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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起源與發展脈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起源與發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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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題乃在探討台灣 B 型企業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時,於員工照顧、社 區經營、顧客關懷、環境保護、公司治理、影響力商業模式等面向上所採取的實 務做法和制度措施,以及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產生的效益。本章節欲針對研究主 題進行文獻的蒐集、整理和分析,以釐清相關名詞定義和該領域知識的發展脈絡。

如果我們將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和社會企業 (Social Enterprise)分別當作企業公益運動 1.0 版和 2.0 版,則應可將目前在全球蔚 為風潮的 B 型企業(B Corporation)視為「企業公益運動 3.0 版」。本研究在談論 B 型企業前,會先觸及奠定 B 型企業運動發展基礎的企業社會責任和社會企業的 學理與實務定義,並各自的發展脈絡,以求清楚認知 B 型企業對於化解企業社會 責任和社會企業所面臨瓶頸的貢獻。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起源與發展脈絡

早在 1916 年,美國經濟學家 John Maurice Clark 便提出「如果人類應為其已 知結果的行為負責,則事業亦應為其商業行為已知的結果負責,無論這些義務是 否為法律所明定 (Esposito, 2009)」此一貼近於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雛型。1930 年 代早期,史丹佛大學教授 Theodore Kreps 在介紹事業與社會福利的議題時,首次 採用「社會稽核」(social audit)一詞來闡述公司對於其社會義務的報導行為。美國 經 濟 學家 Howard R. Bowen 於 1953 年出 版的「商人之社會責任」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是一本詳述商業道德和企業社會義務的著作,

為企業營運活動所牽涉的道德決策奠定了理論基礎。企業社會責任在此書中被定 義為「商人追求合乎社會目標與價值之政策、決策或行動方針的義務 (Bowen, 1953)。」

1960 年代隨著大型企業集團之全球性擴張,英國學者 George Goyder 重申 社會稽核的重要性:「……(財務稽核)是單面向的事務表述並只適用於當公司規 模仍小而公共課責可被確保時,……在大型事業的經濟體系下,……對於社會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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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需求顯然不亞於財務稽核 (Goyder, 1961)。」Goyder 將社會稽核視為「提供 利害關係人挑戰和影響公司」的監督和管理工具,並將公司的社會責任從股東擴 展到政府、社區、員工等利害關係人的層面上。Davis (1960 )表示企業社會責任 是「商人至少部分基於公司直接經濟性或技術性利益以外的原因所採取的決策和 行動,……此決策和行動必須與公司的社會力量相稱。」同一時期,部分學者則 認為解決社會和環境問題乃政府的責任,企業存在的目的是以最有效率的手段將 資源轉化為利潤 (Hayek, 1960),企業若擔負社會性義務,將削弱其經濟表現,損 及股東權益。其中最常被引用的論點是美國經濟學家 Milton Friedman 的主張:

「在自由放任經濟裡,企業只有一種社會責任—在遵守遊戲規則的前提下,運用 其資源並參與以提高利潤為目的的活動 (Friedman, 1962)。」然而,該句名言裡 關於「遵守遊戲規則的前提」,亦即不涉及欺騙、詭計的公開自由競爭,卻常被 人忽略。換言之, Friedman 仍然認為企業追求利潤的行為應受到法律和社會道 德義務的規範,而相關制度架構的完善乃行政和立法機關的責任,不應由企業越 俎代庖。完善的制度能使企業營運活動所產生的外部性(externality)轉化為公司內 部成本,因此當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時,自然會盡到其社會責任。

Sethi (1975)試圖以三階層的模型架構分析企業的營業活動(請參閱圖 2-1),

以適當地反映該組織的「企業社會績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從模型底 層往上分別代表:社會義務(social obligations)、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和 社會回應(social responsiveness)。社會義務是指組織遵守法律規範與市場制度;社 會責任為組織滿足社會價值和利害關係人之期望;社會回應則指組織積極回應社 會需求並預防社會問題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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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Sethi 企業社會績效模型

資料來源: (Katsoulakos & Katsoulakos, 2006);本研究整理

在 Sethi 的模型基礎上,Archie B. Carroll 進一步將企業社會責任延伸為四階 層 的 金 字 塔 模 型 ( 請 參 閱 圖 2-2) , 從 底 往 上 依 序 為 經 濟 責 任 (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 、 法 律 責 任 (Legal Responsibilities) 、 道 德 責 任 (Ethical Responsibilities)和慈善責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ies) (Carroll, 1991 )。組織的 經濟責任在於藉由維持良好營運效率提高市場競爭力,進而使營收和利潤最大化;

法律責任係反映組織應確實遵守聯邦(中央)和地方規範,而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 至少須達到法規最低要求。道德責任的層次,是指組織行為不應偏離社會習俗和 道德標準,並須隨著社會規範的轉變而有相對應的調整,在追求組織目標時則應 避免在道德面向妥協。組織身為「企業公民」(Corporate Citizen),不能只單純扮 演「經濟人」,還須成為善盡道德義務的「社會人」 (連奕婷, 2014)。最崇高的慈 善責任,乃期望組織內的管理階層和員工皆能自願性地參與公益活動、提升當地 社區的生活品質、援助公立和私立學術機構、促進表演藝術的發展等 (Carroll, 1991 )。

社會回應

社會責任

社會義務

積極回應社會需求並 預防社會問題的產生

遵循法律制度與 市場規範 滿足社會常價值和

利害關係人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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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Carrol 金字塔模型

資料來源: (Carroll, 1991 );本研究整理

2006 年,Michael E. Porter 和 Mark R. Kramer 開始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策略 性觀點,認為組織若將其核心業務與企業社會責任妥善連結,則 CSR 不僅不會 成為企業的沉重負擔和成長阻礙,還會轉化為組織的競爭優勢 (Porter & Kramer, 2006)。順著此研究脈絡,Kellie McElhaney 於 2007 年更深度地闡述了「策略性 CSR」(Strategic CSR)的概念,她指出企業社會責任應與組織核心能耐協調一致,

緊密地與組織目標連結,並完善地整合於管理系統,藉由明確的績效指標予以落 實 (McElhaney, 2007)。故「策略性 CSR」是指「一種整合了組織核心能耐和核心 事業目標的商業策略,從擬訂之初就以創造企業價值和正向社會轉變為目的,並 落實於日常營運活動和企業文化中 (McElhaney, 2009)。」

2011 年,Michael E. Porter 和 Mark R. Kramer 將企業社會責任之論述轉化為

「創造共享價值」,後者的內涵為「既能提升公司競爭力亦能促進組織所處社區 之經濟和社會狀況之企業政策和營運作業」 (Porter & Kramer, 2011)。這兩位學

慈善責任

道德責任

法律責任

經濟責任

確保組織獲利 遵循法律規範 順應社會規範和道德標準

自發性參與公益活動

關於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的最早雛形,幾份文獻 (張允文, 2014;林佳 蓉, 2015)指向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於一九七零年代中期所發展的 微型信貸(microfinance)。當時,剛從美國回到其祖國孟加拉的尤努斯,因無意間 發現小額貸款對貧窮人維生和改善生活品質的實質助益,遂於 1976 成立專門提 供社會弱勢族群小額借貸服務的格拉明銀行(Grameen Bank),大幅降低窮人背 負高利貸的還款負擔,此金融創新模式逐漸在全球擴散,並使社會企業的概念隨 之萌芽,尤努斯也因此於 2006 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肯定。

社會企業因結合了非營利組織的公益目標和營利事業的經營效率,使此種新 組織型態的概念趨於複雜。儘管學者與實務界皆曾嘗試為「社會企業」提出統一 性的定義,但至今仍缺乏共識 (Leadbeater, 1997;Prabhu, 1999;Social Enterprise London, 2001a, 2001b)。廣義而言,社會企業代表運用創新或有效率的商業模式 以化解社會或環境挑戰的組織。本研究將不同學者、團體和組織對於社會企業所 提出的定義彙整於下表 2-1,藉以探討社會企業的概念。

年份 學者、組織名稱 著作 定義

1996

Emerson, Jed;

Twersky, Fay

New Social Entrepreneurs: The Success, Challenge and Lessons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Creation

以創造經濟機會給極 低收入之個體,並同時 參照財務基線進行營 運的營利性事業。

1999 Shaw, Eleanor

A guide to the qualitative research process: evidence from

a small firm study

一種以適當的方式去 描述社區工作、志工、

公共組織以及私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