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司法通譯培訓課程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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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要 司法通譯的培訓、認證制度良窳是影響語言弱勢者進入訴訟程序時是否保障 其受公平審判之重要前提。本研究透過文獻探討、資料分析與訪談等研究方法, 以我國司法通譯制度現職通譯、特約通譯,以及非政府組織自行培訓之司法通譯 為基礎,分析通譯制度發展之背景、專業能力認證,並選擇美國加州法庭通譯計 畫進行制度比較,探討我國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對司法通譯的教育訓練或培訓 課程是否足以培養通譯的傳譯專業能力,並輔以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司法通譯 協會開辦司法通譯課程之培訓經驗,綜合探討臺灣司法通譯培訓課程。 研究結果顯示,我國公部門對現職通譯、特約通譯為集中式 2 日或 3 日的法 律專業知識學習,訓練時數過於集中,且缺少評量機制,訓練成效較受質疑;非 政府組織所舉辦之司法通譯培訓課程則較具有多元性與實用性,除法律知識學習 外,亦注重通譯實務模擬的演練,較能提升司法通譯傳譯能力;美國加州法庭通 譯在語言專業能力設定、考試、認證與在職訓練等均有一套較完整的指標與規畫 可依循,或可做為我國改進司法通譯制度規劃之參考。. 關鍵字: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美國加州法庭通譯、司法人權、語言公平權利. i.
(3) Abstract The training and certification system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ffects whether the language vulnerable people are guaranteed to be subject to a fair trial when they enter the proceedings. Based on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literature exploration, data analysis and interviews,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anslation system and the certification of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based on the current translation of the judicial translation system, the special translation, and the judicial translation of the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self-training. The California court interpreting program is a systematic comparison to explore whether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urses for judicial interpreting in the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 in Taiwan are sufficient to cultivate the interpreting professional ability of interpreting, and the experiences of training in judicial interpreting courses supplemented by TransAsia Sisters Association (Taiwan) and the Taiwan Judicial Interpreters Association to explore the training process of judicial interpreting in Taiwan.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show that the public sector in Taiwan has been two-day or three-day studying the legal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the training hours are too concentrated, and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is questionable. The training results are more than questioned. The judicial interpreting training course of the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s more diverse and practical. It focuses on the practice of interpreting practice simulation, which can improve the ability of judicial interpreting. The California court interpreting has a set of language proficiency, examination, certification and on-the-job training. Complete indicators and plans can be followed, or can be used as a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the planning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ystems in Taiwan.. Keyword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raining courses, California court interpreting, judicial human rights, linguistic rights.. ii.
(4) 目錄 摘要 ................................................................................................................................... i Abstract ............................................................................................................................. ii 目錄 ................................................................................................................................. iii 表目錄 .............................................................................................................................. v 圖目錄 .............................................................................................................................. 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 1 壹、 研究背景 ................................................................................................ 1 貳、 研究動機 ................................................................................................ 3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 7 壹、 研究目的 ................................................................................................ 7 貳、 研究問題 ................................................................................................ 8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9 壹、 研究範圍 ................................................................................................ 9 貳、 研究限制 .............................................................................................. 10 第四節 名詞釋義 ...................................................................................................11 壹、 貳、 參、 肆、. 司法通譯 ...............................................................................................11 南洋台灣姊妹會 .................................................................................. 12 台灣司法通譯協會 .............................................................................. 13 美國加州法院通譯計畫 ...................................................................... 13. 第五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 14 壹、 質性研究 .............................................................................................. 14 貳、 研究步驟 .............................................................................................. 1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21 第一節 我國司法通譯的發展與反思 .................................................................. 21 壹、 貳、 參、 肆、. 司法通譯與基本權利保障 .................................................................. 21 我國司法通譯的建置規範 .................................................................. 22 與司法通譯有關之人權議題 .............................................................. 31 相關研究 .............................................................................................. 40. 第二節 美國加州法庭通譯計畫 .......................................................................... 48 壹、 美國《法庭通譯法》簡介 .................................................................. 48 貳、 加州法庭通譯計畫之簡介與規範 ...................................................... 49 參、 法庭通譯的在職訓練 .......................................................................... 55 肆、 相關研究 .............................................................................................. 58 iii.
(5)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 61 第一節 研究對象 .................................................................................................. 61 壹、 訪談對象 .............................................................................................. 61 貳、 研究者 .................................................................................................. 62 第二節 研究工具 .................................................................................................. 63 壹、 文獻探討 .............................................................................................. 63 貳、 訪談大綱 .............................................................................................. 63 參、 訪談紀錄表 .......................................................................................... 64 第三節 研究的信效度檢核 .................................................................................. 66 壹、 貳、 參、 肆、. 參與者(受訪者)檢核 ...................................................................... 66 指導教授與同儕檢核 .......................................................................... 67 運用三角檢證 ...................................................................................... 67 研究者位置 .......................................................................................... 68. 第四節 研究倫理 .................................................................................................. 68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 71 第一節 我國司法通譯的培訓與管理 .................................................................. 71 壹、 公部門通譯人員 .................................................................................. 71 貳、 非政府組織舉辦之司法通譯培訓課程 .............................................. 83 第二節 我國司法通譯培訓課程規劃內涵之分析 .............................................. 88 壹、 特約通譯教育訓練 .............................................................................. 88 貳、 非政府組織自行舉辦之司法通譯培訓課程 ...................................... 93 第三節 我國司法通譯培訓課程考核成效之分析 ............................................ 101 壹、 特約通譯教育訓練之評量考核尚未建立專業機制 ........................ 101 貳、 南洋台灣姊妹會認為司法通譯培訓已有展現相當成果 ................ 103 參、 台灣司法通譯協會以通譯實務模擬進行評量 ................................ 104 第四節 以美國加州法庭通譯計畫進行參考與比較 ........................................ 108 壹、 由政府提供資源培訓司法通譯 ........................................................ 108 貳、 先備語言能力要求 .............................................................................110 參、 考試與認證制度 ................................................................................. 11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15 第一節 研究結果 .................................................................................................115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16 參考文獻 .......................................................................................................................118 附錄 .............................................................................................................................. 123. iv.
(6) 表目錄 表 2-4-1 美國加州法庭通譯語言專業能力表現 ........................................................ 51 表 2-4-2 加州法庭通譯考試科目 ................................................................................ 53 表 3-1-3 訪談對象個人資料表 .................................................................................... 61 表 3-2-4 訪談紀錄表格式(以受訪者 B 為例) ........................................................ 65 表 3-3-5 受訪者檢核回饋表 ........................................................................................ 67 表 4-1-6 2001-2005 年現職法院及地檢署通譯人員應試科目 ................................ 72 表 4-1-7 2010 年司法院通譯在職研習課程表(研習時數共 27 小時) ............... 73 表 4-1-8 2018 年通譯在職研習課程表(研習時數共 27 小時) ........................... 74 表 4-1-9 2019 年司法院通譯在職研習課程表(研習時數共 27 小時) ............... 74 表 4-1-10 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共計 22 小時) ............................ 78 表 4-1-11 臺灣高等法院 2006-2010 年辦理特約通譯教育訓練一覽表 ................... 78 表 4-1-12 2018 年法官學院特約通譯備選人教育訓練研習會(共計 15 小時) . 79 表 4-1-13 2019 年法官學院特約通譯備選人教育訓練研習會(共計 15 小時) . 80 表 4-1-14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特約通譯講習課程及時數(共計 12 小時) 81 表 4-1-15 臺灣高等檢察署 2017 年辦理通譯訓練課程表(共計 12 小時) .......... 82 表 4-1-16 南洋台灣姊妹會 2017 年東南亞語司法通譯培訓課程大綱 .................... 83 表 4-1-17 台灣司法通譯協會 2016 年司法通譯基礎教育課程大綱 ........................ 86 表 4-1-18 台灣司法通譯協會 2019 年台北證照班課程大綱 .................................... 87. 圖目錄 圖 1-5-1 本論文之研究流程……………………………………………….………….20. v.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壹、研究背景 語言隔閡,向來是外籍人士因婚姻、工作或其他社會因素而異地遷徙、居住 所面臨到最明顯的挑戰。在日常生活中,舉凡一般事務處理、購物、就醫或使用 大眾運輸工具時,若是來自國外、不諳中文,或中文能力較不精熟的外國籍人 士,即會需要語言的轉譯或協助。近年來,因婚姻、工作等原因來臺之東南亞籍 人民數日漸增加,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的統計,至 2018 年 7 月,來自東南亞各國 的外籍配偶、移民工作者約有 84 萬人,佔外籍人口之大宗。各縣市外裔、外籍 (含中國大陸、港澳地區)配偶總人數為 53 萬 8,425 人,其中原屬越南、印尼、 泰國、菲律賓和柬埔寨等東南亞地區國家的外籍配偶人數約有 15.5 萬人1;而我 國近年來由於經濟產業轉型、醫療照護需求增加,自前揭東南亞地區國家引進大 量勞動人口,以從事一、二級產業與社福看護工作為主,此類國際移工人數現約 有 69.2 萬人2。居住時日漸長後,人與人之間難免產生糾紛,以內政部警政署警 政統計年報來看,按國籍別統計刑事案件外籍嫌疑犯人數,2017 年度外籍嫌疑犯 人數總計 3,206 人3,相較於日常生活事務處理,當涉入司法訴訟案件時,面對檢. 1. 2. 3. 各縣市外裔、外籍配偶人數統計資料(2018 年 7 月),原屬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與柬 埔寨等國家之外籍配偶人數為 155,928 人,參見內政部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352321&ctNode=29699&mp=1,最後檢索日 2018/09/16。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2018 年 7 月),來自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與柬埔寨等國 家之外籍勞工人數為 692,868 人,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https://statfy.mol.gov.tw/default.aspx,最後檢索日 2018/09/16。 內政部警政署,106 年警政統計年報電子書,頁 250-255,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statistics/Y106/Y106.html 最後檢索日 2019/03/29 1.
(8) 警詢問、調查與法院審理程序,更需要精熟的中文能力,也須瞭解程序中所使用 的法律專業用語、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等知識。 相較於歐美語系、日韓語系,東南亞語系在我國未受廣泛重視,亦非外語學 習的主流。多數的東南亞人民基於婚姻、工作或其他原因離開原生國家,來到臺 灣長久生活,雖然帶來不同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卻也因為彼此間文化傳統、生活 習慣和語言的差異,產生衝突與爭議4。近幾年來臺的東南亞籍婚姻移民,由於母 國經濟發展狀況相對較低,且婚配對象多為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臺灣男性,在社 會經濟和文化的相對不利下,長期以來被標籤為「外籍新娘」5;東南亞裔移工則 因來臺從事的工作類型、薪資分布偏低等因素6,導致東南亞裔配偶與移工們在社 會、文化地位較為弱勢,在語言協助的資源也較少,有時還要排除仲介公司、雇 主的利益衝突7,方能保障訴訟權利。相對而言,來臺經商交流的歐美日韓等國的 外商人士,在臺涉訟時,較有經濟能力和便利管道,聘請通曉外語的律師或專業 翻譯協助其進行訴訟程序,而較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據 2015 年 8 月報載,一位印尼籍漁工 Supriyanto 在船上受虐致死,因通譯員 翻譯不實,導致屏東地檢署因此誤判,而將此案草草簽結8。2018 年 5 月發生移 工疑似遭雇主性侵案件,承辦案件的中正一分局草率任用志工進行通譯,該通譯 志工竟於警局詢問時對報案移工的供述胡亂翻譯,甚至說出「不喝水就強姦妳」 等恐嚇字句等新聞9。從偶發的社會新聞能觀察到我國目前仍欠缺完整的通譯任. 4. 5. 6. 7. 8. 9. 林渭富,雞同鴨講‧理與力爭-法庭通譯何去何從?司法改革雜誌,第 61 期,頁 15, 2006 年。 夏曉鵑,資本國際化下的國際婚姻-以台灣的“外籍新娘"現象為例,台灣社會研究季 刊,第 39 期,頁 48,2000 年。 夏曉鵑,騷動流移的虛構商品:“勞工流移"專題導讀,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 48 期, 頁 8,2002 年。 蘋果日報,【囚島移工 1】性侵黑數真相 自詡人權國家但卻「非常落伍」,2018 年 11 月 14 日,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14/1465447/ 最後檢索日 2018/11/14 聯合新聞網,印尼漁工虐死案重啟調查 同船漁工今特地來台作證,2018 年 5 月 7 日,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28513 最後檢索日 2018/10/3 自由時報,中正一分局遭爆通譯亂編 恐嚇性侵被害人「強姦妳」,2018 年 5 月 16 日,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27627 最後檢索日 2018/10/3 2.
(9) 用、檢核制度等問題,而未能保障我國外籍住民在涉入司法程序時是否能完整表 達意見或主張權利。從實務層面來看,張安箴曾指出我國法庭外語通譯制度尚待 改進之處:一是司法程序的通譯人才明顯不足,二是國內未建置司法通譯專業規 範進行培訓、考核和管理。各級法院與檢警體系所配置、合作的通譯人員,有時 因外語能力、通譯專業倫理與法律專業素養不足,於訴訟程序進行時仍無法協助 翻譯,不諳我國語言之當事人因此未能充分瞭解並參與程序10。 在學者鄭川如、陳榮隆、姚孟昌之研究指出,我國司法實務僅將通譯服務視 為程序上的規定(如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均有提供通譯相關規範),而非 實體上應當受到保障的權利11。我國既已於 2009 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內國法化,為保障人民有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國家有義務提供足夠數 量、且具有一定品質的通譯服務12。同樣生活在臺灣的人民,若因文化差異而產 生強勢/弱勢之分,進入司法程序中又因語言問題而無法獲得同等的權利保障, 除了無法彰顯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與人權普世價值外,更可能讓司法體系與語言 霸權壓迫外來或文化較為弱勢的群體。. 貳、研究動機 一、研究者本身參與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經驗與反思 研究者 2015 年起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擔任志工,因大學就讀法律系、碩 士班主修公民教育之故,而受邀加入南洋台灣姊妹會合作研討東南亞語司法通譯 培訓課程的教材編輯,並在培訓課程擔任鐘點講師,介紹我國司法制度;同時也 參與課程的旁聽與觀察。為期四個月的東南亞語司法通譯培訓課程包含:通譯方 法與倫理、移民工相關法律議題和法律專業課程與法庭通譯實務等四類,具體課. 10. 11. 12. 張安箴,從譯者中立談台灣法庭外語通譯制度,頁 2,天主教輔仁大學翻譯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9 年。 鄭川如、陳榮隆、姚孟昌,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檢視我國原住民司法通譯制度,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99 期,頁 269,2016 年。 同前註,頁 293。 3.
(10) 程目標在增進東南亞語系人民口譯與筆譯能力、法律背景素養,以及未來擔任通 譯時的訴訟實務能力等。 研究者認為,司法通譯培訓的課程內涵除翻譯原則、倫理規範與法律知識 外,更重要的是對法律規範性質的理解。以學者林佳範所提出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為例,法律不應是統治者用來控制人民、強制人民服從「法制」(Rule by law)的 工具,;而是透過教育,讓人民學習法律知識、基於人與人之間相互的平等與尊 重來思考法律規範的合理性,瞭解何謂「法治」(Rule of law)13。研究者過去參 與南洋台灣姊妹會推動的東南亞語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經驗亦多次觀察到講師所 使用的教材與教學方法,不僅只在法律專業知識、法律條文和詞彙的理解,更多 的是法治精神的傳遞,並強調司法通譯是人權保障的其中一環,以鼓勵每位課程 中的學員未來從事通譯工作時須以人權精神為念。 研究者本身為教育工作者,肯定並認為司法通譯培訓課程除法律專業和通譯 實務等專業知識外,亦應融入法治觀念與人權保障的價值,以發揮司法通譯本身 作為協助不諳官方語言者參與程序時,實現公平審判、保障訴訟權的重要性;本 研究認為,參與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學員雖為非法律專業人士,但培訓課程具有 系統性、連續性和專業性,課程內涵亦包含法治精神和法律體系,參考自美國 1978 年制訂的《法治教育法》定義:「使非法律專業人士具備有關法律、法律形成過 程、法律體系、及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等為基礎的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教育。」其內 涵包括法律知識、自我權利主張、批判思考、反省法律規範是否合理與其中的價 值,因此研究者將此類司法通譯培訓課程性質上歸類於廣義的法治教育。. 本研究將從教育歷程來看,並參考其他國家的通譯規範和培訓歷程,探討我 國進行司法通譯培訓時,如何透過課程設計和資格取得歷程,養成一位具備專業 知識、通譯能力,並確保具備通譯專業倫理與人權保障精神的司法通譯。. 13. 林佳範,我國法治教育的問題與發展-從法治理念的傳統與現代說起,律師雜誌,第 281 期,頁 8-9,2003 年。 4.
(11) 二、看見語言的階級性反映在法庭活動當中 臺灣社會中的族群多元,雖未明文規定官方語言,但國民黨政府來臺後,以 「國語」作為政府組織和司法體系所使用的語言,長期排除其他方言的使用;近 年來以英語為學習外語的主流,2018 年行政院長賴清德更承諾推動「雙語國家」 政策14,未來將以國語、英語並列為我國的官方語言,亦反映出我國以國語、英 語兩種語言為主流的社會現實。 學者莊曉霞、劉弘毅以社會工作與語言觀點,認為語言和社會結構有緊密關 係,語言的使用與交換甚至能強化權力與社會階級的差異15。近年來許多來自東 南亞國家的人民移入臺灣,卻普遍被認為是因為原生國家經濟發展程度較落後, 才來到臺灣結婚和工作。因此,東南亞國家的語言,與本國人所使用的國語、各 族群方言和英語相比,未獲同樣的尊重,東南亞地區語言在臺灣社會使用受限、 不被廣泛接受,甚至受到歧視,讓不同族群所使用的語言有階級之分。 然而,當人民涉及訴訟之始,即需要藉助語言進行溝通。社會中既以存在語 言權力的不平等,以及不平等之下的語言弱勢者。以東南亞裔人民為例,由於經 濟地位的差異,較難有充裕資力與時間學習英語、國語或其他主流語言,當這些 語言弱勢者進入司法程序時,因不諳官方語言,難以期待以流利英語或國語進行 對話,不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陳述自身權利如何受到侵害,亦無法順利在司 法程序中行使防禦權。 參酌過往法院判決中,曾有香港地區人民某甲,於警訊時即表示其聽不懂國 語,而由警局指定通譯協助傳譯;後來某甲在原審調查期日時表示:「我會一點 點國語」。所以法院就以國語進行調查及審理,但是:. 14. 15. 聯合新聞網,賴清德:明年將確立台灣「雙語國家」政策,2018 年 8 月 27 日,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331936 最後檢索日 2018/11/18 莊曉霞、劉弘毅,「知道,其實是不懂的意思」:談新移民社會工作與語言,東吳社會工 作學報,第 22 期,頁 124,2012 年。 5.
(12) 「某甲對於所為訴訟程序之內容是否全然瞭解,能否為自己為適當之辯解,仍 有疑問。原審法院並未查明某甲通曉國語的狀況,在調查程序時亦未由通譯 傳譯,而逕為審判,難謂適法16」。 另一例為印尼籍被告某乙,僅通印尼語及簡單英語,在歷審調查及警詢、偵 訊時的通譯均由不同人為其進行翻譯,警詢時通譯使用馬來語,偵訊及第一審之 通譯口音,與正統印尼語不同,更有語意上之差異: 「某乙如有不利於己之供述,係對於訊問問題未能充分瞭解,對於通譯翻譯 之中文是否即為某乙之回答,實無法完全確認,至於筆錄上記載全是中文, 通譯卻只是一再要求某乙簽名,歷次筆錄均未翻譯為印尼語,使某乙能辨 明,原確定判決依憑之供詞顯有證據上瑕疵17」。 從上開判決可知,通譯的使用即是訴訟程序中的語言協助,不諳國語的被告 未依法指派通譯傳譯語言,確實對訴訟結果與人民權利影響甚鉅,亦對公平審判 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三、相關研究之不足 研究者蒐集司法通譯相關研究與文獻時,發現多以探討通譯制度本身、通譯 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以及提供制度改進與建議之研究為主,以司法通譯培訓課程 為主題,以教材或課程設計進行分析的研究較為匱乏。 研究者認為,司法通譯培訓課程是養成專業知能之重要歷程,為更周全檢視 司法通譯培訓課程中的課程設計理念、資格取得與未來從事通譯工作間之關聯, 研究者以參與非政府組織之經驗出發,預計選擇我國從事司法通譯培訓較知名的 非政府組織: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司法通譯協會,以及我國公部門針對特約通 譯所進行之教育訓練進行研究,並以美國國會於 1978 年通過之《法庭通譯法》 和美國加州法庭通譯制度作為參考,探討其制度規範、工作內容與所需能力、任 用方式、薪資與在職訓練等內涵,從中分析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設計理念、對司 16 17.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4307 號刑事判決。七法法學資料庫 http://bit.ly/2OUjxPY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抗字第 736 號刑事裁定。七法法學資料庫 http://bit.ly/2URVdlN 6.
(13) 法通譯實務工作時的影響,以及對我國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建議,希望藉由本研 究中對不同制度之比較,未來公部門、非政府組織在進行司法通譯培訓教育時, 可做為規劃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壹、研究目的 綜論上述,司法通譯作為國家義務的協力者,職責是協助語言弱勢者面對訴 訟程序。通譯人員是需要專門技術的職業,在司法通譯的培訓過程中,除了需具 備流利中文與翻譯語言能力外,也要理解法庭運作流程、基本的法律知識,且遵 守通譯專業倫理規範,如此方能具體落實語言弱勢者進入訴訟程序時的公平審判 權18。因此,司法通譯的培訓、認證制度良窳將會是語言弱勢者能否有通譯保障 其公平審判權的重要前提。 本論文研究目的為我國通譯人才的培訓課程與管理制度,以國內公部門、民 間組織的培訓課程為基礎,為更周全進行檢視與分析,期望參考國外行之有年、 較為完善之制度作為參考與比較。在我國以司法通譯為主題之研究,多以美國、 日本通譯法制為參考19,由於研究者並無日文基礎,且美國與臺灣皆為文化多元 的移民社會,故本研究將以美國 1978 年制定通過之《法庭通譯法》和美國加州 法庭通譯計畫(Court Interpreters Program)進行探討,據以瞭解司法通譯培訓課 程這一教育歷程所應具備的核心內涵。 具體而言,本研究的目的如下: 18 19. 鄭川如、陳榮隆、姚孟昌,同註 11,頁 296。 見張安箴(2008) ,同註 10;梁文營(2010) ,我國司法通譯制度之研究──與日本比 較,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張立姍(2011) ,入無人之境──司法 通譯跨欄的文化,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呂昀叡(2011) ,刑事被告通譯 協助權利之探討──以歐洲法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傅玫玲 (2017) ,台美法院特約通譯規範之比較,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葉書 瑜(2017) ,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受通譯協助權利-以美國法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 學系碩士論文。 7.
(14) 一、探討臺灣從事司法通譯培訓之公部門與非政府組織,在其教育訓練或培訓課 程之理念與內涵。 二、分析臺灣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實施與考核成效,與現行制度所規範之目的、 時數與內容要求是否相符。 三、從美國加州法庭通譯計畫與相關制度規範,分析加州法庭通譯須具備何種專 業能力(如:口譯能力、法律素養等)與法庭通譯專業證照制度的建置方 式,並檢視我國司法通譯與美國加州法庭通譯計畫之異同,探討我國對現職 與特約司法通譯的考選遴聘方式、專業訓練尚待改進之處。. 貳、研究問題 參酌相關研究並根據研究目的,本研究的待答問題如下: 一、臺灣從事司法通譯培訓之公部門與非政府組織,從其教育訓練或培訓課程進 行概述,並探究其課程理念與內涵為何? (一)對於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設計理念為何?課程內容如何安排?教材與 授課講師的來源為何? (二)歷年司法通譯教育訓練或培訓課程是否曾有學員對培訓課程內容給予 建議?具體的建議內容為何? 二、臺灣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考核成效,與現行制度所規範之目的、時數與內容 要求是否相符? 三、以美國加州法庭通譯計畫與相關制度規範為參考比較: (一)分析美國加州法庭通譯專業證照制度如何建置,以及法庭通譯須具備 何種專業能力(如:口譯能力、法律素養等)? (二)從美國加州法庭通譯制度來看,與我國在培訓課程之規劃與實施、考 試認證等程序是否有相同或相異之處?. 8.
(15) (三)對我國現職與特約司法通譯的考選遴聘方式、專業訓練過程,有何尚 待改進之處?.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我國《法院組織法》第 97 條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明定使用國 語作為法院語言。為確保所有程序參與者「知」與「表達」的權利,在司法機關 均有設置通譯,其相關定義與規範眾多,主要以《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 法》、《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等法作為法源依據。通譯,係指訴訟程序 中擔任翻譯職務之人員,協助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傳譯法院所使用之國語。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 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 依其選擇之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被告為聾 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之規定,在 訴訟過程中因聽覺或語言障礙,或是不通曉國語(例如:外國籍人士、原住民, 及以閩南語、客家語或其他方言為母語)之族群,法院得依職權指派通譯、協助 進行訴訟程序和陳述事實。 司法通譯依據不同語言需求,可分為各國語言、本地方言、原住民語和手語 等眾多種類。本研究選擇以近年社會經濟環境變化、人口結構變遷之下,因婚 姻、工作或其他原因而移民臺灣的東南亞裔新住民、國際移工所使用的東南亞語 系(主要有印尼、越南、泰國、緬甸和柬埔寨等國)為主的通譯活動,及以東南 亞語系為主要語言之通譯人員。故在研究範圍的界定以近年人數日漸增加的東南 亞裔人民為主,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原住民各族及閩、客等方言族群則不在本次 研究討論之範圍。 9.
(16) 目前國內長期推動司法通譯培訓課程之單位,有針對特約通譯進行教育訓練 公部門(法院、檢察署和其他行政機關),本研究以近年臺灣高等法院、高等法 院檢察署的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課程進行觀察與比較20;除公部門外,民間團體則 有台灣司法通譯協會、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及南洋台灣姊妹 會等非政府組織從事司法通譯之培訓21。本研究在對象設定上,由於過去有參與 過南洋台灣姊妹會和臺灣師範大學翻譯所共同籌劃、推動的「東南亞語司法通譯 培訓課程」之經驗,因此對南洋台灣姊妹會與東南亞文化較有親近性,希望從自 身參與經驗出發,再以目前專職司法通譯培訓、期許建立臺灣司法通譯人才平台 的台灣司法通譯協會作為研究範圍。 由於研究者主修法律學與公民教育,在研究取徑上採用比較性觀點探究美國 加州法庭通譯制度與我國非政府組織之司法通譯培訓課程,與以語言學、翻譯學 觀點探究司法通譯的研究較為不同。而在研究對象的選擇則以我國進行特約通譯 教育訓練之公部門、民間組織南洋台灣姊妹會和台灣司法通譯協會,以及美國加 州法庭通譯計畫為主。. 貳、研究限制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透過質性資料分析與深度訪談方式,探討我國司法通譯培訓課程。在 資料蒐集方面,僅以美國加州法庭通譯制度進行參考與分析,或可參考更多國家 在司法通譯之制度設計、培訓方式與實施成效,作為研擬我國未來司法通譯制度 之參考方向。再者,質性訪談雖可獲得文件檔案之外更多的資訊,惟訪談內容可 能會因為受訪者主觀意見影響,或是研究者對受訪者所說的內容表達過度認同, 而讓訪談結果和後續分析出現偏頗的情形。 20 21. 陳雅齡,法庭口譯:理論與實踐,頁 105-106,2018 年。 國家教育研究院電子報,我國翻譯人才培育-越、印尼、泰、柬等語種人才, https://epaper.naer.edu.tw/index.php?edm_no=51&content_no=1422 最後瀏覽日 2018/11/04 10.
(17) 除質性研究方法外,若輔以量化統計分析方法,邀請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學 習者填寫問卷進行後續追蹤、評估訓練課程的成效,俾能兼採不同研究方法之特 色,蒐集到更多的研究資料,此或可作為未來之研究方向。.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選取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司法通譯協會等樣本進行訪談,從兩位受 訪者提供的課程資料與訪談結果分析,民間團體對司法通譯專業能力養成,相對 於公部門實施的訓練較有成效。惟目前除司法體系外,警政署和移民署等行政機 關,以及賽珍珠基金會、天主教善牧基金會亦有提供司法通譯訓練課程,彼此間 在課程設計、實施方式與通譯能力養成可能存在差異。本研究受限於資源與時間 因素,僅以目前較具代表性的樣本進行深度訪談,此為有待改進之處。從政府部 門專責規劃或執行司法通譯培訓之人員蒐集研究資料,並廣泛實地觀察不同組織 如何進行司法通譯培訓,以增加研究之深度與廣度。. 第四節 名詞釋義 壹、司法通譯 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釋義,「通譯」意為翻譯兩方語言使其相通;或稱通曉 多種語言文字,能作口頭翻譯之人22。應用於司法程序中的通譯,在我國雖未明 文以「司法通譯」定之,可參照英語「Court Interpreter」一詞進行解釋,在《布 萊克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將 Court Interpreter 解釋為「在審判上宣 誓,將外國人或聾啞人、聽覺障礙者所為之證詞或證據,向法院說明、解釋與翻. 22. 教育部國語辭典重修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o=dcbdic&searchid=Z00000055523 最後瀏覽日 2019/1/29 11.
(18) 譯之人」23;而 González 在其著作《法庭通譯要意》(Fundamentals of Court Interpretation)對「通譯」定義為法院與不通曉英語之人的溝通管道,必須精確 地將訊息轉換成其他語言且盡量接近原意24。 通譯在司法體系中的通譯更具有事實發現的重要性,並保障被告的人權25。 其他相關文獻有將此類司法程序中的通譯稱為「法庭通譯」或「法院通譯」者, 研究者認為司法通譯的應用領域係在司法情境中進行口譯或書面翻譯,並不侷限 於法庭活動,且為與南洋台灣姊妹會司法通譯培訓課程之名稱相互呼應,故在本 研究所指之「司法通譯」(Judicial Interpreter),係指自司法警察詢問、檢察官偵 訊至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不諳法院語言之人精準說明權利義務、解釋與翻譯 事實的溝通管道。. 貳、南洋台灣姊妹會 南洋台灣姊妹會前身為 1995 年於高雄美濃創設的「外籍新娘識字班」,最初 是以認識、學習中文為媒介,促使新移民女性逐漸能自主發聲,並進而形成組 織,為自身爭取權益。組織創立的宗旨為協助南洋姊妹逐漸走出孤立的語言困 境,進而成為積極的社會參與者。 組織工作內容主要分為三大類:基層組織、社會教育、法令政策倡議26。組 織成員會至各地分享移民經驗和講授東南亞歷史語言文化與多元文化議題,進行 公共議題的推動與移民法令政策的修定,並進而關注移工等弱勢群體,致力於新 移民人權保障。具體推動則包含定期推動生活或藝文講座、語言學習班、讀書會 與東南亞語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等。. 23. 24. 25. 26. 引自鄭家捷、戴羽君,法庭通譯 ABC-通譯的功能與定義,司法改革雜誌,第 61 期,頁 19,2006 年。 González, Vásquez, Mikkelson, Fundamentals of Court Interpretation: Theory, Policy, and Practice. (2nd edition). North Carolina: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12, at 12. 鄭家捷、戴羽君,通不通,有關係!通譯的專業與常犯錯誤,司法改革雜誌,第 61 期, 頁 28,2006 年。 南洋台灣姊妹會官方網站,http://tasat.org.tw/page/1/2 最後瀏覽:2019/02/24 12.
(19) 參、台灣司法通譯協會 台灣司法通譯協會創辦人為內政部移民署臺東縣服務站專員陳允萍,曾任外 事員警、外事巡官。為改善語言通譯及語言公平的問題,2006 年於台東籌組外語 通譯協會(臺東縣外語通譯協會)並擔任理事長,協會主要業務為培訓通譯人 才,並協助公部門涉外案件,推行語言傳譯的服務,以地區性的社區語言服務、 多元文化融合為主27。在 2014 年,以臺東縣外語通譯協會的經驗,結合社群網 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翻譯所之協助,成立全國性組織台灣司法通譯協會,是臺 灣第一個以司法通譯服務為性質的協會,以維護我國境內語言不通者基本人權、 協助政府機關處理國境內涉外司法案件、司法通譯案件通譯人員培訓、倡議完善 司法通譯制度為主要任務28。. 肆、美國加州法院通譯計畫 美國加州法院通譯計畫(Court Interpreters Program)係由加州司法委員會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通過與制定,司法委員會必須向加州議會報告在 法庭上使用通譯服務的情況,並報告全州法院通譯員的年度支出情況。本計畫目 的在於提升法庭通譯的品質和通過認證之通譯人數,確保英語能力有限之人、聾 啞或聽力障礙者,在進入法院成為證人或被告時,能夠理解程序如何進行,並完 整陳述證詞29。加州是美國第一個建立法庭通譯制度的州30。當中規範法庭通譯員. 27 28 29. 30. 臺東縣外語通譯協會培訓外語通譯人才講習課程內容彙編,頁 3,2007 年。 陳允萍,《司法通譯》 ,頁 141-142,2017 年。 California Courts, the Judicial Branch of Californians, Court Interpreters Program (CIP), about, available at http://www.courts.ca.gov/2685.htm last visited 03/24/2019. 鄭川如、陳榮隆、姚孟昌,同註 11,頁 288。 13.
(20) 的工作內容、需具備的語言能力、通譯員種類、測驗方式、任用方式、取消任 用,以及在職訓練等31,並訂有專業倫理道德相關規範32。. 第五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壹、質性研究 本論文研究主軸為探討我國司法通譯培訓課程,除瞭解我國公部門通譯、特 約通譯與非政府組織開辦司法通譯課程之培訓情況外,也參照現行發展較完整、 多數研究有援引之美國加州法庭通譯制度進行比較分析。研究者在檢閱既有文獻 的過程中,發現以司法通譯為主題的研究論文中,多以通譯權利保障為主,以司 法通譯培訓課程設計、課程內涵進行探究者較少;再者,本研究亦關注不同規範 的比較與改進參考,而非找出解釋性的因果關係。由於質性研究較適用於概念化 發展與理論建構較缺乏的情境,基於以上考量,本論文預計採取質性研究方法進 行本研究,亦屬於初探性研究。 根據 Merriam 所提出之質性研究的重要特徵33,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係由 於質性研究較缺乏理論基礎(或現存理論)對特定現象進行解釋,因此重視研究 者收集資料後,建立理論框架,專心進行資料調查和詮釋,輔以檔案資料、觀察 筆記、參與者訪談等資料形式;再透過觀察、理解、訪談或文件擷取進行資料歸 納,以建立概念與歸納發現結果,並充分描述研究脈絡。其次,質性研究的特徵 是以研究者作為資料蒐集與分析的主要工具,由於人類具有即時反應與調整的能 力,在進行資料蒐集和分析時,研究者可藉由語言、非語言的溝通和及時處理資. 31. 32. 33.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 Information Packet on Becoming a California Court Interpreter, at 3, available at http://www.courts.ca.gov/documents/CIP-Info-Packet.pdf, last visited 03/21/2019.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 Court Interpreters Program, Professional Standards and Ethics Manual, available at http://www.courts.ca.gov/documents/CIP-Ethics-Manual.pdf, last visited 03/21/2019. Sharan B. Merriam 著,顏寧譯,《質性研究:設計與施作指南》,頁 15-16,2011 年。 14.
(21) 訊,釐清現象,摘錄出重要資訊,並與受訪者交互確認資料詮釋是否正確;惟研 究者作為主要研究工具時,可能會因偏見或個人主觀詮釋,而對研究有負面影 響。. 一、文獻探討 本研究預計以文獻探討之方式,以我國公部門與非政府組織在司法通譯之教 育訓練與培訓課程進行探討,並以美國加州法庭通譯計畫與之進行比較,使用公 開的官方網路資料、書籍、課程大綱等文件紀錄比較臺灣與美國在通譯制度的異 同,以分析理想的通譯培訓制度應該到達何種程度,以及我國通譯培訓制度已具 備哪些要素等,均屬於內容分析法當中,以法律規制與各種被記錄下的人類溝通 事物進行之研究34。其次,本研究亦有部分屬於比較性研究35,以相互比較方法, 對不同社會制度規範進行檢視,並援引德國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認為社 會研究中,研究者必須設身處地思考被研究者身處的環境、觀點和感覺,以求適 當地解釋被研究者(資料文件)為何被記錄下來?具有多少代表性?如何根據這 些資料文件中所蘊含的資訊進行推論36。. 二、文件資料分析 除文獻探討外,蒐集與分析各種文件資料(例如:會議記錄、工作日誌、公 告或是記錄官方事件的正式文件等)進行回顧,以及作為參與觀察、訪談等其他 質性研究方法的輔助,用來發展對特定場域或團體的理解37。惟文件或檔案資料 可能有記載偏差、保存不全、缺乏代表性、內容不完整等問題,研究者應審慎依 據文件資料本身的內在邏輯結構、外在的參照證據進行判斷與推論38。. 34 35 36 37. 38. Earl R. Babbie 著,蔡毓智譯, 《研究方法基礎理論與技巧》(二版),頁 357,2013 年。 同前註,頁 379。 Sharan B. Merriam 著,顏寧譯,同註 33,頁 386。 Catherine Marshall & Gretchen B. Rossman 著,李政賢譯, 《質性研究:設計與計畫撰寫》, 頁 197,2014 年。 文件分析法,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03274/,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 詞祭辭書資訊網。 15.
(22) 本研究蒐集、選取我國政府機關發布之法規、教育訓練研習資訊;非政府組 織開辦課程之課程大綱;美國加州法院法庭通譯計畫公開資料等檔案資料,依據 研究目的進行整理與分析,從中比較、分析兩國制度相同與相異之處。. 三、訪談 質性研究中的訪談法,用於理解受訪者對研究問題的看法,或陳述對生活、 經驗或情況的觀點等資料。研究者以觀察者和參與者的身分,記錄研究對象的言 談互動,並由對話過程發現人們對社會事實的認知、經驗與觀點39。 本研究除以不同通譯培訓課程進行比較外,也將輔以半結構式訪談法,邀請 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司法通譯協會負責主導課程設計之專員為研究對象進行訪 談,進行不同個案的分析。. 貳、研究步驟 一、蒐集相關文獻,擬定研究方向 研究者大學時主修法律,即對人權、法治議題特別感到興趣。進入研究所就 讀後曾至民間司改會擔任志工、參與各類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同時修習師資培育 課程。由於研究者本身具有在高中任教和參與非政府組織的經驗,因此開始思考 本身所參與的司法通譯培訓課程,作為學校體制外的非政府組織,在課程設計上 如何達到培訓的目的?故研究者開始閱讀、蒐集我國通譯制度與培訓課程相關文 獻,試圖釐清可行的研究主題與方向。. 二、確定研究主題與研究目的 透過閱讀、整理與司法通譯既有的文獻資料,初步發現:目前對於司法通譯 的研究主要有從制度規範面分析我國通譯在司法程序上的不足與困境,並比較臺 灣/外國的司法通譯制度做為改進建議;亦有重視特約通譯與通譯人才資料庫培 39. 訪談法,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678709/ 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祭辭 書資訊網。 16.
(23) 訓經驗的研究、非政府組織如何促進司法通譯專業化等,幾乎沒有針對司法通譯 的培訓課程本身進行探究。研究者希望從課程設計的觀點探討司法通譯培訓課 程,並與國外較完善的通譯制度進行比較,此為本論文研究主題的初步構想。. 三、決定研究方法 本研究關注的是司法通譯的培訓課程,探討司法通譯需要具備何種專業能 力、如何培養並通過檢核,而非找出解釋性的因果關係。因此,本研究希望藉由 內容資料分析、比較性研究法,輔以訪談取得課程設計者的參與經驗,從中探討 司法通譯培訓之課程內涵與過程。. 四、擬定完整研究計畫 釐清研究主題與決定研究方法後,研究者與指導教授進行討論,繼續擴大文 獻蒐集的範圍,除了探討既有司法通譯的相關研究、專書、官方與民間組織的文 件與調查報告外,亦從司法通譯的角度探討移民人權、性別人權等文獻。將上述 資料進行分析、統整後,撰寫研究計畫,擬定未來的研究流程和步驟,作為後續 進行研究時的具體依據。. 五、通過論文計畫審查並繼續蒐集資料 完成論文計畫後由口試委員、指導教授進行口試,審查結果為「修正後通 過」 。口試委員所提之修正建議為參考國外較完整、行之有年的通譯制度與培訓 方式,探討司法通譯培訓中「理想」的課程設計,是否能符合通譯需求?再從南 洋台灣姊妹會、台灣司法通譯協會負責培訓課程設計者的觀點,談我國現行制度 是否足夠?並對課程設計、通譯制度規範進行反思討論。. 六、進行文獻探討與文件分析 研究者廣泛蒐集我國司法機關對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現職通譯考選任用方式, 以及近年為補足現職通譯的語言傳譯功能不彰,而遴聘未具公務員身分之特約通 17.
(24) 譯;並從非政府組織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司法通譯協會所開辦司法通譯培訓之 課程資料,就其資格要求、課程規劃、師資組成與培訓成效進行分析。 除此之外,研究者蒐集與美國加州法庭通譯相關之研究,以及加州法院官方 網站所提供之法庭通譯計畫資料,包含:自學資源、考試程序、認證/註冊成為 通譯員、在職訓練等規劃進行整理和深入探討,並與我國現行制度比較。. 七、進行訪談與編碼 訪談將以半結構式訪談法進行。進行訪談前,會先請受訪者填寫訪談同意書 (詳如附錄一),並告知訪談過程中的權益保障,以確保受訪者的權益與自願 性,並再次徵求受訪者同意,本次訪談過程將全程以錄音方式記錄之。 在訪談過程中,雖以訪談大綱(詳如附錄二)為引導,但研究者擬採取較彈 性的方式,即依具體情況修正訪談問題或討論方法,讓受訪者能在較無拘束的環 境下,表達其參與東南亞語司法通譯培訓課程的角色和理念,以及參與其中的經 驗、感受或回饋等。研究者也會在訪談過程中進行觀察記錄,記錄訪談當時所觀 察到的氣氛、非語言訊息或是受訪者的語氣轉變等細節,輔助研究者更能精準掌 握訪談的過程和重要訊息。 訪談結束後,研究者會以訪談時的重點筆記、訪談錄音檔謄寫為完整的逐字 稿,整理完畢後,寄予受訪者檢閱內容是否詳實或有無遺漏之處,進行檢核回 饋,若受訪者希望補充或修正,將會進一步以電話、電子郵件聯繫或另約時間見 面討論。 訪談結束後的逐字稿為避免透露受訪者身分,將以匿名編碼方式,縮寫其格 式為:(西元日期、受訪者代號),例如:20190528A、20190604B,研究者發言將 會以 R(Researcher)的代稱作為標記,以利後續資料的分析與閱讀。研究者在閱 讀、整理過每位受訪者的訪談內容和研究資料後,參考文獻回顧與美國加州通譯 計畫的內容,進行整合與分析。 18.
(25) 訪談內容的引用,則會以「訪談日期+代碼」進行編碼註記,並標記於引用 段落之後。例如: 20190528A,表示該段落係摘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受訪者 A 受訪的的訪談逐字稿。此外,為方便讀者閱讀本研究時能瞭解前後語義與脈絡, 部份訪談內容會以()作為補充敘述。. 八、撰寫研究報告 研究者就研究實施的結果、綜合統整後的文獻資料加以分析,過程中持續與 指導教授共同討論,從中歸納研究之發現,並試圖回應本論文的研究問題,再作 成研究結論與建議,最後完成研究論文的撰寫。 上述研究步驟之流程如下圖 1-5-1 所示:. 19.
(26) 蒐集文獻資料,擬定研究方向. 確定研究主題與研究目的後擬定論文計畫. 針對研究主題設計訪談大綱. 閱讀相 關文獻. 論文計畫審查. 增進研 究理論 基礎. 進行計畫修正、繼續蒐集資料並確認訪談大綱. 進行正式訪談 文獻探討與文件分析 訪談資料檢核、回饋. 整理文獻與訪談資料,進行閱讀、分析與詮釋. 撰寫研究結論與建議. 完成研究論文. 圖 1-5-1 本論文之研究流程. 20.
(2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係自本論文的研究主題出發,對既有研究成果進行回顧。第一節為我國 司法通譯的發展與反思,其中探討司法通譯與基本權保障之內涵、司法通譯制度 之建置,並概述與司法通譯有關之人權議題,例如:司法人權、性別人權與族群 語言人權等,再以相關研究之切入點與研究成果進行回顧;第二節則介紹美國加 州法庭通譯計畫,探究該計畫中對法庭通譯的培訓與規範之重點。. 第一節 我國司法通譯的發展與反思 本節從司法通譯的制度設計係為保障人民平等權、訴訟權等基本權利開始, 探討我國司法通譯建置源自於國語政策下的傳譯需求,為符合社會與人口結構變 遷,司法通譯的培訓與管理亦須隨之改革,惟改革是否足夠完善和具體,尚待持 續追蹤。. 壹、司法通譯與基本權利保障 我國《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 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揭示平等權之意旨;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 訴願及訴訟之權。」明文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而人民在法庭面前一律平等,接 受公平、公開的審判的具體前提,在於能否流利使用法庭語言,若是不諳法庭語 言的語言弱勢者,需要透過完善的通譯制度加以實踐受公平審判之權利40。學者 王皇玉亦認為,法院設置通譯的目的在於保障弱勢語言使用者使用、接近法院之 權利,不諳國語之被告在法庭上可能面臨到的是法律專業、優勢語言的「雙重壓. 40. 鄭川如、陳榮隆、姚孟昌,同註 11,頁 269。 21.
(28) 迫」41。以通譯存在的功能而言,即是人人在法庭之前都有相同機會充分表達自 我、有效行使防禦權,並不因語言能力有所欠缺而有差別待遇42。 學者林鈺雄認為,語言協助制度是公平審判的重要一環。以刑事訴訟法為 例,被告的權利受充分告知,才能有效準備辯護,若被告對權利與義務並無清楚 認知時,辯護人可協助其進行防禦或救濟43;但若因語言能力而在法庭上難以溝 通、甚至與辯護人之間的溝通都存在困難時,所面臨的是「無聲的審判」44。除 了法庭活動以外,自司法警察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起,就必須要以語言進行事實 陳述和權利主張。對於不同族群、語言和文化的人民,為保障其語言權利、解決 訴訟程序的溝通障礙,方能貫徹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和訴訟權。. 貳、我國司法通譯的建置規範 一、審判語言的規範 於訴訟程序中,為不諳一國法庭語言之當事人、關係人設置通譯,合於《憲 法》保障人民平等權、訴訟權之意旨。我國在《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和 《刑事訴訟法》均規定法院體系內須設置通譯,《法院組織法》第 97 條規定: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第 98 條:「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 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 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之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同法第 23 條、第 39 條、第 53 條與第 70 條則規定各級法院與檢察署應設置通譯。《民事訴訟法》第 207 條:「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 41. 42. 43. 44. 王皇玉,弱勢語言族群之接近司法權──以原住民通譯問題為中心,刑事政策與犯罪研 究論文集,第 14 期,頁 67,2011 年。 葉書瑜,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受通譯協助權利-以美國法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 系碩士論文,頁 8,2017 年。 林鈺雄,2014 年刑事程序法裁判回顧:從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的觀點出發,臺大法學 論叢,第 14 期,頁 1550,2015 年。 呂昀叡,刑事被告通譯協助權利之探討-以歐洲法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 2,2011 年。 22.
(29) 所用之方言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 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並依同法第 100-2 條之規 定,準用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之情況。 前揭法規中所規範之「國語」,反映出語言背後的權力關係,和臺灣的殖民 歷史、政權更迭密不可分。臺灣自 1895 年由日本殖民統治後,至 1945 年國民黨 政府來臺,日本政府、國民黨政府均採行「國語政策」,日本政府將日語定為國 語,而國民黨政府則是採用遷臺前的中華民國政府訂定的標準語「新國音」定為 國語45。然而,國民黨政府來臺初期,多數臺灣人民所使用的語言是閩南語/臺 語、客家語,尚有人數較少的原住民各族語言與其他不同國家的語言,其中能以 政府所頒訂的「國語」溝通者較為少數。由於國民黨政府遷臺後,在政府體系的 人事安排進行大規模異動,臺灣法院人員的組成遂以中國各省籍人員為主,在司 法體系中的法律語言也隨著政權與相關規範的轉換而轉變,有部分法院、檢察處 均有開班授課,以增進法院人員的國語能力46。當時法官、檢察官多是外省籍, 國語也成為法院體系必須使用的標準語言,是以,日本政府、國民黨政府為因應 臺灣尚有閩南語、客家語等常用方言的溝通需求,在訴訟程序中設置有將閩南 語、客家語等語言轉譯為國語之「通譯」。. 二、通譯資格與制度改進 我國司法通譯因編制、法源依據不同,在資格取得與任用上,有分為「具公 務員資格的通譯」、「非具公務員資格之特約通譯」兩種,除建置於名冊中的特約 通譯外,亦有特約通譯因故無法提供傳譯服務或人數不敷使用時可由相關單位指 派之「臨時通譯」,以及「當事人合意選任經法院認為適當之通譯」等類型。. 45. 46. 「新國音」以北京話為基礎,調整部分讀音、無入聲字。參考自【麻瓜的語言故事】 「國 語」真的是北京話嗎? https://gushi.tw/making-standard-chinese/ 最後瀏覽 2018/11/28 劉恆妏,戰後初期臺灣司法接收(1945-1949) :人事、語言與文化的轉換,臺灣史研究, 第 17 期第 4 卷,頁 68-69,2010 年。 23.
(30) 具備公務員資格之通譯,係依據《法院組織法》與各級法院組織法設置之通 譯員額進行配置,復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規定「通譯屬司法人員」、 同法第 26 條規定:「法醫師、檢驗員、通譯、執達員、法警及其他依法應行設置 之人員,其任用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將遴選規定另以《法院書記官通譯 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本法於 2006 年 7 月 26 日廢止)規範之,該實施 要點第 13 點通譯應具備傳譯能力與通過國家考試: 「通譯之遴用應具備一定之傳譯能力,並經擬遴用機關證明屬實。委任通譯 應就左列人員之一遴用之: I 經法院通譯或能適用於通譯之一般行政職系考試及格者。 II 曾任委任通譯,經銓敘合格者。」 目前各級法院機關內所配置之通譯均為通過國家考試的公務員。自 2006 年 起配合政府人力精簡政策,法院編制內的通譯逐漸減少,現已不再招考,實務上 由各級法院依據案件需求自行公開徵選。 然而,自 2000 年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民間司改會)在法庭觀察 報告中,均有記錄「通譯人員語言能力不足」的問題,在法庭當中未能充分發揮 溝通與翻譯的功能,觀察報告中進一步質疑法院編制內通譯的資格、考選程序與 評鑑機制為何47。司法院於 2006 年宣布數項具體改進措施:「 一、建立各種語言傳譯人才資料庫,遇有特殊語言通譯需求案件,採以人力 外包方式因應。各法院應編列概算,俾支付擔任傳譯人員合理費用,以 吸引人才加入。並對有意願長期擔任法庭通譯傳譯人才,施以必要法律 課程講習,以提升在法庭傳譯精確度。 二、法院現職通譯原則上遇缺不補,並視各法院業務需求,裁改為其他職 缺,且訂定各等級現職通譯應具備條件。 三、對於現職通譯人員,各法院將加強在職訓練,並視年齡、學習能力等不 同狀況,選派適當人選進修外語、手語。於合理年限內,仍未能達標準 者,將研議轉任錄事、庭務員等職務可行性。. 47. 林渭富,同註 4,頁 16-17。 24.
(31) 四、法院所需各種通譯人才,將以適當管道廣為宣導,並主動延攬加入人才 資料庫。」 同年司法院於 4 月 21 日以院台司一字第 0950009523 號令發布《高等法院及 其分院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48,建立各種語言傳譯人才 資料庫、支付擔任傳譯人員合理費用與申請程序等規範。正式規劃以聘雇特約通 譯的方式,對外徵求有傳譯需求的語言種類通譯人才,以因應現行通譯僅能傳譯 閩南語、客語或英語,或只能充當法庭中傳遞資料人員的問題49。 最近一次通譯徵選,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2012 年 6 月 12 日發布之 三等通譯(委任第 4 職等至委任第 5 職等,職系為一般行政)公開徵選公告,其 徵選之資格條件為: (一)具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機關審定委任第二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 具有一般行政職系資格之人員。 (二)本職務需認識法院組織法、刑事實體法、訴訟程序法及有關法令,對 國語及各種方言具傳譯能力(如臺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等)。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所列有不得擔任 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一者及無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該三等通譯職務工作項目為通譯職務及其他交辦事項50,徵選條件限定原具 有公務員身分,且具有一般行政職系資格之人報名,屬於行政機關內部職務之調 任;再者,該通譯職務僅要求具備國語、閩南語、客語和原住民各族語的傳譯能 力,如何因應現今國際化社會中,來臺經商、通婚、居住和工作而逐漸增加的各 國外籍人士,在臺涉訟時的語言協助需求? 從陳宜倩研究指出,通譯制度涉及人民訴訟權利,背後更涉及政治、語言、 文化霸權的傲慢心態。正視多元文化的社會現實,從司法體系、法律專業社群要 重新面對一向不受重視的「語言上的少數」。以國內人民所使用的語言為例,除 48. 49 50. 該要點已於 2015 年 5 月 8 日廢止,同日訂頒《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適用於各類法 院。 張安箴,同註 10,頁 50。 資料來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告 http://www.hlc.moj.gov.tw/ct.asp?xItem=272538&ctNode=5889&mp=024 25.
(32) 國語外,閩南語人口是相對多數,但閩南語在以國語為主的法庭活動中,仍屬於 「語言上的少數」,遑論客語、原住民各族語言或新興移民所使用的語言51。 人民涉入司法程序時,能否實踐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與能否流利使用 法庭語言有密切相關52。現今通譯在法庭上並沒有發揮溝通和翻譯的功能,主要 原因是國語教育普及後,原先法院設置為閩、客語通譯使用率大幅減少;次因臺 灣於東亞的地緣關係與經濟發展程度相對較佳,多數東南亞籍人民為工作、婚姻 移居來此,但若外籍人士涉及司法案件時,因本身對中文不熟稔,法庭原有編制 內的通譯又僅通曉方言或英語,而無法協助翻譯。若是法庭通譯人員既不能通、 也不能譯,在法庭上僅是協助轉交證物、錄影錄音等協助法庭運作順暢的助理, 通譯的編制與身分角色只是襯托法院重視人權尊嚴的裝飾品53。 我國監察委員沈美真、李炳南與楊美鈴曾對司法通譯進行調查,並撰寫完整 的調查報告,調查意見中認為: 「司法通譯係屬高度專業性之能力,並在訴訟程序上係居於關鍵性地位,其 傳譯功能不僅止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對犯罪事實之發現及判決結果亦 有重大影響;是司法通譯品質之良窳,直接影響當事人之生命、自由、財產 或人格權等各項權益54。」 調查報告中,認為司法通譯在司法及行政程序上具有溝通之重要性,由於司 法公平正義的保障首先為程序正義,才有可能追求實質正義。該份調查報告要求 司法與行政機關均應妥適使用通譯,以確保程序之進行及判決、處分或決定之正 確及公正性55。. 三、特約通譯制度的建立. 51. 52 53 54. 55. 陳宜倩,法庭通譯,廁所中的花瓶?-語言霸權主義下的失衡公義,司法改革雜誌,第 61 期,頁 24-25,2006 年, 林渭富,同註 4,頁 16;陳宜倩,同前註,頁 22;鄭家捷、戴羽君,同註 25。 林渭富,同前註,頁 16;王皇玉,同註 41,頁 59。 沈美真、李炳南、楊美鈴,司法通譯案調查報告,監察院調查案(101 司調 0023) ,頁 273,2012 年。 同前註,頁 269。 26.
(33) 為改善法院通譯出現上述「既不能通也不能譯」的狀況,並使法院通譯制度 更加健全,以提升傳譯水準,司法院陸續訂定《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法 院通譯倫理規範》,建立通譯執行職務時的行為基準及基本職業倫理,統一法院 使用通譯之程序規定,並透過積極宣導、推廣特約通譯制度,使法院通譯語言種 類更加多元、通譯人才更完備,強化對民眾訴訟權益之保障56。 為因應全球化社會下不同語言的傳譯需求,現今各級法院組織以延攬「特約 通譯」提供通譯服務為主,由《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規範擔任通譯之條件與 訓練要求57: (一)立法理由為因應法庭傳譯需求與保障訴訟權: 第2條. 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法院於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 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維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 訴訟權益。. (二)特約通譯的語言種類除我國常用方言、原住民各族語外,西歐國家、東北 亞、東南亞國家語言亦是延攬之列: 第3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以下統稱建 置法院)為利法院約聘特約通譯,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 語、原住民族語58、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 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 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 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三)對特約通譯進行教育訓練,基本教育訓練時數共有 22 小時,彈性增加之 時數則視法院需要而定之:. 56. 57. 58. 司法院,司法院訂定通譯倫理規範及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健全通譯制度,司法周刊,第 1670 期。 除《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外,檢方亦有《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 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由於條文內容多有重疊相同,故本節討論以較完善之院方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規範為主。 臺灣目前原住民族共有 16 族,分別為: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 凱族、鄒族、賽夏族、達悟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 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原住民族委員會 https://www.apc.gov.tw/portal/cateInfo.html?CID=8F19BF08AE220D65,最後瀏覽 2019/07/30。 27.
(34) 第5條. 依前條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建置法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 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 育訓練。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六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四小時。 建置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 此外,除建置於選用名冊之特約通譯外,尚有「臨時通譯」與「當事人合意 選任通譯」等類型59。 目前在我國司法體系當中,建置有「內政部移民署通譯人才資料庫60」、「法 務部特約通譯名冊61」和「司法院特約通譯名冊62」。而依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結 果,司法院轄下各級法院每年都會舉辦特約通譯的培訓課程,作為特約通譯之教 育訓練與續聘要件,其中有部分場次委由民間組織代為進行63。. 四、健全司法通譯體制的倡議 近年來,國內非政府組織多次向立法委員進行修法倡議,爭取健全司法通譯 制度和合理報酬等。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於 2015 年第 8 屆會期曾提案建請 司法院會同內政部研商現行通譯制度改善措施64,會議後提出 8 項未來改進或研 議之措施: (一)加強合作辦理「通譯人才資料庫」;未來仍會持續加強延攬傳譯人才, 依據實際傳譯需求,適度增加東南亞語系及手語特約通譯。資源共享 則可洽請其他機關、台灣司法通譯協會尋找適任人才。 59. 60 61 62 63 64.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14 條:II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特約通譯備選人因故均不 能提供服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助指派熟諳該國語 言人員擔任臨時通譯。III 當事人合意選任通譯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內政部移民署通譯人才資料庫,https://idb.immigration.gov.tw/ 法務部特約通譯名冊,https://www.moj.gov.tw/lp-40-001.html 司法院特約通譯專區,https://www.judicial.gov.tw/Intrprtr/ 沈美真、李炳南、楊美鈴,同註 54,頁 79、101。 司法院 104 年 12 月 11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4003217 號函,檢送法院特約通譯制度運作現 況及相關健全措施。 28.
(35) (二)建立傳譯案件處理流程標準化機制;待研議建立相關作業流程標準化 機制,使運用通譯之程序更完備。 (三)檢討通譯案件酬金給付標準;司法院、法務部現行傳譯報酬費用標準 (每件傳譯費用 500-4000 元,每件交通費 500 元),與其他機關相較 尚屬合理。建請勞動部、移民署及警政署等相關機關研議增列預算, 提高通譯案件酬金給付標準之可行性,使支付報酬費用之標準合理、 明確,以提升通譯人員協助傳譯之意願。 (四)加強通譯人身安全之保護;改善筆錄系統格式加強對通譯個人資料之 保護,如有影響其執行傳譯職務時立即告知法院處理,並請法務部、 警政機關適當調整現行訊問程序,以減輕通譯當庭陳述年籍資料、洩 露個人隱私之心理壓力。 (五)建立通譯迴避規範;目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有譯為英語、日語、 越南與、印尼語和泰語,研議轉譯為多種常用外語,建請相關機關研 議將迴避規範納入。在特約通譯的教育訓練中,對現設的傳譯專業技 能、倫理責任課程等加強辦理。 (六)建置通譯能力評鑑標準;未來將視實務運作需求,決定是否調整特約 通譯備選人語言能力之資格條件。另將研議「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 意見反應表」建置多語版本,提供被傳譯人填寫,使其亦能理解該反 應表內容,並對傳譯情形提供適度反應。 (七)提供多語言法律文書之可行性;未來將持續建置司法文書譯本,另建 請相關機關研議就新住民或外籍人士常用之司法文書增置外語版本, 以保障不通曉國語民眾之訴訟權益。 (八)定期舉辦通譯之法律研習;目前已完成「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 彙」之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及印尼語譯本,可作為教育訓練之 教材。未來研議增加法律專有名詞之解釋,或邀請各駐在國辦事處人 29.
(36) 員解釋法律常識,適度調整研習課程內容深度及廣度,亦建請相關機 關研議定期辦理法律或傳譯案件所需專業知識之研習。 司法院在該次會議中允諾落實司法為民之理念,由於通譯制度之良窳攸關民 眾權益,為使通譯職能更有效發揮,提升傳譯品質,以符合社會期待和民眾的實 際需求,將持續推動健全通譯制度。 2017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時,於「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之分組會 議中,為降低因溝通、理解之障礙,而影響人民司法近用權之實現,曾建請相關 單位研議具體改革方案65: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對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 出得予適足補助,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二)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確定通譯專業度,非僅為知曉各該語 言者即可充任; (三)責成有關機關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強化通譯專業水平; (四)建立司法通譯人才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 (五)修訂相關規範,使當事人得自行選任通譯: (六)請司法院研議關於聾、啞或語言不通者,應使用通譯或聽打服務以提 升通譯品質,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七)相關司法文書應提供不通曉中文之人適當方法理解各該文書意旨。 在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分組會議中,決議行政院及司法院應落實司法弱 勢者的保護或協助機制,並增加經費,規劃完善檢核、教育訓練等機制,以提升 司法通譯專業,讓外籍、原住民被告或被害人在法庭上能夠充分溝通。亦與鄭川 如等人所提出之原住民司法通譯制度改善建議:建立專業證照制度、持續在職訓. 65.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 - 中華民國總統府。 https://www.president.gov.tw/File/Doc/8ca89cf6-00e2-4c35-9fe3-d6e54bb90e89,頁 33-3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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