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HA01 (EC0101)
項目名稱 組織法(規程)及編制表之擬(修)訂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制重點 及作業注 意事項
一、本項作業須使用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http://omis.rdec.gov.tw/)
二、一級機關、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其 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 項:(1)機關名稱(2)機關設立依據或目的(3)機關隸屬關係(4)機關權限 及職掌(5)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6)機關置政務職務 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7)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 (8) 機關依 職掌 有設 置附 屬機關 者, 其名 稱 (9)機關有 存續 期限 者其 期限 (10)如屬獨立機關,其合議之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
四、辦理組織案件之機關分為審議機關及研擬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審議機關:1、行政院:組織案件之審議、交議或送立法院查照事項。
2、行政院研考會:組織案件之綜合審議事項。 3、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組織案件之員額編制審議事項。
(二)研擬機關:各機關依權責辦理組織案件研擬事項。
五、各機關應使用組織管理系統辦理下列作業:
(一)審議機關:會請相關機關 (單位)研提組織案件審議意見。依組織案 件審議流程辦理登錄及傳遞。
(二)研擬機關:組織案件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依組織案件作 業流程辦理登錄及傳遞。
六、各機關提出組織法規(含編制表)報院審查案,係統一由行政院研考 會主政,其中編制表部分,由本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確認後,將編制 表整理本送研考會彙辦簽院核定;若機關僅函報編制表修訂,由本局 主政,於審核確認後,以行政院院函核定,並由主管部會發布且報經 行政院備查後送考試院核備。
法令依據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二、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三、職等標準。
四、職務歸系辦法。
五、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六、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有關官等職等事宜應行注意事項。
七、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八、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作業要點。
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
使用表格 一、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http://omis.rdec.gov.tw/
) 二、(全銜)組織法(組織規程)草案。三、(全銜)編制表草案。
四、(機關組織法規全名)現行/修正條文對照表。
五、(全銜)現行/修正編制對照表。
作業流程圖
【辦理時程】
規及 編 訂編 制表 起草 或修 正組 織法
會相關 機關表 示意見
函 報 上 級 機 關
行政 院審 議
三 讀 通 過 立 法 院
轉 陳 考 試 院 函 銓 敍 部 人
事 總 處 審 議 編制表
30 日 30 日 審
議 函 送 立 法 院
總 統 令 公 布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函 送 考 試 院
及 函
復 行 政 院 考試 院核 備備 查
修 正 發 布 轉 知 機 關 組
織 規 程 案
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資 料 彙 整
機關新 擬案或 修正組 織案件
核 定 發 布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組織法(規程)及編制表之擬(修)訂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 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組織法(規程)之擬(修)訂
(一)業務承辦人是否對機關組織法(規程)之 擬(修)訂進行調查及彙整各單位業務職 掌之修正需求。
(二)組織法(規程)之擬(修)訂是否預先成 立專案小組,檢討現行組織條例,並確立 修正政策目標、修法範圍及可行作法。
(三)組織法(規程)之擬(修)訂是否事先徵 詢相關團體或人員之意見;是否諮詢專家 學者之意見或召開研討會、公聽會。
(四)業務承辦人是否對機關組織法(規程)之 擬(修)訂評估執行法案所需之員額及經 費,分析其對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 層面及其範圍。
(五)組織法(規程)之擬(修)訂草案是否先 經法制等相關單位審查。
(六)組織法(規程)之擬(修)訂草案經審查 後報院,由政務委員審查時,是否簽請機 關首長或副首長親自出席,或由相當層級 之人員代表出席。
(七)擬(修)訂之組織法(規程),內容是否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列入應 有之事項。
(八)業務承辦人是否依作業時程所訂期限,進 行機關組織法(規程)之擬(修)訂作業。
(九)業務承辦人是否有注意機關層級不同,其 組織設立應依不同的法律位階定之。
(十)組織法(規程)之擬(修)訂作業是否有 注意使用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十一)組織法(規程)之擬(修)訂,業務承 辦人是否有依照辦理時程,逐級陳報。
(十二)機關組織設立的法律位階不同,業務承 辦人是否有注意訂定內部單位的分工 執掌時,應以不同的名稱定之。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十三)處理組織法(規程)之擬(修)訂,流 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 備時效性。
三、編制表之擬(修)訂
(一)編制表之擬(修)訂作業是否有注意使用 組織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二)擬(修)訂之組織法(規程),有關編制 員額,是否確實依據組織編制作業規則,
審核各單位之需求合理性及妥適性。
(三)業務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修)訂 是否有依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 配置準則之規定,注意各機關各官等員額 之配置比率。
(四)業務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修)訂 是否有注意配合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做修 訂。
(五)業務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修)訂 是否有注意配合職務歸系辦法之規定做 修訂。
(六)業務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修)訂 是否有注意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組 織調整作業原則之規定做修訂。
(七)業務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修)訂 是否有注意依各法令規定做修訂。
(八)業務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擬(修)
訂,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 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102
項目名稱 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修)訂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制重點 及作業注 意事項
一、分析評擬時,應同時檢查職務數有無超過其編制員額(預算員額),及各該 職務是否規定於組織法規內。
二、同一單位職稱相同,所任工作項目相同,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均 屬相同之職務,得予以統一訂定一共同「職務說明書」,並應將每一職 務之編號分別予以載明。
三、機關依法增設職務,應增設職務說明書;無設置必要而予註銷之職務,
應註銷其職務說明書,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四、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連同 職務說明書送銓敍部核備。
(一)主管職務(機要職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四)歸系有案之職務改列為機要職務或機要職務改列為非機要職務。
五、各機關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申請覆核。
六、職務歸系後,如職務之工作性質有變更時,應由歸系機關依職務歸系 辦法第 2 條規定程序調整之。
七、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及政風人員各依其管理系統辦理歸系。
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職務歸系辦法。
三、職等標準。 四、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五、職系說明書。 六、職務列等表。
七、各機關組織編制表、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分層負責明細表。
使用表格 一、
職務說明書。 二、職務歸系表。 三、職務歸系註銷表。
作業流程圖
銓 敍 部 核 備 交適當人
員或指定 現職人員 填列職務 說明書暨 職務歸系 表
校 長 核 定
單 位 主 管 核 閱
人 事 單 位 初 審
歸 系 機 關 核 轉
10 日 日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
10 日
組織法規及編制表 分層負責明細表
查閱資料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修)訂(含職務異動流程處理)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 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職務說明書之擬(修)訂
(一)是否依據機關最新之組織法規、處務 規程、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等 規定辦理職務說明書查填。
(二)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並檢討 是否有簡化流程之可能。
(三)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 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四)是否有遺漏之職務及漏填之欄位。
(五)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是否有不當之內 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三、職務歸系表之擬(修)訂
(一)是否依據機關最新之組織法規及處 務規程辦理職務歸系。
(二)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並檢討 是否有簡化流程之可能。
(三)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 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四)是否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 歸入適當職系。
(五)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是否有不當之內 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四、職務異動流程處理
(一)工作項目異動或職責程度異動者:是 否依據機關最新之組織法規及處務 規程修正職務說明書及修正歸入適 當職系,並依規定由歸系機關或受委 任歸系機關送銓敍部核備,同時副知 職務所在機關。
(二)機關名稱、代號、職務編號或所在單 位異動者:是否擬定「職務異動表」, 毋須檢送職務歸系表、職務說明書,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機關送銓敍部核備,同時副知職務所 在機關。
(三)原職務已無設置必要者:是否擬定
「職務歸系註銷表」,並依規定由歸 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送銓敍部 核備,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四)改設職務者:是否註銷原職務之歸系 表,擬定新增職務歸系表,並依規定 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送銓 敍部核備,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五)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並檢討 是否有簡化流程之可能。
(六)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 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七)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是否有不當之內 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 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103
項目名稱 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 制 重 點 及 作 業 注 意事項
一、下列人員因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需檢附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敍部 核備,其餘職務得由各機關逕予核定,無需函送銓敍部核備。
(一)主管職務(機要職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四)歸系有案之職務改列為機要職務或機要職務改列為非機要職務。
二、職務歸系後,如該職務官等職等變動者,其職務歸系之辦理需依照「職務 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3 條、「職務歸系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職務異動處理,若經各主管機關授權,則將各修正或異動表別逕送 銓敍部核備,若未經各主管機關授權,則需將各修正或異動表別逕送歸系 機關核轉銓敍部核備。
法令依據 一、職務歸系辦法。
二、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使用表格 一、職務說明書。
二、職務歸系表。
三、職務歸系註銷表。 四、職務異動表
作業流程圖
工作項 目異動 修正職務說明書
改設職務 擬 定 職 務 歸 系 表 已無設置必要 擬定職務歸系註銷表 職責程 度 異動 修正職務說明書
機 關 名 稱 、 代 號、職務編號、
所 在 單 位 異 動
擬定異動表
10 日 日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
5 日
歸 系 機 關 核 轉
銓 敍 部 核 備 首
長 核 定 已
核 定 歸 系 之 職 務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下列人員因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 生異動,需檢附職務說明書函送銓 敍部核備,其餘職務得由各機關逕 予核定,無需函送銓敍部核備。
(一)主管職務(機要職職務)歸入技 術類職系者。
(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 歸系者。
(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四)歸系有案之職務改列為機要職務 或機要職務改列為非機要職務。
二、職務歸系後,如該職務官等職等變 動者,其職務歸系之辦理需依照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3 條、
「職務歸系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及 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職務異動處理,若經各主管 機關授權,則將各修正或異動表別 逕送銓敍部核備,若未經各主管機 關授權,則需將各修正或異動表別 逕送歸系機關核轉銓敍部核備。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104
項目名稱 聘(僱)用計畫書(表)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 制 重 點 及 作 業 注 意事項
一、聘用人員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 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 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同時,各機 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其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 數百分之五為原則。新增員額須循預算員額程序編列。
二、約僱人員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 作,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以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機關、
辦理臨時新增業務,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及辦理季節性 或定期性簡易工作為範圍。
三、於年度預算員額中業予編列之聘僱用計畫除涉及「聘僱員額之增減」或「聘 僱計畫內容之調整」,始需報院核定外,原已奉核定之聘僱計畫,如僅係配 合年度進行,調整其適用年度,且計畫內容亦無變更,於年度預算完成法 定程序後,自應由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逕行核處。
四、機關一般聘僱案件請依行政院 96 年 10 月 23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60063998 號函核定之「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措施」及「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 化後配套管理原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年 3 月 21 日局考字第 0970061134 號函略以,
各機關學校為應聘僱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需要,得依聘僱 法規再進用替代人力,是類聘僱替代人力之聘(僱)用計畫書(表)、聘 (僱)用名冊報核程序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年 4 月 7 日局力字第 0970061387 號函核定之「聘僱替代人力之聘僱案件報核程序規定」辦理。
六、聘僱計畫所列月折合金額,經依所敘薪點及折合率計算後,如有小數 位者,一律無條件捨去。
法令依據
一、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三、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四、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五、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措施及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後配套管理原則 使用表格 (一)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
(二)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
作業流程圖
處理流程標準作業時間
人事單 位會簽 會計單 位或召 開會議 審查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
報 主 管 機 關 函) 人事
單位 簽擬 機關 聘
(僱)
用計 畫書
(表)
行 政 院 核
( 定
機 關 內 部 簽) 僱用單位
依據行政 院核定之 專案計畫 書研提聘 聘僱用計 畫書表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7 日 15 日
日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聘(僱)用計畫書(表)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 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約聘僱用人員進用程序是否符合規 定:
(一)是否依規定完成聘(僱)用計畫書
(表)、名冊之核定程序。
(二)是否與受聘(僱)用人員完成聘(僱)
用契約訂定;契約書內容是否符合 規定。
(三)進用人員是否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 條第 1 項迴避進用之情形,
並列入契約書內容,受聘(僱)用 人員均完成具結書之簽署。
(四)年度續聘、新聘、解聘人員是否均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送 銓 敍 部 登 記 備 查;所報送聘用名冊是否符合聘用 計畫書所列之「職稱」、「工作內 容」、「資格條件」、「月支薪點 標準」各項內容;報送登記表件是 否齊全,續聘、新聘人員應併檢送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職 稱、員額明細表」;新聘人員應附 受聘用人員履歷表、契約書影本。
三、原已奉核定之聘(僱)用計畫書(表)
之修正是否依行政院 96 年 10 月 23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60063998 號函核 定之「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一覽 表」及「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後 配套管理原則」辦理。
四、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或「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規定,
於奉准保留職員職缺,或於考試及格 人員遞補前所進用之聘僱人員是否依 前揭函文所核定之「各機關聘僱案件 作業簡化一覽表」辦理。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五、聘僱計畫所列月折合金額,經依所 敘薪點及折合率計算後,如有小數 位者,一律無條件捨去。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 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201
項目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高普初等考試提缺分發任用作業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制重點 及辦理時 應注意事 項
一、調查考試需用名額:
考選部於各年度11月函請銓敍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調查次年度缺額。
二、考試(任用)計畫函送審議
各機關提送之用人需求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整後,將考試(任用)計畫函 送考選部轉陳考試院請辦考試。
三、考選部公告舉辦考試:
考試計畫草案經考選部提請考試院院會審查通過後,配合將考試相關資訊登 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四、第1及第2次增列需用名額函送審議:
(一)依100年3月10日考試院第11屆第127次會議修正通過之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 點,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名額之比例限制,原公告需用名額9人以上者
,以不超過各該類科原公告需用名額70%為原則,不足1人以1人計;原公告 需用名額8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原公告需用名額1倍;增列後名額,高等考 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不得逾該類科(組)報考人數三分之一;各項考 試各該錄取分發區,報考人數不足10人之類科(組),不得增列需用名額。
但有下列6項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1、各機關因應組織法規修正或業務臨時調整之臨時用人需求。
2、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及議會首長之選舉後之臨時用人需求。
3、公務人員退休或俸給制度重大變革之際,機關人員臨時申請退、離之用人需 求。
4、處理緊急危難、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之臨時用人需求。
5、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之臨時用人需求。
6、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之臨時用人需求。
(二)各機關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該項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者,須至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人事服務網(http://ecpa.cpa.gov.tw)應用系統/進入應用系統 /D0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填報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表後,並由系 統送出職缺(毋須再函送該局),並由該局彙整各機關增列需用名額後轉請 考選部審議。
五、考試舉行日:依考選部訂定考試期程舉行考試。
六、考試榜示:考選部於各年度9月下旬榜示。
七、正額錄取人員網路選填志願: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開放網路提供正額錄取人員選填志願。
八、公告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網站公告分配結果,分配至行政院以外機關人員由該局 轉 請 銓 敍 部 辦 理 分 配 。 各 用 人 機 關 可 至 人 事 行 政 網 ( http://ecpa.cpa.gov.tw/)下載錄取人員基本資料,惟請注意個人資料保護 相關規定。
九、至用人機關實務訓練: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全球資訊網公告筆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由各申 請用人機關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網下載考試錄取人員相關資料,並通知受分配 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至分發機關報到。
(十)同分正額、正額補訓及增額錄取人員分配:
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後,各用人機關如有職務臨時出缺,可經由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人事服務網(http://ecpa.cpa.gov.tw)應用系統/進入應用系 統/D0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以網路系統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申請分配候用 人員。該局並將依98年7月14日修訂之「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 分發作業規定」並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辦理增額錄取 人員分發作業。(分發機關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每2個月依增額錄取 人員成績順序分發任用。但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 調整之。)
(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辦理。受 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 練期滿7日內,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並造 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2、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 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伍佰元。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收到保訓 會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應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 系統,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或直接至ATM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十二)分發任用:
考試錄取人員經實務訓練期滿合格後,由用人機關發布人事派令任用。
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四)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五)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六)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發作業規定 (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八)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使用表格
一、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彙總表。
二、職缺提報及需用人員報表。
三、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四、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五、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
六、考試錄取人員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七、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八、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九、考試錄取人員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十、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
十一、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十二、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配申請書
十三、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原因消滅申請分配申請書
作業流程圖
二、考試計畫草案函送考選部審議
三、考選部公告舉辦考試
六、第2 次增列需用名額函送審議
七、增額錄取比率函送考選部審議
八、考試榜示 D+70 日
D-180 日 D-210 日 D-240 日
D 日
D+45 日
D+50 日 D日為考試舉辦日
四、第1 次增列需用名額函送審議
十一、至用人機關實務訓練 D+110 日
九、正額錄取人員網路選填志願 D+75 日
D+90 日 十、公告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
十二、同分正額、正額補訓及增額錄取人員分配 D+150 日
D+290 日
D+290 日 五、考試舉行日
D-15 日
十三、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十四、分發任用
一、調查考試需用名額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 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一)是否依中央及地方機關提缺之分流列 缺控管原則提列考試需用職缺。
(二)是否依最近 2 年來平均新進人數(含 分發任用及自行遴用人數,不含商調 進用人數)作為未來一年用人需求之 參考基準,並衡酌員額編制及退離人 數等情形,提報考試任用計畫或增列 需用名額之需求。
(三)是否確實查察及管制機關次一年度退 離、法定編制及預算員額情形,以免 發生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後無缺可佔 之情形。
(四)是否通知列入考試任用計畫現缺職務 原僱用之約僱人員,應於錄取人員實 際應報到日之前一日解僱。
(五)考試及格人員報到後 7 日內是否填具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 保訓會並副知文官學院及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行政院以外各用人機關並 副知銓敍部等機關。
(六)審視考試錄取人員得否免除基礎訓 練、應予免除基礎訓練或申請縮短實 務訓練等相關權益事項。
(七)用人單位是否有指派專人輔導受訓人 員,及依規定於實習及試辦 2 階段辦 理所指派之工作。
(八)輔導員是否詳實記錄受訓人員表現情 形,俾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 參考。
(九)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是 否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使用
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請證作業申請,並函送保訓會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於考試及格證書核發後,是否依限檢 證(應檢附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 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等相關資 料)辦理送審事宜。
(十一)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 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受訓 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 送審作業。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 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202
項目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發任用作業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制重點 及 辦理時 應 注 意事 項
一、調查考試需用名額: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銓敍部依考選部來函調 查缺額。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三)用人機關有本項考試任用需求者,應至人事局人事服務網線上填報職 缺,並經人事局審核後彙送考選部。
二、考試(任用)計畫函送審議:各機關提送之用人需求經人事局彙整後,
將考試(任用)計畫函送考選部轉陳考試院請辦考試。
三、考選部公告舉辦考試:考試計畫草案經考選部提請考試院院會審查通過 公告後,配合將考試相關資訊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四、增列職缺需求函送審議:人事局配合考選部來函,辦理調查增列考試需 用名額事宜。各機關須至人事局人事服務網線上填報職務臨時出缺需用 考試及格人員報表,並經人事局審核後彙送考選部。
五、考試榜示:不定期,配合考選部作業期程。
六、辦理選填志願:人事總處原則上於榜示時通知錄取人員選填志願,請錄 取人員於2星期內將志願填妥完畢,並於榜示後1個月內公告分配結果。
七、至用人機關實務訓練:
(一)實務訓練期間用人機關應指派專人輔導,並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 滿 7 日內,以電子郵件將實務訓練計畫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
(二)各類專業人員如認為必須施予較長期間之專業知能訓練者,得於實施 實務訓練期間由主管機關另行集中訓練。
(三)用人機關應透過職務或工作內容調整、提供輔助設備及指派專人輔導 等措施,使錄取人員能達到擬任職務之工作品質及責任要求。另用人 機關應依個別障礙類別及等級,注意錄取人員身心等各方面需求及生 活上需要,適時予以關心及協助。為協助用人機關能透過專業諮詢及 協助以達成上開目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身心障礙者 就業開門網」網站(http://opendoor.evta.gov.tw)提供辦理身心障 礙者職務再設計(輔具)服務相關資訊,請轉知貴屬機關(構)學校 逕行上網查詢並善加利用。
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辦 理。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 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 請證作業申請,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 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 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伍佰元。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於收到保訓會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應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 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或直接至 ATM 轉 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九、分發任用:由用人機關發布人事派令任用。
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四、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六、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
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使用書表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彙總表。
二、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報表。
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備考
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相關規定:
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1 項:具有公務人員任(派)用資 格者,於有適當職缺時,優先予以任(派)用或聘任。凡未足額進用身 心障礙人員之機關,除報經行政院專案同意者外,均暫緩再進用其他人 員;其經核定凍結之員額或列出缺不補者,如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得函 經人事局同意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但已足額進用之機關,仍應受行政 院員額管制措施之限制。
二、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3 項: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 機關,應於職務臨時出缺時,報經人事局同意所遺職務於 2 個月內,優 先洽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推介或於人事局身心障礙人員事求人網站公告 徵求約僱身心障礙人員辦理,並完成僱用。該僱用約僱人員辦理之職缺,
並由人事局提列身心障礙人員特考任用計畫需用名額。
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 10 點: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
自原已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離職之日起,逾 3 個月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 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速進用;逾 6 個月仍未進用者,該機關人 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 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一次以上 處分;逾 9 個月仍未進用者,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 二次,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但該機關首長或人 事主管對於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已積極作為,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不予 處分。
四、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 11 點: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 首長為政務人員或民選行政首長者,應定期至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 會報告其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情形,並提出限期完成進用之計畫。
作業流程圖
二、考試計畫草案函送審議
三、考選部公告舉辦考試
四、增列需求函送審議
六、辦理選填志願及公告分配結果
七、至用人機關實務訓練
D-60 日 D-120 日 D-210 日
D+60 日
D+105 日
D+115 日 D日為考試舉辦日
五、考試榜示
D-20 日
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D+235 日
D+235 日 一、調查考試需用名額
九、分發任用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發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之有效性
(一)標準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 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分發作業流程時效
(一)用人單位是否確實考量預算員額及實際缺 員狀況提出考試需求。
(二)提報考試任用計畫及增列需用名額需求。
(三)考試計畫草案審查通過後,是否將考試資訊 登載於機關網站。
(四)增列及增額需求之員額是否確依考試院第 11 屆第 60 次會議決議之比例提列。
(五)考試錄取分發受訓人員報到後 7 日內,填具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
(六)審視考試錄取分發受訓人員得否免除基礎 訓練、免除部分基礎訓練或申請縮短實務訓 練等相關權益事項。
(七)用人機關是否有指派專人輔導受訓人員,及 依規定於實習及試辦 2 階段辦理所指派之工 作。
(八)輔導人員是否詳實記錄受訓人員表現情 形,俾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九)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是否於受 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使用保訓會網站請 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並函送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 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考試及格證書核發後,是否依限檢證(應檢 附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 證件確認表等相關資料)辦理送審。
(十一)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試用成績 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203
項目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任用作業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 制 重 點 及 辦 理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一、調查考試需用名額:每年申辦1次考試,並於請辦考試年度之初,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通函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 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調查缺額,用人機關提報考試職缺正本送該會 初核、副本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先行作業,該會以個案 處理方式將初核結果函送總處據以核定列入考試職缺,並由總處函知用人機 關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考試職缺之業 務,並副知原民會。
二、擬具考試計畫函送審議:
(一)原民會彙整用人機關需求擬具申請舉辦考試計畫(包括:預定考試日期、考 試等級、考試地點、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及格人員安置及經費來源等), 函請總處審議後函送考選部。
(二) 如有職務臨時出缺,得函原民會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並副知總處。
三、考選部公告舉辦考試:
考試計畫經考選部提報考試院會審查通過後,將考試相關資訊公告於考選部 網站,原民會於該會網站原民特考專區配合刊登。
四、增列需求函送審議:
原民會彙整各機關增列需求職缺,函送總處轉請考選部提報考試院核定。
五、擬訂訓練計畫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
原民會擬定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
六、訂定分配作業規定:
(一)擬訂分配作業資料,內容包含考試錄取人員分配作業實施計畫、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分配作業當天遲到人員 處理方式、考試職缺一覽表及委託他人代為選填志願委託書等規定。
(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每位錄取人員並副知用人機關。
七、考試榜示: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典試委員會約於2個月後在國 家考場榜示。
八、辦理選填志願:
原民會函知考試錄取人員選填職缺及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
九、錄取人員分配至用人機關實務訓練:
(一)實務訓練期間用人機關應指派專人輔導,並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 7 日 內,以電子郵件將實務訓練計畫送保訓會,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
(二)實務訓練期滿,用人機關應於訓練期滿 7 日內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評定 成績後留存。
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辦理。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 員訓練期滿 7 日內,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 請,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伍佰元。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收到 保訓會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應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 訊管理系統,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或直接至 ATM 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十一、分發任用:由用人機關發布人事派令任用。
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四、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六、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使用書表
一、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考試缺額調查表。
二、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考試增列缺額調查表。
三、考試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四、考試錄取人員補訓、重新訓練申請書。
五、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六、考試錄取人員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七、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
八、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九、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十、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十一、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十二、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備考
原住民地區未足額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相關規定:
一、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1 款:
原住民地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缺時,優先予以任用。
凡未足額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者,除有下列情形外,均暫緩 再進用其他人員;其經核定凍結之員額或出缺不補者,擬進用原住民時,得 函經總處同意專案核撥員額。但已足額進用之機關,仍應受行政院員額管制 措施之限制:
(一)已列報原住民特考用人計畫之職缺。
(二)職務臨時出缺,經報總處同意,自行遴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合格人員。
(三)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二、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1 項:各機關應切實辦理,並督導所屬各機關 依規定積極進用原住民。自 93 年 11 月 2 日起,僱用、進用原住民不足額者,
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於每月 10 日前繳納代金,
但已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推介者,於該 管機關未推介進用人員前,免繳代金。
三、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第 10 點: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人員之機關,自 93 年 11 月 2 日以後,逾 3 個月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 速進用;逾 6 個月仍未進用者,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 1 次 或申誡 2 次,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應由 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 1 次以上處分;逾 9 個月仍未進用者,機關首長視情 節輕重核予申誡 1 次或申誡 2 次,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 分。
四、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第 11 點:
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機關首長為政務人員或民選行政首長者,應定期至行政 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報告其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情形,並提出限期完成進 用之計畫。
五、前項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機關,並同時於原民會網站公告。
作業流程圖
二、擬具考試計畫函送審議(注意事項二)
三、考選部公告舉辦考試(注意事項三)
五、擬訂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函送保訓 會核定(注意事項五)
六、訂定分配作業規定(注意事項六)
七、榜示(注意事項七) D+45 日
D-130 日 D-210 日
D-45 日
D+10 日
D+40 日 D日為考試舉辦日
四、增列需求函送審議(注意事項四)
D-120 日
九、錄取人員分配用人機關實務訓練
(注意事項九) D+100 日
八、辦理選填志願(注意事項八) D+90 日
D+220 日 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注意事項十) D+220 日
權責機關
考選部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用人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 政 院 原住 民 族委 員 會 考選部
用人機關
行 政 院 原住 民 族委 員 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
用人機關 銓敘部 十四、分發任用(注意事項十一)
一、調查考試需用名額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 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特考分發作業
(一)審視是否依原住民族特考考試規則規定 提列考試職缺,並以「隨時出缺、隨時 列管」方式,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列管。
(二)提報考試任用計畫及增列需用名額需 求 。
(三)訂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作業規定及辦理 錄取人員公開選填職缺。
(四)列入考試任用計畫現缺職務所僱用之約 僱人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前一日解僱。
(五)考試錄取分發受訓人員報到後 7 日內,
填具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並副知國家 文官學院。
(六)審視考試錄取分發受訓人員得否免除基 礎訓練、免除部分基礎訓練或申請縮短 實務訓練等相關權益事項。
(七)用人機關是否有指派專人輔導受訓人 員,及依規定於實習及試辦 2 階段辦理 所指派之工作。
(八)輔導人員是否詳實記錄受訓人員表現情 形,俾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 考。
(九)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是否 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使用保訓 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 申請,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考試及格證書核發後,是否依限檢證(應 檢附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 相關證件確認表等相關資料)辦理送審。
(十一)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試用 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 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301
項目名稱 內陞標準作業流程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 制 重 點 及 作 業 注 意事項
一、各單位有職務新增或出缺時辦理。
二、經由人事室依行政程序簽陳校長核示內陞。
三、發函各單位週知調查陞任意願。
四、由人事室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 資格條件造列名冊。
五、平調者經出缺及現職單位主管同意後簽請校長發派。
六、檢同有關資料,簽請校長交付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評審。
七、依積分高低排定名次列冊,報請校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 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二、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使用表格 一、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二、學校職員陞遷序列表。
三、學校公務人員陞遷甄審意願書暨資績評分表。
作業流程圖
︵ 面 試 或 測 驗
︶ 否
是
填具陞任意願表再就有意願者之陞任評分通知書送當事人複核
機關首長依陞任評分標準表所定「綜合考評項」評分
遴選積分最高前三名
送審或動態登記
繕造陞遷考 核結果清冊 陞遷 2 人
以 上 時 , 就 陞 遷 人 數之 2 倍 排定名次 每 1 職缺 圈定 1 人
派免權責為本機 關或上級機關
上級機關
本 機 關
繕具派免建議 函送上級機關
發布人事命令
出缺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由機關內部符合任用資格人員陞遷
提甄審委員會審查
由首長圈定 陞遷人員
上級機關 同
意
退回用人機關重新檢討
增列舉行面試或 測驗方式(或循 外補流程改依外 補方式辦理)
不 同 意 職務出缺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內陞標準作業流程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 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職務出缺
(一)是否切實查明編制及預算員額有無缺 額,是否列為精簡員額?可否遴補?
(二)職務經出缺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由 符合資格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惟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 僚長暨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 員,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上級機 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
三、核計符合資格人員陞任評分表是否依出 缺職務之「職系」及「職務列等」,將符 合該職務次一陞遷序列人員資料(如姓 名、學歷、官職等級、職稱、考試或訓練、
年資等)列冊核計分數。
四、填具陞任意願表及繕造「職務陞遷考核 評分表
(一)是否製作陞遷意願表,發放機關內所 有符合陞任資格之人員勾選。
(二)是否就有調任意願者,繕具「職務陞 遷考核評分表」供當事人檢核。
(三)是否確實依陞遷評分標準填列規定項 目內各項評分,是否有遺漏或錯誤。
(四)當事人是否確實填妥調查表並檢核評 分表內各項評分,簽名後交由人事單位 彙辦。
(五)資料有誤是否立即更正,如係學歷或 檢定等資料更新,當事人應繳交相關佐 證資料(如證書),俟確認後再行調整 分數,並於更正後再交由當事人複核。
五、就各參加陞遷人員評列「綜合考評」項 目:
彙總符合資格人員陞任評分表等相關資 料及綜合考評項目分數,有無分數誤繕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六、彙整成績總表提甄審委員會審查
(一)甄審委員會委員是否依程序辦理下列 事項:
1、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
2、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3、陞任評分表「個別選項」其他項目給分
(如:發展潛能、領導能力)。 4、陞任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二)甄審委員會會議有關資料,會後應全 部收回避免洩露。
七、簽陳首長於積分最高前三名圈定內陞人 員
(一)如陞遷一人,是否就積分前三名中圈 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 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二)首長對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 選有不同意見時,是否依程序退回重 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改依 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八、發布派令並辦理人員報到事宜
(一)派免權責為上級機關,是否繕具派免 建議函送上級機關發布人事命令。
(二)派免權責為本機關,是否依程序發布 人事命令。
(三)是否依任免程序引導當事人辦理報到 事宜。
九、辦理動態送審:
是否依規定於 3 個月內將動態登記書或 送審書送銓敍部審定。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 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302
項目名稱 外補標準作業流程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制重 點及作業 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有職務新增或出缺時,經由人事室依行政程序簽陳校長核示外補。
二、召開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審議甄選簡章及報名表件;簽陳核可後將職缺之 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公告於人事行政局徵才網站 及本校首頁。
三、由出缺單位召集甄選初審小組依內政部訂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 到及查閱辦法」第 12 條規定,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 加害人登記應徵者資料。
四、辦理甄審(依需要舉行筆試、實作、口試)後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查。
五、會議紀錄決議簽核,複選錄取名單簽陳校長核定後公告。
六、發商調函請擬任人員員服務機關同意;該服務機關同意函復本校後,辦理 發派。
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使用表格
一、學校職員甄選簡章、報名表。
二、學校職員甄選評分表。
三、學校職員甄選利益迴避切結書。
作業流程圖
本機關
上級 機關
不同意
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意 函擬進用人員
服務機關進行 指名商調作業
否 是
繕具派免建議函送上級機關
同意 上級機關
同意
現職人員 非現職人員
職缺公告 控制重點及作業注意事項
一.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 稱、職系、職等、辦公地 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 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 公告 3 日以上。
二.除正取名額外,若欲增列 候補名額者,其名額及期 間應同時於公告內載明。
造列名冊
甄審委員會審查
人事單位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 資格條件或積分高低造列名冊
遴選積分最高前三名
控制重點及作業注意事項
一.如 2 個職缺以上時,就職缺數之 2 倍排定名次。
二 .除 正取 名額外 ,得增列 候補名 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 2 倍。
候補期間為 3 個月,並自甄選結 果確定翌日起算。
擬進用人員
首長圈定人員
派免權
責 不
同 意 依 其 他 甄選 方 式辦 理
用人機關重新檢討 出缺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遴用非
本機關人員,並擬具甄選資格條件
發布派令,到職後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 遞補候補人員或重新甄選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外補標準作業流程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二、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 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 行。
二、出缺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遴用非 本機關人員作業
(一)職缺公告時,是否將職缺之機關 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 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 網路公告。
(二)職缺公告時,除正取名額外,若 欲增列候補名額者,其名額及期 間是否同時於公告內載明。
(三)造列名冊時,人事單位是否依符 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或 積分高低造列名冊。
(四)人事單位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 具資格條件或積分高低造列名冊 後,是否簽陳機關首長提請甄審 委員會審查。
三、首長圈定人選作業
(一)依公告候補名額敘明得列候補 名額,甄審委員會審查後,除正 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時,
人事單位是否於簽陳中敘明其 名額不得逾職缺數 2 倍?
(二)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如為 2 個職 缺以上時,是否就職缺數之 2 倍 排定名次。
(三)首長圈定人選為他機關現職人 員時,是否致函擬進用人員服務 機關進行指名商調?
(四)首 長 圈 定 人 選 為 非 現 職 人 員 時,是否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同意自行遴用?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符合 未符合
四、派免作業
(一)派免權責為上級機關時,是否繕 具派免建議函報上級機關。
(二)派免權責為本機關時,是否依規 定發布人事命令。
(三)發布人事命令是否副知任用人 員原服務機關。
(四)人員報到後,是否依規定於 3 個 月內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 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事室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C0401 項目名稱 試用期滿送審 承辦單位 人事室
控制重 點 及 作業 注 意事項
一、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單位主管人員應詳加考核其工作情形:須敘明試用期間 獎懲事由。有無法定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情事。
二、考核項目為「工作」、「忠誠」、「品行」、「學識」、「才能」、「經驗」、「體格」, 應將其具體事實分別摘要敘明,以評定試用成績。
三、辦理試用期滿送審時應於送審書註明試用人員之職稱,試用起始日期、期滿日 期及試用成績。
法令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使用表格 1.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
2.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作業流程圖
主管人員填具試用人 員成績考核表
期間六個月
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 滿成績送審書
銓敍部銓敍審定
合格實授 轉知
提考績委員會審議
12 解職 日
登 記 資 料
( 成 績 不 及 格 )
(成績及格)
請任 先予試用人員
陳機關首長核定 陳機關首長核定