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俸給核發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 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 行。
二、俸給核發作業
(一)是否於每月月底以前將人員異動 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
(二)出納單位是否造具下月份待遇印 領清冊或補、扣薪資冊。
( 三 )人 事單位審 核待遇 印 領清冊 或 補、扣薪資冊是否無誤並核章。
( 四 )會 計單位審 核待遇 印 領清冊 或 補、扣薪資冊是否無誤並核章。
(五)機關首長是否於待遇印領清冊或 補、扣薪資冊核章。
(六)是否將送還出納單位辦理劃帳。
(七)出納單位以 Email 通知當事人。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 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802
項目名稱 子女教育補助預借與請領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制重點 及 作業注 意事項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 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限:未預借者註冊日起 3 個月內向本機關申請。惟於 90.1.1 後發生 之事實,當事人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 送機關審查後核發,期限以 5 年為限。
三、繳驗證件:
(一)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
(二)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
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未能 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 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四、上列子女係未婚且無職業而需仰賴申請人扶養。
五、上列子女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 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 金,不在此限。
六、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七、子女教育補助如係個案單筆申請,其作業時間為二天。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年 2 月 1 日局給字第 0970060578 號函,為防杜軍公教 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重領情事發生,規定自 96 學年第 2 學期起,須至人事 服務網(ECPA)「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登錄子女教育 補助申請資料。
九、行政院 95 年 10 月 27 日院授主會字第 0950006334 號函修正「各機關員工待 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有關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休 假補助等申請流程規定,因未涉及單位主管裁決權限,無需經各層主管同 意,僅須送當事人確認。
法令依據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使用表格
一、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書。
二、子女教育補助費預借清冊。
三、子女教育補助費報銷清冊。
是
否
十 五 天 作業流程圖
人事單位主動行文通知公教人 員預借、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人員是否預借
公教人員線上申請,人事單位並 至人事服務網(ECPA)全國軍公 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 統新增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
人事單位線上核准及至人事服務網
(ECPA)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 申請暨稽核系統列印子女教育補助 預借清冊
會計單位開立暫付款憑單陳核
出納單位核發補助入帳 核發補助費
於子女註冊日起 3 個月內辦理線上請 領作業、列印申請書併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送當事人核章送人事單位
於子女註冊繳費後 1 個月內辦理線上 核銷作業、列印申請表併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送當事人核章送人事單位
人事單位線上核准、審核相關證明文 件及至人事服務網(ECPA)全國軍公 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列 印子女教育補助報銷清冊、核章並依 規定時程確認報送。
會計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於核銷 彙總表核章並辦理預借沖帳、開立非 預借暫付款憑單陳核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子女教育補助費預借與請領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符合 自行檢查情形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 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子女教育補助費預借與請領
(一)人事單位是否主動行文通知公教人員 於期限內預借、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二)公教人員線上申請後,人事單位是否於 期限內至人事服務網(ECPA)全國軍公 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新增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
(三)人事單位是否線上核准及至人事服務 網(ECPA)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 請暨稽核系統列印子女教育補助預借 清冊。
(四)會計單位是否開立暫付款憑單陳核。
(五)出納單位是否核發預借子女教育補助費 入帳。
(六)於子女註冊繳費後 1 個月內是否辦理 線上核銷作業、列印申請表併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送當事人核章送人事單位。
(七)人事單位是否線上核准、審核相關證明 文件及至人事服務網(ECPA)全國軍公 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列印 子女教育補助報銷清冊、核章並依規定 時程確認報送。
(八)會計單位是否審核相關證明文件、於核 銷彙總表核章並辦理預借沖帳、開立非 預借暫付款憑單陳核
(九)出納單位是否核發子女教育補助入帳。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 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803
項目名稱 結婚、生育、喪葬補助費請領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制重 點及作業 注意事項
一、婚、喪、生育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之當月薪俸額為補助標準。
二、各項補助之請領必須在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申請,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 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 6 個月。惟於 90.1.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之事實,
當事人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 後核發,期限以 5 年為限。
三、請領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
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惟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 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
四、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者,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不得申請補助。
五、生育補助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 起 3 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六、未滿 5 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 1 份為 限。
七、喪葬補助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 1 份為限。
八、行政院 95 年 10 月 27 日院授主會字第 0950006334 號函修正「各機關員工待遇 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有關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休假補 助等申請流程規定,因未涉及單位主管裁決權限,無需經各層主管同意,僅須 送當事人確認。
九、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0258 號函規定,公教人員於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
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發生 之事實生效。
法令依據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使用表格
一、公務人員結婚、生育、喪葬補助申請表。
二、申請相關給付或補助通知單。
三、公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報銷清冊。
作業流程圖
否
是
會計單位開立暫付款憑單陳核 公教人員是否預借 (不包含喪葬補助)
人 事 單 位 線 上 核 准 及 至 人 事 服 務 網
(ECPA)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 稽核系統列印預借清冊
公教人員線上申請,人事單位並至人事服 務網(ECPA)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 請暨稽核系統新增申請資料
出納單位核發補助入帳
人事單位獲知結婚、生育、喪葬等情事即洽當事人
二 天 於補助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辦
理線上請領作業、列印申請書併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當事人核 章送人事單位
於補助事實發生後 1 個月內辦理 線上核銷作業、列印申請表併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當事人核章 送人事單位
人事單位線上核准、審核相關證明 文件及至人事服務網(ECPA)全國 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 統列印補助報銷清冊並核章
人事單位線上核准、審核相關證明 文件及至人事服務網(ECPA)全國 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 統列印補助報銷清冊並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