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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2010 年及 2011 年之中,台塑集團一共發生八次火災,尤其 2011 年 5 月中,

六輕園區在一星期中接連兩次火警,雲林縣政府因此勒令六輕廠區的台塑氯乙烯 廠與南亞海豐總廠於 6 月 1 日起全廠停工。此項行政命令估計造成單日約新台幣 3,440 萬元的停工損失;南亞評估,光是海豐總廠停工,月營業額減損約達 50 億元,加計麥寮廠區,月營業額減損約達 80 億元。7 月 26 日六輕園區再度起火,

截至當日,仍有部分工廠未獲准復工。三日後,六輕園區內槽體破裂氣體外洩著 火,這次讓台塑石化的董事長與總經理辭職以示負責,並面臨全面停工檢修。9 月 6 日下午,六輕廠區的煉油三廠在復工準備試車時,烷化油洩漏燃燒冒出黑煙,

成為六輕廠區 14 個月內的第八起火災。這些意外顯示企業未善盡社會責任之後 果,除了當下財務損失、影響企業形象,也可能需要承擔後續引發的損失。本研 究因此探討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關聯性。

本研究將樣本區分為金融業與非金融業(再區分為電子業與其他產業),探討 公司治理與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之關聯性。於基本敘述統計量中,金融業與非金融 業平均數之差異,在被解釋變數除了勞資問題與財務危機兩類,其餘皆達到 5%

之顯著水準。而解釋變數中,金融業相較於非金融業,就股權結構而言,機構投 資人持股較高、董監持股率則較低;就董監結構而言,董監規模較大、經理人兼 董監席次比率則較低;就經營層風險而言,董監持股質押率較高,且這些差異皆 達到 1%之顯著水準。顯示金融業與非金融業企業,除公司特性大不相同外,在 公司治理與實施企業社會責任上,亦有所差異。

本 研 究 首 先 進 行 單 變 量 分 析 , 總 的 來 說 , 於 非 金 融 業 , 董 監 持 股 率 (SHARE_BRD)、外部董監席次比率 (OUT_BRD)與經理人兼任董監席次比率 (MGT_BRD)之相關係數大部分為負向顯著,顯示此三者較高之企業,較發生負 面 CSR 事 件 之 機 率 較 低 ; 機 構 投 資 人 持 股 率 (SHARE_INST) 、 董 監 規 模 (BRD_SIZE)與董監持股質押率(PLEDGE)之相關係數則大部分為正向顯著,顯示 此三者較高之企業,發生負面 CSR 事件之機率較高。至於在金融業,多數相關 係數並不顯著,但仍可發現機構投資人持股率(SHARE_INST)、董監持股率 (SHARE_BRD)與董監規模(BRD_SIZE)較高之企業,發生負面 CSR 事件之機率 較低;外部董監席次比率(OUT_BRD)與董監持股質押率(PLEDGE)較高之企業,

發生負面 CSR 事件之機率較高。

究相同,金融業之結果則與 Johnson 與 Greening (1999)及王光華與李勁興(2011) 之研究相同,顯示機構投資人投資非金融業可能較為重視短期績效,但投資金融

本研究之實證結果類似 Brammer 與 Pavelin (2006)、Porter 與 Kramer (2006) 以及張元(2009)之研究結果,即企業從事利害關係人認為最適合該企業之企業社 會責任面向時,才會獲取對聲譽及財務績效的加分效果,建議管理者應著眼企業 社會責任在對公司核心業務最有助益的面向上,而非漫無目的地投入公益產生資 源使用的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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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額外貢獻包括:(1)研究議題較新,有別於以往文獻研究公司治理 及企業社會責任兩者分別與企業經濟利益之關聯性;(2)樣本完整,包含台灣所 有上市櫃公司且研究期間長達 15 年;(3)產業有別,區分產業別列入控制變數;

(4)性質多樣,包括特性不同之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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