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203

項目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任用作業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 制 重 點 及 辦 理 時 應 注 意 事

一、調查考試需用名額:每年申辦1次考試,並於請辦考試年度之初,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通函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 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調查缺額,用人機關提報考試職缺正本送該會 初核、副本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先行作業,該會以個案 處理方式將初核結果函送總處據以核定列入考試職缺,並由總處函知用人機 關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考試職缺之業 務,並副知原民會。

二、擬具考試計畫函送審議:

(一)原民會彙整用人機關需求擬具申請舉辦考試計畫(包括:預定考試日期、考 試等級、考試地點、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及格人員安置及經費來源等), 函請總處審議後函送考選部。

(二) 如有職務臨時出缺,得函原民會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並副知總處。

三、考選部公告舉辦考試:

考試計畫經考選部提報考試院會審查通過後,將考試相關資訊公告於考選部 網站,原民會於該會網站原民特考專區配合刊登。

四、增列需求函送審議:

原民會彙整各機關增列需求職缺,函送總處轉請考選部提報考試院核定。

五、擬訂訓練計畫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

原民會擬定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

六、訂定分配作業規定:

(一)擬訂分配作業資料,內容包含考試錄取人員分配作業實施計畫、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分配作業當天遲到人員 處理方式、考試職缺一覽表及委託他人代為選填志願委託書等規定。

(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每位錄取人員並副知用人機關。

七、考試榜示: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典試委員會約於2個月後在國 家考場榜示。

八、辦理選填志願:

原民會函知考試錄取人員選填職缺及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

九、錄取人員分配至用人機關實務訓練:

(一)實務訓練期間用人機關應指派專人輔導,並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 7 日 內,以電子郵件將實務訓練計畫送保訓會,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

(二)實務訓練期滿,用人機關應於訓練期滿 7 日內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評定 成績後留存。

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辦理。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 員訓練期滿 7 日內,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 請,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伍佰元。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收到 保訓會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應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 訊管理系統,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或直接至 ATM 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十一、分發任用:由用人機關發布人事派令任用。

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四、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六、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使用書表

一、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考試缺額調查表。

二、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考試增列缺額調查表。

三、考試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四、考試錄取人員補訓、重新訓練申請書。

五、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六、考試錄取人員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七、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

八、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九、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十、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十一、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十二、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備考

原住民地區未足額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相關規定:

一、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1 款:

原住民地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缺時,優先予以任用。

凡未足額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者,除有下列情形外,均暫緩 再進用其他人員;其經核定凍結之員額或出缺不補者,擬進用原住民時,得 函經總處同意專案核撥員額。但已足額進用之機關,仍應受行政院員額管制 措施之限制:

(一)已列報原住民特考用人計畫之職缺。

(二)職務臨時出缺,經報總處同意,自行遴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合格人員。

(三)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二、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1 項:各機關應切實辦理,並督導所屬各機關 依規定積極進用原住民。自 93 年 11 月 2 日起,僱用、進用原住民不足額者,

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於每月 10 日前繳納代金,

但已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推介者,於該 管機關未推介進用人員前,免繳代金。

三、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第 10 點: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人員之機關,自 93 年 11 月 2 日以後,逾 3 個月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 速進用;逾 6 個月仍未進用者,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 1 次 或申誡 2 次,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應由 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 1 次以上處分;逾 9 個月仍未進用者,機關首長視情 節輕重核予申誡 1 次或申誡 2 次,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 分。

四、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第 11 點:

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機關首長為政務人員或民選行政首長者,應定期至行政 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報告其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情形,並提出限期完成進 用之計畫。

五、前項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機關,並同時於原民會網站公告。

作業流程圖

二、擬具考試計畫函送審議(注意事項二)

三、考選部公告舉辦考試(注意事項三)

五、擬訂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函送保訓 會核定(注意事項五)

六、訂定分配作業規定(注意事項六)

七、榜示(注意事項七) D+45 日

D-130 日 D-210 日

D-45 日

D+10 日

D+40 日 D日為考試舉辦日

四、增列需求函送審議(注意事項四)

D-120 日

九、錄取人員分配用人機關實務訓練

(注意事項九) D+100 日

八、辦理選填志願(注意事項八) D+90 日

D+220 日 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注意事項十) D+220 日

權責機關

考選部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用人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 政 院 原住 民 族委 員 會 考選部

用人機關

行 政 院 原住 民 族委 員 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

用人機關 銓敘部 十四、分發任用(注意事項十一)

一、調查考試需用名額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 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特考分發作業

(一)審視是否依原住民族特考考試規則規定 提列考試職缺,並以「隨時出缺、隨時 列管」方式,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列管。

(二)提報考試任用計畫及增列需用名額需 求 。

(三)訂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作業規定及辦理 錄取人員公開選填職缺。

(四)列入考試任用計畫現缺職務所僱用之約 僱人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解僱。

(五)考試錄取分發受訓人員報到後 7 日內,

填具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並副知國家 文官學院。

(六)審視考試錄取分發受訓人員得否免除基 礎訓練、免除部分基礎訓練或申請縮短 實務訓練等相關權益事項。

(七)用人機關是否有指派專人輔導受訓人 員,及依規定於實習及試辦 2 階段辦理 所指派之工作。

(八)輔導人員是否詳實記錄受訓人員表現情 形,俾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 考。

(九)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是否 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使用保訓 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 申請,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考試及格證書核發後,是否依限檢證(應 檢附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 相關證件確認表等相關資料)辦理送審。

(十一)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試用 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 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