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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壹、研究背景

語言隔閡,向來是外籍人士因婚姻、工作或其他社會因素而異地遷徙、居住 所面臨到最明顯的挑戰。在日常生活中,舉凡一般事務處理、購物、就醫或使用 大眾運輸工具時,若是來自國外、不諳中文,或中文能力較不精熟的外國籍人 士,即會需要語言的轉譯或協助。近年來,因婚姻、工作等原因來臺之東南亞籍 人民數日漸增加,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的統計,至2018 年 7 月,來自東南亞各國 的外籍配偶、移民工作者約有84 萬人,佔外籍人口之大宗。各縣市外裔、外籍

(含中國大陸、港澳地區)配偶總人數為53 萬 8,425 人,其中原屬越南、印尼、

泰國、菲律賓和柬埔寨等東南亞地區國家的外籍配偶人數約有15.5 萬人1;而我 國近年來由於經濟產業轉型、醫療照護需求增加,自前揭東南亞地區國家引進大 量勞動人口,以從事一、二級產業與社福看護工作為主,此類國際移工人數現約 有69.2 萬人2。居住時日漸長後,人與人之間難免產生糾紛,以內政部警政署警 政統計年報來看,按國籍別統計刑事案件外籍嫌疑犯人數,2017 年度外籍嫌疑犯 人數總計3,206 人3,相較於日常生活事務處理,當涉入司法訴訟案件時,面對檢

1 各縣市外裔、外籍配偶人數統計資料(2018 年 7 月),原屬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與柬 埔寨等國家之外籍配偶人數為155,928 人,參見內政部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352321&ctNode=29699&mp=1,最後檢索日 2018/09/16。

2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2018 年 7 月),來自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與柬埔寨等國 家之外籍勞工人數為692,868 人,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https://statfy.mol.gov.tw/default.aspx,最後檢索日2018/09/16。

3 內政部警政署,106 年警政統計年報電子書,頁 250-255,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statistics/Y106/Y106.html 最後檢索日 2019/03/29

2 14 日,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14/1465447/ 最後檢索日 2018/11/14

8 聯合新聞網,印尼漁工虐死案重啟調查 同船漁工今特地來台作證,2018 年 5 月 7 日,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28513 最後檢索日 2018/10/3

9 自由時報,中正一分局遭爆通譯亂編 恐嚇性侵被害人「強姦妳」,2018 年 5 月 16 日,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27627 最後檢索日 201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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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檢核制度等問題,而未能保障我國外籍住民在涉入司法程序時是否能完整表 達意見或主張權利。從實務層面來看,張安箴曾指出我國法庭外語通譯制度尚待 改進之處:一是司法程序的通譯人才明顯不足,二是國內未建置司法通譯專業規 範進行培訓、考核和管理。各級法院與檢警體系所配置、合作的通譯人員,有時 因外語能力、通譯專業倫理與法律專業素養不足,於訴訟程序進行時仍無法協助 翻譯,不諳我國語言之當事人因此未能充分瞭解並參與程序10

在學者鄭川如、陳榮隆、姚孟昌之研究指出,我國司法實務僅將通譯服務視 為程序上的規定(如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均有提供通譯相關規範),而非 實體上應當受到保障的權利11。我國既已於2009 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內國法化,為保障人民有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國家有義務提供足夠數 量、且具有一定品質的通譯服務12。同樣生活在臺灣的人民,若因文化差異而產 生強勢/弱勢之分,進入司法程序中又因語言問題而無法獲得同等的權利保障,

除了無法彰顯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與人權普世價值外,更可能讓司法體系與語言 霸權壓迫外來或文化較為弱勢的群體。

貳、研究動機

一、研究者本身參與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經驗與反思

研究者2015 年起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擔任志工,因大學就讀法律系、碩 士班主修公民教育之故,而受邀加入南洋台灣姊妹會合作研討東南亞語司法通譯 培訓課程的教材編輯,並在培訓課程擔任鐘點講師,介紹我國司法制度;同時也 參與課程的旁聽與觀察。為期四個月的東南亞語司法通譯培訓課程包含:通譯方 法與倫理、移民工相關法律議題和法律專業課程與法庭通譯實務等四類,具體課

10 張安箴,從譯者中立談台灣法庭外語通譯制度,頁 2,天主教輔仁大學翻譯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9 年。

11 鄭川如、陳榮隆、姚孟昌,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檢視我國原住民司法通譯制度,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99 期,頁 269,2016 年。

12 同前註,頁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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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目標在增進東南亞語系人民口譯與筆譯能力、法律背景素養,以及未來擔任通 譯時的訴訟實務能力等。

研究者認為,司法通譯培訓的課程內涵除翻譯原則、倫理規範與法律知識 外,更重要的是對法律規範性質的理解。以學者林佳範所提出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為例,法律不應是統治者用來控制人民、強制人民服從「法制」(Rule by law)的 工具,;而是透過教育,讓人民學習法律知識、基於人與人之間相互的平等與尊 重來思考法律規範的合理性,瞭解何謂「法治」(Rule of law)13。研究者過去參 與南洋台灣姊妹會推動的東南亞語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經驗亦多次觀察到講師所 使用的教材與教學方法,不僅只在法律專業知識、法律條文和詞彙的理解,更多 的是法治精神的傳遞,並強調司法通譯是人權保障的其中一環,以鼓勵每位課程 中的學員未來從事通譯工作時須以人權精神為念。

研究者本身為教育工作者,肯定並認為司法通譯培訓課程除法律專業和通譯 實務等專業知識外,亦應融入法治觀念與人權保障的價值,以發揮司法通譯本身 作為協助不諳官方語言者參與程序時,實現公平審判、保障訴訟權的重要性;本 研究認為,參與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學員雖為非法律專業人士,但培訓課程具有 系統性、連續性和專業性,課程內涵亦包含法治精神和法律體系,參考自美國 1978 年制訂的《法治教育法》定義:「使非法律專業人士具備有關法律、法律形成過 程、法律體系、及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等為基礎的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教育。」其內 涵包括法律知識、自我權利主張、批判思考、反省法律規範是否合理與其中的價 值,因此研究者將此類司法通譯培訓課程性質上歸類於廣義的法治教育。

本研究將從教育歷程來看,並參考其他國家的通譯規範和培訓歷程,探討我 國進行司法通譯培訓時,如何透過課程設計和資格取得歷程,養成一位具備專業 知識、通譯能力,並確保具備通譯專業倫理與人權保障精神的司法通譯。

13 林佳範,我國法治教育的問題與發展-從法治理念的傳統與現代說起,律師雜誌,第 281 期,頁8-9,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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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看見語言的階級性反映在法庭活動當中

臺灣社會中的族群多元,雖未明文規定官方語言,但國民黨政府來臺後,以

「國語」作為政府組織和司法體系所使用的語言,長期排除其他方言的使用;近 年來以英語為學習外語的主流,2018 年行政院長賴清德更承諾推動「雙語國家」

政策14,未來將以國語、英語並列為我國的官方語言,亦反映出我國以國語、英 語兩種語言為主流的社會現實。

學者莊曉霞、劉弘毅以社會工作與語言觀點,認為語言和社會結構有緊密關 係,語言的使用與交換甚至能強化權力與社會階級的差異15。近年來許多來自東 南亞國家的人民移入臺灣,卻普遍被認為是因為原生國家經濟發展程度較落後,

才來到臺灣結婚和工作。因此,東南亞國家的語言,與本國人所使用的國語、各 族群方言和英語相比,未獲同樣的尊重,東南亞地區語言在臺灣社會使用受限、

不被廣泛接受,甚至受到歧視,讓不同族群所使用的語言有階級之分。

然而,當人民涉及訴訟之始,即需要藉助語言進行溝通。社會中既以存在語 言權力的不平等,以及不平等之下的語言弱勢者。以東南亞裔人民為例,由於經 濟地位的差異,較難有充裕資力與時間學習英語、國語或其他主流語言,當這些 語言弱勢者進入司法程序時,因不諳官方語言,難以期待以流利英語或國語進行 對話,不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陳述自身權利如何受到侵害,亦無法順利在司 法程序中行使防禦權。

參酌過往法院判決中,曾有香港地區人民某甲,於警訊時即表示其聽不懂國 語,而由警局指定通譯協助傳譯;後來某甲在原審調查期日時表示:「我會一點 點國語」。所以法院就以國語進行調查及審理,但是:

14 聯合新聞網,賴清德:明年將確立台灣「雙語國家」政策,2018 年 8 月 27 日,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331936 最後檢索日 2018/11/18

15 莊曉霞、劉弘毅,「知道,其實是不懂的意思」:談新移民社會工作與語言,東吳社會工 作學報,第22 期,頁 124,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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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對於所為訴訟程序之內容是否全然瞭解,能否為自己為適當之辯解,仍 有疑問。原審法院並未查明某甲通曉國語的狀況,在調查程序時亦未由通譯 傳譯,而逕為審判,難謂適法16」。

另一例為印尼籍被告某乙,僅通印尼語及簡單英語,在歷審調查及警詢、偵 訊時的通譯均由不同人為其進行翻譯,警詢時通譯使用馬來語,偵訊及第一審之 通譯口音,與正統印尼語不同,更有語意上之差異:

「某乙如有不利於己之供述,係對於訊問問題未能充分瞭解,對於通譯翻譯 之中文是否即為某乙之回答,實無法完全確認,至於筆錄上記載全是中文,

通譯卻只是一再要求某乙簽名,歷次筆錄均未翻譯為印尼語,使某乙能辨 明,原確定判決依憑之供詞顯有證據上瑕疵17」。

從上開判決可知,通譯的使用即是訴訟程序中的語言協助,不諳國語的被告 未依法指派通譯傳譯語言,確實對訴訟結果與人民權利影響甚鉅,亦對公平審判

從上開判決可知,通譯的使用即是訴訟程序中的語言協助,不諳國語的被告 未依法指派通譯傳譯語言,確實對訴訟結果與人民權利影響甚鉅,亦對公平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