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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社會責任

第三章 企業主之法律責任

第四節 企業主社會責任

第一項 概述

近十幾年來國際間違反企業社會責任之事件層出不窮,導致嚴重社會問題發 生,如 2008 年安隆(Enorn)掏空公司醜聞案、沃爾瑪(Walmart)剝削員工事件,在台 灣 1998 年台塑汞污泥事件,2004 年博達掏空公司案件,三聚氰胺毒奶事件,塑化 劑事件,順丁烯二酸毒澱粉事件及 2012 年大統黑心油事件,在在凸顯企業經營者 為圖己利,罔顧公司股東及社會大眾之權利,泯滅社會道德良心。

57參閱同前註 52,張心悌(2012 年 9 月),【反向公司面紗原則之研究】,第 91 頁。

58 參閱同前註 52,張心悌(2012 年 9 月),【反向公司面紗原則之研究】,第 90 頁至第 91 頁。

基於全球化與跨國企業的興起,商業活動日趨複雜,為使企業社會環境的永 續經營與發展,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概念正逐 漸受到全世界所重視。

過去古典純經濟論點企業經營管理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利潤極大化,而社會 經濟的論點認為企業經營管理之責任創造利潤並非唯一責任,在整體企業與社會 相互作用,從質變轉換為量變,企業主體思考與行動規畫方案,影響活動範圍亦 拓展到社會大眾,也有權利去影響經濟成長、社會安定教育等權力,而企業或得 此項之權力,並非來自於法律上所賦予,而係企業貫徹執行社會責任而獲取之社 會權力。

所謂「企業社會責任」係指企業除追求股東利潤(或財富)極大化之外,必須同 時兼顧到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福利。譬如改善員工的工作環境與福利、注重產品與 服務品質以增進消費者的權益、避免進行內線交易或會計操縱以保護外部人(小股 東與債權人等)、贊助社區公益活動、降低或避免環境污染等等。其支持立場的理 由: (一)增強企業競爭背景:企業所享有的社會地位和力量來自於與社會的互動。在 一連串攸關企業作假帳的醜聞爆發後,企業最需要的重建,卻也難得的資產,便 是信任。(二)符合企業長期利益:將社會和環境層面納入企業經營考量,投資人能 極小化風險,進而創造長期價值。(三)降低成本:企業自行肩負是當的社會責任,

可降低對此的可能管制法令和必需的費用。(四)提高股東利益: CSR 不但能促進員 工的道德,增強與股東間長期的信賴關係,研究更顯示致力於 CSR 得企業,長期 會因市場的高評等,而使股票價值上升。(五)創新未來:企業從事企業社會責任,

是培養創新和創意的溫床,是一種研發投入,策略性的企業投資。59

59 參閱池祥麟、陳庭萱(2004 年 6 月),【銀行業企業社會責任之探討】,台灣金融財務季刊,第五

企業對社會責任有四種層級,(1)社會阻礙(social obstruction) 最低層次參與社 會責任,主要指企業必須在政府嚴行重罰下,才會改進其違反社會責任與道德之 策略。(2)社會性服務(social obligation) 僅負擔最地層次的社會責任,企業只要達 到最低的法律規範。(3)社會性回應(social reaction) 企業對於一些社會要求與壓力 給予相對性回應與互動。(4)社會性參與(social involvement) 企業主動積極參與一些 具有社會責任的活動,造福社會。60

企業社會責任有三大重要概念:一是企業須自動自發將企業社會責任融入營運 流程;二是施行利害關係人管理(stakeholder management,即企業不只要對股東負 責,也必須考量其營運可能會對其他團體之利益所造成的影響;三是企業與利害 關係人互動下所形成之網絡關係61

第二項 企業社會責任之規範

2013 年,台灣面臨食安問題、環境汙染、土石流、出生率低、人口老化、貧 富懸殊、青年失業、教育城鄉差距、公平貿易、經濟衰退等挑戰,這些社會問題 以政府或非營利組織之力量,是無法有效解決,世界潮流所趨,台灣還需要擔負 企業社會責任之「社會企業」提供新的思維。同時,近年來社會企業在台灣如雨 後春筍般成立,但礙於現行法令下卻遇到種種限制,導致社會企業難以蓬勃發展。

相較於英、美、韓等國透過立法培植社會企業,目前我國制度環境對社會企業並 不熱絡,因此有提出「公益公司法」草案,並主張行政院應將 2014 年訂為社會企 業元年,目標是完成社會企業的立法工作。

輯第二期,第 112 頁至第 113 頁。

60 參閱胡愈寧(2003 年 3 月),【海峽兩岸企業社會責任回應策略之解析—以兩性工作平等法為例】,

育達研究叢刊,第 4 期,第 165 頁。

61 參閱廖婉鈞、林月雲、虞邦祥(2009 年),【知覺組織利害關係人重要程度與組織績效之關係—企 業責任最為之中介效果】,管理學報,第 26 卷第 2 期,第 214 頁。

各國對於企業社會責任有些採取稅務或財務方面補助,相對鼓勵企業加重企業 社會責任之義務,甚至以立法方式確立規範。以美國、英國及鄰近南韓之企業社 會責任之規範論述之。

(一)美國對於企業社會責任各州以立法方式通過公益公司法,有別於亞州國家 針對社會企業提供稅務或財務面的補助,並沒有給予公益公司(即社會企業)財 務相關補助或擬定任何退稅機制。從法律層面來看,美國的公益公司相對於一般 企業,主要在以下三點有所不同:1、目的:美國的社會企業必需設有明確公益目 的,此公益目的須對社會或環境有正面影響,例如:一定比例的利潤捐贈慈善機 構或社會公益活動。2、責任:社會企業的經營者在進行商業活動決策時應將下述 納入考量—(1)公益目的;(2)股東利益;(3)其他利益關係人(stakeholders)的權益

(包含消費者、員工、上下游廠商、甚至社區或環境等等),而非只以追求股東 利益極大化為目的。3、透明化:核准通過的社會企業需每年遞交公益報告給所有 股東,該公益報告需由公正的第三方單位進行審核與製定。最終,公益報告需公 開透明化,使消費者和主管機關有權判斷是否同意該公益公司達到公益目的之方 法。

(二)英國的社會企業責任發展較早,英國政府對於其法規和政策制定相對完 善。2004 至 2005 年間相繼通過了以下幾項法案:包含 2004 年的「公司(審計、

調查和社區企業)法令(Companies(Audit, Investigations and Community Enterprise)

Act)」。英國政府依此法增加了一全新公司型態,稱為社區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以下稱 CIC)。而後 2005 年的「社區利益公司法規(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lations)」,就是為其社會企業專門量身訂做的規範,以確 保 CIC 的資產及獲利能夠有效利用於社會公益和環境保護之上。根據上述法規,

CIC 共擁有以下幾大特點:1.財產處分:社區利益公司之資產不得分配予員工或股

東。若某社區利益公司倒閉或遭接管,其不得以低於市價價格處分資產,出售該 公司資產所得利益,應轉移至其他社區利益公司用作相類似之公眾利益用途。2.

公眾利益驗證標準:社區利益公司須在公司章程內詳述其目的,而有關目的須符 合公眾和社會利益;日後這些目標如有更改,須經社區利益公司管理局(Regulator of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批准。3.盈餘分派:社區利益公司分派之股利不 得超過可分配盈餘之 35%,同時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之 20%。4.透明化:社區利益 公司須向社區利益公司管理局提交年度會計報告,當中敘明公司如何履行其目 標,而公司亦須尊重員工查閱公司紀錄和文件的權利。

(三)南韓為了解決 1998 年金融海嘯後之種種就業市場問題,南韓政府於 2006 年通過了「社會企業促進法」,與歐美之社會企業不同的是,歐美的社會企業屬 於所謂的「由下而上」,由民間推動,並向上影響政府政策,相較之下,南韓政 府在初期就制定的法律屬於「由上而下」的改革,由政府直接制訂獎勵政策,刺 激民間社會企業的發展。但從立法背景可知,南韓政府是為了振興從金融海嘯以 來一蹶不振的就業市場,才擁抱社會企業這個概念,因此除了可創造弱勢族群就 業機會之社會企業外,其他領域之社會企業,均不適用此法。與歐美不同的是,

不僅公司,社團法人、協會及非營利組織等均得申請成為社會企業。盈餘分派方 面,南韓之社會企業至少須提撥 2/3 可分配盈餘再投資於公司或用於社會目的,而 國家與地方政府得依據相關法規減免其稅額。

(四)在我國「公益公司法」草案起草人代表鄭志凱,目前擔任聯訊創投公司美 國總經理,長期關心社會企業發展。有感近年英美各地紛紛通過公益公司法,韓 國也已有社會企業法,並各已促成數百家相關業者,他邀集認同社企的業者、律 師、專家等,參考美、英、韓等國經驗,共同研擬公益公司法草案,以下簡述之:

1.我國公益公司之公司種類限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益公司設立之目的,包含募集大

眾資金及吸引專業經理人等資合性公司之性質,故規定公益公司之種類應限於公 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2.盈餘分派:公益公司法草案規定盈餘分派不得超過可分配 盈餘之 1/3。3.財產處分:解散後剩餘財產不得分派,應贈與其他公益公司、學校、

社會福利等財團法人或歸入國庫。

鑒於現行公司型態,很難吸引社會企業急需之大量資金進入,待「公益公司法」

通過後,即可吸引資金並扶植更多人才投入社會公益,讓社會企業成為台灣的軟 實力與巧實力,為各種社會問題找到新的解決途徑,進而提升台灣的國家競爭力62

企業社會責任應以法律規範明確規範,使企業有所遵循,一方面政府也應予相 當之稅務之優惠,使企業之權利與義務明確,企業對於社會責任之實行,亦必然 制度化,讓企業社會責任更彰顯,造福上會大眾。

全球在地化(Glocal)除了利潤、投資擴張及股東權益外,多國企業的經營還需要 擔負什麼責任?愈來愈多的台灣企業開始展現關懷社會的經營理念,以具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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