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我國司法通譯培訓課程規劃內涵之分析
從教育學理論來看,課程規劃即是學校或教師就課程內容、授課時間、教材 和評量方式等教學流程中的要素,預先進行有效計畫與分析之過程。延續前一節 對我國司法通譯培訓與管理的概述,本節以司法通譯主管機關與課程規劃單位對 司法通譯的培訓課程安排、內容和評量考核方式等資料,分析公部門特約通譯、
非政府組織的課程理念和內涵,呈現其中差異,並提出可能之改進建議。
壹、特約通譯教育訓練
目前具備公務員身分之現職通譯,因員額較少,且在定位與在職訓練內容均 為輔助開庭之行政人員,故本研究以目前司法體系較廣泛使用之特約通譯為探討 重點,以特約通譯之教育訓練與非政府組織舉辦之司法通譯培訓課程進行比較。
一、時數安排僅符合法規要求甚至不足
特約通譯的教育訓練,依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高等檢察署及其檢 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等法令規定,各建置法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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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總時數為22 小時,而檢察署特約通譯僅有 12 小時,各建置法院或檢察 署得視需要增加課程及時數。然而,從前一節歷年實施之教育訓練課程表所示,
除2006 年院方辦理之特約通譯教育訓練的總時數有達到 22 小時、2017 年檢方辦 理之特約通譯講習達到12 小時要求外,其他教育訓練研習時數均只有 6-15 小時 不等,且教育訓練多集中於2 日至 3 日即辦理完成。
在業務簡介、傳譯專業技能與倫理責任等二類訓練課程,法院與檢察署的訓 練時數均相同。然而,檢察署僅配置3 小時法律常識課程、3 小時偵查程序,訓 練時數合計僅12 小時,整體訓練時數約僅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一半左右。若 符合特定申請要件或已經其他機關遴選為特約通譯者,則不必參與檢察署舉辦之 講習課程203。
在教育訓練內容的時數安排,依據配合單位而有不同業務簡介和程序概要,
法院特約通譯著重在法院業務簡介、各審判程序概要;而檢察體系之特約通譯教 育訓練則是著重檢察業務、偵查程序。研究者以大學主修法律學系之經驗來看,
短短研習兩日間必須學習民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等程序概要、法律常識與院檢業 務,以近年多來自東南亞各國之特約通譯而言,中文並非其母語,且法律文字或 學理相當重視邏輯建構與記憶,亦會影響其對法律字詞差異、語意的掌握程度。
因此研究者認為整體訓練時數偏少、短促的教育訓練,並未能有效提升特約通譯 在法律專業知識上的能力。
二、課程內容較偏重法律知識概念
現行特約通譯之教育訓練,計有法院/檢察署業務、法律常識、各類審理/
偵查程序概要與傳譯倫理責任等課程,各建置法院於辦理教育訓練時,得就該課
203 依《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 5 點第 3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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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自行安排適當內容,以符合實際需求。司法院為強化特約通譯之專業職能,除 函請各級法院確實辦理教育訓練外,亦提及於必要時增加傳譯實務等課程204。
然而,參本章第一節所示之特約通譯教育訓練之課程列表(表 4-1-10、4-1-11、4-1-12、4-1-13、4-1-14、4-1-15),特約通譯教育訓練內容多為法院或檢察署 內部人員講授法律專業知識、訴訟程序概要等課程,課程知識專業程度高、講師 於法律專業之學經歷豐富,但偏重法律知識體系的課程,與通譯實務連結較為不 足。過往研究中亦指出課程充足度偏低,是否能有助於通譯從事傳譯工作,尚待 後續主管單位就課程的規劃進行研議等問題205。
根據近年監察院報告、學者觀察與法官學院舉辦之特約通譯備選人教育訓 練,指出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偏重法律專業知識。監察院在調查報告中認 為,司法及行政機關雖以書面審查、中文程度測試和培訓來建置特約通譯名冊,
但是並沒有提供完整且持續的教育訓練和認證標準,法院、檢察機關僅提供簡單 訓練,在傳譯案件時常有通譯品質不佳的問題。因此建議相關單位規劃訓練課程 內容時,應朝人性化、通俗化、實用化和易於理解的方向進行,並加強實務經驗 傳承之課程206。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楊皓清則指出,司法院已委請法官 學院辦理特約通譯研習時開設:法庭傳譯技巧及實務演練、傳譯經驗交流、通譯 之角色功能與社會責任、多元文化敏感度及同理心等課程207,由目前現有課程資 料來看,已有開設傳譯技巧與實務演練、傳譯經驗交流等課程。研究者認為,臺 灣既為族群多元之社會,尤應加強對多元文化的理解與同理。
再從王志豪的研究中對法院所舉辦之通譯訓練課程進行探討,從訓練架構、
課程落實與學員的學習移轉行為和回饋分析,認為法院所辦之特約通譯教育訓練
204 楊皓清,法院通譯制度再精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media_detail&p=1&id=166,最後瀏覽2019/07/13。
205 杜慧玲,同註 110,頁 18-19。
206 沈美真、李炳南、楊美鈴,同註 54,頁 34。
207 同前註,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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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以基本法律概要為主外,亦缺乏整體回饋制度,無法瞭解課程落實程度;且 通譯人員認為學習後的專業知識與實際執行職務時之連結仍有不足,因此訓練成 效並不顯著208。此與杜慧玲在其以特約通譯訓練課程為對象之研究中,由受訪者
(各語種之特約通譯)所填寫之問卷歸納統計結果相同:目前特約通譯教育訓練 課程的充足程度偏低,包括受訓頻率低(兩年一次集中受訓)、課程內容設計亦 未符合工作需要209。目前特約通譯的教育訓練課程由法院、檢察署和法官學院規 劃,前述機關均具有相當法律專業知識與資源,但是如何提供特約通譯「需要」
的法律知識,例如:以實際案例說明法律規範、如何適用等,且應當視通譯於執 行傳譯任務時的實際需求進行課程規劃,才能有效提升通譯品質210。
上述研究發現與研究者曾參與南洋台灣姊妹會司法通譯培訓課程之經驗相 同,曾有同時為特約通譯的課程學員表示,只要在特約通譯聘書兩年期滿前,參 與法院為期兩天(或三天)的訓練內容即可領取結業證書、繼續維持特約通譯資 格,但授課內容的法學知識太過艱深,且缺少通譯實務練習,因此產生學用之間 存在落差,培訓成效並不顯著。
自2017 年以來,法院與檢察署對特約通譯的教育訓練(或講習),則漸增加 傳譯專業課程、模擬實習課程,並加入人權系列講座、特約通譯之經驗交流等課 程,參與多年特約通譯教育訓練之講師陳雅齡教授則自其經驗中歸納,2006 年初 次舉辦特約通譯教育訓練時僅設計場地觀摩,而未有傳譯技能的模擬和練習;而 在2017 年的高檢署特約通譯訓練課程(表 4-1-14)中,即見有聘請具有翻譯專業 之學者講授「傳譯之專業技能」,提供通譯法庭措辭與常用技巧、如何聆聽與作 筆記和因應說話者風格變化等課程,實務演練之訓練比例已有明顯增加211。惟此
208 王志豪,同註 112,頁 83-84。
209 杜慧玲,同註 110,頁 59。
210 杜慧玲,同註 110,頁 57。
211 陳雅齡,同註 20,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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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課程比重仍低,是否能具體提升特約通譯之傳譯能力,尚待後續追蹤與研 究。
三、改進建議
關於公部門現職通譯、特約通譯的培訓,張安箴在其研究中認為:應同樣要 求公務員通譯、特約通譯都必須每兩年通過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書,始能繼續執行 法庭通譯之職務,因此不用分別就公務員通譯、特約通譯分別設計不同訓練課 程;並建議可針對法庭通譯執業前應熟知之知識內容與工作技巧設計一套完整課 程,既可節省成本,亦可同時確保公務員或特約通譯均可具備相同之專業能力
212。惟就本節所述,現職通譯係透過國家考試,特約通譯則是各法院或檢察署研 攬或接受申請,在選任的方式即有不同,現職通譯為具備公務員資格之本國人,
特約通譯(特別是東南亞語言)多為新住民或自外國移居臺灣多年者;且現職通 譯之在職訓練僅學習手語,以及其他協助開庭事務或行政庶務之技能,與特約通 譯為提升傳譯能力、保障不通曉本國語言者的訴訟權利所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 目的亦有不同,對現職通譯與特約通譯施以相同的訓練課程對主管機關而言雖較 為便利,惟自學習者的角度而言,現職通譯與特約通譯的國籍背景、選任資格自 始即為不同群體,因材施教較為適宜。
由歷年來實施特約通譯教育訓練之經驗,司法院為加強司法通譯的專業能 力,於2017 年由司法行政廳規劃之特約通譯教育課程中,加入更為進階的專業 訓練,除提供更具深度的法學知識及傳譯技巧課程外,也將法庭實務模擬課程加 入,使特約通譯更能瞭解傳譯技巧在法庭活動中的具體運用,進而提升傳譯專業 度213。以杜慧玲對特約通譯訓練課程進行之研究來看,對特約通譯之教育訓練,
則建議可考慮發展線上學習系統,提供通譯隨時進修或查詢相關知識。除此之
212 張安箴,同註 10,頁 88-89。
213 中央社(2017 年 7 月 20 日)健全司法通譯制度 司法院推出多項措施。
https://tw.news.yahoo.com/健全司法通譯制度-司法院推出多項措施-100542612.html 最後瀏 覽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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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加強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對通譯的基本認識與訓練,可以建立更有效率 的媒合平台,有效聯繫特約通譯協助傳譯案件。更長遠則是建議培養專職通譯,
外,加強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對通譯的基本認識與訓練,可以建立更有效率 的媒合平台,有效聯繫特約通譯協助傳譯案件。更長遠則是建議培養專職通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