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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並非是一個古老的概念,出現的時間還不長。多數學者普遍 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概念的出現,最早可追溯回 1924 年,英國學者歐利文 謝爾頓(Oliver Sheldon)在觀察美國眾多企業之後,於其著作《管理哲學》

中提出。Sheldon 將企業社會責任與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各種利害關係人需求的 責任進行聯結,並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中包含著道德的因素(宋紹清&任連勝,

2009)。而 Carroll 認為,人們真正開始廣泛討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議題,應該 是在 Howard R. Brown 在 1953 年出版《商人的社會責任》一書之後

(Carroll,1999)。

目前國際上有越來越多評等機構把企業執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績效作為判別 企業營運優劣的重要指標之一,這足以證明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Porter &

Kramer,2006)。而企業社會責任現今也已經受到學界與實務界高度的重視,許 多學者也相繼投入研究。這也充分的顯現出企業社會責任具有重大的研究價值

(Zhu & Li,2013)。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

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不斷在推演成長的概念,不同學者、組織對於企 業社會責任亦有不同的看法,使得現階段仍然不存在一個標準型的定義

(高端訓,2013)。世界永續發展協會曾在國內外舉辦多場論壇,希望對企 業社會責任做出明確定義,但最終仍然沒有結果,故企業社會責任目前仍 無一個明確的正式定義(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2004)。

廣義而言,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營運的過程中,必須同時關注股 東與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對其意見負責。本研究彙整不同專家學者與組 織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並從中歸納出研究者自己對企業社會責任的

Howard R.Brown 1953

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商人依照社會的目標和 價值,向有關政府機構靠攏、作出相應的決策、

採取理想具體行動的義務。

Joseph W.McGuire 1963

企業除了有經濟性及法律性的責任之外,應該 對社會盡一些其他的責任。

Milton Friedman 1970

企業只要是依循遊戲規則,在不欺騙或詐欺的 條件下進行公開且自由的競爭,企業唯一的社 會責任就是運用資源去增加營收。

Archie B. Carroll 1991

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某既定時間內對組織

Stephen P.Robbins Mary Coulter

1998

企業為追求有利於社會的長期目標,而承擔超 過法律與經濟要求的責任。

Harold Koontz Heinz Weihrich

1998

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仔細思考企業所有的決 策對於整體社會的影響。

Jennifer J.Griffin 1999

企業為保護和提升其所在的社會,而必須善

(European Commission)

2001

Philip Kotler Nancy Lee

(Votaw,1973)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絕妙好詞(The term is a brilliant one):對每個人來說,企業社會責任這個詞存有某種共同的意 涵,但卻又不全然指同一件事,會因不同人的闡釋而有所差異。或許正因 如此,使得各領域的人都對這個概念表示支持與認同。

綜合上述學者的觀點,加上研究者自身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與認 識,研究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並非完全是企業單方面的善行,而是企業 為達企業永續經營的策略性思維與必經之路。企業在營運的過程中會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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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的風險,可能來自於組織內部利害關係人、組織外部利害關係人,甚 至是這整個自然環境。企業若想永續經營,就必須在任何時刻將風險管理 與利害關係人需求納入決策考量之中,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與環境維護為 自身責任。透過資源的提供、制度的設計與創新技術的應用,滿足內外利 害關係人的需求,降低營運風險,並且創造出新的、對環境無負擔的商業 模式。最後得以讓企業達到永續經營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