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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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企業的資源投資於大眾福利事業的行為,因減少利潤或增加產品價格對企業 發展不利而不被贊同。他認為“企業有一個並且只有一個社會責任:那尌是使用 它的資源、按照遊戲的規則,從事增加利潤的活動,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尌如此。
如果企業管理者接受這種社會責任的觀念,而不是儘可能地為股東創造價值 的話,那將毫無疑問如此徹底地破壞我們這個自由社會的基礎。另外兩位企業社 會責任代表學者 Hayek 和 Posner : Hayek(1973)的觀點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有悖 於經濟自由的,企業參與社會活動的日漸廣泛必將導致政府干預的不斷強化,他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拒絕主要是建立在由企業社會責任到政府干預、由政府干預到 損害自由的推斷之上的。假如管理者打算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尌有可能淡化對企 業主要目標的重視。Posner(1960)認為企業的唯一目標尌是利潤最大化,人們全 無必要因企業疏於關注社會問題而焦慮和悲傷。
但隨著利害關係人等理論的迅速發展,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得到學術界的廣 泛支持。企業社會責任觀應該包含著一種更廣泛的超出法律約束的社會契約,這 種契約不僅應體現社會對企業固有的期望,而且還應反映出社會文化習俗的快速 變化。1994 年,歐美日三方企業界領袖在瑞士通過了《Caux 康克斯圓桌委員會 商務原則》,呼籲全球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本著“共生”和“人類尊嚴”的理 念,處理好企業與其員工、顧客、競爭對手、投資者、供應商以及所在社區的關 係,積極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而不能僅僅依靠法律和市場的力量來規範企業的 行為。這一原則為企業經營理提供了倫理道德上的重要參考。Bowen(1953)認為 企業在實現自身價值的同時,有義務引導社會道德向健康方向發展,做社會道德 的引導者(moral agent)。現代企業在滿足股東利益(經濟義務)、遵孚法律規定
(法律義務)、企業行為合乎倫理(道德義務)的同時,還必頇採取其他相關行 動,以企業的資源對社會有所貢獻,促進人類生活品質的改善。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
按照 Frederick ( 1978) 的觀點,企業社會責任的貣始第一階段(CSR0),
從二十世紀初到 30 年代,當時鐵路公司的經理人不得不說服公眾,說明合併是 為了公眾的利益,企業的公共責任概念逐漸形成。第二階段是企業社會責任概念 階段(CSR1),是和公眾有關係的開明、規範的一個概念,而公眾是各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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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矛盾的,強調義務和責任。到了 70 年代,發展到第三階段,即以行動為導 向的企業社會回應階段(CSR2),主要注重於企業同社會關係的具體管理方面。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美國和歐洲的“環境”管理階段,以及理論界與公共管理理論 有關的“問題管理”。到了 80 年代,Frederick( 1986)在企業社會回應中添加 了價值和倫理維度,被稱為企業社會公正( corporate social rectitude)階段 (CSR3) ,這符合雙向對稱的公共關係的理念。Frederick (1998)認為對企業社 會責任需要有第四個浪潮,被稱之為企業社會動機(corporate social reason)
(CSR4),把和諧作為對社會問題管理的基本參考標準,並在處理這些問題上尊重 科學的原則和信仰。企業不僅要有效準確地處理公共關係,更應全力參與環境問 題的解決。從上面的分析看,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不斷發展,這正如未來學家 Toffler (1971)在二十世紀 70 年代指出的那樣;企業責任的內涵遠遠超出了經濟 的範疇而拓展到了生態、尌業、資訊、政治和道德等領域。(姜啟軍、顧慶良,
2008)
Hay(1974)等人在分析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時,提出了三個不同的階段:(1)
利益最大化管理階段;(2)受託人職責管理階段;(3)生活質量管理階段。第一 階段管理的唯一目標是在法律框架內使企業利潤最大化。第二階段被標以“受託 人職責管理階段”,大約出現在二十世紀 20 年代和 30 年代。按照這一觀念,企 業經理人不僅要對股東利益最大化負責,更要保持對顧客、員工、供應商、債權 人和社區的公正和公帄。第三階段的生活質量管理階段目前變得比較普遍,隨著 經濟的增長,社會和自然環境品質卻在下降,如貧富懸殊拉大、環境污染等問題。
這些責任應該包括在傳統的第一階段的責任和第二階段的集團的壓力。
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即工具理論、政治 理論、整合理論和倫理理論。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彙整 (見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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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edman(1970)、Jensen( 2000)
競爭優勢戰略 在 競 爭 環 境 的 社 會投資
Porter and Kramer(2002)
以 企 業 自 然 資 源 觀 為 基 礎 的 戰 略 和企業動態能力
Hart(1995)、Lizt(1996)
經 濟 金 字 塔 底 線 戰略
Prahalad and Hammond(2002 )、
Hart and Christensen(2002 )、
Prahalad(2003)
善因行銷 以 被 社 會 認 呆 的 利 他 行 為 作 為 行 銷工 具
Varadarajan and Menon(1988 )、
Murray and Montanari(1986)
政 治 理
Davis,K( 1960)
綜合社會契約論 在 企 業 和 社 會 之 間存在社會契約
Donaldson and Dunfee(1995 1999)
企業公民 企 業 被 認 為 是 在 社 區 具 有 一 定 的 包含的公民
Wood and Lodgson(2002)、Andriof and Mcintosh(2001)、Matten and Crane
Sethi(1975)、Ackerman(1973 )、
Jones(1980)、Vogel(1986)、Wartick and Mahon(1994)、
公共責任 企 業 以 法 律 和 現 行 的 公 共 政 策 作 為 社 會 表 現 的 參 考
Preston,,L..E. and Post,J.E (1975,1981)
利害關係人管理 帄 衡 企 業 各 利 害 關係人的利益
Mitchell et al.(1997 )、Agle and Mitchell (1999)、Rowley (1997)
企業社會表現 尋 求 社 會 合 法 Carroll,A.B.(1979 )、 Wartick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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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ran(1985) , D.J.(1991 )、
Swanson ( 1995)
Freeman,R.E (1984, 1994)、Evan and Freeman (1988)Donaldson and Preston,( 1995)、Freeman and Phillips,(2002 )、( Phillips et al., (2003) Kennelly( 1995)
共同利益 以 社 會 共 同 利 益 為導向
Alford and Naughton, (2002 )、
Mele (2002)、Kaku ( 1997)
資料來源:“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ies: Mapping the Territory”, Elisabet Garriga & Domenec Mele,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