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佛教與音樂的關涉
第二節 佛教對音樂的限制
佛陀證悟成道之後,透徹世間一切的虛妄,深解眾生從輪迴中輪迴,無法超 脫的主因乃是眾生執假為實,顛倒一切妄想,以苦為樂,而這苦的根源正是來自 於眾生所假有的色身當中之六處—眼、耳、鼻、舌、身、意處,對這六處的愛染 而執著,成了集苦的所在,《中阿含經‧分別勝諦經》中云:
諸賢!云何愛習苦習聖諦﹖謂眾生實有愛內六處,眼處、耳、鼻、舌、
身意處,於中若有愛、有膩、有染、有著者,是名為習。諸賢多聞聖弟 子知我如是知此法,如是見,如是了,如是視,如是覺,是謂愛習苦習 聖諦如是知之。云何知耶?若有愛妻、子、奴婢、給使、眷屬、田地、
屋宅、店肆、出息、財務、為所作業有愛、有膩、有染、有著者,是名 為習,彼之此愛習苦習聖諦。如是外處,更樂、覺、想、思、愛,亦復 如是。32
32《大正藏》,第一冊,頁 468 中–下。
有愛,則依戀愛的來處、愛的執著,執著有時令人無法達觀的面對一切人、
事、物,有時使人隱沒了理性而無法自拔,那苦痛便隨即到來。佛陀洞悉了這一 切,尤以音樂、歌舞更容易悸動人心、產生愛著,因此佛陀對音樂制定了戒律,
來規範著僧眾。主要目的仍是深深的關護著佛子的戒行。
佛陀在初傳聖法之時,音樂有時卻成了修道上的障礙,在僧團的戒律中音 樂、歌舞被限制的主要因素乃是來自在家眾的譏嫌,以下將一一分別從經典中找 尋出制戒的因緣。首先要追溯到律藏中的一些記載:《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 奈耶》自舞教他舞學處、唱歌學處以及作樂學處如是說:
時吐羅難陀尼,行乞入他家。長者妻言:「聖者教我作舞」。尼即教他,
復告彼曰:「汝等家中若嫁娶時,生男誕女有歡會時如是應舞。」人皆 譏嫌,此禿沙門女徒自剃頭情懷欲染。皆詣尼處說其所作。尼白苾芻,
苾芻白佛。佛問吐羅難陀:「汝實如是教他作舞及自作舞﹖」答言:「實 爾。」世尊訶責,廣說乃至制其學處應如是說:「若復苾芻尼自作舞教 他作舞者波逸底迦。…」
時吐羅難陀尼,詣婆羅門長者家,諸婦人言: 「聖者教我唱歌。」尼 便教唱,俗旅見譏如前所說。尼白苾芻,苾芻白。佛問吐羅難陀:「汝 實如此教他唱歌﹖」答言:「實爾。」世尊訶責,廣說乃至制其學處應 如是說:「若復苾芻尼唱歌者波逸底迦。…」
時吐羅難陀尼,詣豪富家與其女人歡娛相愛,諸婦人言:「聖者教我音 樂。」尼便教作,俗旅見譏。尼白苾芻,苾芻白。佛問吐羅難陀:「汝 實如此教他作樂﹖」答言:「實爾。」世尊訶責,廣說乃至制其學處應 如是說:「若復苾芻尼作樂者波逸底迦。…」33
33《大正藏》,第二十三冊,頁 1015 上–下。
根據以上的經文記載著當時,由於僧尼教人跳舞、唱歌、作樂等,而引人非 議、譏嫌使得一般社會大眾,誤認為比丘尼們充滿著慾望,與世俗並無兩樣,被 譏為:徒自剃頭,情懷欲染。世尊為重法故,便立即一一制戒,規範著僧眾,所 應有的威儀及態度。在《十誦律》中也有記載:
爾時助調達比丘尼,故往觀聽歌舞伎樂、看莊嚴伎兒,諸居士呵責言:
「諸比丘尼自言:『善好功德』故往觀聽歌舞伎樂、伎兒莊嚴,如王夫 人如大臣婦。」
是中有比丘尼少,欲知足行頭陀,聞是心不喜,向佛廣說,佛以是事集 二部僧……以十利故,與比丘尼結戒…。34
諸如此種種情形,令在家居士譏嫌更甚的還有如《四分律》中的敘述:
爾時婆伽婆在羅閱衹耆闍崛山中,時國人俗節會日,伎樂嬉戲。時六群 比丘尼往看,諸居士見皆共譏嫌:「此諸比丘尼不知慚愧,習不淨行。
外自稱言:『我知正法』如是有何正法?乃共看此種種戲事,與淫女賊 女何異?」……35
這樣的批判,令其他行修清淨行的比丘尼如何能自安?於是稟告佛陀集眾結 戒。觀聽歌舞的行徑都不被許可了,何況是自行歌舞呢?尤其是在特殊的場合 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有這樣一段記述:
時有苾芻名曰本勝,身死之後舁至屍林以火葬。時十二眾比丘尼,及於
34《大正藏》第二十三冊, 頁 342 上。類似此記載的記述:有六群比丘,往觀伎樂歌舞,被居 士呵責為「如王、如大臣」,參閱《大正藏》冊 22,頁 97 中。
35《大正藏》,第二十二冊,頁 740 上–中。
其傍自為歌舞,諸尼嫌恥,以事白佛。佛言:「尼法不應自作歌舞作者 越法罪。」36
又《四分律》中有比丘教授比丘尼歌舞音樂,令教內人士不敢恭維,如下所 述:
時六群比丘教誡比丘尼乃說餘事,不說戒、定、智慧解脫、解脫知見、
少欲知足、出要進業、捨離趣善、不處憒鬧、十二因緣論,但說王者論、
人民論、軍馬論、鬪諍論,……或鼓唇彈鼓簧、或笑、或鼓口吹貝聲、…。
時六群比丘尼見如是事,極大歡喜言:「六群比丘作如是教授最是其宜。
37
此不如法之行徑,令羅漢比丘尼默然無言。大愛道比丘尼稟白佛陀之後,佛 陀呵 責六群比丘:汝所為非,非威儀、非沙門法、非淨行、非隨順行,所不應 為。由於六群比丘對比丘尼講授的只關於一般世俗的人、事、物與佛法毫無關係,
已經失去了出家修行的本懷,因此令教中的清靜修行者甚感不悅。
還有一則,關於比丘尼與村中的人一起玩樂,唱歌舞蹈、彈鼓簧吹貝…等等 戲鬧之事,使得惡名遠播,一般的歌舞伎樂所犯之戒律是屬於較輕的波逸提罪,
但如果當其他僧尼規勸後三次不聽即犯僧殘罪。38
諸如此類的記載常見於六眾比丘的不法行徑,《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如 是記載:
佛在廣嚴城,乃至六眾苾芻入城乞食,…便入園中見諸戲具,及取鼓樂 如法擊奏猶如淨飯王所奏音樂,及未生怨戰鼓之響。時城內人聞斯聲已 皆大驚怖。作如是語:「定是未生怨王來襲我國。」即嚴兵革,出大城
36《大正藏》,第二十四冊,頁 366 上–中。
37《大正藏》,第二十二冊,頁 648 上–中。
38《大正藏》,第二十二冊, 頁 723 下–724 上。
門共相拒敵。……
《十誦律》 盡壽離作伎歌舞,不往觀聽種種樂器。42
若按戒的輕重性質大約分為波羅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尼薩耆波逸提、波 逸提、波羅堤堤舍尼、式叉迦羅尼、滅諍等八種類別,簡述如下:
1、波羅夷:譯作「斷頭」,有殺、盜、淫、大妄語等四條。違犯者將被逐出 僧團,猶如斷頭不可復生,是為最嚴重之罪。
2、僧伽婆尸沙:譯作「僧殘」,有十三條。違犯者經六晝夜懺悔除罪,仍可 留在僧團;如人瀕死尚有殘命。
3、不定:即不能即時確定的罪行,務必調查內情,再做決定所犯的是什麼 罪。
4、尼薩耆波逸提:譯作「捨墮」,凡有關衣食金錢藥品等的戒條。違犯者須 在僧人之前懺罪,並將取得之物還捨于僧團,否則「墮」落地獄。
5、波逸提:譯作「單墮」,為一般行住之罪,此罪性質與捨墮罪同,只是無 捨的要求。
6、波羅提提舍尼:譯作「悔過法」,內容關於飲食。
7、式叉迦羅尼:譯作「眾學法」,即為眾人應當學習之法有關於日常生活中 種重之威儀規範等注意事項。故意犯者得「突吉羅罪」意為惡作、小過、
輕垢。
8、滅諍:即僧團中若有紛爭而形成意見時,則需消滅諍論。
在律典中比丘的八類戒裡並無禁止參與音樂歌舞的戒條,但比丘尼的戒 經中波逸提類,則有此方面的禁止如下所列:
戒本 戒條
聽其讚誦,而咸廢己業這也是非修道者所應為之事,即使在同樣和雅、清亮的吟 誦聲之下,有時卻能使其他眾生聞其聲而種植解脫善根,這便意謂著法音或經聲 的聽聞,將會因為個人的修為而不同。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如是記載:
是時,善和苾芻,作吟諷聲讚誦經法,其音清亮上徹梵天,時有無數眾 生聞其聲者,悉皆種植解脫分善根;乃至傍生稟識之類。聞彼聲者,無 不攝耳聽其妙音。爾時世尊因大眾集,普告之曰:「汝等苾芻,於我法 中,所有聲聞弟子音聲美妙,善和苾芻最為第一。」由其演暢音韻和雅,
能令聞者發歡喜心,未離欲 苾芻,咸廢己業,於日日中聽其讚 誦。……60
同樣的讚誦音聲,在聽者的心中產生不同的感受與結果,如同非樂與讚樂因 時制宜,因人而異,讓人對佛教音樂的讚許與否有著兩樣情。因此佛教音樂在修 行上的意義,也就明顯的分別出修行者內化的修行功夫。僧眾們為了解脫生死,
拋棄世間的逸樂,積極的渡過生死苦海,邁向真如彼岸,在未能證悟之前應觀己 心,以修禪定,而勿緣憶音聲,以亂禪定,反障礙解脫。
《四分律》卷三十五:有一則因比丘過差歌詠聲說法,佛陀為此而說有五種 過失的記述:
時有一比丘,去世尊不遠,極過差歌詠聲說法,佛聞已即告此比丘:「汝 莫如是說法,……諸比丘,若過差歌詠聲說法,有五過失,何等五?若 過差歌詠聲說法,便自生貪著、愛樂音聲,是謂第一過失;復次,若比
60 《大正藏》,第二十四冊,頁 221 下–222 上。
丘過差歌詠聲說法,其有聞者,生貪著愛樂其聲,是謂比丘第二過失;
復次,若比丘過差歌詠聲說法,其有聞者,令其習學,是謂比丘第三過 失;復次,若比丘過差歌詠聲說法,諸長者,聞皆共譏嫌言:『我等所 習歌詠聲比丘亦如是說法。』便生輕慢心,不恭敬是謂比丘第四過失;
復次,若比丘過差歌詠聲說法,若在寂靜之處思惟緣憶音聲,以亂禪定,
是謂比丘第五過失。」61
由於過差的歌詠聲恐怕犯了如上的五種過失,猶更有甚者依俗歌說法、誦經 也有五種過失在《佛本行集經》卷第五十中云:
爾時諸法師讀誦經時,猶如俗歌而說其法,是故為人毀呰譏論,如是說 法,似我俗人歌詠無異,剃頭沙門,豈如歌詠而說法也,時諸比丘,聞 是事已,具將白佛,佛告諸比丘:「若有比丘,依世歌詠而說法者,而 有五失,何等為五﹖一者、自染歌聲,二者、他聞生染而不受義,三者、
爾時諸法師讀誦經時,猶如俗歌而說其法,是故為人毀呰譏論,如是說 法,似我俗人歌詠無異,剃頭沙門,豈如歌詠而說法也,時諸比丘,聞 是事已,具將白佛,佛告諸比丘:「若有比丘,依世歌詠而說法者,而 有五失,何等為五﹖一者、自染歌聲,二者、他聞生染而不受義,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