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四節 以美國加州法庭通譯計畫進行參考與比較
本論文第二章第二節業已介紹美國加州法庭通譯計畫,本章第一節則探討我 國司法通譯之培訓與管理規範。本節以兩國制度對司法通譯之先備能力要求、考 試認證方式進行比較。
壹、由政府提供資源培訓司法通譯
美國加州法庭通譯係由加州司法委員會設立,負責法庭通譯之招募、考試測 驗與認證管理,透過在職訓練、年度資格審查等方式,確保法庭通譯之傳譯能 力。此計畫由加州州政府提供資源,以培訓足夠數量、能力相符的法庭通譯,保 障不諳英語者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如第二章第二節所述。而加州法庭通譯的使用 狀況、年度通譯員相關支出,均受加州議會監督。
從國家提供適當組織與程序保障義務來看,積極面向須營造適合基本權實踐 之環境,幫助落實人民基本權;消極面向則是透過適當組織或程序,防止、減少 基本權實害的發生。國家為實踐司法人權,維護訴訟參與者語言公平權利,主管 機關應妥善規劃、建立專責且專業的司法通譯制度,從過往相關研究、監察院調 查報告、司法國是會議的討論與本研究訪談結果,均認為政府部門並未有效整合 經費與人力資源。我國雖已有司法體系設置特約通譯制度,惟受訪者A 認為司法 通譯制度在未來應走向公共化。受訪者A 除在南洋台灣姊妹會推動司法通譯培訓 課程外,亦帶著同樣的課程規劃與新竹縣警察局的警官合作推動,希望未來在這 套課程普及後,由國家負起執行司法通譯培訓的責任:
「我們(南洋台灣姊妹會)在做這些培訓課程不是因為要分擔國家的工 作,而是因為沒有做的話可能會有人因此受到傷害,可是我們並沒有想 一直做下去,而是想做政策模型給(國家)看。像我們也和新竹縣警察 局合作施行同樣的課程,如果成效也能做起來,新竹縣也不用額外找其 他縣市的通譯或台灣司法通譯協會派案,自己建立了這個系統,全台灣 都做這件事,國家開始承擔這個責任之後,我覺得就往前邁進一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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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局之外,檢察署、法院大家開始做起來,就不需要我們了,怎麼會是 由我們來建立一個要永久存在的制度呢?」(20190528A)
在受訪者A 所提到的政策模型中,其中較具體的作法是透過各地均有設置服 務據點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員駐點進行案件觀察或諮詢,從尋求法律扶助的外 籍人士案件量推估當地可能的通譯需求量,並開始規劃需要在此地投入多少資源 和人力:
「像法扶一樣有各地據點,通譯需求發生,這個據點就可以派人支援。
(通譯)是國家提供的,今天我請你去派出所、請你去法庭或其他機 構,由據點派任,來幫通譯和需求機構做對口,勞動條件可以保障,這 樣的話即使是去尖石鄉,我可以保障勞動條件,也可以拿到提供專業的 費用,跟我去法院是一樣的,我就不會抗拒去尖石鄉,在培訓方面也可 以不用一次培訓大量,依案量需求可以調整,就讓這幾位專業通譯可以 發展得淋漓盡致,這些人因此有穩定的工作環境、月薪,成為專職通 譯。」(20190528A)
受訪者A 亦建議可以從高等教育方面著手,在高等教育階段開設與司法通譯 相關課程,國家考試增列司法通譯類科進行招考、訓練再分發到各地法院、檢察 署或有案件傳譯需求的地方,提供穩定並具有專業的工作機會,讓司法通譯成為 人民願意投入的志業:
「若(司法通譯)制度建置好,我們也不用每年辦各種培訓,可以用認 證、或類似公務進用的方式,真的想做好司法通譯這件事,就國家考試 每年開放名額表明需求,像是法律系畢業的學生、會東南亞語再來考也 可以,會東南亞語再去唸法律系也可以。因為是國家提供的,不用更大 量的資源持續地培訓,是讓行政區域裡面的人能夠好好培養。這些人能 夠在(司法通譯)的位子上專業工作,不用再去一邊賣保險、有空才來 做通譯,我就只要好好做通譯服務的工作,就可以養家活口,如此就會 有人願意投入這個專業。」(20190528A)
受訪者A 提及的制度藍圖,與日本目前司法通譯的培訓歷程相似,日本自高 等教育階段即設置相關科系進行司法通譯教育,除語言與司法專業的教學外,亦 有至機關實習,期能有效強化學習者的實際經驗;在警政、司法部門亦對通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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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訓練舉辦講習、提升通譯員薪資與強化司法人員與民間通譯的委託關係,以有 效利用國家資源。研究者亦同意司法通譯本身具有公益性,制度建立與合理待遇 制度並非屬於特定民間組織之責任。
貳、先備語言能力要求
一、我國對特約通譯之語言能力要求為中級以上
我國司法通譯培訓管道有公部門舉辦的現職通譯在職訓練、特約通譯教育訓 練,以及非政府組織自行籌辦的司法通譯培訓課程,兩者對通譯語言能力的要求 略有差異。由於我國《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所稱之通譯以現職通譯、特約通 譯為主,由於本研究與東南亞語言之親近性,所關注之東南亞語言傳譯係以特約 通譯為主,故以特約通譯進行探討與比較。
在特約通譯方面,欲申請成為特約通譯者,依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對申請資格之認定:「提出通過政府核准之語言檢測機構「中級」以上語言證明
225。若無語言能力證明,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連續居住五年以上亦可。」、
「外國人在本國具有學士以上學歷或其他足以證明其通曉本國語言能力之證 明」。而在《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 點》第3 點則是以《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的條件為基礎,再增加「國內外大 學院校擔任教授或講師並教授特定語文」、「具有特殊領域專門知識或技術經驗並 具有該領域語文能力」、「經其他單位遴選為特約通譯者」等三款。
若是法院或檢察署列冊之特約通譯不敷使用、臨時需要傳譯特定語種時,得 使用臨時通譯,當事人之間也能合意選任通譯,對於此類型通譯的語言傳譯能力
225 以東南亞語言中較常使用的泰語、印尼語、越南語等語種為例,均有提供語言能力檢 測:台灣泰國交流協會http://www.tteaorg.tw/、文藻大學語言中心印尼語檢定考試 http://c051.wzu.edu.tw/article/465549、IVPT 國際越南語認證
http://cvs.twl.ncku.edu.tw/iv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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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要求「熟諳該國語言」,並不需通過法規對特約通譯的語言能力要求、中文程 度測試與教育訓練。
若各建置法院或檢察署要求特約通譯具備法學中文能力,亦可參考第二章第 二節美國加州法庭通譯計畫之考試方式,以提供範例試題、自學資源等方式由考 生自行精進學習,再以考試評量其能力。
二、美國加州法庭通譯報考要件中則以通過考試為準
在美國加州法庭通譯的報考要件中並無明定需要通過何種語言能力檢定,而 是建議有志報考法庭通譯者完成大學以上或高階英語課程,並鼓勵報考者透過廣 泛閱讀許多領域的書籍和專業期刊、報紙社論和文章,以掌握英語詞彙和概念,
從日常生活中自我能力精進。
不論報考何種語言,均先通過英文試題的筆試,包含英文文法、法庭常用語 及專業倫理道德,在此階段即須具備相當英語程度,方可掌握題意、正確作答。
口試語言若屬於15 種較常使用之認證語言,則須通過同步口譯、逐步口譯和視 譯,從此部分可以推知美國加州法院要求考生在參加法庭通譯口筆試前,就要求 具備勝任通譯工作的相當程度能力(如表2-4-1),例如:對陪審團程序的瞭解、
對詞彙掌握是否精確、是否能流利使用工作語言或快速閱讀等面向,考試則是評 量考生是否具備這些能力的方式。
參、考試與認證制度
一、我國僅有各單位自行舉辦的檢定或考試
目前我國對司法通譯的認證,並無專責機構或是較具權威性的認證機關,在 各自開辦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民間團體有自己的結訓認證,各單位的認證之間如 何被採認尚待確立。在我國申請特約通譯,除具備語言能力經審查通過外,尚需 經過法院之中文程度(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測試,經測試合格後才能參加教育 訓練。特約通譯的教育訓練時數與內容如前一節所述,多為單純講述法律常識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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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概要,現有資料中僅2017 年高檢署所舉辦之特約通譯教育訓練在最後 有安排口試,其餘並無針對通譯本身專業傳譯能力所進行之考核或評量。
非政府組織方面,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司法通譯協會則各自於每期課程結 訓時辦理考試。南洋台灣姊妹會的期末考試有課程內容紙筆測驗、模擬法庭的口 試,受訪者A 對於現在不同單位各自為政的通譯培訓,則是建議建立共同、明確 且具有公信力的認證標準:
「現在的認證有來自例如司法通譯協會自己的認證,南洋台灣姊妹會去 年和法扶、翻譯所合作的也有認證,這些認證彼此之間,如何被採信、
認定?大多是建立在口碑或是過去的經驗,我們現在就是需要這個(認 證制度),只是這個東西沒有像多益、托福有很明確、公眾可認定的標 準。所以有這個標準是好事,像是美國加州法庭的狀況,在取得通譯資 格後,還要再參加30 小時的在職訓練,以數量來說很精實(特約通譯 22 小時、南洋台灣姊妹會的課程是 54 小時);在通過認證前,意味著他 在專業領域上已經過門檻,30 小時只是溫故知新,跟上腳步,這應該已
認定?大多是建立在口碑或是過去的經驗,我們現在就是需要這個(認 證制度),只是這個東西沒有像多益、托福有很明確、公眾可認定的標 準。所以有這個標準是好事,像是美國加州法庭的狀況,在取得通譯資 格後,還要再參加30 小時的在職訓練,以數量來說很精實(特約通譯 22 小時、南洋台灣姊妹會的課程是 54 小時);在通過認證前,意味著他 在專業領域上已經過門檻,30 小時只是溫故知新,跟上腳步,這應該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