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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特性與企業社會責任

早期董事會多半關注於股東利益最大化之表現,並視其他傳統議題為達成目標 的方法。但近年來外部投資者與利害關係人所關注的企業社會責任,已獲實證將影 響公司營運績效,可能造成財務或非財務損失,企業社會責任儼然成為經營戰略中 重要一環,同時亦成為董事會應予正視之新挑戰。董事會是公司治理機制的核心,

也是企業決策過程中最高指揮單位,董事會特性將影響 CSR 之決策偏好。

一、資源依賴理論(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y)

過去學者探討董事會功能可從代理理論與資源依賴理論兩觀點來闡述。

傳統上代理理論說明董事會主要功能為監督管理角色,解決股權分散所衍生 之管理當局與股東間的代理問題,董事會主要任務為提升經營決策的品質,

追求股東效用極大化(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但有別於代理理論之監管角色,資源依賴理論則強調董事的諮詢與資源 連結的功能,更加重視董事對於企業的貢獻,視董事會為企業與外部環境之 重要連結者。因此,企業傾向聘任能為公司獲取經營資訊、關鍵資源、提升 公司地位的董事,以增進決策品質與經營績效(Pfeffer and Salancik, 1978)。公 司將依據董事成員過去所累積之資歷、經驗及專業知識,選聘符合適當之董 事,以補充公司所缺資源。

在此觀點下,董事會成員可提供企業所需的各項服務,這包括了人力資 本、經驗、專業知識、董事聲譽和關係資本等,可擴展公司的關係網絡,減 緩外部負面事件之衝擊,從而確保公司掌握關鍵資源(Hillman et al. , 2001)。

因此,董事不僅被視為股東的受託人,還被企業賦予資源提供者的角色,透 過董事與外部建立聯繫,獲取重要經營資源,提升公司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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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會特性對企業社會責任之影響

在過去的文獻當中,許多學者亦對於董事會各類特性,如董事會出席率、

董事會結構、股權結構等,探討其對 CSR 的影響,以進一步了解董事會相 關特性如何影響 CSR 之表現。

(一) 董監事出席率

Forbes and Milliken (1999)及 Sonnenfeld (2002)認為董事的參與 程度可以當作董事對公司決策和會議的投入程度;當董事出席率越 高,表示董事越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公司績效表現越好(陳宜伶,

2009)。因此,本研究推論當董事出席率越高,表示董事參與程度越 高,將對 CSR 具有正向的影響。

(二) 董監結構

1.董事會席次與企業社會責任

Shahin and Zairi(2007)認為公司治理能驅使企業善盡社會責 任,董事會為公司治理之重要機制,董事會規模與企業社會責任績 效之間存在顯著關係。董事會規模大小對於公司治理之影響,從 Eisenberg, Sundgren, and Wells (1998)研究發現,當董事會席次數過 多時,恐導致溝通與協調難度增加,使管理監督的能力下降,使治 理績效降低。而甄友薇(2015)實證則發現董事會規模越大,董事會 監管能力可望獲得提升;因此,董事席次數增加時,能促使董事會 發揮公司治理監管的功能,對於企業發行 CSR 報告書及提升 CSR 報告書品質具有正面的幫助。

2.獨立董事與企業社會責任

獨立董事為各領域之專業人士,非任職於企業,因此決策時能 以較客觀的角度,評估公司經營現況,發揮其監督的功能(Fama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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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sen,1983)。Ibrahim and Angelidis(1995)、Johnson and Greening (1999)實證發現獨立董事席次與 CSR 兩者存在正向關係,這表示外 部董事因獨立性較高,較願意投入對公司具有長期潛在利益的 CSR 活動,故獨立董事比率愈高之公司,社會責任績效愈佳。甄友薇(2015) 實證亦發現獨立董事席位愈多,愈有助於企業提升 CSR 報告書品質。

獨立董事因具有專業背景,社會地位較為崇高,基於個人聲譽與應 擔負之法律責任考量,將秉持超然獨立的立場督促企業採行積極的 社會責任。

3.董事兼任總經理

另外與本研究相關的董事兼職特性,Fama and Jensen (1983)提 出董事與高管職務應予以分離,以避免公司管理者與決策者利益衝 突。當董事同時兼任管理職務時,因權責不同,將削弱董事會的獨 立性。Patton and Baker (1987)亦提出若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因控制 權與管理權未分離,致使董事同時具有執行與監督的角色,將導致 因自身利益而不當影響董事會之監管功能。高惠松、鄭品卉(2011) 也指出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社會責任績效將表現較差;董事會將 因獨立性下降,無法有效監督公司的經營運作,經理人亦會基於自 利的動機,而忽視其應負的社會責任(洪雪卿、陳薇如、傅雁鈴 2013)。

4.女性董事

Nielsen and Huse(2010)實證發現,董事會聘有女性董事時,董 事會的決策能力將增強,這可歸因於女性董事之監管觀點與傳統以 男性所組成之董事會觀點有所不同。此外,女性董事較積極參與董 事會,因此將傾向增加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管與控制,具有正向影 響(Torchia, Calabrò and Huse, 2011)。換言之,女性董事傾向關心這 類的議題,會嚴謹地審視監督,促使企業社會責任成果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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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權結構

1.機構持股與企業社會責任

Waddock and Graves (1997)指出董事會所有權結構與企業社會 責任互有關聯。當企業最大股東為外資機構持股者、國內政府持股 者或金融機構持股者時,Pieter and Tobias (2008)認為企業會更加傾 向將企業社會責任議題納入經營策略中。

2.董監持股與企業社會責任

Zahm (1989)發現董監事持股比率與 CSR 相關政策存在顯著的 關聯性;Wang and Coffey (1992)證實當內部董事持股比率越高,公 司參與公益活動之貢獻程度也將隨之增加,兩者呈正向相關。此外,

洪雪卿、陳薇如、傅雁鈴(2013)研究結果發現,當董監事持股比率 越高,則董監事與公司依存度提高,越有積極的動機發揮監督功能,

提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符合利益收斂假說。

3.家族持股與企業社會責任

家族成員為鞏固私利,傾向不增進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以 避免非家族成員權力擴增,因而缺乏改善其社會責任之動機,以避 免產生威脅勢力(Dyer and Whetten, 2006)。在資源有限與產業競爭 環境中,受家族控制之公司,為了鞏固其在市場的地位,將採取不 利 於 社 會 永 續 發 展 的 行 為 , 確 保 家 族 成 員 既 有 利 益 (Schulze, Lubatkin, Dino and Buchholtz, 2001)。而針對臺灣特殊的家族控制企 業背景,黃瓊瑤(2012)進一步探討家族控制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之 關係,發現家族控制企業和企業社會責任存在顯著正向關係,意味 著當家族控制企業利益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利益趨於一致時,將可促 使企業管理當局更加重視 CSR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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