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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志工的發展脈絡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企業志工的發展脈絡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根據相關文獻加以探討,包含各個可能涉及的研究構面及與相關概念 和研究結果。內容為第一節探討企業志工的發展脈絡;第二節企業志工參與動 機之分析;第三節企業志工持續參與動力之分析;第四節探討企業志工參與動 機與持續參與動力之關連性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企業志工的發展脈絡

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志願服務」,希望藉由志願服務的力量來彌補政府 的不足。本節就志願服務、志工,以及從「志願服務」到「企業志工」的概念 說明企業志工的發展脈絡。

壹、志願服務與志工 一、志願服務

為呼應聯合國發起的 2001 年國際志工年,我國立法院在民國九十年一月四 日通過志願服務法,對於台灣在志願服務工作方面已有明文規定,依據我國志 願服務法之第一章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 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

時間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 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聯合國志工組織(UNV)在 2001 國際志工年的計劃中,提出志願工作的定 義有以下三個特色:不以金錢為主要報酬、出於自願、所做的工作需對志工以 外的人有所助益等。

Ellis &Noyes(1990)認為志願服務指一群人背負著社會責任的態度,而不是以 對金錢的關心來表達其個人所選擇之行動,此行動往往超過個人的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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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nn(1995) 認為志願服務是對於社會責任態度的行動方式,它不是一種義 務、並且是付出不求回報的。

曾華源、曾騰光著(2003)認為志願服務是一種個人表達對社會積極的關懷,

本著自由意願非強迫性的參與,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奉獻自己餘時餘力去幫 助他人、服務社會、回饋學校、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相較過去單純的慈善救 助性質之服務還要豐富,志願服務已經被詮釋為是一種本著自由意志、發自己 願、利他情操、一種選擇性不被強迫的服務工作。

陳武雄(2004)指出志願服務的基本精神是個人奉獻的誠意,利他的德 操,助人的豪情,服務的壯志,以己之有餘,助人之不足,不論所提供的精神 或物質的服務;其最終目的乃為促使群己關係更融洽,社會福祉更精進。

王陳雪霞(2009)定義的志願服務為:個人出於自由意願,在時間、能力及金 錢許可的範圍內,利用閒暇時間以行動服務的方式,長時且持續貢獻自己的才 智、時間、勞務、技術等,並不以營利或金錢報酬為目的,把志願服務工作當 成是具有高度內在報酬的休閒活動,積極主動參與服務工作,利人益己善盡社 會責任,而且在過程中學習,享受它所帶來的自我實現的滿足與樂趣,並讓團 隊合作的默契與自我形象的提昇。

林淑馨(2008)認為志願服務是,個人或團體依其自由意願與興趣,本著 協助他人改善社會的意旨,而不求私人財利與報酬的一種社會理念與行動。

馮文彬 (2010) 認為志願服務係為自發性的作為,利用工作職責以外的個人 時間,以利他改善社會風氣與善盡公民責任為宗旨,主動提供公益性服務的作 為,前項行為的產生未以獲取個人利益為目的。

李麗美(2011) 認為志願服務是強調服務,是個人發自內心、自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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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名利,不求報酬,本著服務的熱忱,貢獻自己的知識、時間、勞力、經 驗、技術、時間等,從事對他人有益的工作,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所提供的服 務,志願服務顯然已成為二十一世紀的主流價值。在本研究中採用內政部志願 服務法之志願服務定義。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志願服務可說是志願服務者,秉持內心自由意願、

利用閒暇時間,自動自發參與服務工作,不求報酬的,利他助人的情操、以個 別或組織來提供用具體行動參與服務社會,一種助人的社會行為。

二、志工

政府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的力量做最有 效的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在 我國志願服務法第一章第三條第二項所提到的所謂「志願服務者或志工」指的 是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Maria P. Smith (1989) 指出志願工作者是指人們在其支薪工作職責外,貢獻 時間從事非營利組織的服務工作,希望幫助他人,同時滿足自己需求。

S. J. Ellis 與 K. K. Noyes (1990) 認為志工是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而不是以 金錢利益做為考量,來選擇個人需求的行為。

曾華源、郭靜晃(2000)認為志工是一群不支薪的人,自願地奉獻時間和精 神,以助人、利他及關懷社會而提供服務。林勝義(2006)認為志工是一個人基於 自由意志,致力於做好事,為所願為,以服務他人,而不計較有無酬勞。

林萬億(1993)指出志工是指貢獻時間,協助有支薪的員工,提供服務,但不 求金錢回報的人們。

張英陣(2006)指出志工因為了解社會的需求,進而付出實際行動以善盡 社會責任,在一個民主社會中,志願工作的投入是公民參與的具體表現,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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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志願工作參與不僅是國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也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責任。

李麗美(2011)認為志工強調個人之參與,其定義皆著重在個人基於自由意 志,付出自己的時間、知識、勞力、經驗以服務他人,且不計有形的報酬,關 懷社會並參與各項社會服務活動的人員。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志工是個人的自由意志,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為目 的,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為改善社會、促進 社會進步而志願提供服務的人。

貳、從「志願服務」到「企業志工」

邱貴玲(2005)在他的研究中指出,我國的志工運動從過去傳統的慈善個 人付出或團體服務的方式,出現轉型現象,由企業從上而下,號召員工參與的

「企業志工」(Corporate Volunteering) 模式,在台灣也成為一種新的志工運動發 展趨勢。

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發展日趨多元化和國際化,愈來愈多的公司企業,

從事公益活動,鼓勵員工加入公司公益活動,參與社會從事志工活動,企業經 營的目標從以往以「營利」導向,提升到「公益慈善行為」和「企業公民責 任」的層面,在這種對社會關懷的前提下,許多大型企業旗下紛紛成立公益性 質基金會,為提升公司形象、凝聚員工向心力,並回饋消費市場所在區域的公 民社會的社區意識,發起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Movement) 國內、外愈來愈多的大型企業設立公司政策,鼓勵員工 或甚至帶領員工參與志工服務,更有甚者,還讓員工貢獻部分上班工作時間投 入志工服務。經由企業志工的發起,志願服務的機會和管道也更加豐富和多元 (邱貴玲,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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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對於企業社會責任又有更進一步的論述與期望,促使企業朝向社會 內化(social inclusion)或社區內化的公民式參與(陳馨馨,2008)。即是企業 除了在慈善性的捐款外,更能以政策鼓勵員工走入社區參與志願服務的行動。

企業志工的理念讓企業與其所服務的社區,及居民間得以建立除了商業交易外 的互動,許多社區、都市或國家因有企業志工的參與得以補足社會功能之不 全,對企業而言,企業志工的政策也是利多於弊的,將企業與社區利益結合能 清楚定位企業存在的核心價值,制定出引導社區居民(即是顧客)支持的策略

(陳馨馨,2008)。

江明修(2002) 研究發現,企業在發動志願服務時,提供的誘因,對員工參 與的延攬和永續經營都有影響。包括「讓員工去做服務時放公假」,「提供志 工服務訓練,對員工也是一種成長」,「希望有長期配套措施,不只是利用員 工的志工和愛心,而是培養這些志工除了愛心以外,更多技能和智能、知識去 做這些服務,「建立共同的信念和有效溝通方式」等。在這些條件下,企業志 工的人力資源來源除了企業員工本身以外,也包括員工家庭成員和親友等社會 大眾部分。因此,企業志工影響的不僅是企業員工本人,也提升了其家庭和親 友的志工參與風氣。

而從企業和社會的關係來看,企業志工也可以視為是一種企業的社會行銷 方法。企業基金會從事公益活動可以是「服務提供者」,直接提供服務給所需 的社會團體或民眾,企業也可以是「價值倡議者」扮演社會倡導的角色,結合 企業公司的產品,支持公益活動,以達到企業的社會形象塑造的正面效果(江明 修,2002)。

企業志工的好處可以從企業本身以及員工本身兩方面去探討。從企業本身 的角度去看,企業志工可以為公司帶來另外一種的宣傳方式,也是企業可以提 升自我企業形象的一種模式;在員工方面則是可藉由參與企業志工的活動,增 加員工的向心力,更可以促進彼此的人際關係和關懷社會的愛心。且企業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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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與非營利組織互相合作,可以提供非營利組織最大的助益,因為非營利組織 常常面臨志工不足且志工流動率高的問題,如此一來,雙方皆可從中獲取自己 組織之所需(張英陣,1999)。

邱貴玲(2005)引述聯合國志工部門之文獻,說明企業志工的優點分為三 層面,分別為對公司、對員工以及對社區:

一、對公司:增進公司形象和社會聲望;增進團隊能力、公司士氣、認同、向 心力、忠誠、和工作表現;增進公司競爭力,吸引優質員工加入等優點。

一、對公司:增進公司形象和社會聲望;增進團隊能力、公司士氣、認同、向 心力、忠誠、和工作表現;增進公司競爭力,吸引優質員工加入等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