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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台灣的主權與認同問題

第二節 以「江陳會」為例

第二節 以「江陳會」為例

江陳會指的是台灣方面處理兩岸人民交流事宜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以下簡稱海基會)現任董事長江丙坤與中國方面的對等機構「海峽兩岸關係協 會」(以下簡稱海協會)的現任會長陳雲林,二人間的兩岸事務性會談。詳細的時 間、地點與概略內容如表5-1 所示:

第五章  台灣的主權與認同問題 

表 5-1:兩次江陳會列表

會議 時間 地點 主要成果

第一次江陳會 2008.6.12 北京 兩岸包機直航、大陸遊客來 臺等共識,並將推動兩岸合 作在臺灣海峽海域探勘開發 油田。雙方並簽署《海峽兩 岸包機會談紀要》。

第二次江陳會 2008.11.4 台北 針對兩岸包機直航新航線及 增加班次與航點、兩岸海運 直航、全面通郵、食品安全 管理機制,以及面對世界金 融風暴兩岸如何應對等問題 進行協商。兩會會談成果包 含四個協議,《海峽兩岸空運 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 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食品安全協議》。 資料來源:整理自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網站,網址

http://www.sef.org.tw/lp.asp?CtNode=4306&CtUnit=2541&BaseDSD=21&mp=19

【2009/05/03】。

兩次的會議的間隔時間約五個月,而地點分別是北京、台北。內容則含括三 通、民生與經濟等各項議題。以下便進一步描述三次江陳會議題出現時的景況。

壹、第一次江陳會

海基會官方對於定義此行的意義如下51:        

51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2008),《第一次江陳會談》,【線上資料】,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91

http://www.sef.org.tw/ct.asp?xItem=48284&ctNode=3809&mp=19,檢索日期【2009/04/20】。

一、本次會談是兩會協商聯繫中斷 9 年來的建立互信之旅,象徵兩會制度性 協商與互動的恢復,也是兩岸關係重新啟動的起點,對兩岸關係未來的 發展,應具有指標性意義。

二、本次會談因雙方能擱置爭議、相互尊重、對等協商才能順利簽署兩項協 議,也達成許多共識。兩會如能秉持上述原則,降低政治爭議干擾,

逐步積累互信,將可為未來的兩岸關係建立堅實基礎。

三、此次會談,簽署了「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及「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 民赴台灣旅遊協議」,有助於國內經濟發展及兩岸人民的往來。兩會 也擘劃了未來協商方向,可望逐步解決攸關兩岸人民權益的問題。

四、本次會談的過程及成果,符合國際社會對兩岸恢復對話的高度期待,對 促進兩岸良性互動、緩和區域緊張,具有一定的意義及價值。

五、此次會談對今後協商及交流定出了原則及方向,也對未來協商議題作了 初步的安排;海基會將陸續推動相關事宜,並掌握兩岸談判進程,以 維護我方最大的利益。

從第一點可以看出,兩岸協商首重「互動」與「互信」,唯有透過雙方不斷的 磨合,才有可能繼續增進兩岸關係。第二點則表明了「共識」的重要性。只要雙 方的共識越來越多,就能有效地降地政治爭議,累積互信。第三點說明會談後,

雙方共識轉化為白紙黑字的形式。第四點,著重在有利於區域和平的發展。第五 點則定調首次江陳會的意義,以及未來再度進行交流的可能性。

整體來看,這與溫特建構主義強調的重點可謂「不謀而合」。在本研究第二章 文獻探討部分,說明到溫特強調「觀念的形成」將分配實際物質力量是否具有意 義,而觀念的形成主要乃來自於行為主體間「互動」下產生的共有知識。在上述 海基會定義此行的文字裡,可以清楚的發現雙方的共有知識展現在「擱置爭議」、

第五章  台灣的主權與認同問題 

「包機旅遊」、「互信協商」等上面。因此有關於「主權」的論述隻字未提,不是 因為「主權」不重要,而是因為「主權」的實質內涵,雙方有著現階段無法達成 共有知識的默契,因此才會有擱置爭議等用語。但是擱置並不代表不會碰觸到,

相反地,還可能因具體如「共同開發油田」、「包機直航」等實務行動,廣泛的觸 及主權問題。無論是油田的共同開發以及包機直航的施行,本質都是「利益」,無 論是個體的、集體的甚至國家層次的皆然。然而在第二章我們已經提到,利益也 是集體認同創建的一部份,只要利益的認知產生改變,如將「利他性」定義為自 身利益的角度,即表面上似乎讓中國得利,但其實無形中創造雙贏的思維模式。

那麼所謂的台灣「主權」遭到矮化的概念建構,也將產生激烈的改變。至於要如 何使這種觀念逐步深入每一個體所形成的共同認知經驗,則還是本研究已經提到 多次的「互動」與「溝通」予以著手。而所謂的溝通與互動,應是展現於權威人 士,如總統、部會首長,透過宣傳管道產述政令、政策、方針等,將這種氛圍逐 步營造出再逐步擴散到國內各個層次。事實上,以溫特的「文化」概念來說,即 是一種邁向「友好」文化結構的實現可能基礎。

此外,由於就現階段缺乏廣泛互動的情境,因此即便有「主權」的爭議存在,

在江陳會的場合上,仍只能輕微掠過,達到基礎的共識,實是因「主權」在國內 層次上,便無法有效的達成更廣泛的認同基礎,甚至可以說,主權在這階段的「國 內認同」上展現在「分歧、與未定狀態」上面,遑論在更高一層的兩岸之間,達 到有關「主權」詮釋的廣泛共識。然則,透過更多這種類似「江陳會」的兩岸人 員互動,上述這種集體認同的身分、利益也將有改變的契機。

貳、第二次江陳會

海基會官方對此行的定義如下52

一、陳會長暨夫人應本人邀請回訪,首次來台並進行第二次江陳會談。兩會 負責人有往有來,體現對等協商的精義,象徵兩會制度化協商,已開創 了歷史的新頁;而兩會關係的正常化,對於兩岸和平穩定發展,甚至東

93

       

52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2008),《第二次江陳會談》,【線上資料】,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http://www.sef.org.tw/ct.asp?xItem=48284&ctNode=3809&mp=19,檢索日期【2009/04/22】。

亞及世界局勢均具有重大的意義。

二、本次會談,簽署的四項協議,均為民生經濟議題,其中空運、海運及郵 政協議,不僅縮短了兩岸人民的時空距離,提供了兩岸往來的便捷,降 低兩岸交流的成本。而食品安全協議則對維護民眾健康權益提供保障,

也為兩岸主管部門間專業領域的合作奠定基礎。對台灣而言,更象徵著 「三不」舊時代的結束,緊接著是一個重塑台灣面貌與產業結構的新紀 元的開始。

三、本次會談特別辦理「兩岸工商及航運座談會」與「兩岸金融座談會」; 面對全球金融危機對兩岸經濟的影響,透過雙方合作,不但可提升台商 的國際競爭力,促進雙方經貿關係正常化,更有助於區域經濟的穩定與 國際金融秩序的恢復;兩岸經貿的互利雙贏,將成為兩岸和平繁榮的重 要支柱。

四、此次會談除對前次2 項協議進行檢討及提出改善方向外,並對明年協商 及交流定出了新的原則及方向,也對未來協商議題作了溝通與安排;海 基會將持續推動相關事宜,掌握兩岸談判進程,以維護我方最大利益。

第二次江陳會的地點由中國大陸拉回台灣。而在上述海基會官方的文書裡,

第一點強調「制度化協商」與「和平穩定」,第二點則是說明達成與簽屬協議的內 容,第三點點名兩岸和平的關鍵在於經貿發展,第四點是為下一次進行交流協商 進行鋪路。

因此,與前一次江陳會比較,可以發現有許多部分是一脈相承的:都強調透 過互動協商與交流能夠改善兩岸關係,都認為區域的和平與緊張關係緩和是兩岸 間重要的共識,化為白紙黑字的協議內容多為民生經濟議題,而最重要的是上述 良性的自我定位與互動期待,在這次會談中是要以「制度化」與「正常化」的方 向發展,這也就表明前述各章索討論有關的觀念力量的意義,質言之,將江陳會 的自我定位,其實不止停留在認知建構與兩岸間善意的釋放,而是在信任的逐步

第五章  台灣的主權與認同問題 

建構中產生具體的、實質的、利益的、物質的交換。

總體來說,兩次江陳會的共識,即是「多互動交流」、「先經貿合作」、「創建 和平的基調」。而有關政治上的議題,則完全不予討論,尤其是有關於「主權」的 論述。經貿合作與民間交流愈趨緊密的情況下,「主權」的議題不可能持續忽略,

勢必將有面對的一天。而從兩次江陳會的脈絡來看,似乎能發現,「主權」的意義 被隱蔽在各種協商交流、經貿合作,甚至區域和平的語言上面,換句話說,「主權」

並非不是兩岸間不重要的部分,而是雙方的共識基礎,乃是在於不斷的緊密接觸 下,「主權」內涵能自然而然的發展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形式出現。相較於第一次江 陳會,第二次的內容,顯然對於直航問題做了更深入與廣泛的規範界定。既有主 權問題將產生更巨大衝擊是可預見的,但就如同前面論述有關於第一次江陳會將 主權放在共同利益之中的軌跡來看,此次仍是採取類似的建構模式。例如新聞局 在事後所發布的新聞稿裡面,直接以「空運截彎取直,省時又省錢」53做為標題,

進一步論述江陳會的實質效益。這證明了以利益為主要的認知建構掛帥,而非採 用對主權的進一步意義詮釋為優先考量的策略。然而對於甫上任不久的馬英九政 府,這種直接且露骨的「利益」構築方式,顯然不見得能完全讓國內的所有個體 產生安全的認知,因此,即便不直接點名「主權」的詮釋,但也用隱晦的方式來 顯現,如使用「確保國防安全的基礎上進行協商」54的類似用語,才能將個體對「主

進一步論述江陳會的實質效益。這證明了以利益為主要的認知建構掛帥,而非採 用對主權的進一步意義詮釋為優先考量的策略。然而對於甫上任不久的馬英九政 府,這種直接且露骨的「利益」構築方式,顯然不見得能完全讓國內的所有個體 產生安全的認知,因此,即便不直接點名「主權」的詮釋,但也用隱晦的方式來 顯現,如使用「確保國防安全的基礎上進行協商」54的類似用語,才能將個體對「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