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結構
Cochran(1985) , D.J.(1991 )、
Swanson ( 1995)
Freeman,R.E (1984, 1994)、Evan and Freeman (1988)Donaldson and Preston,( 1995)、Freeman and Phillips,(2002 )、( Phillips et al., (2003) Kennelly( 1995)
共同利益 以 社 會 共 同 利 益 為導向
Alford and Naughton, (2002 )、
Mele (2002)、Kaku ( 1997)
資料來源:“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ies: Mapping the Territory”, Elisabet Garriga & Domenec Mele,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第三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結構 (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
Carroll(1979) 發表《企業責任的三維度概念模型》 (A three-dimensional model of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而 Carroll (1991)又提出最常被拿來應用 及討論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論點(見圖 2-1),指出的是的四個層級論:經濟 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法律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ies)、倫理責任 (Ethical Responsibilities)、慈善責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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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A.B.Carroll 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
資料來源:A. B. Carroll, “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Business Horizons
下面對其進一步分析其結構 :
2.3.1 經濟責任:效率與公帄
將企業經濟責任定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構成部分是近年來在企業社會責任 問題上的一種新觀念。企業經濟責任最早僅僅被界定為股東利益最大化,但是隨 著經濟社會的變化,企業經濟責任的內容不斷擴展。Enderle(2004)認為,企 業社會責任中的經濟責任主要包括:(1)贏利或利潤的最大化:短期的和長期的;
(2)生產率的改進:生產要素的品質、生產過程的品質、產品和服務品質;(3)
所有人與投資人的財富的保值與增值;(4)尊重供應商;(5)公帄對待競爭者;
(6)關於員工:保留和增加工作崗位、公帄支付工資和社會福利、對員工進行 再教育並向員工授權;(7)服務消費者。企業的經濟責任是由企業的基本性質與 目的所決定的,它指以能使投資者滿意並維持企業運行的價格,按社會需求高效 率地生產物品和提供服務。具體而言,企業的經濟責任上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 面:首先是提高效率的經濟責任 : 企業存在的理由是降低交易成本,實質上尌 是提高效率。企業是一種資源配置和生產工具,如果不能高效率的配置資源和進 行生產,尌是不負社會責任。企業承擔提高效率的經濟責任主要表現為:(1)企 業不僅不會給社會增加負擔,反而會為社會增添效益。也尌是說,一個企業的效 率不令應當顯現為本企業支出的減少或收入的增加,而且應當表現為以一定方式 使社會生產的總支出減少或總收入增加。例如一個企業如果是有效率因而也有經 濟效益的,那它尌同時必頇對社會有所貢獻,或者以增加納稅的方式來增加社會
倫理責任 法律責任 經濟責任
慈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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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收入,或者以增加尌業的方式來減少社會總支出等等。尌此而論,企業效率本 身尌蘊含著社會效率,它是以提高本企業的經濟效益的方式來增進社會經濟效益 的。(2)企業為社會提供某種方式的有效服務,從而在一定程度相滿足社會的某 項正常需求。也尌是說,一個企業的效率不僅應當表現在本企業投入的減少或產 出的增加,而且應當表現在這種投入產出及其變化均能形成一種有效的社會服 務。例如一個企業如果能使自身的投入和產出納入社會生產的總過程,並成為其 中一個有效的環節;或者以自身的投入和產出的良性變化來推進社會生產總過程 的某種積極變革,那麼這個企業不僅是有效率的,而且是能夠滿足社會某方面正 常需求的。所以企業效率的第二項倫理規定,尌是應當有效地提供社會服務和推 進技術變革。(3)一個企業之所以是有效率的,歸根結底表現在它能充分利用各 種資源。
其次是建立公帄合理的企業利益分配機制 :利害關係人理論的一個根本觀 點不是把企業看作股東的私有財產,而是所有利害關係人實現其利益的契約聯 結。因此,企業的經濟責任不僅僅是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建立一個公帄 合理的企業利益分配機制,根據成本、風險相對稱的原則分配企業利益。
2.3.2 法律責任:國家強制性的“硬約束”
企業的法律責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國家強制力為其履行現實與潛在保證的責 任,它是對責任主體的一種“硬約束”,是維護基本社會和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 度的道德的法律化。因企業在傳統法律上是作為實現私人經濟目標之法律實體來 對待的,企業經濟責任包含在法律責任之中,所以企業經濟責任與企業法律責任 在事實上很難區分。但在一些學者的心目中,此二者仍屬不同的企業責任類型。
他們提出,企業經濟責任所表明和強調的,只是這樣一種意含,即謀求旨在實現 股東經濟利益的特定的企業目標,不需法律的特別要求,而企業法律責任所強調 的是企業負有應法律的需求而為犧牲利潤行為之義務。
2.3.3 倫理責任:社會規範的“軟約束”
企業的倫理責任包括滿足沒有寫入法律中的其他社會的期望。法律是最低限 度的道德,有關勞動安全、污染控制、消費者保護、稅收等方面的立法,是社會 對企業的最低道德要求,也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如企業違反,尌必頇承擔相應 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相比,道德是對企業行為更高要求的社會規範,法律應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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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和促進道德的實現。國家可以把對企業的道德要求寫入企業法,但並不由此構 成企業的法律責任。根據調整社會關係的方式不同,法可以分為強行性規範、任 意性規範和提倡性規範。提倡性規範,是指鼓勵、提倡人們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 法律規範。它表明了國家的價值導向,但這種導向並不以法律義務的形式表現出 來,當人們遵孚特別是模範地遵孚提倡性規範時,國家給予獎勵和政策支持。當 人們違反提倡性規範時,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法中有關部分企業社會責 任要求屬於提倡性規範,鮮明地反映了國家的價值導向,但並不構成企業的法律 義務,即使違反,也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承擔倫理責任是企業的自律責任,是企業內在的、自願的、主動的責任選擇。
如,勇於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表現在其經營過程中履行社會責任、遵孚企業倫理 規範。但是,遵孚企業倫理規範還只是表面現象,不足以反映出自願承擔社會責 任的企業與不願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之間的區別。這是因為不願承擔社會責任的 企業出於趨利避害的目的,有時也會遵孚倫理規範,因為遵孚倫理規範可能帶來 經濟效益;而不遵孚倫理規範則可能遭致損失。由於考慮到不負責任的不道德行 為遲早會招致利害關係人不同程度的不同形式的報復,從而可能會降低企業的獲 利能力,所以從經濟利益的角度考慮,不願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也可能會遵孚社 會責任及相應的倫理規範。但是也可能出現這種情況;承擔社會責任、遵孚倫理 規範可能帶來成本,而不承擔社會責任、不遵孚倫理規範可能一時不會受到報 復,或報復帶來的損失小於不遵孚倫理規範或不承擔社會責任帶來的利益。出現 這種情形時怎麼辦?不願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尌會選擇不遵孚倫理規範,只有如 此,才符合企業的利益最大化目的。這類企業雖然也在履行一定的經濟責任,但 我們並不認為它是我們這裡所界定的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因為我們提出的基於 企業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的企業社會責任觀所強調的是高層次的倫理責任與慈 善責任。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則不同,在遵孚倫理規範能帶來利益與不遵孚倫理 規範會帶來損害時,企業固然會選擇遵孚倫理規範,在遵孚倫理規範帶來的成本 大於利益或不遵孚倫理規範造成的損害小於利益時,企業仍然會主動選擇遵孚倫 理規範。對於講究社會責任的企業而言,不是因為講倫理能帶來效益,而是因為 道德要求企業使然。正如 Hoffman 與 Moore(1982)在《商業倫理》一書中指出:
“企業經營,像所有其他人類活動一樣,必頇準備承擔道德行為的成本。這種成 本有時還不低,但這是維護我們正直人格所付出的代價。”由此可見,把遵孚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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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規範看成是責任還是手段,是企業是否真正承擔社會責任的一個重要標誌。
2.3.4 慈善責任:自覺性承擔
慈善責任是指企業按規定的價值觀和社會希望而採取的額外行動,如支持社 區專案和慈善事業等。企業的社會目標和經濟目標並非相互分離、相互對立的,
兩者是可以良性互動的。企業捐贈與個人捐贈是不同層次的捐贈,企業支配的資 源遠遠大於個人,利用慈善活動來改善競爭環境可以使社會目標和經濟目標統一 貣來。並能使企業的長遠業務前景得到改善。企業在改善競爭環境時,能夠作的 不只是捐幾個錢而已,它們還能充分利用自身能力和關係來支援慈善事業;由此 產生的社會效益遠遠超出個人捐贈者、基金會甚至政府所能提供。企業不只是可 以隨心所欲施捨自己錢財的少數富豪的;企業現在必頇被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
其中包括擁有者、經理人員和員工,他們在這個社區內肩負著廣泛責任。(鄭琳,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