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伊斯蘭教的信仰與社會福利思想
第四節 伊斯蘭教的社會福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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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事情,一個人都是按照他的立意而獲得獎賞。不論是什麼人,只要他是舉意 為了真主、為了真主的使者而遷移,那他就是為了真主、為了真主的使者而遷移 的人。有誰會只是為了圖謀獲得塵世的財物或是為了和某人結婚而遷移?如果這 樣,那他遷移所獲致的也只是他所圖謀得到的而已。55」以上聖訓足以說明,一 個人在做任何事情之前,一定要有一個較好的動機,否則將會受到應有的懲罰。
除了行善受到獎勵外,打消作惡的念頭也是好事一件。《布哈里聖訓集》第 41 段云:「安拉記錄善惡,而且記錄得很明確。誰打算做件好事而未付諸行動,
安拉就給他記一件完整的好事;如果做了,安拉就給他記 10 倍到 700 倍的乃至 重覆加倍的好事。誰打算幹一件壞事而未付諸行動,安拉就給他記錄一件完整的 好事;如果付諸了行動,安拉只給他記錄一件壞事。」由此可知,任何一個有信 仰的人,只要放棄了只想而未實踐的邪念,就可能獲得真主的原諒甚至獎賞。
倡導命人行善、止人作惡,號召在有生之年多行善功,而善功的體現是要在 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各方面,並強調內心動機的重要。綜合以上所述,伊斯蘭教在 信仰中即含括了「止惡揚善」的思想核心,其層面並包含動機與行為、個人與社 會的關係,這與「社會福利」欲追求社會福祉的內涵相同,也足以稱作伊斯蘭教 社會福利的思想基礎。
伊斯蘭教興起時的阿拉伯社會是一個社會群體相對愚昧的社會,一般穆斯林 或學界稱之為「蒙昧時代」,這在本章的第一節已經介紹。伊斯蘭教旗幟鮮明的 倫理道德觀、善惡觀和下一章將說明的社會改革主張,有力地促進了社會風尚的 改變,具有把人們從愚昧引向開化,從黑暗引向光明的意義。伊斯蘭教信仰的三 大元素之一的「伊赫桑」(行善止惡),便是將個人層面的宗教信仰,轉為人與人 之間、乃至於整體社會之間的聯繫,呼應社會福利追求整體社會安和樂利的目 標。雖然一千四百年前的伊斯蘭教沒有社會福利這樣的名詞,但同樣具有謀求社 會福利的思想基礎與道路。
第四節 伊斯蘭教的社會福利思想
「社會福利」的多樣性很難以單一標準衡量或定義,再者在文字上劃分範圍 與定義也與社會福利的落實有絕對的關係,社會福利的實施主要還是決定於政府 或社會的價值取向,特別宗教有別於其他文化或制度,其獨特的特色在於提供人 類一套理解世界的方式,理解生命的起源、目的與意義,自然信仰者的社會福利 思想會深受其宗教的影響。
55 《布哈里聖訓集》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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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在探討社會福利思想與政策時,分析其作法即是與其價值觀念息息相 關,而社會福利也是資源再分配的過程,因此一個文明基於對生命的理解和財物 資源擁有與分配的態度,即呈現出該文明的社會福利思想,因此本節將討論伊斯 蘭教中,對於「生命」、「公平」與「財富」等的價值觀的取向,藉以了解伊斯蘭 教所反映出的特色。
一、生命觀
宗教最獨特之處在於提供人類一套對於生命起源、去處以及意義的看法,以 伊斯蘭教而言,生命的主宰與創造者為造物主「真主」,真主是至仁至善、全知 全能的,同時也是真理的化身,《古蘭經》第 23 章第 13~15 節記載了真主創造 生命的過程:
我確已用泥土的精華創造人,然後,我使他變成精液,在堅固的容 器中的精液,然後我把精液變成血塊,然後,我又把血塊變成肉團,然 後,我把肉團造成骨骼,然後,我把他造成別的物,願真主降福,他是 最善於創造的。
另外在第 38 章第 71 節記載:
當時,你的主對眾天使說:「我將泥土造化一個人,我把他造成,並把 我的靈吹入他的體內的時候,你們就向他倒身叩頭。」
由此可知,伊斯蘭教對生命的理解與詮釋是:由真主從泥土萃取創造人類,
並從精液、血塊、肉團、骨骼發展為人類的形體,並由真主給予「靈」至形體內 而造成了有靈魂的人類。此外,真主也創造了宇宙、山海、大地,各種動植物與 物質,並由人類擔任「管理人」生活在其中。
至於所有宗教所關注的「死亡」,伊斯蘭教認為人的生命必須要經歷兩次由 死轉生的轉換,其一是前述的生命的誕生,是從無生命轉化為有生命的過程;其 二是復活的過程,前者稱做「今世」、後者稱做「後世」,今世是有限的生命,
也是真主的考驗,而後世是永恆無止盡的,端賴今世的信仰與行善或做惡的多 寡,在末日審判時決定罪後的居所是天堂或火獄。
這樣的生命觀敦促著穆斯林們因為此世的短暫而無須眷戀,畢竟無論如何的 不捨,也必須要面對死亡,但同時並存的價值是也應為此世努力奮鬥不懈,因為 永恆來世的去處是取決於今世的表現,這樣的生命觀反映著伊斯蘭教所影響穆斯 林的生活態度以及與其他生命互動的哲學,為了符合宗教功修的要求,將「扶弱 濟貧」從道德勸說轉為宗教義務,使得伊斯蘭教即便沒有「社會福利」一詞,卻 有「天課」、「開齋捐」「朝覲宰牲」等具體社會福利措施56。
56 詳細措施請見本文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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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觀
而社會福利的分配原則取決於對「公正」的看法,畢竟資源是有限的,而人 們需求的滿足則是不斷被提高標準。伊斯蘭教的「公正」是取決於絕對的真主,
真主所降示的經典《古蘭經》是完全無誤、不可質疑或挑戰的,也因此可以說《古 蘭經》所揭示的資源分配也是絕對公正的。除了天啟的《古蘭經》之外,伊斯蘭 教的公正觀也可以從歷史層面上探討。
伊斯蘭教中的公正觀是受古希伯來人影響,認為人們應該公平享有物質,此 種觀念包括「大同」與「分配」。其中,大同是指個人依其貢獻應得之份;而分 配則是指每個人應該公平享有財富。(王順民,1999)如此的公正觀體現於希伯來 人信奉的猶太教中,而猶太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同為一神教並同樣發源自西 亞,因此有許多相似的傳統,同被稱做「亞伯拉罕的宗教」,也因此伊斯蘭教的 倫理思想中,與此「公平觀」有高度的相似,伊斯蘭教的時期之前,阿拉伯人發 展出名為「姆魯瓦」(muruwah)的觀念,西方多半將「姆魯瓦」譯為「男人氣概」,
但是真正的意涵卻是更為深沉複雜。(Armstrong,2001)
「姆魯瓦」代表在戰場上奮勇殺敵、遇到磨難要忍耐、部族遭遇外侮時要發 揮俠義精神、善盡復仇的義務、保護弱者、對抗強者。每個部族都有其引以為傲 的「姆魯瓦」,且是與生俱來的,為了保全團體的「姆魯瓦」,每個成員都應隨時 挺身捍衛夥伴並無條件的服從領導,出了部族義務便不存在。立基於「姆魯瓦」
的精神,影響了當時阿拉伯人的公正觀,認為人們應該依貢獻分配物資和財富,
這理念也與遊牧民族的生活環境也相當契合:部族的領導人以能力為選才依據而 非世襲,而獲取的財貨依貢獻分配給族人,對於孱弱無助的族人們,則有扶助救 濟的責任,「貢獻與能力」是資源分配的所考量的原則。
三、財富觀
伊斯蘭教的降示並未給當時的阿拉伯人帶來此價值上過大的衝突,其實是顯 示出兩者的親和性。伊斯蘭教不將「貧窮」與罪惡、懶惰、不蒙福或惡報等連結 在一起,甚至在某些派別如蘇菲,將貧窮視為修行的途徑。世界一切財富資源都 屬於真主,分配多寡也是真主的決定,因此人類不是財富的「擁有者」而是「管 理者」,因此貧窮非窮人的個人罪惡,而是真主給世人的考驗。《古蘭經》如此記 載著:
你們當信仰安拉及其使者(穆聖),當(為安拉之道)施用他使你們 代管的財物。
《古蘭經》第 57 章第 7 節 你們為何不為安拉之道施用呢?天地間的一切(遺產)都是安拉 的。
《古蘭經》第 57 章第 10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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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拉欲使誰富裕、就使誰富裕,與使誰窘迫、就使誰窘迫,他們 欣喜於今世生活,其實,今世生活與後世生活的相比只是短暫的享受。
《古蘭經》第 13 章第 26 節 是他使你們在大地上世代相傳,並使你們一部分優於另一部分人 一些品級,以便他考驗你們,看你們如何享用他所賜與你們的恩惠。
《古蘭經》第 6 章第 165 節 不過雖然擁有財富與否並無道德上的標準衡量,但是只聚積財富而拒絕繳納 天課或施捨者則是有罪的57,相反的,倘若能妥善運用財富,則能獲得真主加倍 的回賜58,因此伊斯蘭教並不給富人或窮人加予道德的譴責,富有未必是代表道 德高尚或是能獲得來世天堂的保證,同樣的,窮人也不代表是真主的譴責或懲 罰,這完全是取決於真主的意志,藉由財富的差異作為人類的考驗。
上述的意識型態影響了伊斯蘭教對生命、公平與財富的態度,可以歸納出伊 斯蘭教對於社會福利思維與實施原則,有以下特色和取向:
一、工作的義務:
基於伊斯蘭教對於今世的生命就是一種考驗而言,人們有責任過好自己的生 活,追求更好的生活是人類自然的欲望也同時是義務。伊斯蘭教主張每個人應當 自食其力、勤勞致富,反對好吃懶做、乞討依賴。凡有能力者都應該要工作,禁 止為了追求宗教信仰而無法自給自足者,因此在伊斯蘭教中無僧侶、神父等職 位,也禁止因為修行需要他人供養的情況,強調追求信仰的同時也應盡到謀生與 家庭責任。
在兩大《聖訓集》中均有提到:
艾布杜拉(الله دبع,`Abdullah)之子漢茲(زناه,Hanz)傳述先知說:「當一個人總 是乞討,在審判日時他的臉上將沒有肉。(《穆斯林聖訓集》第 2263~2264 條)
艾布杜拉(الله دبع,`Abdullah)之子漢茲(زناه,Hanz)傳述先知說:「當一個人總 是乞討,在審判日時他的臉上將沒有肉。(《穆斯林聖訓集》第 2263~22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