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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探討公司治理與企業的社會責任之關聯性,故本章首先簡要回顧企業 社會責任以及公司治理之文獻,包括其起源與規範、定義以及與企業績效間之關 係。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之研究

一、企業社會責任之起源與規範

18 世紀末亞當史密斯出版國富論,之後主張自由市場的資本主義及企業逐 漸崛起並活躍於全球經濟,國力懸殊、社會貧富差距拉大、勞工人權受壓抑、環 境遭嚴重破壞等問題慢慢產生。19 世紀,當時企業所有人和領導者通常認定自 己應負較多的社會責任,並參與社會發展或國家建設,故常提供資金贊助房舍、

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和大學的建造。但這些企業家的慈善為懷,仍不足以遏止 當時工業社會裡貧富懸殊所招致的不滿。因資本主義過度發達造成理想破滅,20 世紀工業發展極盛之後引發反省,讓企業領袖、政治人物與國際組織開始正視全 球經濟整合的過程中,所可能帶來的不平等現象,以及激化這些不平等將造成的 後果。人民或企業體本身開始對於企業本身與環境及社區關係展開省思,學者間 亦對企業是否應負社會責任有不同看法。

Friedman (1970)主張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替股東獲得最大利潤,然企業 社會責任之父 Howard R. Bowen 於 1953 年提出企業主的義務是追求所有符合社 會價值觀與執行滿足社會需求的活動,此為利害關係人概念的基礎。之後 Kenneth E. Goodpaster 在 1991 年延用利害關係人的概念,說明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應包 括能影響組織目標或被組織目標所影響的任何團體或個人,例如:雇員、供應商、

消費者、債權人、競爭者、政府及一般社會大眾等。Carroll, A. B.則在同年提出 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結構模型,由底部到頂端分別是:經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 、 法 律 責 任 (Legal Responsibilities) 、 倫 理 責 任 (Ethical Responsibilities)與慈善責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ies),這四種責任即構成企 業的整體社會責任1

進入 21 世紀,隨著企業社會責任概念逐漸發展與成熟,獲得世人普遍認可,

關注的焦點亦逐漸從已開發國家拉至開發中國家,包括許許多多國際性或本土性 的非政府組織或國際性官方組織均開始在開發中國家著手進行企業社會責任的

1 經濟責任係以營利為基礎;法律責任係以守法為前提;倫理責任指符合公平、正義,避免傷害

利害關係人;慈善責任指好的企業公民,捐獻資源給社區。前兩者為企業本分,後兩者為要求。

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永 續 性 報 告 第 三 代 綱 領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 G3) 為 目 前 使 用 最 為 廣 泛 的 指 標 , 根 據 Corporate Register 網站統計,在 2009 年全球的企業社 會責任報告書中,約有 35%以 GRI 永續性發展指南做

2 A concept whereby enterprises integrate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concerns in their business operations and in their interaction with their stakeholders on a voluntary basis.

可提高企業聲譽與信賴、較易獲得投資機構的青睞(Moussavi and Evans, 1986)、

可增加品牌形象與競爭力而使成本降低(Fombrun, Gardberg, and Barnett, 2000),

或是形同為公司的品牌形象與財務績效購買保險(Peloza, 2006);Cochran與Wood

Cochran & Wood 1984 採 Moskowitz (1972)之評比為基礎,控制資產使用 年齡及週轉率進行迴歸分析;發現承擔社會責任的 LaRoe & Szabo.

1985 依企業是否有進行環境評估分為兩組;發現同產業 內有進行評估者,其平均股票報酬較低。

Anginer, Fisher &

Statman

張元(2009)之研究亦採Brammer et al. (2006)之概念,使用獨立評分與總和評 分作為企業社會責任之評等。其以遠見雜誌企業社會責任獎之三面向:社區參與、

環境保護與財務透明度作為三個獨立分數,三者加總作為整體評分,並區分企業

2009; Anderson and Smith, 2006),採取事件研究法者如Worrell、Davidson與Sharma (1991)、Clinebell與Clinebell (1994)、Hannon與Milkovich (1996)、Posnikoff (1997)、

Wright與Ferris (1997)、Teoh、Welch與Wazzan (1999)、Brammer et al., (2009)以及 Becchetti et al. (2007)。

沈中華與張元(2008)並將規模(資產、銷售淨額)、管理能力(資產週轉率)及財 務能力(稅後淨利、營業利益)列為控制變數。因過去文獻顯示規模大的企業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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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高,新聞曝光率及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較多,善盡與承擔社會責任的壓力較大,

而從事公益活動得到的回饋效果也可能較大,故企業規模與從事社會責任行為的 動 機 應呈 正向 關係 (Dierkes and Coppock, 1978; Trotman and Bradley, 1981;

Fombrun and Shanley, 1990);擁有良好管理制度及能力的企業,為了持續維持其 競爭力,將會考慮企業經營環境中所有可能對經營產生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故管理能力越強的公司,其從事公益行為的傾向就越大(Pava and Krausz, 1996;

Preston and O’Bannon, 1997; Stanwick and Stanwick, 1998);財務能力則有正反兩 方意見,McGuire、Sundgren與Schneeweis (1988)以及Moore (2001)之研究認為當 企業的財務狀況越好,獲利越多,將使企業更行有餘力地投入資源在公益活動上,

此稱為可取得資金理論(available funds theory),但Posner與Schmidt (1992)以及 Alkhafaji (1989)之研究認為企業在財務狀況良好的時候,將會無視於與社會大眾 的共生關係而減少投入在社會責任行為上,文獻中稱此為管理機會主義理論 (managerial opportunism theory)。

代華納(AOL TIME Warners)的虛報廣告營收到強生製藥(Johnson)被控隱瞞產品 過失等,使得投資大眾蒙受巨額損失,投資信心為之潰散。此一連串的企業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