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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與定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與定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為達本研究目的,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與定 義、第二節企業社會責任之模型與衡量構面,此兩節皆界定本研究對企 業社會責任之概念,以利後續研究流程之實施。第三節台灣企業實施企 業社會責任之現況,主要為研究目的一分析台灣企業實施企業社會責任 之現況。為能確實選取符合本研究目的之研究對象,企業社會責任之標 竿企業,則為本章第四節。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與定義

企業社會責任之概念最早起於1930年代,由哥倫比亞大學的Berle教 授和哈佛大學的Dodd教授對於公司是否應負社會責任展開論文上的爭 辯。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依據Carroll(1999)及潘珏汝(2010)對社會 責任概念的發展過程劃分為五個時期,分別為1950年代-原始初創期、

1960年代-文獻探討期、1970年代-定義激增期、1980與1990年代-模型 探究與整合期、2000年代-概念運用與落實期。

一、 1950年代-原始初創期

Bowen(1953)在其著作《企業家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中首度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企業主的義務 是追求所有符合社會價值觀與滿足社會的所有活動。它雖不是企業的萬 靈丹,卻是未來企業重要的指導方針之一」。因此Bowen被稱為社會責 任之父(Carroll, 1999)。Bowen(1953)對企業社會責任之原始定義為

「企業家無論從事組織的管理、決策,或執行企業目標與願景的運作過 程,都應有道德上的義務和責任」。Bowen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也提 出一個重要的問題,什麼樣的責任是社會期待企業家應該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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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60年代-文獻探討期

此時期有許多文獻都在探究社會責任的定義及範疇,其中最著名的 一項見解就是Davis(1960)提出「社會責任鐵律」,說明企業的社會責 任應與該企業的社會權力相稱,他強調若社會責任與權力達到相當平等 一致,則可以避免社會責任導致逐漸侵蝕企業部分的社會權力。Davis 對社會責任提出的定義為「企業家在決策及行動過程中至少應達到不與 企業經濟利益有直接關係的最低標準」。其他研究者亦對企業社會責任 提出定義,Frederick(1960)認為社會責任意旨「企業家應監視管理整 體企業運作,以達到符合社會期許的目標」,意思是指企業在生產過程 及營運過程中都應該以增加社會福利為主。McGuire(1963)在《企業 與社會》一書中提到「企業不僅有經濟性及法律性責任,還應對社會盡 一些其他的責任」。另一位研究者Clarence(1977)對企業社會責任之 定義在《企業社會責任》提出「企業高階主管及其他團體在追求各自目 的時,都必須記得企業與社會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三、 1970年代-定義激增期

定義激增的時期,文獻開始強調組織自發性的負起企業社會責任。

包括Manne和Wallich(1972)指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自願的行為」;

Sethi(1975)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符合現行社會規範、價值和期 望的行為」;Davis和Blomstrom(1975)中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社 會責任是決策者的義務,決策者在追求自我利益時必須採取行動以保護 和促進社會福祉」;經濟學家Friedman(1971)則認為「企業的社會責 任就是替股東爭取最大利潤,但也必須符合最低的道德規範」。其他學 者對(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整理如下表2-1。

11 表 2-1 1970 年代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

學者 定義

Friedman(1971) 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替股東爭取最大利潤,但也必 須符合最低的道德規範。

Johnson(1971) 企業應該兼顧多元利益,除了股東之外,還要顧及 員工、供應商、經銷商、當地社區乃至整個國家。

Manne和Wallich(1972)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自願的行為。

Sethi(1975)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符合現行社會規範、價值和期 望的行為。

Davis和Blomstrom(1975) 社會責任是決策者的義務,決策者在追求自我利益 時必須採取行動以保護和促進社會福祉。

Ackerman和Bauer(1976) 企業認真思考所作所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Carroll(1979) 企業必頇落實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與慈 善責任。

Carroll(1979)整合之前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1)企業唯一 目的是創造利潤,不必著墨在企業社會責任上(Friedman, 1962)。(2) 超越利潤的創造(Davis, 1960)。(3)超過對經濟和法律上的需求(McGuire, 1963)。(4)自願的行動(Manne, 1972)。(5)經濟性、法律性、自願性 的活動(Steiner, 1972)。(6)同心圓(CED, 1971; Davis & Blomstorm, 1975)。

(7)關心範圍更廣的社會系統(Eells & Walton, 1974)。(8)對許多的社會 問題負責(Hay & Gray, 1974)。(9)對社會議題做出最及時的回應(Giving way to social responsiveness)(Ackerman, 1975)。

此時期同時也是開始建立企業社會責任衡量指標的基礎,主要有三 個針對社會責任的定義各自發展且逐漸形成的模型,分別是Preston和 Post (1975)的公共責任與貫穿系統的概念、Carroll(1979)社會責任四個 範疇及Ackerman(1975)與Sethi(1979)企業社會責任回應觀點。Preston 和Post(1975)在《私人管理與公共政策》一書中談到公共責任的原則,

傾向以「公共Public」相對於「社會Society」這個概念來說明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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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強調在公共政策過程的重要性,而非個人或個體的意見及道德,並 且此做為目標來源及評價的標準。Carroll(1979)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 強調在經濟、法律、道德及社會對組織無條件的期望四個範疇。Ackerman

(1975)是企業社會回應觀點的組織自利研究擁護者,他主張企業為增 加財務上的績效,必須有責任的符合社會期望,包含企業應該如何營運,

同時指出三個階段的社會回應過程:(1)企業高階管理者應注意外在環境 對企業的反應和相關議題。(2)按議題的優先順序及架構發展給予適當管 理與回應。(3)將企業內部反應的過程制度化。

四、 1980與1990年代-模型探究與整合期

在此時期開始將眾多定義整合成可以分析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的模型,

其中最主要發展的模型有Carroll(1991)將企業責任的四部分組合起來,

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金字塔」(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Wood (1991)更深一層的對企業社會績效模型(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CSP)提出三個構面、及Schwartz和Carroll(2003)

發展出新的三個範疇的企業社會責任模型(Three-Domain Model)。企 業社會責任模型之文獻將在第二節做探討。此時期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 所作的定義整理如下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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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1980 與 1990 年代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

學者 定義

Carroll(1991) 社會責任是社會在某個特定期間對組織的期望,包括:經 濟性、法律性、倫理性與自發性的期望。

Henry(1984) 企業自發性的顧及社會目標

Epstein(1987)

主要與達成某種結果的組織決策有關,組織決策所造成的 結果應對利益關係人有利而非有害,企業社會責任主要關 切企業決策所造成的結果之規範性與正確性。

Epstein(1989) 核心概念為企業組織有社會義務,此義務是超越生產商品 和提供服務層面,並使得股東得到令人滿意的報酬。

Wood(1991)

社會責任是企業和社會互動的基本理念。同時提出三項原 則:制度層次合法性、組織層次的公共責任、與個人層次 的管理自主等原則。

Epstein(1991)

將企業的社會政策程序分為企業行為必須符合的企業道 德、符合社會規範、價值和期望的社會責任,即針對社會 變遷所需行動的社會回應。

Drucker(1993) 企業公民表示積極的承諾與負責,代表企業在一個社區、

一個社會及一個國家所應負的責任。

Buchholz(1995)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的義務,是藉由其政策、決策及行 動,達成社會的目標與價值。

Maclagan(1998) 企業社會責任可視為管理者對受公司影響的人負責任的 過程。

Morf, Schumacher 和Vitell(1999)

企業追求其最大利益的同時,也將對社會的負面衝擊減低 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BCSD)邀集六十個企業界及非企業界意見團體,於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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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we(2000)

企業有責任照料所有股東,有責任的企業被期望超越法律 行為的標準,CSR 就是關於在生意操作方面所依據的價值 與標準,從原料到生產過程都有應負的責任。

Warhurst 和 Mitchell

(2000)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反應性的策略作法,乃表示其積極地 進行污染預防及社會影響評估之內部化過程,藉此以改善 或避免環境與社會衝突,並達到最佳效益。

WBCSD(2000)

企業持續性承諾謹守道德規範,在對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 同時,也能改善員工及其眷屬、社會乃至於整個社會的生 活環境。

WBCSD(2001)

廣義而言,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對社會合於道德的行 為,主要是探討企業對其所有利益關係者(stakeholder)負 責,不只是對股東(stockholder)負責的觀念。

CBI(2001)

企業必須知道他們須被公開評價,除了財務的表現外,亦 包括社會和環保方面的紀錄,廣義地說,企業必須將促進 人權、保障民主,改善社區及永續發展等議題推展到整個 世界。

Griffin(2002) 企業社會責任乃組織必須維護並強化之社會脈絡的功能。

Smith(2003) CSR不是只有做對的事情,更是做聰明(smart)的事情。

Hopkins(2003)

社會責任在理論上是涉及如何對待利害關係人,社會責任 應包含經濟責任,社會責任更寬大的目的是創建更高、更 好的生活水準,當保護公司的盈利的同時,更要保障公司 內外的人們。

Ferrell, Fraedrich和 Ferrell(2005)

企業的義務是將對於利害關係人(包括消費者、員工、社 區、供應商以及政府)的正面影響極大化,並使負面影響 極小化。

15 有的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負責。

朱俞靜(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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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小結

綜合以上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從193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名 詞之提出,1950年代開始將社會及道德觀列為企業應考慮的責任,1960 年代學者們提出企業社會責任許多構面,加入經濟及法律以外的責任-社會責任並對文獻做探討。定義激增的1970年代,越來越多學者投入企 業社會責任之定義研究,對諸多定義加以整合為企業社會責任模型,並 延續到1980及1990年代。至近期200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不再只是概念,

綜合以上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從193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名 詞之提出,1950年代開始將社會及道德觀列為企業應考慮的責任,1960 年代學者們提出企業社會責任許多構面,加入經濟及法律以外的責任-社會責任並對文獻做探討。定義激增的1970年代,越來越多學者投入企 業社會責任之定義研究,對諸多定義加以整合為企業社會責任模型,並 延續到1980及1990年代。至近期200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不再只是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