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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企業集團之國際化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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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與負向的影響存在。除了以上假設國際化程度會影響創新程度這種前因後果 的假設之外,仍有學者(Filippetti et al., 2011)發現國際化程度與創新程度之間的 關係,有所謂的因果關係(Causality)的議題存在,亦即兩者之間有雙向互動的關 係,他主張較具創新的企業會在國際經營上更成功,而在國際經營上愈成功的企 業,將愈有能力投入創新活動,形成正向的循環。

第五節 企業集團之國際化與創新

一、 企業集團之定義及特性

企業集團於許多國家因為社會結構有所不同而以各式各樣的形態存在 著,因此對於企業集團有很多種定義,稱謂亦有所不同,於韓國稱為 chaebols(財閥),於日本稱為 keiretsu,於美國稱為 Holding company,台灣 的話則叫做集團關係企業。企業集團雖然以不同形式存在許多地方,但在亞 洲所扮演的角色特別地重要,尤其是在開發中國家,對國家經濟有很大的貢 獻不只提供產能、就業機會,某種程度上還影響了集團及產業的創新表現 (Mahmood & Lee, 2004; Mahmood & Mitchell, 2004)。

對於企業集團,學界並沒有一致的說法,Strachan and Vernon (1976) 認為集團是一群營業範圍分散的公司之長期聯合,且由單一領導者持有並管 理該些公司; Leff (1978)認為集團是以類似的管理或財務控制下,在不同 市場從事商業的一群企業,且這些企業是由人際間信任與相似背景、倫理的 人員所連結在一起;T. Khanna and Rivkin (2001)則曾採取較廣義的定義來 解釋企業集團,他認為企業集團是一組法律上獨立,但以正式與非正式連結 聯繫在一起之一群廠商,彼此之間存在普遍的協調(coordinate)行為;

Granovetter (2005)則歸結,簡單來說,集團是一群以正式與非正式方式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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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在一起的企業,正式連結例如:股權擁有,非正式則例如:家族、朋友、

宗教等(Encarnation, 1989);而 Guillen (2000)的文章對集團定義是:集團 公司會積極經營多個不同產業,並且有統一的指導或是公司間有聯合行為,

但缺乏一個完全整合的組織架構;比較特別有指出的是,T. Khanna and Rivkin (2006)發現,企業集團會透過交叉持股(equity cross-holding)、共同 持有(common individual owners)、互相指派董事(director interlocks)及家族 連結(family ties),而這些特性是能夠用來區別是否為集團之指標。而台灣 的中華徵信所定義集團構成的必要條件為:(1)旗下分子企業個數必須有三 個(含)以上構成;(2)股權的個人資本需佔有 51%以上;(3)集團內核心人物 經常下達決策令命或其對於公司之經營、管理、監督之權力高於其他子公司,

且影響力大至足以影響集團整體運作;(4)核心公司須設於台灣境內。

二、 在新興國家普遍出現的原因

集團的出現源自於總總經濟、社會及制度的動機使然,早期就有學者提 出,開發中國家的集團會如此盛行,是因市場發展尚未成熟及交易成本過高 所造成(Leff, 1978),有人認為經濟動機是由於市場的不完全所致(Chung, 2001; Ghemawat & Khanna, 1998),市場不完全使得資源的交易成本過高,

難以在開放的市場中取得,特別像是在市場制度還不夠成熟的發展中經濟體,

舉例來說像是韓國的三星及LG集團、中國的海爾集團、印度的塔塔集團(Tata Group)、土耳其的 Arcelik-Beko(Koc Group)集團等。恰好企業集團能夠將資 源整合並適當分配給旗下之關係企業,除了資源的取得與整合外,常見的是,

透過集團內垂直整合形成獨占或寡占,可達到降低交易成本的效益(T.

Khanna & Palepu, 2000),恰巧彌補了市場不完全及制度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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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企業集團

台灣的企業集團特色可以從所有權及資源分配型態來看,像是(1)通常 由家族或是互相信任的非家族成員所創立,集團內關係企業之間會互相指派 高階管理職及交叉持股(X. Luo & Chung, 2005);(2)核心領導者通常對關係 企業握有強大的影響力,為了極大化集團的利潤,領導者會將投入創新所需 之有價值的資源分配給旗下的關係企業,但這些關係企業所握有的資源就不 會相等。

在台灣,企業集團的影響力究竟多大,可以從前百大集團之營收佔國民 生產毛額的百分比由1970、80 年代的 30%上下,上升至 1996 年的 43%,

到1998 則達 54%1,可見集團企業的成長幅度十分可觀;此外,百大集團 雇用之員工人數由1986 年的 35.5 萬人,上升至 1998 年的 77 萬人,分別 佔當時台灣地區就業人口的4.3%及 8.3%,可證實企業集團於台灣經濟扮演 的角色日益重要。

為什麼集團在台灣會如此盛行,有學者(Chung, 2001)認為是制度環境 是造成台灣普遍出現企業集團的原因,主要有三個原因:(1)稅的誘因、(2) 市場不完全、(3)制度系統;稅制上,政府會給予企業各種租稅的優惠條款,

鼓勵廠商建立新的企業,而市場管制的鬆綁則吸引了新的投資,透過設立新 的關係企業到新興市場追求新機會。

台灣的集團核心事業的產業分布情況,隨著台灣產業結構的變遷而有所

1 參照中華徵信所,《企業集團研究》,1985/86,1996/97 年版之資料。國民生產毛額(GNP):以 當年價格計算,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國民所得》(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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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2,像是從1970 年代的紡織業、食品業,轉移到 1980 年代的三種群組 的行業:一是政府扶植的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的塑膠及化學業、電工器材;

二是政府特許的金融保險、汽車等服務業;三是因房地產景氣繁榮,營建公 司又成為各集團必備的投資項目。1986 年起,新台幣持續升值,製造業唯 一快速發展的為電子資訊業3。1990 年代,金融服務業及通訊業陸續開放,

成為各集團爭相跨足的領域,同時電子業大幅成長,造就了台積電與聯電等 大型集團。

台灣的企業集團和西方的大型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多國籍母 子企業及多重部門化企業有許多特性上的不同,控股公司及多國籍母子企業 皆是由多個分支之企業組成,而多重部門化企業則是由多個部門組成,其部 門並非獨立的企業,但每個部門皆為一利潤中心,具高度自主性(Chandler, 1962; Freeland, 1996)。以家族色彩觀之,台灣企業集團的家族色彩相較於 西方國家較濃厚(Hamilton, 1997; X. Luo & Chung, 2005),大部分集團是由家 族控制且子公司由家族成員控管,西方則較無此現象;但這三種皆有多角化 之情形,且同時經營不同產業。

綜合以上,台灣集團之特色與國外學者一般所定義之集團差異不大,但 在自由市場健全度上,台灣稍落後於歐美國家,且文化上的差異,使得家族 連結較緊密,台灣集團的角色更強調內部市場的資源交換。

2 不同時期的產業發展造就台灣幾個重要集團的興起,1960、70 年代,食品、紡織的興盛造就

了新光、遠東、潤泰等集團的出現;1980 年代,塑膠、化學及電工器材及食品業隨之興起,促 成了台塑、東元、大同等集團成立;同時,由於國內生產性服務業市場為特許業務,也有不少集 團以壟斷的信託、租賃、保險、營建、汽車等產業起家,造就新光、霖固、裕隆等集團的發展;

1990 年代初,金融服務業開放後,則促使了如富邦、元富等的金融集團。(中華徵信所,1999)

3 中華徵信所的分類,於 1994 年將電子零組件列入電工器材業(電子電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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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業集團的特性

由前段文獻整理歸納後,可歸結企業集團即:(1)由多家獨立營運的公 司組成;(2)多都由家族所擁有(非全然);(3)公司之間有特定的連結,將公 司彼此形成一群體;(4)大多會經營不同產業或不同市場(非全然)。以下簡單 探討集團之特性,依循過去一些學者(Hsieh, Yeh, & Chen, 2010; T. Khanna &

Yafeh, 2007; Tsao & Lien, 2011)從集團特性之角度切入分別探討(a)集團之 多角化、(b)集團內部所有權(金字塔架構)、(c)家族連結(family ties)、(d)政 府關係。

(a) 多角化

依據Hitt et al. (1997)的定義,國際多角化是指將營運活動擴展至其他 國家或地區,多角化程度則可由企業在國外營運之市場數目來衡量。多角化 可分為對多角化事業的範圍較侷限,在某一類產業內的多角化企業,通常稱 為「相關多角化」或「集中多角化」,而跨足各式各樣的行業的多角化企業,

且行業與行業間的差別大時,稱為「非相關多角化」或「集團多角化」。

各國的集團企業幾乎都有多角化的現象存在,多角化是當集團尋求成長 時,很重要且很常採取的策略,例如台灣的統一集團,即跨足了食品、飲料、

物流、通路等,包羅萬象;韓國則有最著名的三星集團,業務包括金融服務、

資訊科技服務、機械、造船和化學,最有名的旗艦公司則是生產半導體、行 動電話、電視機、液晶顯示(LCD)面板的三星電子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SEC),可說是無奇不有。

有很多學者提到過多角化能為企業帶來很多效益,例如;從綜效觀點來 看,企業能善用集團內共享的豐富資源、管理技能、行銷能力等,成功地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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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至新的產品領域,當企業多角化時,能夠獲得集團資產伴隨的外溢效果帶 來綜效,尤其是無形資產例如新產品知識或流程的提升(Klette, 1996)。除了 資源的運用外,另一方面,還能分散營運風險(Amit & Livnat, 1988);相反 的,也有學者認為多角化會因為不同分支企業管理者的代理問題而受害 (Rajan, Servaes, & Zingales, 2000; Scharfstein & Stein, 2000)。另外也有一些 集團是不採非相關多角化而是採用垂直整合,例如:豐田集團;總歸而言,

多角化不外乎是三大效益:無形有形資源的利用、追求成長、降低營運風險。

(b) 集團內部所有權(金字塔架構)

企業集團內通常會有相互交叉持股(equity cross-holding)的情形,且呈 現金字塔式的架構,最上層公司往下一層公司投資持有股權,下層的公司也 會往上或往水平投資其他分子企業,特色是只要投入少部分資金即獲得大量 控制權,間接地會產生主要股東(家族成員)與少數股東的代理問題(Bebchuk, Kraakman, & Triantis, 2000; Villalonga & Amit, 2006; Young, Peng, Ahlstrom, Bruton, & Jiang, 2008);這種情形尤其發生在亞洲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由於 投資制度保護不完善(López de Silanes, La Porta, & Shleifer, 1999),問題尤其 嚴重。有學者對於韓國財團的研究顯示,若控制權集中則可減緩代理人的問 題(Chang, 2003)。另外,有學者發現,家族所有權愈集中,通常會透過這種 金字塔架構或其他機制來控制超越現金流量權,這種在世界各地都很常見(T.

企業集團內通常會有相互交叉持股(equity cross-holding)的情形,且呈 現金字塔式的架構,最上層公司往下一層公司投資持有股權,下層的公司也 會往上或往水平投資其他分子企業,特色是只要投入少部分資金即獲得大量 控制權,間接地會產生主要股東(家族成員)與少數股東的代理問題(Bebchuk, Kraakman, & Triantis, 2000; Villalonga & Amit, 2006; Young, Peng, Ahlstrom, Bruton, & Jiang, 2008);這種情形尤其發生在亞洲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由於 投資制度保護不完善(López de Silanes, La Porta, & Shleifer, 1999),問題尤其 嚴重。有學者對於韓國財團的研究顯示,若控制權集中則可減緩代理人的問 題(Chang, 2003)。另外,有學者發現,家族所有權愈集中,通常會透過這種 金字塔架構或其他機制來控制超越現金流量權,這種在世界各地都很常見(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