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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通譯的培訓與管理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我國司法通譯的培訓與管理

自2006 年起,司法院針對現行通譯制度已不敷多種語言的使用需求,進行 通譯相關規則的研擬、設定與實施,並進行特約通譯的招募和訓練;大約自同時 期起,台灣司法通譯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及其他非政府組織亦相繼開辦許多司 法通譯培訓課程。本節分別從我國公部門現職通譯與特約通譯、非政府組織自行 開辦之課程,就培訓與管理面進行概述。

壹、公部門通譯人員

在《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所稱之通譯,包含法院現職(具有公務員資 格)通譯及特約通譯兩種175,以下分別就現職通譯與特約通譯的選任方式與在職 訓練(特約通譯稱教育訓練)進行介紹:

一、現職通譯

(一)舉辦國家考試進行考選

175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2016 年 3 月 30 日修正)第 2 條:I 本作業規定適用於當事 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或關係人)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 通曉國語人士之案件。II 本作業規定所稱通譯,除另有規定外,指法院現職通譯及特約通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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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研習時數均為27 小時,僅 2019 年之課程將「參訪活動」規劃為環境教育實地 教學182,餘如下表4-1-8、4-1-9 所示:

表4-1-8 2018 年通譯在職研習課程表(研習時數共 27 小時)

研習人員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通譯,共 40 人 研習日期 2018 年 6 月 4 日至 6 月 8 日

課程名稱 擬聘講座 時數

通譯實務與角色 法官學院推薦 1

法院組織與行政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推薦 1

便民禮民服務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推薦 3

民事通譯實務 司法院民事廳推薦 3

刑事通譯實務 司法院刑事廳推薦 3

手語教導

陳濂僑、李振輝/公共電視台 主持人、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 用處手語翻譯服務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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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活動 法官學院推薦 3

公務紀律 司法院政風處推薦 3

行政法介紹 最高行政法院推薦 2

業務座談 司法院人事處推薦 2

(資料來源:法官學院研習業務計畫書183、研究者整理)

表4-1-9 2019 年司法院通譯在職研習課程表(研習時數共 27 小時)

研習人員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通譯,共 40 人

182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 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 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因此於現職通譯在職訓練中規畫 3 小時之環境教育實地參訪,以符合法規需要。

183 法官學院,http://tpi.judicial.gov.tw/UserFiles/107 年度法官學院研習業務計畫書.pdf,頁 53,最後瀏覽 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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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法官學院,http://tpi.judicial.gov.tw/UserFiles/108 年法官學院研習業務計畫書.pdf,頁56,

最後瀏覽2019/07/16。

185 2006 年 1 月 24 日司法院秘台人二字第 0950002302 號函:「法院現職通譯人員,在陞任二 等通譯時,除需具國、台語傳譯能力外,亦需具備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越南語、

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等其中1 項第 2 國語言,並經各用人法院證明具業務所需之傳 譯能力;第2 國語言檢測應達「中級」以上標準,以提昇法院通譯專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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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通譯其他因年齡、學習能力等狀況而無法適任通譯者,或可再研議轉任錄事、

庭務員等職務。

二、特約通譯

(一)由各建置法院186、檢察署延攬或自行提出申請

由於近年來東南亞國家移民、勞工來臺人數逐漸增加,面對移民、移工因語 言不通或中文能力不精熟,導致其未能於發生糾紛時,及時提出有利於己之主 張、聲請調查證據與實質參與程序等問題。由於現職通譯於考選時僅須具備在地 方言或英文能力,就其他各國語言傳譯能力較為欠缺,目前多由臺灣高等法院及 其分院、檢察署自行延攬通曉手語、客語、原住民語及他國語言一種以上,並能 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再經教育訓練後建置於「特約通譯名冊」提供各法院 或地檢署選用,以協助法庭傳譯事務。

目前各法院、檢察署延攬特約通譯,主要依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詳參附錄五)、《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 給要點》(詳參附錄六)進行選任與聘用。對於特約通譯的資格要求則有以下設 定:

1.通曉語言之種類

特約通譯主要延攬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187、英語、法語、德 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阿拉伯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 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以 上語言者,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188

186 在《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3 條統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 法院為「建置法院」,係指建置並約聘特約通譯之法院。另最高法院多為書面形式的法律 審,通常不開庭,因此較無案件傳譯需求,故在建置法院中並未列有最高法院。

187 同註 58。

188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3 條、《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 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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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要件

通曉上開語言者,可填寫申請書向建置法院或檢察署提出申請,並提出「經 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 若無前揭證明,則提供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之證明 即可。

除語言能力證明外,檢察署特約通譯之申請要件還有「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 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語文學系、科或研究所擔 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教授特定語文之證明」、「外國人在其本國具學 士以上學歷或其他相關足以證明其通曉本國語言之證明」、「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 知識或技術經驗,並具該項領域語文能力之證明」、「經其他政府機關或機構遴選 為特約通譯之證明」189,其中,在國內外立案大學教授講師教授特定語文、經其 他政府機關遴選為特約通譯者,由檢察署逕予遴聘,不須提出申請。

3.中文程度測試

前揭申請經建置法院、檢察署書面審查通過後,由建置法院、檢察署派員測 試申請者的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閱讀能力)190。在法院部分,中文程度測試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第5 點第 2 項規 定,由院長指派書記官長、民、刑事紀錄科科長及其他適當人員為之,依臺灣高 等法院轄區特約通譯中文測試基準表,以面談口試方式進行,主要評量項目有基 本聽力(30 分)、閱讀能力(30 分)、口語表達能力(40 分),分數低於 60 分者 為不合格。

189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 3 點第 2 至 5 款。

190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5 條第 1 項、《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 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5 點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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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約通譯之教育訓練

經書面申請、中文程度測試通過後,始准參加特約通譯之教育訓練。為確保 特約通譯的傳譯品質,明定司法機關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法院部分由法官學院 負責,檢察署則自行辦理講習191。依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5 條之規 定,目前法院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如下表4-1-10 所示:

表 4-1-10 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共計 22 小時)

課程名稱 上課時數

法院業務簡介 2 小時

法律常識 6 小時

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 10 小時 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 4 小時

共計 22 小時

(資料來源:《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研究者整理)

除上表所規定之課程外,各法院亦得視不同需求,而增加、設計不同之教育 訓練課程及時數192。就教育訓練之課程內容,監察委員於2012 年曾對我國司法 通譯問題進行調查,統整2006-2010 年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特約通譯教育訓練之 日程表與課程內容,如下表4-1-11 所示:

表 4-1-11 臺灣高等法院 2006-2010 年辦理特約通譯教育訓練一覽表 2006 年 2008 年 2010 年

受訓人數 108 人 68 人 48 人

191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7 條、《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 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5 點第 1 項。

192 研究者曾於 2019 年 4 月 10 日投書司法信箱詢問各法院歷年辦理特約通譯教育訓練之課 程表或有關內容,經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於4 月 26 日回覆如下:「張雅琳君,您好:……

各建置法院約聘特約通譯,除上開規定課程外,得視不同需求,而增加、設計不同之教 育訓練課程及時數,是各建置法院之教育訓練課程均不盡相同。本廳目前並無各建置法 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課程表相關資料,建議台端逕向各建置法院申請提供,以節省公文 往返之時間。感謝台端關心司法,祝您研究順利,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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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譯之專業技能 2 小時

傳譯之倫理責任 2 小時

共計 12 小時

在檢察體系的通譯教育訓練,則參考陳雅齡教授於2017 年參加臺灣高等檢 察署舉辦通譯訓練之課程表,如下表4-1-15 所示:

表 4-1-15 臺灣高等檢察署 2017 年辦理通譯訓練課程表(共計 12 小時)

講習日期 2017 年 10 月 2、3 日

講習地點 法務部五樓大禮堂(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 號)

訓練課程與時數

法律常識(陳昱旗檢察官)3 小時 檢察業務簡介(蔡顯鑫檢察官)2 小時 傳譯之專業技能(陳雅齡教授)2 小時 偵查程序概要(何祖舜檢察官)3 小時 傳譯之倫理責任(陳子瑋教授)2 小時 口試(陳傳宗檢察官、何祖舜檢察官)

備註 欲參加口試者計64 人

(資料來源:陳雅齡《法庭口譯:理論與實踐》196;研究者整理)

從以上所列之教育訓練課程表所示,自2006 年實施特約通譯制度起,初期 授課師資皆以法官、檢察官或院內各科科長為主,係通過國家考試、並在法律專 業具有相當程度,而講授內容多為業務簡介與訴訟程序概要介紹。

從以上所列之教育訓練課程表所示,自2006 年實施特約通譯制度起,初期 授課師資皆以法官、檢察官或院內各科科長為主,係通過國家考試、並在法律專 業具有相當程度,而講授內容多為業務簡介與訴訟程序概要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