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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快捷式工程及契約型式說明

3.3 國內現行之營建工程契約種類

3.3.2 工程價金給付方式

依工程款給付方式之工程契約型態,約可區分為總價承攬契約、單價 承攬契約及成本加酬金契約,說明如下:

1.總價承攬契約(Lump-Sum Contracts)

總價承攬契約就是甲乙雙方約定完成圖說、規範、一般條款、特 別條款等所訂定的一切工程所需的總價款的一種契約。由業主提供完 整之圖說,承攬廠商依此估價投標及施工。在雙方工程契約訂定完成 後,除因設計變更外,承攬廠商須依據投標時之圖說施作完成,業主 則須依雙方所簽定之工程契約書總價给付給承攬廠商。不論實作之數 量與圖說或標單數量之差異,雙方依此實行。

依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協會七十六年六月修定之工程契約範本中契 約主文第五條對總價契約之規定為「總價契約:工程結算總價即按契 約金額計给,如因變更設計致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 予以加減帳結算。惟若利潤與管理費係另列項目者,應按結算金額與 契約金額之比例增減計給。」

總價承攬的工程亦可視為之責任施工,不管承攬廠商實際花費多 少經費,都是由承攬業者自行承擔風險。換言之,營造廠商若為了要 克服一些無法預測的工程問題,而需要比估價時多付出額外的成本 時,也是由業者自行吸收。例如地下工程是營造業者所面臨最困難且

最複雜的工程項目之一,因其存在著許多無法預測的變數。在總價承 包的契約下,承包廠商完成契約所約定的全部工作,則業主給付簽訂 契約時的總價款;若有加減金額時,必須依契約中之約定辦理,例如 工程變更、設計變更之協議。

就業主的角度而言,無論發生何事,工程契約價格即表示承攬廠 商須完成合約內之所有工項,完成工作的所有費用及即使現實的不可 預期的工作,承包商仍須完成工作,而不可額外請求追加工程款。所 以承包商於投標時,必須謹慎檢視並計算所有應完成之工作,包括所 有材料、設備及相關事物。同時也負擔成本之風險。

簽訂總價承攬契約之設計及施工規範或說明書應極詳盡,且工程 之性質不應具有嚴重難測之風險,所以在成本估算的過程中,除非因 人為的計算失誤,不應有太大的落差。但是如果規範不是太明確,或 所提供的圖面、基地條件不是太詳盡,因為契約金額的風險是由承包 廠商來承擔;承包廠商因為需要承擔契約金額的風險,所以可能將風 險化為意外準備金,並以各式之名目隱藏於工程總價中,故報價也許 偏高;因此業主可能支付較高的工程款。但因本法之籌備與管理較為 單存,並對工程的支出金額能作比較準確的預算,因此也較被普遍所 採用。

2.單價承攬契約(Unit-Price Contracts)

所謂單價承攬契約就是預先估算工程項目中各工種的單價,再乘 以概算之數量而得契約總金額的一種契約方法。也就是將工程細分為 各式的工作項目及數量,將每一個工作項目的單位價格固定,承攬廠 商依圖說完成工作後,計算最終實際所完成之數量。單價承攬之單價,

一般常用之單位有材料單價、工資單價、每單位面積單價及每立方體 積單價等數種。因當初的工程數量為概算,故契約總金額可能變動;

也因此其總價常與原契約的總價不同。付款方式為業主依照完工之工

程數量及簽訂之單價,核算後付與承包廠商。此方式在工程結束前,

工程標單中之工程數量及總價並不能確認,只有單位價格為確認之項 目,故又稱為實做實算契約。

承包商投標時,依據業主所提供招標文件之工作數量進行估價,

因此工作數量的多寡會影響到承包商估價時之成本計算,當工作數量 產生巨大之變動時,工作實際花費之成本與估價時之費用將有所出 入,對業主或承包商而言,皆存在著部分的風險。

3.成本加酬金契約

ㄧ種為承攬廠商在完成工程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後,依所實際發 生之成本,再加上與業主雙方簽訂所同意之ㄧ定比例金額,作為施工 之報酬。此種工程契約為承攬廠商依設計圖說申報施工所需工項之工 程款,經計算總價後,另外再依施工價款的一定比例金額作為承攬廠 商之工作酬金。其實在總價承攬的合約中,部分工程之廠商施工酬金

(有些稱為利潤管理費),亦依此原則辦理。

另ㄧ種方式則為在施工成本以外,業主另行给付一定金額之酬 金。即不以施工工程款比例;而以一固定之金額作為施工酬金。

例如國內某企業所屬之營建工程,即採用此方式,說明如下:

○○企業之代工不代料模式

○○及關係企業之營建工程發包模式,採部分成本加報酬之方 式。○○及其關係企業於營建工程之發包,部分採業主供料之工程契 約,承攬廠商代工不代料。其作業方式為○○公司以其企業母體,向 材料供應商詢價,以電子投標方式聯合採購其企業所需之各項材料(不 只是營建工程材料,其他生產工廠所需之原物料採購,亦以此方式辦 理),以大量採購之方式來降低採購成本,然後再提供給其關係企業所 發包之營建工程使用。而承攬廠商則加上施工材料工項所需之加工、

安裝成本,再加上一定之管理及利潤費用,據以承包其工程。但○○

並非將所有的工項都採用上述模式,對於假設工程之部分(假設工程:

施工期間之所必須,而於施工完成需移除之項目,例如模板工程、鷹 架工程、施工圍籬、及工程期間之勞安衛設施等),則採連工代料之方 式。所有之材料數量皆依設計圖面計算,若承包商於屬業主供料之部 分使用超過合約數量,承攬廠商需支付使用超出合約數量材料之費 用,其他如工資及所衍生之管理費、利潤等,業主並不给付。而在連 工帶料之部分,則屬總價承攬之契約類型。

3.4 總價承攬合約及單價承攬合約之適用時機及優缺點比較

因應工程的特性,在其適用時機、優缺點,選擇運用總價承攬契約或 單價承攬契約之型態,說明如下:

3.4.1 總價承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