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四節 研究倫理
由於質性研究中,研究者和參與者同時涵蓋資料蒐集與產生研究結果的過 程,其中對參與者隱私權的保障、保護參與者免於受到傷害都是研究過程中的倫 理考量。
研究者參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研究倫理中心之審查送審注意 事項172,研究計畫的性質若為人體研究,必須擬訂計畫申領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 通過,由於本研究在訪談部分並不涉及人體研究,屬於人類研究,法規並未強制 規範人類研究應申請研究倫理審查,合先敘明。但研究者於撰寫論文期間,已參 加臺灣學術倫理資源中心的「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比照臺師大研究倫理審 查委員會之規範,研究計畫主持人需提供一年2 小時或三年 6 小時之倫理相關訓 練時數,研究者經線上研習、檢核測驗通過後,取得6 小時的修課證明173,培養 學術倫理,以確保研究合宜,並符合法律之規範。
參酌Merriam 所提出針對質性研究過程中須注意的研究倫理174,研究者將會 遵守以下原則:
171 同前註,頁 199。
17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中心。研究倫理審查說明 http://www.acad.ntnu.edu.tw/7page2/super_pages.php?ID=7page201
173 學術研究倫理課程單元包含:研究倫理專業規範、不當研究行為、學術寫作技巧、個人 資料保護法基本概念、隱私權基本概念、受試者保護原則、研究經費使用、利益衝突案 例討論、學術誠信、研究資料處理、科技部學術倫理相關規範等單元。通過日期:2018 年10 月 14 日。
174 Sharan B. Merriam 著,顏寧譯,同註 33,頁 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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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誠實公開:研究者應主動向被研究對象公開研究目的與身分,在進行研究訪 談、參與課程觀察之前,主動表明身分、說明研究主題和目的,建立研究者 和參與者的互動與信任,在獲得訪談對象與被觀察者同意後方執行研究。
二、承諾對個人隱私進行保密:進行研究前,研究者主動向研究對象說明個人資 料(如姓名、其他可辨識身分之個人訊息)均會匿名、編碼處理,且承諾本 次研究所收集之資料不另作他用。
三、告知後同意:研究者應將研究目的、重要性與相關訊息告知研究對象,在研 究對象充分瞭解資訊、並同意參與本研究後,將簽署研究同意書。研究者亦 應告知研究對象,即使已簽署同意書,研究過程、參與訪談的過程中均可隨 時終止研究關係。
四、風險評估:研究者於研究過程中,應保持敏銳度,隨時留意研究對象是否因 接受研究訪談而產生過多壓力,避免對研究對象造成可能或潛在的傷害。
五、互惠關係:針對本研究之個案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司法通譯協會,研究者 以外國法治進行培訓課程的觀察和分析,希冀協助課程的規劃與推動,並將 研究成果提供南洋台灣姊妹會。針對個別受訪對象,研究者將忠實呈現其對 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意見、經驗和貢獻,並承諾保密其個人資料,與本研究 相關之資訊列於研究成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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