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伊斯蘭教的社會福利相關教法
第二節 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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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你們而使「布德95」做為安拉的標誌之一,它們對你們有許多 益處。當它們為宰牲而列隊站好時,你們當對著它們念安拉之名而宰 它們。當宰後身體的一邊落地時,你們可吃它們的肉,也可用來款代 知足(不乞討)的窮人和不知足(乞討)的窮人。
《古蘭經》第 22 章第 36 節 因此穆斯林將宰牲後的肉分為三份:一份自己留用、一份饋贈親友、一份向 窮苦人家施捨。與開齋節的精神類似,無能力負擔者,也無須宰牲96,宰牲後分 送給親戚與窮人的肉品,能讓所有穆斯林不論貧富,都能在這記念安拉的重要宗 教節日普天同歡,分送的工作也常由各地清真寺執行,由清真寺將肉品送達需要 的家庭,今日的麥加由沙烏地阿拉伯政府成立專門的管理部門,將每年朝覲所宰 牲超過二百多萬頭的牛、羊和駱駝做統籌處理,將這些肉品分發到遠至非洲的伊 斯蘭國家中的貧困穆斯林家庭。
第二節 家庭關係
承本章開頭所述,伊斯蘭教法的內容一般分為「宗教功修」和「人倫關係」
兩類,首節便討論與社會福利相關的三大功修「天課」、「齋戒」與「朝謹」,那 也是伊斯教中最重要的兩大節日「開齋節」與「宰牲節」(忠孝節),接下來兩節 則將探討伊斯蘭教法中的「人倫關係」部分,並以傳統伊斯蘭教法學的分類,以
「家庭關係」與「繼承與經濟系統」分別探討之,歸類在「家庭關係」的教法當 中與社會福利息息相關的再分為「喪禮」、「孤兒與失婚婦女」兩部分,分述如下:
一、葬禮
每個人都將嘗試死亡的滋味,最後,你們都將歸到我這裡來。
《古蘭經》第 29 章第 57 節 未經安拉許可,任何人都不會死亡,壽限是安拉註定(前定)的。
《古蘭經》第 3 章第 145 節 如上述《古蘭經》所示,人類的壽命長短是由真主所定下,不論貧富貴賤,
即使是穆罕默德也最終將面臨死亡、回歸真主97,死亡之路也就是回歸真主之路,
因此穆斯林也稱死亡為「歸真」。而生命的起源則有以下經文記載:
我確已用泥土的精華創造人。然後,我把凝血造成肉團(胚胎),然
95 朝覲時宰牲用的牛或駱駝。
96 《古蘭經》第 2 章第 196 節。
97 《布哈里聖訓集》第 116 條:阿卜杜拉‧本‧歐麥爾傳述,他說:「使者在晚年常給我們領宵 禮拜,當他出拜後,就站起來向我們說:『你們記住這個晚上!確實,一個人在這個地球上活100 歲已到頭了,他不可能永遠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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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為這是「主命」(ورمع,Amr),另一層涵義為不需要集體中每個人均須履 行,只要部份人履行即可:伊斯蘭教認為凡認真履行應盡義務者,必然受到安拉 加倍的賞賜;反之,將受到嚴厲的懲罰。主命又分為兩種:(1)「絕對義務」( ضرفلا نيعلا,fard al-ayn),或稱「個人義務」,即每個穆斯林必須履行的義務,例如「五 功」;(2)「相對義務」(ةيافكلا ضرفلا,fard al-kifaya),或稱「集體義務」指穆斯林 整體而言,只要一部分人去做,其他人可免除責任106。
因此,穆斯林的死亡送葬,最好由近親處理,若無近親,則依序是遠親、好 友或鄰居,倘若既無親也無鄰友,即使是路倒或客死異鄉者,每一個穆斯林都有 責任要協助處理,直到有人去處理完畢後,穆斯林社群中的其他人才能了卻責 任、免除罪過,參與者則能獲得真主的回賜107。
二、孤兒與失婚婦女
男人是女人的保護者(和供養者),因為安拉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
還因為他們花費他們的財物(供養他們),所以,賢淑的婦女應是順從(安 拉和丈夫的),是(丈夫不在時)借安拉所命令(她們)保護的保持自己的 貞操的。
《古蘭經》第 4 章第 34 節 伊斯蘭教認為社會分工應當是「男主外、女主內」,男女一旦結婚後,丈夫 必須承擔家庭生活的全部責任,並允許女子擁有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妻子的同 意,丈夫不得動用108。而身為一家之主,養家的工作便是慈善施捨、且更勝於慈 善施捨109。以家庭為最基本單位建構社會安全的基本藍圖是伊斯蘭教的特色,但 若婚姻與家庭有所虧損,最基本的「家庭單位」無法穩固地支撐,所衍伸出的「孤 兒」、「非婚生子女」與「失婚婦女」的保障,則另有規定。
(1) 孤兒:
(當孤兒成年並能正確處理自己的財產時),你們當把孤兒的財產交
106 從恩霖、沙宗平編著(2009),《伊斯蘭教教義簡明教程》,宗教文化:北京,pp67~68.
107 《布哈里聖訓集》第47 條據艾布‧胡萊賴傳述使者說:「出於信仰和出於求得好的回賜,而 參加殯禮,並完成了掩埋亡人的工作,則此人可獲得兩個『基拉特』(表示金質的用語,相當於 1/16『迪爾汗』或 0.195 公分。)的報酬,每個『基拉特』等於一座吳侯德山的重量。參加殯禮 而未參加掩埋就回去了的人,只得到一個『基拉特』的報償。
108《古蘭經》第 4 章第 4 節:「你們當把給女人的聘金(結婚時新郎給新娘的錢財)作為一份贈品 送給她們。假如她們心甘情願把其中的任何部分退給你們,那麼,你們可愉快高興地收下享 用。」
109 《布哈里聖訓集》第 55、56 條據艾布‧麥斯歐德傳述,使者說:「一個人對家庭的費用為 的是獲得家人的滿意,則其費用就是施捨。」賽爾德‧本‧艾比‧瓦戛斯告訴阿米爾‧本‧賽爾 德傳述,使者說:「一個人的施濟只有為搏得安拉的喜悅才會獲得報償,包括對妻子的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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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他們,你們不要用(你們)壞的(財產)換取(他們)好的(財產);你們不 要把他們的財產併吞於你們的財產中,這確是大罪。……你們當考驗孤 兒(的智力),直到他們達到結婚年齡。假如你們發覺他們(達到結婚年 齡時)判斷正確(即有能力正確處理自己的財產),那麼,你們當把他們 的財產交還他們,但你們不要因怕他們長大而匆忙揮霍他們的財產。如 果監護人富裕,他當廉潔(不要報酬)。如果監護人貧窮,他可以(根據 自己所付出的勞動)取合理的生活費用。當你們把他們(孤兒)的財產交 還他們時,你們當請人為他們作證。安拉足以做清算者。
《古蘭經》第 4 章第 2~6 節 伊斯蘭教非常重視孤兒問題,嚴禁侵吞孤兒的財產。這是穆斯林的七大罪之 一110。侵吞孤兒財產者的懲罰如《古蘭經》第 4 章第 10 節所示:「凡不義地侵吞 孤兒的財產者,他們只是把火吞進了自己的腹中,他們將被扔入火獄。」所以應 當善待孤兒、保護孤兒的財產,禁止欺負、虐待孤兒,為保護孤兒的財產,伊斯 蘭教更設立了「瓦卡夫」:如同今日的公益信託,以保全孤兒的權利,瓦卡夫的 內容則在本文中的下一節另述。
(2)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為生父的扶養責任。據《布哈里聖訓集》第 2421、6750 條,阿 伊莎轉述阿卜德‧本‧宰木爾(نب دبع ميعزلا,`Abd ben Zaim)和賽爾德‧本‧艾布‧
瓦嘎斯為宰木爾的婢女所生的小孩來向先知訴訟。賽爾德說:「真主的使者啊!
我弟兄(歐特拜)曾囑託我,當我來到麥加時,讓我去看宰木爾的婢女所生的兒 子,把他帶來,因為那是他的兒子。」阿卜德說:「那是我的弟弟,是我父親的 婢女的兒子,是在我父親的床上所生。」先知看到那孩子很像歐特拜,於是說道:
「阿卜德‧本‧宰木爾啊!孩子歸你,孩子歸床主。」艾布‧胡萊賴傳述,使者 說:「孩子歸床主。」因此,有血緣的生父應負起扶養的責任,類似於今日我國 法律的「認養」。
(3) 失婚婦女:
穆斯林婦女除了能保有遺產繼承權之外,在結婚時也應索取聘金且所有權歸 妻子,丈夫不得挪用111。當婦女欲提出離婚時,應該放棄婚前所接受的聘禮即有 提出離婚權112。離婚時則必須要有一定的「待婚期」,沒有懷孕且無月經者為三
110 《穆斯林聖訓集》第 161 條:由艾布‧胡賴勒傳述,穆聖說:「你們要遠離七件大罪。」他 們問:「主的使者,是那些事呢?」他說:「以物配主、魔術、除宣揚真理之外的原因殺害真主 所禁止之生命(非法殺人)、吃利息、侵吞孤兒之財產、在正式開戰日逃兵、冤枉貞節的女穆 民」。
111 請參閱本文第 2 章第 1 節,《古蘭經》內容關於「社會問題」的章節。
112 《布哈里聖訓集》第 5276、5283 條記載:伊本‧阿拔斯轉述,他說:「薩比特的妻子來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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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亦應提供相當的報酬扶養。給予失婚婦女一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