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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快捷式工程及契約型式說明

3.3 國內現行之營建工程契約種類

3.3.1 以發包模式區分

可分為總包契約、統包契約、BT、BOT 等四種不同模式。

1.總包契約

在國內業界普遍所採用之總包契約(如圖 6),係將設計包與施工包 分開,將設計人及起造人分別發包給不同之單位,以進行工程作業。

在設計包的部份,可能以分包之型態辦理,將建築、機電、空調等 設計工程,分別委託給建築師、機電技師事務所以辦理設計工作;另外 亦可能將設計工作以總包之方式辦理,例如委託給建築師統籌所有之相 關設計工作,建築師再以複委託之方式,將結構設計、景觀工程、燈光 照明、機電工程或空調工程…等,尋找配合之設計顧問公司以進行設計。

在施工包的部分主要是將所有的工程施工包括建築工程、機電工 程、空調工程或其他工程項目,項目發包給一家承包商以進行施工,承 包廠商可能以獨家承攬、聯合承攬、共同承攬或分包之方式來進行工程 施工。

聯合承攬 (joint venture)-意指兩家以上之同業結合來承攬工

程,例如兩家以上之營造廠簽訂協議,組成聯營組織,採內部分工或共 同經營之方式,向業主承攬特定工程,由各成員間約定分攤其損益,並 就該工程對業主負共同及連帶責任。本研究報告所提案例之一,即為兩 家營造廠,以財務及責任各負擔 50%之方式,向業主承攬此一工程。

圖 6 總包工程組織圖 圖 7 統包工程組織圖

2.統包契約 (turnkey)(如圖 7)

在一般的工程上,係將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分開辦理,即先由業主或 業主委託的顧問機構提供設計服務,再發包給施工廠商以進行工程的施 工。就小型工程而言,這種線型化的工程執行模式尚不致發生太大問題,

但若工程規模較龐大,性質複雜且參與工程單位眾多,上述傳統作法則 容易產生設計與施工配合不易、各單位權責不易釐清、變更設計處理困 難等問題。透過統包契約的模式,可以整合施工與設計人才,減少界面 協調的冗長程序,並可提早展開施工作業,縮短完工期限,以順利達成 工程的目標。

在統包契約中,由於從工程設計、施工或設備機具之採購、安裝,

皆由同ㄧ家承攬商負責,可減少工程介面的發生,對工程進度的掌握度 較高。對於業主而言,可降低工程糾紛的風險。具有簡化權責界面、縮 短建造時程、確保工程施工品質、降低建造成本、增進行政效率、善用 民間資源等之效益。

建築設計 機電設計 空調設計

業主

統包商

小包 小包 小包

設計單位

業主

統包商

小包 小包 小包

設計單位

但因統包工程係由統包商兼辦設計與施工作業,業主對工程的控制 程度乃大為降低,業主僅提出對工程性能及規範之需求,將有關設計、

施工、設備安裝、乃至於操作維護的工作,以單一契約發包給同ㄧ家廠 商,以承擔其所有義務與責任。在監督管理上可能遭致諸如統包商基於 成本考量,採用最低設計標準、選用較低標準之材料及設備同等品,或 對附屬設備或設施儘量省略,造成營運不便或增加相關成本。又如初期 運轉如不順利或未達規定或保證功能,業主要求瑕疵改善,而統包商卻 希望能減價收受,往往產生爭議等問題。

對於不可預見之情況(例如地質條件),在部分的統包契約中承商是 無須負責;然有部份之統包合約,強迫包商接受額外的風險,對業主之 成本及工期上,可得到更高的控制。

統包在實務操作上主要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1)設計建造(Design & Build, D&B)統包契約:

此種類型之契約,統包商通常依據業主需求,辦理設計及施工建 造工廠廠房等土建工程。業主需審查統包商之圖說並監督施工。

(2)設計建造與供應安裝(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EPC)統包契約:

主要用於供應製程工廠或基礎建設,其最後完成價格及竣工時程 於工程契約簽訂時即需確定者。在此種契約下,統包商依據業主需求,

承擔設計、施工、供應及安裝等之全責,將整體工程全部完成至移交 後即可營運之程度。雖然業主幾乎不涉入其過程,但仍應衡量個案特 性及需要,督導工程品質。

3.BT (Build-Transfer,興建-移轉)

承攬廠商以自備資金之方式,向業主承攬特定之工程,於工程完工 後將所有設施移轉給業主。在公共工程中,公部門以逐年編列預算來償 還承攬商之建造成本;在私人工程上,以分年攤還或其他有價物品(例

如股票)來代替價金攤還。

4.BOT (Build-Operate-Transfer,興建-營運-移轉)

為民間參與投資興建公共工程方式之ㄧ,公部門透過公開競標之方 式,選定民間廠商興建完工後,由政府簽定特許年限,交由特定之團體 經營,以作為其投資之報償,在協定經營期滿,再將所有設施移轉予政 府,由政府接續後期之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