商,應是政 策轉向的重點。溪洲部落乘著這樣的契機順勢而為,雙方的一來一往才逐漸將是 情推入軌道中運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除了上述幾項個人因素與結構因素之外,本研究發現個人的信仰、服務年 資、服務機關是否屬於原民體系及行政經歷等因素,也會影響行政人員在溝通協 調上的行為。例如因為具有相同信仰,所以可以藉由教會等聚會與族人溝通意 見;而在服務年資和服務機關方面,受訪者表示服務年資愈久愈容易有惰性,較 不易自動自發處理相關問題,而服務機關如果在一般漢人體系而非原民體系的 話,遇到族人前來求助則會給予更好的服務;另外,行政經歷較豐富的行政人員 對於社會運動的看法較為開放,認為社會運動可以讓原住民議題浮上檯面進行相 關權責的分配,有助於原住民族利益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