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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格 功績(楷模)事實表。

作業流程圖

人事單位於事實確定後 30 日 內填具功績(楷模)事實表,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層報上級 或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審核

送行政院核定

主管院以副本送銓敍部登記 由院長核頒,或授權由各主

管機關長官轉頒。

服務機關登錄人事資料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功績(楷模)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 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功績(楷模)獎章之請頒,請頒人員之 身分、請獎事蹟,應符合頒給要件(初 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 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須於上 次頒發同種獎章滿 3 年,始得為之,

非因特殊情形,不得提前晉綬)。 三、功績(楷模)獎章之請頒時間,應於事

實確定後 30 日內辦理。

四、功績(楷模)獎章之請頒資料,應備具 功績(楷模)事實表及連同有關證明文 件,並經審核無誤。

五、功績(楷模)獎章之請頒,應依規定陳 報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請行政院核 頒。(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及政風人員 等請頒獎章案件,應循各該系統請頒)

八、同一事由,有數人合於請頒功績獎章 或楷模獎章時,主管機關應併案一次 請頒,請獎人員非屬同一主管機關 者,應由事件發生之共同主管機關或 該事件之主管機關請頒。

九、除行政院各主管機關首長之功績(楷 模)獎章由行政院辦理核頒外;餘各級 人員應依規定由請頒機關學校詳細填 具功績或楷模事實表一式 4 份,專案 報請主管機關轉陳該院核頒。

十、頒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獎章,依其 請獎事實性質,由有關之主管機關報 辦。

十一、功績(楷模)獎章之請頒送銓敍部登 記,應由主管院以副本報送。

十二、各機關人事機構對已獲頒功績(楷 模)獎章之人員,應確實登錄於個人人 事資料。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十三、依奬章條例第 4 條第 5 款頒給楷模

獎章時,應依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由該公 教人員之配偶 或依民法第 1138 條所定順序之親 屬代領之。

十四、獲頒功績(楷模)獎章人員,因犯罪 褫奪公權者,應已繳還獎章及證書。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714

項目名稱 服務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制重點 及作業注 意事項

一、公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任職 滿 10 年、20 年、30、40 年者,分別頒給三等、二等、一等、特等服務 獎章。(獎章條例第 5 條)

二、服務獎章之請頒作業中,應詳查其請獎年資中考績是否均係乙等以上,

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未辦理考績之人 員,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優良;政務人員、民選首長請獎年資 中,未受懲戒或刑事處分者。(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三、服務獎章由請頒機關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核實填具請頒名冊,由主 管機關報請主管院或授權之主管機關核頒。(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 第 2 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 事項第 11 點)

四、本條例第五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績(成)、 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 考核記大過之處分;未辦理考績之人員,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 優良;政務人員、民選首長請獎年資中,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者。

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 止日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

四、線上請頒系統內「服務年資起訖日期」欄,係自請獎人員任職之當年(學 年度)月起計算至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當年(學年度)月為 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 項第 15 點)

五、請獎年資中因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 記大過之處分致未具考績或考績未達服務成績優良者,應於線上請頒系 統內「請獎年資」欄扣除無考績或考績未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度,並於

「備註」欄敘明原因。(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 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17 點)

六、各機關之臨時人員、額外人員、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駐衛警察、

技工及工友因非編制內職員,其服務年資不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9 月 28 日局考字第 0950064006 號函釋)

七、公教人員於退休(職)、資遣、辭職後再任者,不得再請頒同等次之服 務獎章。(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 意事項第 8 點)

八、線上請頒系統內之「職務」欄,應填註請獎人員現任職務之法定職稱,

請獎人員兼任其他機關之職務者,仍應以其本職請頒。(行政院與所屬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13 點)

九、請獎年資中如有法定原因以致未辦考績者,應於「備註」欄敘明其原因,

如「雇員升委任」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 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18 點)

十、符合請頒獎章人員,因故未於規定時間辦理請頒者,於線上請頒系統「備 註」欄說明補頒之原因。(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十一、各機關人事機構對已獲頒獎章人員,應於個人資料中確實記載,以免 因漏登或人事異動造成重複請頒或漏頒情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 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20 點)

十二、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及政風人員等請頒獎章,應循各該系統請頒之。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 3 點)

法令依據

一、獎章條例。

二、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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