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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定義

企業社會責任是近年來國際社會所重視的企業指標之一。雖說在歷史上對 於企業社會的概念紮根於工業革命的十八世紀末,但整個觀念的形成與發展則是 從1950 年代開始演變至今。在這段期間內不同的時期都有許多學者對於企業社 會責任有不同的詮釋與定義,本研究參考並結合學者Carroll(2006)的概念將企 業社會責任歷史分為混沌醞釀期、萌芽啟蒙期、理論發展期、迴響應用期等四個 時期,並整理相關文獻,探討相關定義與發展歷程,資料彙整如下:

一、 混沌醞釀期:工業革命之後到西元1950 年代

十八世紀工業革命之後開始有了設 頁的概念,但在 1950 年前企業對於社會 的相關責任主要只針對員工的部份,如何讓員工更有生產力而讓企業能對於社會 有所貢獻是主要關切的重點(Carroll,2006)。此外企業對於社會的慈善捐贈從 這接起慢慢被重視,其中的代表例子就是美國石油大亨約翰‧洛克斐勒(John Rockefeller,1839-1397),1870 年洛克斐勒創立標準石油(The Standard Oil Company),在全盛期壟斷了全美 90%的石油市場,成為美國第一位時十億富豪 與全球首富。而在他的後半生則致力於慈善與興學事業,開美國富豪行善創舉之 初。他出資成立洛克斐勒研究所,資助北美醫學研究,今天的兩所美國頂尖大學:

芝加哥大學根洛克斐勒大學,也都是由他所創辦。但在這時候個人慈善捐助與企 業慈善捐助的公私界限並不是清楚,所以這樣的慈善行為是否可以視為真正的企 業社會責任仍有爭議。在1930 年之後,隨著公司的逐漸發展以及企業規模的逐 漸壯大,公司與企業被視為跟公共機構與政府一樣,是需要兼負起部分社會責任

(Eberstadt,1973),但整體而言在這階段企業社會責任的雛形及內容還是相當 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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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萌芽啟蒙期:西元1950 到 1970 年代

企業社會責任最早的定義是來自於Howard Bowen 在其 1953 年著作《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en》中的說明:「追隨有利於我們社會目標和價值 之政策,並採取有利於我們社會目標和價值之行動。」之後學者Davis(1960)

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指的是:「企業的決定與行為考量,其中至少有部分是需要 超出廠商直接的經濟和技術利益範圍。」而學者Frederick(1960)則認為社會責 任經分析後其含意為:「公眾對會ˋ經濟與人力資源的立場與態度,他們希望這些 資源可以被廣泛應用於社會的目的而不是指單獨侷限的被個人或公司的利益所 使用。」學者 McGuire(1963)則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 念是指企業不僅需要遵守經濟和法律的義務,它對於社會還有超越這些義務之外 的責任。」而學者 Clarence(1967)對於社會責任的定義則是:「社會責任這個 新概念應認清企業與社會之間的親密關係,企業高階管理者應對這樣的關係時時 牢記心中,並且清楚知道與企業相關的群體各自的目標求。」

在這階段企業社會責任所意指的內容及範圍慢慢被詮釋及定義,主要還是針 對其觀念的討論而不是實務面的執行部分。

三、 理論發展期:西元1970 到 1990 年代間

在這一階段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慢慢從觀念面演變成執行面,許多學者在此 時提出將企業社會責任回應於實務上的想法,以下將列舉若干重要的理論說法:

由美國企業界及政治家組成的經濟發展委員會 (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CED),1971)將社會責任分為三個層次的同心圓。

1. 內圈責任(Inner Circle):是指最基本的企業責任,及有效執行企業經 濟功能(包括提供生產、勞務與經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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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圈責任(Intermediate Circle):是指企業應考慮和配合社會價值的變 化而運用其經濟功能,譬如:顧及環境的保育維護、滿足顧客知的權利以及公平 對待及保護顧客的安全。

3. 外圈責任(Outer Circle):強調企業應主動積極的改善社會環境,這類 責任通常是剛被展露而尚未確定的社會期望,譬如改善社會貧窮及城市衰敗。

學者 Preston & Post1975)則將社會責任的觀點轉變為公共責任(Public ResponSibility)的觀點。他們傾向以「公共」相對於「社會的概念來說明社會責 任,特別強調公共政策過程的重要性,而非以個人的意見或良知來做為目標來源 及評量標準,在公共責任的原則下,管理的責任範圍並非無限,而是在社會整體 架構下負起某部分責任,其中分成「初級參與(Primary Involenment)」,指的是 企業本身的重要經濟功能(例如:建廠、取得供應傷、招聘員工以及生產及銷售 產品)及法律規範;而「次級參與(Secondary Involvenment)」,則指的是公司經 由初級參與所產生的組織活動而帶來一些必須負起的責任與義務範圍。

學者 Sethi(1975)則依不同時代中,社會產生的不同需求,將企業對社會 的責任區分成以下三等級:

1. 社會義務(Social Obligation):意指企業的行為或決策主要是回應市場 力量及法律約束。

2. 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意指企業的行為是需要符合企業所處 社會的普世道德、價值及績效期待。

3. 社會回應(Social Responsiveness):企業要以其在社會的長遠角色作為 決策及行為依據,包括企業的各種前瞻性規劃及各種預防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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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Carroll (1979) 則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四類:

1. 經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指的是生產社會所需的商品及服 務,並且以社會認為公平的價格售出,因而獲取適當的利潤以促使企業生存、成 長及回報投資者。

2. 法律則(Legal Responsibility):公司若要在社會上經營,遵守用來規範 企業活動的相關法律,就是公司的責任之一。

3. 倫理責任(Ethical Responsibility):意指社會對於企業的倫理要求與期盼,

但尚未能以法律來規範的相關責任。

4. 自發性或慈善責任(Discretionary/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y):意指原 本非法律及市場所要求,而是企業志願所承擔的公益責任。

學者Steiner & Steiner(1980)則將企業社會責任分成兩大類:

1. 內在責任:內部員工知工作環境品質及生產力提升,合法和公正的辦理 員工甄選、訓練、升遷及解雇…等。

2. 外在責任:改善給付的公平性或訓練及雇用少數團體…等。

學者Frederick(1983)則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以下兩種構面:

1. 強制性責任:指政府法令規定的責任,例如防治污染、維護就業機會均 等、保護工業安全、保護消費者及承認工會…等。

2. 志願性責任:包含慈善捐款、竊ˋ主管協助推展社區活動,提出解決國 家及地方性問題的建議給政府參考。

學者Anderson(1986)將企業社會責任分成三個類型:

1. 遵守法律:企業運作以政府所制定的各項法律規範為原則。

2. 符合道德與倫理標準:遵守道德與倫理的規範,絕不從事違背之事。

3. 慈善捐獻:企業在有能力時能負擔起對社會更多的義務,例如慈善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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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學者Epstein(1987)則將企業社會責任分成以下三個類型:

1. 企業倫理:指的是企業的一切行為舉者皆必須以道德規範為準則。

CED Preston

& Post

Sethi Carroll Steiner &

Steiner

Frederic k

Anderson Epstein

年代

1971 1975 1975 1979 1980 1983 1986 1987 CSR分類 內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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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基礎上,將社會和環境關切的相關議題整合至營運的過程,並納入企業與其 利害相關者的互動。」企業對齊利害關係人造成影響時,應負起相關的責任,並 持續承諾以供平及負責的行為使其員工、家庭、社區或地方社會達到經濟發展、

生活素質、社會凝聚、維護環境品質方面的提升,同時在生產、應用及投資上,

致力於改進工作環境、工作品質與勞資關係已維持高品質的財貨服務、員工健康 及良好環境。

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istainable Development ; WBCSD)對於企業社會責任所提出的看法也提到了永續發展的概念,認為企業 社會責任是「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 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企業不應該以社會責任缺乏完整 定義,當成逃避社會責任的藉口(黃正忠,2001)。

Porter & Kramer(2006)則將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發展策略結合分成兩種類 型,一為回應式企業社會責任(Responsive CSR),另一則為策略性企業社會責 任(Strategic CSR)。回應式企業社會責任也包括兩個要素:扮演好企業公民的 角色,因應及處理利害關係人所關心的社會議題;另外則是降低公司對於目前和 未來可能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生產性價值鏈活動,以減少對於環境與社會的傷 害。至於策略性的企業社會責任,並不只是要成為優良社會公民及降低價值鏈對 於社會造成的傷害,而且還要推動一些能為社會和公司創造明確且可觀利益的計 畫。雖然策略性的企業社會責任計畫的數量可能會比回應式的企業社會責任計畫 少,但它所能產生的共享價值卻更高。

林 銀 娥 (2007)提出整合性企業社會概念(Integrate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ibility ; ICSR)的概念,主要就是希望把企業社會責任的根本想法深植 於企業發展中,使得企業與社會發展可以共存共榮而這也是企業社會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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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e Citizenship)(Altman & Vidaver-Cohen,2000)或稱為全球企業公民

(Global Corporate Citizenship)(Logsdon & Wood,2002)想法的延伸,整合性 企業社會責任與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想法差異,如表三所示:

表三、 傳統性及整合性企業社會責任的差異

傳統性企業社會責任 整合性企業社會責任 漫無目的或僅以行銷目的為主的慈善捐助 符合企業策略發展的慈善活動

以額外的費用預算執行企業社會責任活動 將企業社會責任活動融入企業運作與研發 過程中

企業社會責任活動只是表面的外在活動 企業社會責任是內發性的自願活動 產品以低價為單一決定因素吸引消費者購

讓消費者願意對於社會及環境負責的產品 支付額外的溢價

並為對公開監督及相關 CSR 報告有所準備 對於公開監督及相關 CSR 報告有所準備 無法依據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狀態來選擇投

資標的

可以依據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狀態來選擇投 資標的

資料來源:林銀娥(2007)與本研究整理

綜觀這整個近六十多年來各界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與本身的發展,看似 理論架構眾多複雜,但其實是有脈絡可循;筆者整理出時大指標性的演進意義,

如表四所示:

表四、 企業社會責任歷史演進之意義

從1950 年 到 2010 年 從空想到實踐

從理論到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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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體責任到企業責任 從獨善其身到兼善天下 從個體利潤到社會福祉

從個體責任到企業責任 從獨善其身到兼善天下 從個體利潤到社會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