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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現行之營建工程發包模式

第三章 快捷式工程及契約型式說明

3.2 國內現行之營建工程發包模式

目前一般公共工程採用之招標方式大致可分為三大類;即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種。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招標方式,在地方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工程因 為時機與需要的不同而用不同的方式來發包。不過這三類發包方式中,仍 以公開招標為最普遍,因為業主為使發包之工程達到工料最省,以及發包 作業最穩健的目的,因此以所謂之公開競標方式來進行發包。

3.2.1 公開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之說明: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 廠商投標。由主辦工程機關經由報紙刊載、通訊方式或機關門首公告其所 擬建造之工程範圍,招請營建廠商參加競標。凡具有營造廠商資格且符合 招標條件限制者均可參與投標,此種方式一般常見於政府機關之工程(流 程表如圖 4)。

基本設計階段

規劃階段 發包作業 營建施工

細部設計階段

驗收結算

規劃階段 設計階段

3.2.2 選擇性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之說明: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 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由主辦工程機關預先 辦理廠商登記,就工程規模大小、工程品質及工期時效等因素,調查其經 驗與信譽,然後通知其中若干合適之廠商參加競標,並令各廠商估算其承 造價格,以資比較而作選擇。

3.2.3 限制性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之說明: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 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1.比價:不作公開招標,而由主辦工程機關指定兩家以上信譽優良廠商,

逕將工程內容告知;並約定時間、地點,在規定時間內分別由廠商提 出該工程之估價單(工程造價)。投送估價單後,由主辦機關在預先決 定之時間地點,當場公開比價,逐項審查並比較,最後選擇價格合理 者發包承攬。在政府機關之特殊工程及一般民間工程重視品質者或關 係企業之間最可能採取此方式來競標。這種招標方式,因為削價競爭 的可能性減少,比公開招標方式能確保工程之品質及工程之進度。

2.議價:由主辦工程機關指定特定營建業者來商議承造工程費,雙方不 拘形式互相商議承攬價格,以便雙方能夠圓滿達成協議。此種承包方 式一般用於工程特殊且該地區僅有一家該工程之專業廠商時,或是經 兩次比價而不成立時。由於議價並非自由競爭方式,故政府機關使用 此投標方式時,必須先獲得審計機關同意方可。

備 標

籌辦招標相關事宜

(法45 ,48 ,50,細48,50) 有不予開決標情形

目前部分之公共工程為了廣求具有能力之營建廠商,於是並不嚴格限 制資格,但又恐怕放寬條件後有不良廠商藉機以低價得標,故採用所謂之

「二階段開標」或「三階段開標」方式。也就是開標係採用兩階段或三階 段來進行,即資格標審查和價格標競標的二段式,及資格、技術和價格標 的三段式分段開標,換言之,就是先行審查營造廠商之資格文件及施工計 畫書,經審查通過後方可進入最後一階段之價格標競標過程,這種招標方 式之目的在於確保工程品質及工期。一般民間工程的招標方式亦與以上所 述公共工程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