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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快捷式工程及契約型式說明

3.5 小結

3.5 小結

在高科技廠房的工程興建中,因工程型態較為複雜且界面多,對工 期、品質及成本之要求也較一般工程為高,所以在營造廠之遴選上有更高 之要求。類似公共工程之公開招標模式,較少被採用;而以如公共工程中 之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之比價、議價模式,則常見於高科技廠房之

工程發包上,而三段式的招標作業模式,更是被各廠商所廣為採用,其目 的在確保得標廠商之經驗、技術及能力,可以滿足建廠之需求,可如期、

如質、如量提供業主所需之作業廠房。

而在施工單位的架構上,在高科技廠房的工程興建中,依目前國內的 營造環境,尚無任何一家營造廠商可涉及到科技廠房營運之專業中,亦不 存在於科技產業之生態中,所以在高科技廠房的興建過程中,BT 或 BOT 的方式尚不曾出現過。然部分之高科技廠房業主於工程興建中,需仰賴所 謂總顧問之協助,而總顧問之組成目前以歐、美、日系為主,而國外之公 司大部分以提供技術服務,甚少以統包之方式來承攬整個廠房之興建工程

(含建築工程、一般機電工程、無塵室工程及水、氣、化特殊管路工程…

等)。所以目前國內在高科技廠房的興建中,有部分工程採用部分統包之 方式處理,即融合總包與統包之方式,僅將建築工程部分採取統包之方式 辦理,其餘仍以總包方式為主。

在工程款給付方式的契約型態,在高科技廠房的工程上,總價承攬契 約、單價承攬契約、成本加酬金契約三種皆有廠商採用之。

1.總價承攬契約:以總價承攬契約而言,因預算控制及風險承擔的因素 考量,仍是大部分業主所樂於採用之方式,亦最為普遍。

2.單價承攬契約:而單價承攬契約,不管是承攬廠商、建築師、管理公 司甚至於是業主,因所牽涉之專業人員除工程人員外,估算、繪圖、

規劃管理…等專業人員需求性也較高,預算之管控也不如總價承攬來 得容易,所以雖然有部分業主採用此種發包模式,但比例並不高,且 有部分於工程後期,會回歸到總價承攬契約模式。例如國內部分營建 工程,業主委請承包商先行施工,業主並不立即開立採購合約,以先 行動工後議價之模式辦理。施工之過程當中不予估驗請款。但考量承 包商之資金週轉,以無息借款之模式,提供施工期間之工程款支付。

待細部設計大致完成後,再精算數量來確認並簽訂合約之總價。在施 工初期至設計完成之期間,所發生之工作項目,將現場所實際發生之

狀況回饋給設計單位,以作為設計圖說調整及工程款估算之依據,在 此階段之運作模式則類似實作實算契約。

3.成本加酬金契約:在國內有部分之特定業主,習慣以此模式辦理 工程發包作業,以帶工不帶料或連工帶料之方式辦理。

因應各種不同之工程類型、規模、或資金取得方式之不同,在進 度、品質、成本的權衡之下,考量人員組織架構之完整性,業主(起 造人)選擇對自己最為合適之發包方式以進行工程。

第四章 以不同價金給付契約案例運用於快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