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代表角色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是將與研究問題有關的文獻與資料,做有系統的蒐集、

歸納與統整,更確切的說是把與研究論文相關的文獻,予以綜合與摘 述,藉由其他學者的研究成果和各項資料釐定自身論文研究的方向與 重點,本論文擬就:民意代表角色與選區服務、選舉制度對候選人選 舉策略的影響等方面的文獻逐一檢閱。

第一節 代表角色

民意代表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是集體代表還是選區代表?

是「受託人」(trustee)還是「代表人」(delegate)?我們相信各級 民意代表一定知道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們的職權為何;以直轄市議員 為例,地方制定法第三十五條清楚明定直轄市議員的職權,除了議決 市政府預算、自治條例、法規、財產處分等等之外,他們還有提案權,

也可接受人民的請願。在提案權部分,議員當然是會提出對自己選區 有利的案子,送經議會議決時,除非是相當爭議性或傷害各該選區利 益的提案,否則為了其他議員能支持自己的提案,必定是相互贊成以 通過對各自選區有利的案子。而接受人民請願的職權更是民意代表為 民喉舌的好機會,他們經由選區選民一票票的選出,當然要回饋選區 選民,更進一步的說民意代表為了繼續連任,他們不只是接受陳情而 已,選民各式各樣的請託,各類型的選區服務,必定會全力以赴,所 以他們就不會只是議會問政的單一角色,而且當集體利益和選區利益 衝突時,常常也會以選區利益為重 (盛杏湲 2005,2-5)。

早期的研究將代表的角色,規範性的劃分為「代表人」與「受 託人」,洛克(Locke)與盧梭(Rousseau)以其「天賦人權」、「主權在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的理念,皆認為國會議員是接受選民的付託,在政府中表達民意的趨 向,因此,擔任國會議員者,是民意的集合體,應充分的表達民意的 趨向,但不能包含個人的意志在內。

英國 Burke 則認為國會是由各地選民選出的民意代表所組成,

選民選出的民意代表應該是代表國家的整體利益而非地方或是個人 的代表,選區選民的意見理應受到民意代表的尊重,但不可以盲目的 接受。他在 1774 年競選布里斯托選區議員時的演講:「民意代表自 身所抱持的沒有偏見的理念、他的成熟判斷力、他的良心,則不應該 犧牲給你、或給任何其他人。他保留的這些堅持並不會剝奪你的快樂、

也不會侵犯法律和憲法,它們是一種基於信賴的託付,他必須要對這 種託付付起全盤責任。你的民意代表擁有你,不只是他的產業、也是 他的判斷能力。如果他向你放棄了這些堅持,那麼他不是服務了你,

而是背叛了你。」(Burke 1969, 167-175)。Burke 顯然希望民意代 表應該扮演「受託人」的角色,根據自身的良知來做出立法判斷才是。

但是 Burke 這樣的理念並未獲得選民的認同,在他下一次尋求連任時,

便被選民無情的拋棄 (Davidson and Olezek 2002, 8-9)。

而實際上民意代表會隨著環境來調整自己的角色,這幾十年來,

因為行政權的擴張,選民對民意代表的服務需求漸漸加深,透過議員 們反映民意來補救行政權的缺失,國會議員也紛紛調整了自己的代表 取向,不再是純粹以國會中的立法問政為主,服務的工作更是提高了 他們在選區的曝光率( Parker 1986; Cain et al. 1987 ),在選民 服務工作逐漸受到重視,以及議員們會自行調整其角色以符合選民的 期待的變動下,對於代表角色的討論,應該以其工作型態為主,亦即 應以「立法者—服務者」為討論的焦點,而非只是偏重在「代表人—

受託人」的單一討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因此,民意代表的角色,可以說是如同 Walhke 所言:他們同時 會扮演不同的角色,角色與角色的互動也就形成了一個「角色網絡」

(network)( Wahlke et al. 1962, 14)。Walhke 認為除了「受託人」

與「代表人」之外,多數民意代表皆在扮演「政治人」(politico) 的角色,所謂「政治人」的角色即是民意代表在有些議題會以選民的 意向為依歸,有些則是憑藉代表個人的認知來作決定,亦即民意代表 會依照選區的特質以及個人條件來調整其扮演的角色。根據 Davidson 研究美國眾議員的立法行為發現,民主黨的議員們比較可能有「政治 人」的角色傾向,另外資深以及具有領導地位的國會議員們,因為政 治勢力穩固,所以他們較傾向扮演「委託人」的角色( Davidson 1969, 110-142 )。根據上述,選區選民對民意代表其代表行為具有影響力 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民意代表在職責上的角色扮演勢必影響選區選民 對他們的評價,所以代表們通常會去瞭解選民期待他們所應扮演的角 色到底為何,而且視不同的狀況而有不同的調整,如此才能建立代表 們在選民心目中良好的形象( Cain et al. 1987, 36-37 ),因此民 意代表忠實地反映社會民意,依照人民的偏好來做相關的決定,此類 代表角色被稱為「代理人」。

Pitkin (1969) 在《代議政治》(Representation)書中所提出的 概念:代議政治有法律制定及實際面,若忽視了實際面,我們將無法 批判這個制度。(Pitkin 1969, 22)。Eulau 與 Karps (1978)沿續 Pitkin 的概念,進一步提出代議政治的內涵具有四個回應面向,這 包括了政策回應 (policy responsiveness )、服務回應(service responsiveness)、分配回應(allocation responsiveness)以及象徵 回應(symbolic responsiveness)。政策回應指的是民意代表在政策 議題上採取最有利於選區選民的立場;「服務回應」則是民意代表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選區選民或團體爭取權益的各種活動;「分配回應」指的是民意代表 經由公共支出過程的肉桶交易(pork-barrel exchange)為選區選民 爭取權益的各種行動;象徵回應則為民意代表表現出來的外在姿態,

用以建立選區選民對他個人的信任跟支持(Eulau and Karps 1978, 55-71)。

Fenno 認為有關代表關係的研究,不應該認定「政策回應」是選 民與民意代表間的唯一互動模式,要暸解民意代表的代表行為時,不 但要分析民意代表在制定法律上為選民所做的努力,更應去瞭解他們 為選區選民所做的一切服務工作。Fenno 花了八年的時間研究美國眾 議員,他發現大部分的國會議員都非常關心選區選民,也非常努力的 為他們工作(Fenno 1978)。

黃秀端引用美國 House Commission on Administrative Review 對眾議員的訪問,將議員認為選民對議員工作的期望,整理提出眾議 員為立法者、選區服務者、教育者/溝通者、代表者四種角色:

1.立法者(legislator):扮好立法者角色,乃是憲法賦予國會議員最 基本的職責。

2.選區服務者(constituency servant):有接近八成的議員回答選區 服務者,可見選區服務在議員心目中的重要性。

3.教育者/溝通者(mentor/communicator):教育者/溝通者是立法者 與選區服務者之間的橋樑。

4.代表者(representative):選民期望議員將他們的意見表達出來 (黃秀端 199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