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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成長,成為國內最大的百貨業龍頭,光是臺北忠孝館在 88 年即以新台幣(下 同)147 億元的營業額蟬聯單店冠軍209,人稱太設集團的金雞母210

李○隆、林○德的介入

但在第二個千禧年交替之際,亞洲金融風暴迫使日本 SOGO 集團需賣股找錢、

88 年 921 大地震後建築材料價格大漲、有線電視投資聯貸案破局後投入資金付之 東流,太設集團財務陷入困難,急需資金挹注。加上 90 年 9 月底營運甚佳之太百 公司,又遭逢納莉颱風遭受水災而停業數日,營運大受影響,日進斗金的現金流中 斷,太設集團資金調度之困境格外嚴峻,債權銀行更欲採取停止對太設集團繼續貸 放資金或催促清償已到期之貸款等措施,對太設集團之財務更是雪上加霜211

李○隆與章家間原本就有合作過數筆土地開發案而互相認識,知悉太設集團 的財務危機後,便向章○強、章○明父子提議安排政府官員及金融界人士協助解決。

90 年 10 月 8 日,李○隆即引薦章○明拜會陳○男(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顏慶 章(時任財政部部長),顏慶章並當場允諾協助召開太設集團紓困會議。章○強、

章○明父子見李○隆確實有能力協助太設集團紓困,遂於 90 年 10 月 19 日聘任李

○隆擔任太設集團之副董事長,並委任處理太設集團之財務、紓困相關事宜。

同月 23 日,債權銀行團雖召開債務協商會議,但依會議結論,太設集團之財 務困境也僅是暫時獲得紓緩,不能徹底解決。91 年 1 月間,李○隆再引薦林○德 協助對太設集團進行企業診斷,林○德即表示前開債務協商會議之決議係錯誤決 定,並建議太設集團應進行轄下企業體的切割,才能根本解決太設集團財務問題。

91 年 3 月初,章○強請求林○德協助處理太設集團及太百公司之財務問題,林○

德則介紹賴○吉會計師及其任職之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專案評估。因 此,林○德、賴○吉也受章○強個人及太設集團、太百公司之委任,負責處理太百 公司之財務、紓困問題,並在使太設集團能獲得最大資金挹注之前提下可適當處理 太百公司。

企業切割計劃與執行

209 侯君儀,從日本 Sogo 財務危機談國內百貨公司發展現況,產業調查與技術季刊,第 134 期,頁 30,2000 年。

210 周冠印,章○正帶著金雞母出任太設董事,今週刊,2001 年 7 月 5 日(https://www.businesstod 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3/post/200107050009)

211 太設集團財務危機的遠近因、導火線的分析,參閱江元慶,前揭註 8,頁 36 至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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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財務評估報告後,林○德即派員進駐太百公司進 行財務監控,避免太百公司之資金再不當流入太設集團其他關係企業,並提出太設 集團、太百公司之企業體切割計劃。依該切割計畫,是將太設公司原持有之「太平 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控公司)股權」、「太百公司忠孝本館大樓(下稱太 百大樓)建物及地上權」,以買賣為名義售予太百公司,太設公司原持有「太百公 司全部股權」則售予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212),另安排太 設公司將所持有之太流公司股權售予太百公司。如此一來,太百公司之股權即全部 集中在太流公司,太流公司成為太百公司之控股公司,並切斷太百公司與太設集團 間的相互持股之關係。

章○強、章○明為求順利解決太設集團之財務困境,乃分別以太百公司董事長、

太設公司總經理身分,依據上開切割計畫,先安排太百公司以 100 萬元,向太設公 司收購太流公司股權,再由章家父子負責對外蒐購 52%太百公司股權,與太設公 司本已持有之 48%太百公司股權(合計 100%股權),一併以買賣之名義集中過戶 至太流公司名下,俟太百公司之股權集中後,再將太流公司股權全部信託林○德處 理,俾利向太百公司之債權銀行爭取貸款展期。

除了章○民先前已承諾給予李○隆 20%太百公司股權213外,另同意李○隆嗣 後要求而將太流公司 20%股權登記在李○隆名下,並將前述太百公司支付太設公 司用以購買太流公司股權之 100 萬元股款中之 20 萬元,在太百公司之帳冊內記載 為章○強個人向太百公司借支 20 萬元,以支付太流公司股款,惟並未辦理股權過 戶手續。

然至 91 年 4 月間,因太流公司資本額過低(僅 100 萬元),恐上開切割計畫 難獲債權銀行支持,遂再由太百公司全部出資,將太流公司之資本額增資至 1,000 萬元。為使太流公司的增資符合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規定214,賴○吉乃建議因 太百公司之股權將要集中在太流公司,則太百公司所持有之太流公司股權不宜超

212 88 年 6 月間由太設公司轉投資設立並持股 94%的公司,資本額僅 100 萬元,發行 10 萬股股份,

且原無實際營業活動。

213 李○隆出面協助解決太設集團問題半年後,就以太設公司之關係企業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仍 對其負有債務,與應補償其出面協助處理太設集團財務問題之花費,及欲取信外界等為由,要 求取得太百公司 20%股權。章○強因見李○隆先前確有能力安排會見陳○男、顏○章等人,也 的確順利召集債權銀行舉行紓困會議及債務協商會議,所以有應允李○隆的要求,並倒填日期 製作分別為 89 年 5 月 1 日、90 年 3 月 5 日之協議書、承諾信函等文件,以確認李○隆應取得 20%太百公司股權。

214 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

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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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股權半數。且同時李○隆因其個人將擔任太百公司對債權銀行所負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為確保其個人之權益,也要求應將太流公司 60%之股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章○強便將前揭太流公司 60%之股權登記在李○隆名下,並於 91 年 4 月 14 日經太流公司董事會推派由李○隆擔任太流公司之董事長,且於 91 年 5 月 21 日 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不過李○隆名下應繳交之增資股款 580 萬元,也同樣全部由 太百公司出資,並在太百公司帳冊內記載為章○強向太百公司借支 580 萬元,以 支付太流公司增資款。至此,太流公司之資本額已從 100 萬元增加至 1,000 萬元,

股東及其持股比例也變更為太百公司持有太流公司 40%股權,李○隆持有 60%股 權215

其次,太百公司亦依據前開分割計畫,於 91 年 4 月間向太設公司以 46 億元 之價格購買太百大樓,並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書。91 年 5 月間,太百公司、太流公 司及太設公司三方係針對中控公司 60%股權、太百大樓建物及地上權及太百公司 全部股權等標的,簽立 1 份買賣契約書。91 年 5 月 17 日,太流公司再分別與崇廣 公司、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時遠有限公司,各簽立 1 份股權買賣契約 書,用以購買太百公司股權,太百公司股權集中在太流公司之計劃已大致規劃完畢。

進而太流公司將實際成為太百公司之控股公司,且李○隆個人又登記持有 60%太 流公司股權,有權指派法人董事入主太百公司,實得間接掌控太百公司。

為執行林○德前於 91 年 3 月間所提「將太百公司股權集中,再予以信託予其 本人」之計畫,乃由李○隆於 91 年 5 月間以太流公司負責人名義,與林○德簽立 信託協議書,將太流公司所持有之太百公司股權全數信託予林○德,並訂定「授權 林○德對太百公司行使法規所定之公司法人一切權利、義務,舉凡財務調度、經營 管理、人事等一切經營上所必要之行為」、「信託行為係唯一且無條件更無期限」、

「將來太百公司一切安定平穩後或信託期間公司營運必要時,林○德有權處置太 流公司所信託之一切股權(包含作價及賣出權)」等內容。太流公司與林○德簽立 協議書一事時,章○強、章○明同意亦在場同意,章○強並以見證人身分簽署信託 協議書。

此外,正風事務所亦於 91 年 5 月份,在林○德指導下,依據太設集團及太百 公司提供之財務資料,協助太設集團及太百公司製作償債計畫書,供太設集團及太 百公司再次向債權銀行團申請紓困,並於 91 年 5 月 23 日再次召開債權銀行紓困 會議。此外,太流公司亦依據前開分割計畫,於 91 年 6 月 10 日向太設公司購買

215 衍生後續的本章第三節所述返還信託物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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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設公司所持有之太百公司股權,並簽立股權買賣契約書,嗣於 91 年 6 月 14 日 太設公司就將所持有之太百公司股票過戶予太流公司。

不過前述太設集團及太百公司償債計畫,並未獲多數債權銀行於 91 年 5 月 23 日的紓困會議通過,為避免當時業已集中登記在太流公司名下之太百公司股權,將 因先前太設公司等太設集團企業,持以設質在其上以供擔保之債務無力償還,致遭 債權銀行拍賣,林○德、李○隆乃於 91 年 7 月 18 日,邀集太百公司主要債權銀 行,即合作金庫董事長梁○金、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商銀)董事 長汪○華,及時任財政部長之李○三、陳○男共同與會,探詢債權銀行對債務人太 百公司於 91 年 7 月份將提出之償債計畫(即展延債務及變更清償債務條件)之意 見。

嗣於同日下午林○德、李○隆隨即通知章○強、章啟正、鄭○一、賴○吉,在 林○德辦公室內召開太百公司臨時董事會,會中告知太設集團及太百公司之償債 計畫並未獲債權銀行支持,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7 億元聯貸案亦即將到期,太百 公司亟需另行舉債因應,而章○強本人債信不佳,若由其繼續擔任太百公司董事長,

恐無法獲債權銀行支持,是除原有之保證人外,太百公司需要有一位新任董事長,

恐無法獲債權銀行支持,是除原有之保證人外,太百公司需要有一位新任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