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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快捷式工程及契約型式說明

3.3 國內現行之營建工程契約種類

3.4.2 單價承攬契約

(1)緊急工程,無時間準備詳細圖說及發包資料工期緊迫之工程。

部分之緊急修繕工程,例如天災對原本建築物所造成之破壞而需緊 急復原工項。

(2)基地環境、地下埋設物複雜,無法詳細與清楚估價之工程。

(3)工程規模不定,隨時有變更設計之工程。

(4)私人小工程與特殊工程,如屋頂之加建工程,無法用一般單價分析 算出總價時,採用本式承包契約,如一坪多少錢等之承包法即是。

(5)零星維護工程,在物價平穩時期,可於年初訂定單價承包契約,遇 有零星維護,業主僅需記錄使用材料與工資,即可給付工程款。

2 優點

(1)彈性高、可快速發包,可應付緊急情況。因合約之型態係屬實做實

算,當緊急意外情況發生時,可不用依一般之工程發包採購模式,

需待設計圖說及標單完備後再行辦理工程發包事宜。

(2)契約之內容簡單,還有變更設計糾紛較少。

工程契約規範工程款之計取方式,係依實際施做之種類、數量,然 後乘上所議定之單價來給付工程款,即使是因施工現場之調整致使 工程施做數量有所增減,只需於計價或結案時,依實做之數量辦理 結算,不需因每次之需求調整即需辦理設計變更,使工作及契約趨 於簡單。

(3)工程品質較易保持。

實做實算之工程,承包商可依據業主之需求施工,而依施工之結果 向業主索取合理之報酬。例如使用材料之等級,可依業主之期望予 以採購,

(4)工程進行中,可隨業主意願變更,故先期設計作業可較簡略,可縮 短設計作業時間。

(5)公平性高,業主所支付之工程款、與承包商所拿之報酬為實際所施 做之數量。

(6)承包商風險較低。

3 缺點

(1)工程總價比總價承包契約高。

影響工程款高低之因素,會因工作地點、施工位置、樓層高度、

數量、外型…等因素而有所差異。在工程實務上,最低價標仍為各 工程專案業主所最常採用之決標模式。

在總價承包的工程型態中,投標廠商依建築師之設計圖面計算數量 以編列預算,再將空白標單(通常為提供施工項目及數量)提供給 投標廠商填寫單價,求得總價據以投標。影響到日後工程合約金額 正確性之可能因素:

c合約漏項 - 預算編列者,疏忽圖面某一項目而未予計算,而投標 廠商亦未發現。

d合約數量不足 - 數量計算者之計算模式唯有看到才有算到,如果 遺漏某些區域未予計算,所求得之標單數量自然不足。

e計算錯誤 – 計算疏忽、登記錯誤(筆誤)、單位錯誤(例如公制 或英制)。

f競標之考量 - 在算標之初期,一般廠商會詳細估算標單中各工項 之價格,但在投標或開標之議價過程中,在得標的考量下,往往會 採低利潤高得標之策略,以較原估算低之價格投標,甚至犧牲部分 數量較少之工項,以低於成本之價格投標;尤其是經濟不景氣時,

惡性競標之情況更為嚴重。

在總價承攬的工程契約中,短少之情況較有可能發生;而在單 價包實做實算的工程中,工程數量依實際發生及施作數量計算,不 會產生合約數量不足之情況。工程漏項部分,通常以設計變更之模 式增加新增工項。所以上述之問題並不會發生,也就是說即使在同 單價的施工項目中,在完成某一單項工程,單價包契約的工程的總 價,比總價承攬合約的金額較多之機率相當高。另外在單價包投標 過程中,因為係以個單項工程填寫單價來投標,各投標廠商對各單 項工程之直接成本掌握更為詳實,即使減價也會在成本以上,議價 的空間不若總價承包包裹式之議價有彈性,最後之決標總價,自然 容易比總價承包方式來得高。

(2)較會產生拖延工期,浪費材料之情事。

在總價承包合約中,因工程的風險大部分由承攬廠商來承 擔,承包商依圖面及標單數量,在規定的工程期限內施工,即使 圖面與標單數量與實際不符,承包商仍須依合約規定完成工程,

所以對工期及材料的管控性較高。而在實做實算的工程合約中,

材料使用得越多,表示工程進行的項目也越多,工程款自然也越

多,承包商為計得更多之工程款,進料的管控可能會與工地現場 之實際需求有所出入,容易造成物料閒置或浪費。尤其在部分工 程合約規定在已進場材料可估驗一定比例之工程款中,情況更為 嚴重,部分廠商甚至以此做為資金週轉的模式之一,例如向業主 計價取得現金或一定期限的支票,給付給材料供應商則簽發更長 期限之票據,期間賺取利息或便於資金週轉。

(3)業主無法預估工程款。

無論是公共工程或私人工程,通常一個新的工程案於規劃之 初,建築師會先諮詢業主之需求(包括使用空間、使用人數、用 途…等),並會瞭解業主的預算,及日後可能之設計變更所衍生費 用之準備金額度,建築師再依所取得之資訊以進行設計,業主的 預算為已知數,在符合業主的基本需求下,建築師可搭配一些建 材的選擇以控制預算。例如外牆材料的選擇,帷幕牆系統、貼磚,

對工程之總價皆有絕對性的影響。總價承攬工程合約,是在既定 的預算內進行發包作業,施工過程中所可能衍生之一些不確定風 險由承包廠商概括承受,除非有預算編列之明顯疏失,否則工程 款總價已被確定,業主可依據工程實際發包金額來籌措經費,所 以除非在有設計變更的情況下,工程價金已被確定。而實做實算 的的工程契約中,如果圖面之成熟度已達 100%,業主也僅能計算 到接近工程實際金額之工程款;又如果圖面部分之設計條件會因 實際施工現場狀況而有所差異時,工程款之金額,須待工程完成 後,方可得知最後之工程總價,對公共工程及部分有預算編列機 制之公司,將造成影響。

(4)先期作業準備欠周詳,遇有遺漏之單價項目易生糾紛,且決定新項 目單價費時,易延誤工期。

在高科技廠房採用實做實算契約之最主要原因,係因採一邊 設計、一邊施工之方式進行,在發包之初提供給承包商之圖面原

本就不完善,工程標單之製作也僅為初估,所以產生合約漏項之 情況極有可能發生。當產生一新增工項時,一般正常程序為先辦 理工程設計變更之追加減帳議價,取得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協議之 價格後再予以施工,過程曠日廢時,容易影響到工程進度,尤其 當雙方對價格認知差異過大時,往往需經過多次的議價協商方得 以確認。尤其當承攬廠商在精算工程數量,如實際獲利不如預期、

或以明顯虧損,在設計變更遇到新增單價時,往往浮報單價來彌 補原本工程金額之不足,甚至以暫停工程施工,要求議價完成後 再予以施做,如此作法對於與時間賽跑之高科技工程業主,是無 法接受的。

(5)物價波動因素對單價之影響需事先訂定清楚,否則施工中如發生物 價波動,易發生糾紛。

一般的工程合約大部分會訂定如遇物價指數波動之處理辦 法,國內之民間工程,普遍以不受物價指數影響做為工程契約之約 定,即使是公共工程,也普遍有此規定。當物價平穩時問題不大,

但如果物價波動劇烈時,對於承攬廠商之營運將造成巨大之影響。

例如金屬物價的調漲,前幾年(2000 年)國內鋼筋物價由原來八千 四百元調漲至一萬八千元(2004 年),漲價幅度超過 100%,受物價 波動之廠商無不哀鴻遍野,多方尋求救濟。在營建公會的多方奔走 下,行政院及公共工程委員會,也針對物價指數波動處理提出基本 原則,在公共工程中,即使原註明為不辦理物價指數之工程合約,

亦可在機關有標餘款的情況下辦理物價指數調整。然而規範之效力 僅及公共工程,對於私人工程並無約束力。

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公共工程之相關規定,一向是民間營造業 跟隨的方向,以總價承攬合約而言,對於實際工程數量如超過合約 數量之一定比例時,可另行議價而不以原合約單價辦理追加減帳。

但在單價承攬合約中,原本就未列合約數量,自然無法依此辦法辦

理。

在高科技廠房工程中,結構量體皆非常龐大、工程款高、影響 程度當然也大。如果在工程初期發生較大之物價指數波動,業主如 果不同意承攬廠商所訴求之工程款補貼,承攬廠商如果不以商譽考 量、或對公司之營運已造成決定性之影響時,在衡量得失的過程 中,甚至可能以終止合約來減少損失。

(6)現場施做數量的認定容易產爭議。

實務操作上對於工程執行數量的核對,承包廠商通常會以下列 幾種情況進行考量

A.進料單:承攬廠商以其向材料商所進場之材料數量作為數量計算之 基準。例如鋼筋進場,以磅單做為材料使用之依據、混凝土澆置時,

以預拌廠之出料單作為施做數量之依據。此種數量計算方式看似合 理,承包商向其下游材料供應商購買多少數量,即向業主請領多少 工程款。但其中牽涉到,如果因承包商管理不善所造成之材料浪 費,例如土方超挖,需以混凝土作為回填材料、又如鋼筋裁切,其 進場規格與工程實際尺寸搭配不佳,造成損耗率過高、其他如失 竊、堆置不善造成物料損壞…等,

B.圖面條件之估算數量:以圖面設計條件來計算數量,為一般預算編

B.圖面條件之估算數量:以圖面設計條件來計算數量,為一般預算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