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快捷式工程及契約型式說明
3.3 國內現行之營建工程契約種類
3.3.1 以發包模式區分
可分為總包契約、統包契約、BT、BOT 等四種不同模式。
1.總包契約
在國內業界普遍所採用之總包契約(如圖 6),係將設計包與施工包 分開,將設計人及起造人分別發包給不同之單位,以進行工程作業。
在設計包的部份,可能以分包之型態辦理,將建築、機電、空調等 設計工程,分別委託給建築師、機電技師事務所以辦理設計工作;另外 亦可能將設計工作以總包之方式辦理,例如委託給建築師統籌所有之相 關設計工作,建築師再以複委託之方式,將結構設計、景觀工程、燈光 照明、機電工程或空調工程…等,尋找配合之設計顧問公司以進行設計。
在施工包的部分主要是將所有的工程施工包括建築工程、機電工 程、空調工程或其他工程項目,項目發包給一家承包商以進行施工,承 包廠商可能以獨家承攬、聯合承攬、共同承攬或分包之方式來進行工程 施工。
聯合承攬 (joint venture)-意指兩家以上之同業結合來承攬工
程,例如兩家以上之營造廠簽訂協議,組成聯營組織,採內部分工或共 同經營之方式,向業主承攬特定工程,由各成員間約定分攤其損益,並 就該工程對業主負共同及連帶責任。本研究報告所提案例之一,即為兩 家營造廠,以財務及責任各負擔 50%之方式,向業主承攬此一工程。
圖 6 總包工程組織圖 圖 7 統包工程組織圖
2.統包契約 (turnkey)(如圖 7)
在一般的工程上,係將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分開辦理,即先由業主或 業主委託的顧問機構提供設計服務,再發包給施工廠商以進行工程的施 工。就小型工程而言,這種線型化的工程執行模式尚不致發生太大問題,
但若工程規模較龐大,性質複雜且參與工程單位眾多,上述傳統作法則 容易產生設計與施工配合不易、各單位權責不易釐清、變更設計處理困 難等問題。透過統包契約的模式,可以整合施工與設計人才,減少界面 協調的冗長程序,並可提早展開施工作業,縮短完工期限,以順利達成 工程的目標。
在統包契約中,由於從工程設計、施工或設備機具之採購、安裝,
皆由同ㄧ家承攬商負責,可減少工程介面的發生,對工程進度的掌握度 較高。對於業主而言,可降低工程糾紛的風險。具有簡化權責界面、縮 短建造時程、確保工程施工品質、降低建造成本、增進行政效率、善用 民間資源等之效益。
建築設計 機電設計 空調設計
…
業主
統包商
小包 小包 小包
設計單位
業主
統包商
小包 小包 小包
設計單位
但因統包工程係由統包商兼辦設計與施工作業,業主對工程的控制 程度乃大為降低,業主僅提出對工程性能及規範之需求,將有關設計、
施工、設備安裝、乃至於操作維護的工作,以單一契約發包給同ㄧ家廠 商,以承擔其所有義務與責任。在監督管理上可能遭致諸如統包商基於 成本考量,採用最低設計標準、選用較低標準之材料及設備同等品,或 對附屬設備或設施儘量省略,造成營運不便或增加相關成本。又如初期 運轉如不順利或未達規定或保證功能,業主要求瑕疵改善,而統包商卻 希望能減價收受,往往產生爭議等問題。
對於不可預見之情況(例如地質條件),在部分的統包契約中承商是 無須負責;然有部份之統包合約,強迫包商接受額外的風險,對業主之 成本及工期上,可得到更高的控制。
統包在實務操作上主要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1)設計建造(Design & Build, D&B)統包契約:
此種類型之契約,統包商通常依據業主需求,辦理設計及施工建 造工廠廠房等土建工程。業主需審查統包商之圖說並監督施工。
(2)設計建造與供應安裝(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EPC)統包契約:
主要用於供應製程工廠或基礎建設,其最後完成價格及竣工時程 於工程契約簽訂時即需確定者。在此種契約下,統包商依據業主需求,
承擔設計、施工、供應及安裝等之全責,將整體工程全部完成至移交 後即可營運之程度。雖然業主幾乎不涉入其過程,但仍應衡量個案特 性及需要,督導工程品質。
3.BT (Build-Transfer,興建-移轉)
承攬廠商以自備資金之方式,向業主承攬特定之工程,於工程完工 後將所有設施移轉給業主。在公共工程中,公部門以逐年編列預算來償 還承攬商之建造成本;在私人工程上,以分年攤還或其他有價物品(例
如股票)來代替價金攤還。
4.BOT (Build-Operate-Transfer,興建-營運-移轉)
為民間參與投資興建公共工程方式之ㄧ,公部門透過公開競標之方 式,選定民間廠商興建完工後,由政府簽定特許年限,交由特定之團體 經營,以作為其投資之報償,在協定經營期滿,再將所有設施移轉予政 府,由政府接續後期之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