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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本章主要闡述本研究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預期貢獻、研究架構與研究問 題,以及論文章節結構。

第一節 研究動機

過去認為企業應致力創造股東財富極大化,有名的例子為福特汽車公司與道 奇兄弟之爭。亨利‧福特創辦公司後迅速賺得利潤,實收資本額為 200 萬美金的 福特汽車公司,1916 年的盈利將近 6,000 萬美金,控制公司絕大部份股權的福特 先生決定僅發放 120 萬美金(實收資本的 60%)的股利,將剩餘的五千多萬美金再 投資於建新廠,以雇用更多勞工促進當地就業,並讓汽車平民化。此舉使持股占 10%的道奇兄弟不悅而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福特先生敗訴,認為公司應使股 東有利可圖,而不可把公眾利益置於股東權益之前;「公司可以為員工建醫院以 及採取其他措施改善員工的生活條件,這些是偶爾進行的有人情味的支出,但如 果將以股東的利益為代價來造福公眾作為公司的一般目的或計畫就性質不同了」

(王傳輝,2005)。

此判決日後成為企業是否應承擔社會責任的爭論焦點。企業在逐利的營運過 程中,除使用原料、人工、廠房等成本,或多或少還會用到外部的、社會的資源;

如果企業要永續獲利,則所使用到的資源勢必也要永續而不枯竭。因此,永續發 展的觀念成為趨勢,企業開始使用更環保的原料及製程、關懷勞工議題或扶助弱 勢,這些都是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包含的範圍。

企業社會責任並未有統一之定義,但基本觀念為企業應考量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s)之利益,而非僅考量股東(stockholders)之利益。沈中華與張元(2008) 之研究中,將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ility And Development, WBCSD)對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譯為:「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 德規範,為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以及社會 的生活品質。」其他有名的國際標準例如:聯合國全球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國際勞工組織各號公約( ILO Conventions)、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之跨國企業指導 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全球永續性報告計畫

(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以及全球蘇利文原則(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國內知名雜誌亦自行選拔其認定的企業社會責任獎,遠見雜誌區分 為六個面向:健康職場、社區關懷、環境保護、教育推廣、公益推動及企業社會

品;購買家電時,也會優先考慮產品是否節能。Turban 與 Greening (1997)之研究 發現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名聲及人才吸引力皆為正相關,因而認為企業承擔社會 責任有助於增加企業的競爭力。然就企業立場而言,還是首重社會責任是否能為 企業帶來加分效果,即是否有助於財務績效。

Carroll, and Hatfield, 1985)。Anginer、Fisher 與 Statman (2008) 用 1983 至 2006 年間財星雜誌公布之「全美最令人尊敬的公司」之評比資料,發現獲獎者之股價 報酬率較低;Becchetti、Ciciretti 與 Hasan (2007)的研究發現,企業在員工與社區 關係、環境保護與公司治理等作為大部分都是移轉公司經營焦點的非利潤極大化 行為,故從事這些增加成本的社會責任行為將不利經營績效。總的來說,此派學 者認為企業從事社會責任行為會降低獲利,即從事社會責任不利於企業之財務績 效。此說為焦點移轉假設(shift of focus hypothesis)。

另一派學者則採相反見解,Alexander 與 Bucholtz (1978)認為從事或捐助公 益可提高企業聲譽與信賴;Cochran 與 Wood (1984)控制資產使用年齡及週轉率 進行迴歸分析,發現承擔社會責任的程度與會計績效呈正相關;Cornell 與 Shapiro (1987)之研究發現,一家企業若能滿足來自社會各個階層之利害關係人的預期,

將會對公司的財務績效有正向的助益;Moskowitz (1972)之研究中,依社會責任 履行程度高低,將美國 67 家公司評等為傑出、榮譽、及最差三組,結果發現傑 出組之平均股價報酬率較高,因而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效益大過其成本而對 公司績效有正向影響。此派學者認為企業從事社會責任行為有利於提升財務績效,

為社會衝擊假設(social impact hypothesis)。

至於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議題,在美國安隆(Enron)案與世界通訊 (Worldcom)等弊案後,蓬勃發展。知名的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rt)要求各公 司強化公司治理機制,以防止公司發生弊案。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Business Review)於 2001 年出版「公司治理」一書中,對公司治理所下之定義為使公司 投資者和各利益相關者,都得到合理、公平的對待,以確保投資人的信任。我國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Taiwan Corporate Governance Association)之網頁提 及,狹義公司治理係指存在公司股東、董事會、內部監察機關、管理階層間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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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或是因可以容納較多專業領域專家而有較佳決議、因人數增加不易掌控而更 能發揮獨立的監督功能,進而與公司價值呈正向關係(林宛瑩、戚務君與韓建婷,

2009)。

如前述,企業社會責任認為企業應重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而非僅重視股東 利益;公司治理之理念則除透過良好監督以健全企業組織之運作外,並藉由加強 公司績效且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以保障股東權益。此二者皆肯定公司績效、

股東利益與利害關係人利益之重要。惟過去文獻多分別探討企業社會責任以及公 司治理特性與公司價值或財務績效之關聯,少有文獻直接研究此二者關聯性。本 研究以台灣經濟新報(Taiwan Economic Journal, TEJ)資料庫中企業社會責任事件 與公司治理特性資料,以 1996 年至 2010 年為研究期間,進行迴歸分析,以期能 了解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特性之關聯,使得企業主、投資大眾或債權人,

除了解企業社會責任對財務績效之影響,亦能了解有何種公司治理特性之企業,

比較願意善盡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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