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伊斯蘭教的信仰與社會福利思想

第二節 伊斯蘭教的主要法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伯半島,而猶如伊斯蘭教所示,這並非是單一氏族的宗教,而是普世人類的信仰 與真理,伊斯蘭帝國的版圖從西面的大西洋延伸至東面的中亞,即使政體隨著時 間而產生內戰、開始衰敗,但伊斯蘭教仍然繼續傳播至非洲、印度以及東南亞,

今日則為僅次於基督教的第二大世界宗教,穆斯林人口並持續增長中。

由於政教合一的信仰特性,穆斯林人口佔多數的國家,其政治與律法必然會 參考伊斯蘭教的教法教義,而伊斯蘭教的信仰也是深深影響穆斯林的各個層面,

例如生命態度、生活習慣等等,因此吾人若欲謀求穆斯林此世之幸福,其解決之 道仍然在於伊斯蘭信仰!伊斯蘭教的信仰根本則在於《古蘭經》,因此在下一節 將探析《古蘭經》的內涵與基本精神。

第二節 伊斯蘭教的主要法源

穆罕默德遷徙到麥地那後,所接受的天啟內容包含了宗教、政治、經濟、聖 戰和穆斯林之間所發生的各種問題,這些對穆斯林們具有約束力的啟示便是最早 期的教法,加上穆罕默德的言行記錄,天啟的《古蘭經》與記錄穆罕默德言行的

《聖訓》奠定了伊斯蘭教法的基礎。往後的四大哈里發時代(632~661)18,伊 斯蘭教的統制範圍超越了阿拉伯半島,建立跨越歐、亞、非三大洲的大帝國,隨 著地域與時間的擴張產生了大量的新問題,然而依照伊斯蘭教的教義,哈里發並 不是真主的使者,無法直接接受天啟,其言行自然也無法成為如聖訓一般的解釋 權威,因此只能採取與聖門弟子協商的一致意見和運用自由與獨創性來解釋古蘭 經文,加以解決新個案。這樣的做法稱為「公議」(ijma)與「類比」(Qiyas),這 四項共稱為伊斯蘭教法的四大法源依據。

詮釋教義教法的學問又稱做「伊斯蘭教法學」(阿拉伯文هقف‎,英譯為 Fiqh),

遜尼派公認的四大教法學派分別為哈乃斐(Hanafi)、沙斐儀(Shafi`i)、馬立克(Maliki) 與罕百裏(Hanbali),他們皆具有共同的教法淵源和法理原則,基本體系和主要法 律制度也都相同,只是在一些補充性的法律淵源和具體規定上有所不同,例如今 日大眾總是將伊斯蘭教聯想成沙烏地阿拉伯那種女性必須全身以黑袍包裹、僅有 眼睛可以示人,至今單獨駕車仍是犯法的光景,該國所引用的教法便是主張必須 嚴格執行《古蘭經》與《聖訓》的罕百裏學派,之後所發展出著重形式主義的瓦 哈比學派,這與主要傳承沙斐儀學派的馬來西亞,同樣號稱為伊斯蘭國家卻有不 同的面貌。

18 哈里發(阿拉伯文ةفيلخ‎,讀音為 Caliph),意為「真主使者的繼承人」,是伊斯蘭教的宗教及世 俗的最高統治者的稱號,也是歷史上阿拉伯帝國統治者的稱號。公認的四大哈里發又稱為正統哈 里發分別為艾布‧伯克(ركب وبا قيدصلا,573~634,r632~634.)、歐瑪爾(باطخلا نب رمع‎,591~644,

r.634~644)、烏斯曼(نافع نب نامثع,574~656,r.644~656)和阿里( لاط يبأ نب ب ّيلع,598~661,

r.656~66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儘管四大學派在教法的若干細節有不同看法,毫無疑問地是他人都認定《古 蘭經》與《聖訓》是主要與次要的法源基礎。因此本研究對伊斯蘭教的探析,也 將以《古蘭經》與《聖訓》為研究材料,析理當中的思想與內涵,在依循《古蘭 經》與《聖訓》的精神下,以今日的語言詮釋伊斯蘭教的社會福利樣貌。

一、 《古蘭經》為伊斯蘭法的最高法源

《古蘭經》是伊斯蘭教的根本經典,也是伊斯蘭教的立法依據19,由穆罕默 德從西元 610 年的齋戒月開始接受啟示,並由弟子們藉由背誦或抄寫記錄下來,

首篇與最後一篇啟示分別為:

你當奉你的造物主的尊名宣讀,他用血塊創造人。你當宣讀,你 的主是最好施的,他教人用筆寫字,他教人知道人所不知道的。

《古蘭經》第 96 章第 1-5 節

今天我已為你們完善了你們的宗教,我已完成我對你們的恩惠,

我滿意於伊斯蘭教做你們的宗教。

《古蘭經》第 5 章第 3 節

穆罕默德生前並未將經文匯集成冊,民間所流傳的是信徒反覆背誦或零星的 記載,在穆罕默德歸真後,匯集成冊在宗教上有極大的需要,做為伊斯蘭教統一 與團結的象徵,也是教義教法的依據。第一任哈里發20阿布‧巴克爾(Abu Bakr, ركب وبا,573-634)在接任領導人時面臨許多戰爭,許多能默記經文的穆斯林因戰爭身 亡,信仰的根本可能會因人亡而逝,這迫切的危機感使他開始對經文進行彙集、

核對與整理,在第三任哈里發鄔斯曼(Uthman ibn Affan,نامثع,579-656)時,因穆 斯林對經文讀法不同時常發生分歧與爭辯,因此鄔斯曼便根據阿布‧巴克爾的版 本進行編排與校訂、統整各地差異,忠實維護全貌、力求準確無誤,於 644 年統 一定本文為《古蘭經》,消弭各地穆斯林在朗誦與抄錄時可能發生的差異,並將 定本發往各地、銷毀其他所有抄本,全球的穆斯林沿用至今。

《古蘭經》的阿拉伯文 Qur`an 原意為誦讀(Qara`)的複數字,共有 30 卷、114 章、6236 節經文21。章節的劃分是由經學家編排,由於不同學者有不一樣的理解,

因此不同的版本在劃分各章的節數時會有不同,各章的內容長短不一,原則上可 以說是以長短的秩序編排22,較長的章節編在前面、短的在後,與啟示的時間順 序並無關連,穆斯林相信這是 真主的神聖言語,視為伊斯蘭教的最高經典:

19 Abdur Rahman I. Doi(1984),Shari`a: The Islamic Law,,London: A.S.Noordeen,pp21。

20 公元 632 年穆罕默德歸真時,沒有留下遺囑安排誰為哈里發,也沒有談到以什麼形式推選哈 里發,按照阿拉伯人的傳統,哈里發是從部落上層有威望的人中推選,成為政教合一的統治 者。

21 《古蘭經》的字數是一定的,但是被分為多少節則是自古以來的爭論,有分為 6000、6204、

6219 與 6236 等不同說法,大部分都採用遜尼派的 6236 節的說法。

22 此為「原則性說法」,開端章、第 8、9、15、16 章的編排不符合「依據章節的長短編列」之 原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這卻是一部尊貴的《古蘭經》,在一部受保護的天經中,唯純潔 者才能觸摸那部天經,這部《古蘭經》是從眾世界之主降示的。

《古蘭經》第 57 章第 77-80 節

《古蘭經》的內容不只代表宗教經典,更是關於人類社會思想行誼的最高法 則,也是伊斯蘭教法的淵源和立法的首要依據,是穆斯林社會生活、宗教生活和 道德行為的準繩,也是伊斯蘭教各學派和各派別學說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不論 時間的演變、環境的不同,全球的穆斯林遵守絲毫不差的《古蘭經》,這也是天 啟信仰的一大特徵:真主的意志為最高的神聖權威。

二、 《聖訓》為伊斯蘭法的次高法源

聖訓「Hadith」(ثيدحلا),該字本意為「敘述」,早期也被譯為「聖諭」,其中 的「聖」指的是先知穆罕默德,「訓」則是指他的訓導,也就是穆罕默德的言行 錄,包含他的行為、語言、默許、德行等等,先知以後的聖門弟子23或二傳弟子24 的言行也被收錄在其中,因為他們曾經與穆罕默德一起生活過,曾目睹先知的言 行、生活見聞。在伊斯蘭研究中,「Hadith」(ثيدحلا)與「Sunnah」(ةنس)意義相仿,

「Sunnah」原意為「道路」,即「先知的道路」,中文通常翻譯為「聖行」,意即:

「先知通過自己的言行或默認樹立起來的、供穆斯林仿效的固定模式25。」聖訓 (Hadith)原意為嶄新的、傳訊、談話、會話26,初時指先知的語言訓導,從字面上 而言,聖訓是聖行的一部分,後來則把聖訓和遜奈統稱為「聖訓」27。不過也有 學者認為將兩者做區分,認為「Sunnah」是自先知時代至聖門弟子後期實施伊斯 蘭教法過程中的實際行為,而「Hadith」是傳自先知的言論、行為、默認之事和 品德的記錄,所以在解釋教法的書籍中有時 Sunnah 和 Hadith 的規定未必會一致。

聖訓的內容包羅萬象,有的是穆聖對《古蘭經》經文內涵的闡釋,有的是與 弟子對話和問答所反應對教義、教法的訓誡和道德、行為的規範,有些則是他履 行宗教功課或從事某項社會活動時的行為側記,其內容大致可分為四個方面28: (1)關於信仰與功修、(2)關於社會制度、(3)關於道德禮儀和(4)關於穆聖本人及其 傳教史實。

在伊斯蘭教傳播之前的阿拉伯人受限於環境,不常使用文字記載,大部分人 為文盲29,甚至通用的文字也尚未定型,多半以口耳相傳,因此一般相信早期聖

23 聖門弟子:(ةلب لحصلا,al-sahabah)指遇見過先知,歸信伊斯蘭教並至死虔信的穆斯林。

24 二傳弟子:)يعباتلا,al-tibi) 指未見過先知,但見過聖門弟子的穆斯林。

25 祁學義(2010),《聖訓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北京,pp33。

26 同注釋 71。

27 金宜久(2006),《伊斯蘭教史》,江蘇人民出版社,江蘇,pp104。

28 楊宗山等編著(2009),《聖訓基礎簡明教程》,宗教文化出版社,北京,pp10~12。

29 《古蘭經》第 62 章第 2 節:「是他從文盲中派遣了他們同族的一位使者(穆聖),讓他(穆聖) 向你們宣讀祂(安拉)的啟示、淨化他們並教授他們經典(《古蘭經》)和智慧(《聖訓》),儘管他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訓只是口耳相傳,無文字記錄,口耳相傳的方式持續一百多年後才出現文字記錄

30。而聖訓是否允許或禁止被記載亦有不同的看法31,在《古蘭經》中則沒有允許 或禁止記錄聖訓的經文,不過真主在《古蘭經》第 2 章第 282~283 節32命令記載 債務,避免紛爭、不至於遺忘,就此而言,伊斯蘭教應當是鼓勵記錄比瑣碎債務 更重要的教義知識。在當時《古蘭經》尚未整理成書,先知禁止記錄的那些聖訓,

用意應該是讓人們專心學習、記誦《古蘭經》,也避免人們將真主的啟示和他的 言行由於記錄而產生混淆所致,因此禁止將天啟內容與聖訓記錄在一起,並非完 全禁止記錄的行為。

綜上所述,聖訓的形成經歷了四個階段:

(一)禁止記錄階段:因避免忽略和混淆《古蘭經》與聖訓,也擔心穆斯林偏 重聖訓而忽略了《古蘭經》而禁止記錄聖訓的時期。在當時每當接受《古蘭經》

啟示時,身邊會有能書寫者記錄下天啟,但這些記錄者從未被命令記錄過聖訓,

艾布‧塞伊德(ديعس وبا,Abu Sayeed)傳述的一段聖訓:「先知曾說:『你們莫記錄 我的言行,誰寫了《古蘭經》以外的東西,叫他抹去,傳述我的言行是無妨的;

艾布‧塞伊德(ديعس وبا,Abu Sayeed)傳述的一段聖訓:「先知曾說:『你們莫記錄 我的言行,誰寫了《古蘭經》以外的東西,叫他抹去,傳述我的言行是無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