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企業社會責任

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

傳統上企業管理當局被賦予賺取最高利潤,促進股東財富極大化之責任。但隨 著企業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與消費者意識抬頭,企業被寄予厚望,不該只對 股東負責,應視企業為社會公民之一份子,理當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並對於 各層面的利害關係人承諾一定的道德責任。

一、企業社會責任定義

由於企業社會責任逐漸受到公民的重視,許多學者紛紛對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之定義提出不同的看法與見解。追溯企業社 會責任的定義最早來自於 Bowen (1953),認為企業的義務是追求符合社會價 值觀與滿足社會的所有活動。Carroll (1979)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為社會對組 織的期望,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及自發的責任。所謂經濟責 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為生產社會所需之商品與服務,以社會認同之公 平合理價格進行銷售,獲取適當利潤,使企業得以生存、成長,並回饋投資 者。法律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ies)為企業活動應遵守法律所定的規範,保 障與企業往來之關係人。倫理責任(Ethical Responsibilities)指社會期望企業應 負法律尚未規範的責任。自發責任(Discretionary Responsibilities)則為不在法 律與社會所要求的規範,而企業自願承擔之責任。

2002 年 後 ,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BCSD)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承諾持續遵守 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並改善員工及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 的生活品質」。歐盟(European Union)也對企業社會責任作出定義:「企業應該 對營運活動影響所及的利害關係人負責,除了對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也要改

7

善工作環境、員工家庭及當地社區的生活品質。」社會責任組織(Business for Responsibility, BSR)則指出:「以符合或超出道德、現行法規、商業慣例或大 眾期望的方式去經營企業。領先企業認為 CSR 並不只是為了因應市場、大 眾需求及商業利益而衍生的行動,而是可以整合至企業營運活動,協助及支 持高層進行決策的重要觀念。」均進一步揭示企業的社會責任由利己的層次 提升至利他的更高層次。

二、國際間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概況

為了因應企業在管理層面的需求,近年來國際上舉凡與企業社會責任有 關的規範、標準或準則的發展日益蓬勃,其中包括聯合國(United Nations)倡 議發起的「全球盟約」(Global Compact),包含了九項在環境、勞工與人權上 的基本原則。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ISO)發展 CSR 相關標準,如 ISO 26000「社會責任指引」(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推動全球永續性報告指 南(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獲得國際組織、多國企業的認同,作 為 CSR 改進分析及決策的有利工具。最可貴的是這些倡議行動的發展,多 由企業、勞工團體及非政府組織等不同利益團體自主參與而形成,督促企業 為永續發展議題共同努力。

三、國內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概況

國內企業社會責任揭露的主要規範,包括 2006 年修正通過之「公開發 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主要內容規範公司對於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 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措施與 履行情形,需於公司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此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制訂之「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 守則」於 2010 年公佈實施,對於企業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

維護社會公益、加強 CSR 資訊揭露等環節,於守則中有更詳盡的揭示。

8

在歷經一連串的食安風暴後,金管會更於 2014 年強制要求上市(櫃)食 品業、金融業、化學工業及實收資本額達 100 億元以上之公司,應編製企業 社會責任報告書,督促公司正視其社會責任,力圖重振消費者對此類上市供 應鏈廠商之信心。

此外,我國民間非政府組織的倡議亦功不可沒,《遠見雜誌》為促進台 灣與國際標準接軌,期許企業對周遭的環境及社會,創造更多正面影響力,

自 2005 年起,區分為科技、金融、傳產製造及服務業等不同產業組別,與 公益團體及機關共同進行評比,頒發「遠見 CSR 獎」。《天下雜誌》2007 年 開始,以公司治理、企業承諾、社會參與、環境保護四大面項,評選天下企 業公民獎得獎企業。其中「公司治理」評量董事會的獨立性及公司的透明度;

「企業承諾」則包含對消費者的承諾,以及對員工的培育照顧和對創新研發 的投入;「社會參與」則衡量企業是否長期投入特定議題並發揮影響力;「環 境保護」主要調查企業在環保及節能上是否有具體目標與做法。

除上述兩大民間團體外,財團法人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也自 2008 年起辦理「台灣企業永續獎」,表彰重視社會責任的優良企業,盼能鼓勵更 多企業共同響應。

四、企業社會責任之利弊

企業投入 CSR 時,需耗用相當的人力、資金與時間成本。以營利為最 終目標的企業,是否願意挪移相關資源挹注 CSR,以滿足社會大眾對企業取 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期待。CSR 對公司影響之利弊,本研究參考池祥萱、

繆文娟、莊瑩臻 (2014)之分類方式,以名譽效果與代理問題分述之。

(一)名譽效果(Reputational Effects)

過去文獻中,學者對於 CSR 是否可為企業建立良好名聲進行探討。

經實證發現,CSR 可為公司帶來良好聲譽,創造具體利益。這可歸因於 實施 CSR 的公司,將被消費者視為擁有較佳的道德觀,企業形象較為良

9

好,以致獲得各利害關係人之信賴與偏好(Argenti and Druckenmiller, 2004;

Dowling, 2006),有助於強化公司誠信之形象與競爭力,財務績效表現也 相對優異,將實質增加公司的價值。池祥萱等人(2014)以 2002 年至 2008 年全球 500 大公司為樣本,亦發現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公司,其資產報 酬率、稅後淨利率顯著高於未善盡 CSR 之公司,並且在長期經營後,能 發揮產品價格溢價報酬的優勢(Bhattacharya and Sen, 2004),使邊際獲利 率提升,佐證當公司善盡社會責任時,可使企業名利雙收,增加公司獲 利能力。另一方面,企業還能透過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取得更多利 害關係人的信任,獲得降低權益資金成本之潛在效益(黃瓊瑤、張瑞元、

林金賢,2014)。

(二) 類保險效果(Insurance-like Effect)

此外,CSR 名譽效果亦被視為一種保障,用以降低企業風險,稱為 類保險效果。意即企業投入 CSR 活動之後,當負面事件發生時,投入 CSR 的企業能有效降低負面事件對股價之衝擊。因此企業可將支付於 CSR 之成本視為一種保險費,保障企業受到損害時降低其衝擊與損失 (Bhattacharya and Sen, 2004)。Godfrey, Merrill and Hansen (2009)研究亦顯 示,當企業發生負面事件時,CSR 投入越多,其類保險效果越顯著。

(三) 減緩代理問題

CSR 可視為減緩代理問題、強化監督公司營運情形的工具,擁有良 好名聲與道德的公司會善用部分閒置資源來行善,使企業資源發揮用途 (Mann and Sicherman, 1991;Wagner-Tsukamoto, 2005)。Perrini and Tencati (2004)提出企業可以藉由 CSR 向社會大眾傳遞公司內部的訊息,CSR 能 夠提供足夠的資訊,讓更多利害關係人監督與追蹤公司治理的績效。

Beaudoin (2008)提出 CSR 的實施能降低公司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使公司 的閒置資源做更有效的使用,透過 CSR 的揭露,發揮監督功能,解決利 害關係人與管理當局之間的代理問題。

10

(四)深化代理問題

在過去學者的研究中,尚有另一派學者發現企業未能從 CSR 活動 獲得益處的證據,致使企業資源利用無效率,背離股東獲利極大化的目 標,而深化了代理問題,恰與名譽效果持相反意見。

企業在資源有限的前提下,資源運用效率與配置得當與否,將直接 影響企業績效的表現。企業基於同業競爭的原因相爭投入 CSR 時,也必 然排擠企業營運活動、投資活動、融資活動的資源,反而因成本增加,

降低了獲利能力(Hess, Rogovsky and Dunfee, 2002)。池祥萱、池祥麟、梁 綺羚(2016)亦實證發現,負面的 CSR 活動會持續增加經營成本,降低公 司經營績效。換言之,當企業浪費資源於無效率的 CSR 活動時,將對公 司產生不利的影響,進而減損公司價值,損害股東利益。

Levis(2006)則認為管理當局個人道德左右了 CSR 的決策,不道德的 管理當局從事 CSR,並不會專注於股價極大化,將損及股東價值,企業 參與 CSR 與股東價值為負向關係,背離股東獲利極大化的目標(Hillman and Keirn, 2001;Lantos, 2001),深化代理問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