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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使用表格 1.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

2.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作業流程圖

主管人員填具試用人 員成績考核表

期間六個月

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 滿成績送審書

銓敍部銓敍審定

合格實授 轉知

提考績委員會審議

12 解職 日

登 記 資 料

( 成 績 不 及 格 )

(成績及格)

請任 先予試用人員

陳機關首長核陳機關首長核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試用期滿送審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 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 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 6 個月 以上者,是否依規定先予試用 6 個月。

三、是否將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由其單位 主管考核,並送陳首長核定。

(一)試用期滿成績合格:

是否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書送銓敍部審定。

(二)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

1.是否送考績委員會審查?考績委員對 本案有疑義,是否調閱平時試用成績 紀錄及案卷等有關資料?必要時是否 通知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向考績會陳 述意見及申辯,並請有關人員或其單 位主管到會備詢?是否將相關情形列 入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2.是否依規定發布解職令並登記資料?

解職令上是否註明當事人如有不服之 救濟方式、救濟期間等教示規定。

3.送銓敍部審定時,「試用成績」欄,是 否勾選成績不及格。是否檢附該員試 用人員成績考核表正本 1 份及解職令 影本 1 份。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 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402

項目名稱 簡易送審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 制 重 點 及 作 業 注 意事項

一、確實依銓敍部函頒「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件業手冊」及 該部

97 年 5 月 22 日部銓一字第 0972931251 號函轉有關公務人員簡易送

審動態案件以網站報送案等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二、人事主管人員應主動查核銓敍審定案件,如發現本機關人員有應重行審 定之必要時,主動通知檢證辦理重行審定。公務人員於提出重行審定之 申請時,人事主管人員應謹慎查核,如原審並無不符時,可代替銓敍機 關予以釋疑,非必要時儘少辦理重行審定,免生公文往返之煩。

法令依據一、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施行細則。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及施行細則。

使用表格

直接於銓敍部 銓敍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執行 一、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二、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作業流程圖

處理流程標準作業時間 ( 適 用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 單 純 動 態 登 記 、 卸 職 動 態 等 案 件 ) 銓審案件

1 至 3 服務機關備文(檢同異動派令)送銓敍部 日

銓敍部承辦人員下載資料審查

服務機關於作業系統操作批次列冊網路報送銓敍部

如有不服,依規定期限提出救濟 銓敍審定結果以電子發文至服務機關

1至 3日

銓敍審定

查明另案辦理

薪資扣補 事宜

轉知當事人

服務機關下載更新資料 承辦人更新銓審結果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簡易送審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 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銓審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一)是否為「試用期滿成績及格送審」、

「職系、俸(薪)及未變動之調任」、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得以調 任動態」、「同官等(官稱)內依法 考績(成)晉升職等(官階)案(含考 績升等及升等任用案)」、「卸職動 態」等情形。

(二)是否於到職 3 個月內報送銓敍部。

(三)是否至銓敍部網路作業系統進行網 路報送作業,另備函敘明報送文號及 人數並檢附派令,依送審程序報送該 部銓敍審定,並下載銓敍審定結果。

(四)銓敍部予以審定後,是否將銓敍審定 函轉交當事人收執(卸職登記部分則 由機關自行收存歸檔)。是否會請出 納、會計單位辦理薪資扣補事宜。

(五)銓敍部不予審定時,是否另案查明辦 理?

(六)是否將銓審結果更新於人事管理資 訊系統之資料庫。

(七)當事人如有不符,是否依規定期限提 出救濟。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403

項目名稱 請任作業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制重點 及作業注 意事項

一、請任作業是否接獲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審定該員為合格實授人員。

二、初任委任人員:於接獲銓敘部代為造列請任名冊後,由各主管機關製發任命 令。

三、初任薦任官等人員,或陞任薦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

注意是否接獲府任命(官)令。

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

使用表格

一、簡任、簡派人員請任名冊。

二、薦任、薦派人員請任名冊。

三、委任、委派人員請任名冊。

作業流程圖

處理流程標準作業時間

由銓敘部代為造列請任名冊

初任委任

人員

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1 個 初任薦任人 月

初任或陞任薦 任官等各職等

職務人員

各主管機 關任命

總統任命 銓敘機關審定合格實授人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請任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 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請任作業事項

(一)是否接獲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審定該 員為合格實授人員。

(二)初任委任人員:

於接獲銓敘部代為造列請任名冊後,是 否由各主管機關製發任命令。

(三)初任薦任人員或陞任薦任官等各職等職 務人員:

各機關是否接獲總統府任命(官)令。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一類 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404

項目名稱 公務人員兼職案件之報核程序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制重點 及作業注 意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 97 年 8 月 1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70063199 號函規定,兼職案 件報院程序部分:除各部會首長兼職案件,及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 由行政院遴聘(派)之兼任職務(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 監事)仍須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兼職案件自即日起,均由各部會首長 自行核定。行政院民國 94 年 3 月 15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40061175 號函有 關副首長兼職案件作業程序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依據行政院 96 年 12 月 31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60064864 號函規定,各部 會行處局署函報由行政院遴聘(派)委員會性質機關委員、任務編組委 員或法人機構董、監事職務及應報院核可之兼職案件時,請依式檢附各 該名冊:

(一)委員會或法人機構整屆委員或董事名冊。

(二)委員會或法人機構委員或董事改聘(派)名冊。

(三)應報院核可兼職案兼職名冊(單純聘【派】兼)、(單純免兼)、(同時 辦理免兼及改派)。

三、「公務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 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略以:(1)公務人員在職務上對民營事業機 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2)除法規(含章程)

所明定之當然兼職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

兼任財團法人董、監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如副執行長、副 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 2 個為限。

四、「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一、(四)略以,基於法令 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 2 個兼職費為限,支領 1 個兼職費每月不得 超過新臺幣 8 千元,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 萬 6 千元。

五、行政院 84 年 1 月 4 日人政力字第 00303 號函規定,公務人員以專家身分 之個人名義兼任其他機關職務,最多以兼任 2 個職務為限。

六、各機關應造冊列管兼職情形,每年定期清查,遇有異動隨時更新。

法令依據

一、公務員服務法。

二、行政院 97 年 8 月 1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70063199 號函。

三、行政院 96 年 12 月 31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60064864 號函。

四、行政院 94 年 3 月 15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40061175 號函。

五、行政院 84 年 1 月 4 日台 84 人政力字第 00303 號函。

六、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

六、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