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伊斯蘭教的社會福利相關教法
第一節 宗教功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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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伊斯蘭教的社會福利相關教法
伊斯蘭教既有行善止惡的社會福利思想基礎,在達成的道路上則有教法做為 執行。伊斯蘭教法(ةعيرش,Saria),原本的字義為「引向水泉的路徑」、「應該遵循 的常道」,被認為是「安拉對於人類生活的全部誡命。59」按照伊斯蘭教法學的 解釋,真主是唯一的立法者,透過天啟降示的教法是真主意志的具體表現,教法 為每個穆斯林提供了區別善惡、指導現世生活、並為了永恆的後世做好準備的「道 路」60。
實際上伊斯蘭教法是逐步發展的,經過許多世代學者的研究與時代的演變而 形成的,教法的內容從禮拜儀式、宗教功課到道德準則、法律規定等,幾乎涵蓋 所有人類的全部行為,是宗教的律法而不同於現代所謂的法律,有些伊斯蘭國家 如馬來西亞,在實施伊斯蘭教法時,會區分僅適用於穆斯林,非穆斯林則不在執 行範圍內,但在有些伊斯蘭律法國家則不論信仰都必須遵守。
伊斯蘭教法的內容大致可以分為兩類61:(1)宗教功修 (al-ibadat) 62;(2)人倫 關係 (al-mu'amalat)63。在伊斯蘭教法中,實際上不分公法和私法、民法和刑法、
實體法或程序法等類似現代法律的分類,即便是就禮儀、倫理和法律之間也沒有 清楚的界線。曾經出現過對教法規定加以分類的嘗試,例如遜尼派把教法區分 為:(1)宗教禮儀和義務;(2)教法規定的事務;(3)違背教律應受的刑罰。但是僅 是形式上的劃分,對於教法的系統分類從來未曾完成過64。這是伊斯蘭教法的一 大特徵,因此本研究將教法中與社會福利有相關的內容,依據傳統伊斯蘭教法研 究學者的分類,第一節為「宗教功修」、第二節為「家庭關係」、第三節為「繼承 和經濟系統」等,分別探討之。
第一節 宗教功修
伊斯蘭教的「宗教功修」包含「念、禮、齋、課、朝」65,其中與社會福 利思想和作為最為相關的依其比例有「天課」、「齋戒」與「朝覲」,顯現出伊
59 周燮藩,《伊斯蘭教》(2009),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北京,pp90。
60 Abdur Rahman I. Doi(1984),Shari`a: The Islamic Law,London,pp2。
61 周燮藩,《伊斯蘭教》(2009),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北京,pp110。
62 阿拉伯文تادابعلا,一般稱做「五功」,指伊斯蘭教的宗教功修規定。
63 阿拉伯文تلاماعملا,內容為人倫關係,不同的教法書有不同的分類,內容則有家庭關係、犯罪 與 懲罰、經濟系統以及其他未納入前述分類的項目。
64 同注釋 2。
65 請參考本文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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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蘭教富含社會福利的內涵。
一、天課
他們(行善者)謹守拜功,完納天課,篤信後世。這些人遵行從他們的 主啟示的正道,這些人確是成功者。
《古蘭經》第 2 章第 272 節 天課(阿拉伯文ةاكز,讀音Zakāh),原本的字義為「淨化」、「潔淨」,指擁有 一定財產的穆斯林必須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於宗教用途,有濟弱扶貧、淨化財富 和心靈的作用,列於伊斯蘭教五大功修之一66。《古蘭經》提及「天課」的條文 有 80 餘處,重點闡明如下:
引導他們(遵行正道)不是你(穆聖)的責任,但安拉引導他所意欲 者(遵行正道)。凡是你們所施捨的佳美之物,對你們自己都是有益的;
凡是你們所施捨的財物,只能為尋求安拉的喜悅而施捨;凡是你們所 施捨的佳美之物,將全部回報你們,你們不受虧待。
《古蘭經》第 31 章第 3~4 節 穆罕默德傳教初期,天課是一種自願的施捨,被認為是宗教上的「善功」, 能讓信仰純潔、修養道德,施天課者通過施捨克服其自私心和對物質享受的貪 慕,建立起了對貧困者的同情心,而接受天課者,不但消除了對富裕教胞的對立 情緒,而且還會産生好感,貧富雙方在這樣的過程中,都增進了對真主的信仰和 敬畏之心。。穆罕穆德遷居麥地那後,把完納天課定為穆斯林的「主命6768」。不 過《古蘭經》只是命令人們交納天課,並沒有明確說明哪些物品應交納天課?有 多少財產必須要繳納?以及繳納的比例是如何?這些都是由聖訓加以規定的。
天課成為主命與伊斯蘭教的「財富觀」有關。
他掌管天地的鑰匙。他欲使誰富裕,就使誰富裕;欲使誰窘困,就 使誰窘困。
《古蘭經》第 2 章第 272 節 是他使你們在大地上世代相傳,並使你們一部分人優於另一部分人一 些品級,以便他考驗你們,看你們如何享用他所賜與你們的恩惠。
《古蘭經》第 6 章第 165 節
66 Farishta G. de Zayas(2003),The Law and Institution of Zakat,Malaysia,pp2.
67 主命,阿拉伯文ةضيرفلا,讀音 farida,指穆斯林應盡的義務。伊斯蘭教認為凡認真履行應盡義 務者,必然受到安拉加倍的賞賜;反之,將受到嚴厲的懲罰
68 《布哈里聖訓集》第 1458 條:伊本·阿拔斯傳述:「當使者要派穆阿茲到葉門去做長官時,對 他說:『你要去管理有經典的人,所以你所做的第一件事應是喚醒他們認主獨一;如果他們已做 到了認主獨一的話,那你就告訴他們說:安拉為他們規定了晝夜按時禮五次拜功;如果他們接 受了這項定制的話,那你就告訴他們,安拉為他們制定了交納天課的制度,如果他們連這項定 制也接受了的話,那你就向他們徵收天課。你務必要把這些徵自富人的天課用在窮人身上,但 萬萬不可強徵他們最好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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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Farishta G. de Zayas,The Law and Institution of Zakat,2003,Malaysia,pp55~228.
72 《布哈里聖訓集》第 1454 條:艾奈斯傳述:艾布·伯克爾派我到巴林當長官,他給我寫了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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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懲罰:
信士們啊!許多(猶太教的)拉比和(基督教的)修士確用詐術侵 吞別人的財產,並妨礙人們遵行安拉之道,以及那些(為不交天課) 窖藏金銀而不把它用於安拉之道者,你當向他們宣布(他們必受)痛苦 的刑罰。在那日,將把那些金銀放在火獄之火上燒紅,用來烙他們的 前額、兩脇和腹背。(有話聲對他們說)這就是你們為你們自己窖藏的 財寶,(現在)你們嘗試你們所窖藏的財寶的滋味吧!
《古蘭經》第 9 章第 34~35 節 (二)天課的分配
過去在穆罕默德的時代,徵收天課以及分配可以由先知穆罕默德作為監督 者,一有疑義時也能提供處理的辦法,在穆罕默德歸真之後,四大哈里發的時期 也能將此制度在穆斯林社群中執行,不過隨著伊斯蘭教的勢力擴張,加上政權的 更替之故,天課這項宗教上的賦稅與政治上的賦稅則漸漸不再完全重疊,時至今 日的現代國家型態更是如此,近代學者們對於天課在實務上的實施,也觀察到多 是以現金替換實務來徵收,當宗教越是與公領域分開時,完納天課的方式也變成 個人的行為,由個人把欲賑濟的財物捐贈給自己想到的貧窮者或其它應得的窘困 者,或者委託有信仰的穆斯林或可靠的組織代辦。
因此今日天課的實施方式,會因為是否國家是以伊斯蘭教為國教或主要宗 教所影響,例如在多數穆斯林國家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等政府,會有專職部 門管理天課,並且負責收納和分配,非穆斯林則繳納「一般賦稅」,穆斯林則是 繳納「天課」,而繳納天課的數額若超過經過政府調查核算過的賦稅金額,那麼 是可以折抵的,但是若天課的數額不足以抵扣一般賦稅應繳納的數額,那麼還是 同樣必須補足款項。
在非穆斯林國家的部分,例如臺灣的現況,天課不具有強制性,可以私底下 依個人意願出散,而且基於伊斯蘭教鼓勵私下行善的教義,也可以私底下隱匿地 進行,此外清真寺中也有管理天課的宗教從業人員,通常是受信賴的阿訇,穆斯 林基於信賴交給阿訇代辦出散天課的工作。因為根據《古蘭經》的規定,出散的 對象也是有相關限制對象,因此不論是本人散發,或者是委託代理,都必須辨明 受惠人是否合格,才能使天課成為有效。
天課只能給窮人75、貧民76、為此工作者77、吸引其心傾向(伊斯蘭 教)者78、為奴隸贖身、欠債者79、為安拉之道工作者80、旅行遭劫者81,
75 那些不能工作或沒法養活自己及其家屬的人,或那些為主道工作而無瑕顧及生計的人。那些 沒有要求幫助的,則應優先受惠。
76 《布哈里聖訓集》第 554 條:艾布‧胡萊賴傳述:「先知說:『貧民不是一兩口飯就能打發 走的,真正的貧民是一無所有的,他恥於或不願低三下四地向人們乞討。』」此外也包括受災難 而失去財物的人可接受天課;
77 也就是管理天課者,這些人的薪金可取自天課。據某些學者的解釋,在伊斯蘭國家裡,天課 可用作支付財政部,甚至整個政府顧員的薪金。公款的管理人,也在此列。
78 那些因歸信伊斯蘭教而喪失其財富的人應得到幫助,以使其能安定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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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安拉的法令。
《古蘭經》第 9 章第 60 節 在天課的分配對象部分82,接受對象有限於貧困的人、天課的工作人員、歸 信伊斯蘭教者、釋放奴隸或戰俘、欠債者、旅行者和為主道工作者。禁止接受天 課或者給予天課仍屬無效的對象有富人、有能力謀生者、整日投入宗教卻不去謀 生者、非穆斯林、近親83與罪惡深重者。根據教法書的闡釋,天課亦不能給予超 過受者需要的金錢。另一方面,受者也不能接受超出其需要的金錢,此外,繳交 政府的稅金也不包括在天課在內。因此清真寺通常會有該教區內可以接受天課的 範圍名單,在接受穆斯林的委託後代為出散。
二、齋戒
萊麥丹月是《古蘭經》降示的月份,《古蘭經》是人類的指南,是正道 和辨別真偽的準則。你們中凡此月居家者,必須齋戒全月。
《古蘭經》第 2 章第 185 節 齋戒(阿拉伯文موص,讀音為 Sawm),中文多翻譯為封齋或把齋,是伊斯蘭教 規的的五功之一。是每個成年穆斯林男女必須履行的宗教功修,於伊斯蘭曆的 9 月份,又稱為萊麥丹月(阿拉伯文ناضمر,讀音Ramadan)整個月份中,每日從拂曉 到日落期間嚴禁飲食、房事等行為。《偉嘎耶教法經解》84的定義為:「它就是有 意地戒除吃、喝、性生活,從黎明至日落。伊曆九月齋戒是每位成年穆斯林的主 命。因故沒有按時履行必須還補。許願、罪贖齋是當然義務,其餘屬副功齋。」
《古蘭經》第 2 章第 185 節 齋戒(阿拉伯文موص,讀音為 Sawm),中文多翻譯為封齋或把齋,是伊斯蘭教 規的的五功之一。是每個成年穆斯林男女必須履行的宗教功修,於伊斯蘭曆的 9 月份,又稱為萊麥丹月(阿拉伯文ناضمر,讀音Ramadan)整個月份中,每日從拂曉 到日落期間嚴禁飲食、房事等行為。《偉嘎耶教法經解》84的定義為:「它就是有 意地戒除吃、喝、性生活,從黎明至日落。伊曆九月齋戒是每位成年穆斯林的主 命。因故沒有按時履行必須還補。許願、罪贖齋是當然義務,其餘屬副功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